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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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源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别。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封建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法制的演进过程。

而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古代朝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厚。

西方法律文化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中华法律文化更强调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权威性、官僚主义、立法为主,重视法典体系和纠纷解决程序。

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既有国家权威性,也有家庭、部族、社会集体等权威性,重视宗法纲常和司法裁判的作用。

第三,法律原则。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倡导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西方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

与此相对,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注重家族、群体、社会稳定的利益。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关系观念也更加突出,注重维护社会和谐和道德秩序。

第四,法律效力。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权威较高,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度较高。

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由于儒家传统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对法律的服从度也稍显不足。

这导致中国社会中存在大规模的违法现象和执行问题。

第五,司法独立性。

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得到高度重视。

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裁判权,与政治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

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较弱。

法官在审判中面临来自党和政府的压力,司法决策受到一定的干预。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起源和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司法独立性等方面。

了解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跨文化交流。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

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

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这可以图示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其特点是日益集团化。

西方的法律本位则经历了一条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神到个人的道路,图示为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其特点是日益非集团(个人)化。

不过,本世纪以来,中西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而连带主义、民族主义则对西方法律本位一度产生了非个人化的影响。

从法律文化所体现的性质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

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

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

论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论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摘要: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长期作用形成的,有着极强的民族性,而形成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有很大的差异,导致了中西方法律文化在立法形式、司法体制、法律理念上的不同,而探讨这些不同及其原因,对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有很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文化;宗法等级;法律信仰英国著名的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其著作《原始文化》中对文化下了这样的定义“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而言,乃是这样一个复杂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所有其他作为社会一员的人习得的能力和习惯”。

从这个定义中不难看出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是包含在文化这个复杂整体中的一部分。

可以这样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观念、思想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并相应地表现为一种普遍、持续和较为稳定的支撑法律实际运行的法律思维与法律行为的方式”。

由于中西方在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价值取向等方面的不同,使得中西法律文化之间存有很大的差异。

这种文化传统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中西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

这些差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中西方法律文化立法形式的差异中国的君主立法。

在中国古代法权渊源出于君主,即君主独揽立法权,以言代法,君主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力。

从战国李悝编《法经》到清朝编《大清律例》都不能也不敢限制君主的权力。

故很多法典中都注明了“臣等奉敕撰”的字样。

编成文法的直接目的“除了镇压百姓之外,也就在于维护君主的权威”[3](p129)。

此外,历代立法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典,还包括君主的命令。

如制、诏、敕等形式,皇帝在成文法之外发布这些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司法官吏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西方的大众立法。

在西方的法制史上由于对神灵的崇拜并没有衍变成神的人格化,所以没有产生像中国那样被神化了的集权君主。

无论是古希腊罗马的法律,还是近代资产阶级宪法,都没有公开宣布法权渊源出自君主.所以西方的立法至少在形式上是大众制定的。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四)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向与西方法的正义价值取向 传统中国的正统法律思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就是这个 社会追求无讼的基本模式。这一基本模式在司法实践中 表现为以劝讼、止讼、息讼为宗旨的调解成为传统中国 最常见、最受赞赏的司法形式,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 向至今对我国的法律原则、制度等方面仍然影响深远。 在西方,正义不单是法律的理想,其地位和价值恰如传统 中国文化中的无讼。传统中国无讼的理想是取消法律以 达和谐,而正义恰恰相反,它必须凭籍法律的实施获得实现 。
中 西 法 律 文 化 的 对 比
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
•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 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启示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① 二者都设立了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 ② 二者都极力维护等级社会; ③ 二者都注重思想控制;

西



பைடு நூலகம்

(一)法的本位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集体本位与西方法的个人本位

(二)法的属性不同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私法
属性
(1)法典的刑事化或刑法化。
(2)刑法的刑罚性或刑罚化。
(3)民事的刑法性或刑法化。
(三)法的精神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治精神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法治精
神 从法的精神来理解,人治是指法在本质上所体现的是拥有
极权的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蕴含这种意志的法既是极权的 一部分,又是维护极权的工具,从而在政治上构成一种集权的 治理模式。 其含义是: (1)人治与法治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人治意味着不 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宪政,在政治上表现为专制。(2)人治 不是没有或取消法律,人治是通过法律来实现专制。(3)人治 通过法律控制社会,但这种法律在根本上不是社会和权力的 基础而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工具,权终大于法。(4)大于法的权 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指极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方式多样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条文的翻 译与传播、法学教育的交流与 合作以及法的融合对于促进 全球法治发展、推动人类文明 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 动全球法律文化的多元化和丰
富性。
中西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
相互借鉴与融合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中 西法律文化在保持各自特色 的同时,相互借鉴和融合的 趋势日益明显。
法律教育
西方的法律教育注重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 的结合,强调法律理论素养和法律思维能 力的培养。
05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与发 展趋势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
融合表现
中西法律文化在融合过程中, 既有表面的物质文化融合,如 法律条文的相互借鉴,也有深 层次的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融 合,如法律观念的逐渐趋同。
融合方式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价值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强调家庭伦理和道德规范
为世界法律文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特点 以自然法思想为理论基础,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
重视法律条文和程序正义
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强调理性和科学思维
重视宗教信仰和神权观念
加强法律意识
比较中西法律文化可以增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法 律素养,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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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演变
中国法律文化起源于夏朝,以习惯法为主, 强调宗法血缘关系。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逐渐形成了 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体系,强调道 德伦理和礼治。
儒家思想的影响
历史价值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演变产生了深刻 影响,强调仁爱、忠诚、孝顺等道德准则, 以及礼治和德治。

中西方法律差异案例(3篇)

中西方法律差异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因其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等因素而存在差异。

中西方法律体系在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文化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本文将以几个具体案例,分析中西方法律差异,并探讨其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二、案例一:离婚诉讼1.中国案例甲和乙结婚十年,由于感情破裂,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甲乙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离婚。

离婚后,甲因财产分配问题再次起诉乙。

2.美国案例甲和乙结婚十年,由于感情破裂,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甲乙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离婚。

离婚后,甲因财产分配问题再次起诉乙。

然而,美国法院在审理财产分配案件时,会考虑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以及双方的生活状况、经济能力等因素,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配。

3.中西方法律差异分析(1)法律原则差异:中国法律强调“婚姻自由”,离婚诉讼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原则;美国法律强调“财产公平分配”,离婚诉讼以财产分配为原则。

(2)法律程序差异:中国离婚诉讼程序相对简单,美国离婚诉讼程序较为复杂,涉及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

(3)法律文化差异:中国法律文化强调家庭和谐,离婚被视为家庭破裂的标志;美国法律文化强调个人权利,离婚被视为个人选择。

三、案例二:环境污染1.中国案例某化工厂排放废水,导致周边农田污染,农民甲、乙、丙等人的农作物减产。

甲、乙、丙等人向法院提起环境侵权诉讼,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

2.美国案例某化工厂排放废水,导致周边农田污染,农民甲、乙、丙等人的农作物减产。

甲、乙、丙等人向法院提起环境侵权诉讼,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

在美国,法院会要求化工厂承担严格责任,即无论化工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排放的污染物导致他人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3.中西方法律差异分析(1)法律原则差异:中国法律强调“过错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诉讼要求证明污染者有过错;美国法律强调“严格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诉讼要求证明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导致损害。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在中西方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由于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环境的不同,中西方的人民对法律的认识也不同,进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一、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中国古代,法、刑、律不分。

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主要内容,在商代是刑,在春秋战国是法,而秦汉以后是律。

不管是刑、法、还是律,它们三者的核心都是刑事法律,都不含有权利和正义的含义。

在西方,能译作“法”的拉丁语词汇很多,但它们共同的基本含义有三:一为法,二为权利,三为正义。

这个词一开始就把法、正义和权利紧紧联系在一起。

在西方,法是公正的艺术。

透过中文“法”与西文“法”之间语义的差别,我们可以看出中西对法的价值取向和历史背景的不同。

在中国,法不意味着权利,因此中国传统法律缺乏权利文化,人们不知权利为何物。

在中国人看来,法律要么是纯义务的规定,要么是暴力统治工具,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非理性的。

而西方则具有悠久的权利文化传统。

他们崇尚法律,他们认为法律是保护人的权利的工具,他们讲求诚实信用原则,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理性的。

我们从法的语源分析,可以看出东西方权利义务观念的不同导致对法律态度的不同,因而西人在积极主动的权利斗争中求利益,中国人则在被动或被迫的义务风险中求利益。

中国的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

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

中国法的这种公法性质压抑了人的个性,束缚了人的解放,也限制了法和社会的发展。

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古希腊的人们把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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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与比较计算机学院B08030728潘艺摘要:中西法律文化之间存在差异的问题,在学术界和实践界已成不争的事实。

但是,关于中西法律文化产生差异的根源,长期以来都缺乏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古人曰:知其然,才能知其所以然。

改革开放的中国,借鉴和移植西方法律文化,必须要研究清楚被借鉴和被移植的法律文化的背景和作用,也要研究明白中国的实际情况。

否则,再好的法律在中国也会出现“橘生淮南则为枳”的现象。

一.中西文化的差异造就法律文化的差异1.多元化主义文化的存在。

多元化主义包括两个理念,一是制衡理念,二是契约理念。

一个自由发展的社会应该允许不同的利益主体存在,每一个利益主体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

因为存在足够可以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力量,才可以互相制衡,而不能够由某一个社会主体单方面决定社会发展的政策,独占支配整个社会发展的资源。

多元化主体的存在可以产生有效的制衡。

法国的孟德斯鸠是近代分权学说的集大成者。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从人性的弱点和权力的特征出发,探讨了国家权力分立的必要性,认为权力行使的特点是一直遇到界限为止,为此,权力的滥用是必然的,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人人都是天使,社会和国家就不需要法律,而从实证和人类生活的经验看,社会和国家必须要有法律,为此只能假定人性是恶。

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必须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而这三种权力必须由三部份人分别掌握,而不能只由一个人或一个利益集团掌握这三种权力。

在分权的基础上,三种权力还必须互相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权力的摩擦,才能达到平衡的状态。

美国的制度就受其影响。

而卢梭的《社会契约》就有契约理念,整本著作所要论述的是以下两点:(1)、自然权利论。

即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每个人都享有生而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等权利。

(2)、人民主权论。

即主权在民,政府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产物,所以人民有权废除一个违反自己意愿,剥夺了自己自由的政府。

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民在自然法的指导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建立国家,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秩序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其中美国宪法受其影响较深。

2.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传统。

理性主义可以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文化中寻找得到。

从西方发展历程来看,他们的哲学思想与自然法主义影响着西方社会的人们意识,生活方式,文化理念,特别是西方的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提出一种“反对神权,提倡人性的解放”,提倡“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

从而促进了人的思想解放。

并且西方各个学术流派团体的学术争论促进西方整个社会思想的解放,使真理通过争论的对抗中成熟,并不断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社会意思形态,把“自由与平等,公平与正义,宽容与理解,对抗与妥协”的理念以新鲜的血液注入人们的心灵,向导着人生活的方式,思维角度,价值选择。

这些理念就象是人的血液一样灌输与人的全身,使其一代一代的遗传着并不断变异着这种基因,使它得到世世代代的延传并发扬光大。

理性主义特别是罗马精神中的理性主义首先表现在法典化。

法典自身就是高度理性的体现。

例如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

其次理性主义还重视法律制度的高度抽象的概括。

例如罗马法的债制度,物权制度,人格权制度都设计得比较好,对现代民法的发展影响深远。

最后理性主义体现在重视法学家的作用上。

罗马法学家不仅提出和解决了许多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的技术和方法的问题,而且引入希腊人的自然法的概念来论证罗马法的神圣性和广泛适用性。

最重要的是罗马法学家的“解答”,可以成为其法律渊源。

自由主义是一套关于个人、社会、国家关系的理论。

它起源于欧洲,却在美国发扬光大。

自由主义是美国人信奉的最重要的价值观,美国政治受到它深刻而持久的影响。

自由自由主义包含的原则有:个人主义、自由、平等、自由主义民主和自由主义的国家学说。

自由主义的基础是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的自由、个人的参与或个人的经济活动,认为个体的性质决定集体的性质,这种秩序规定了个人与国家、自由与强制的关系,规定了公共权威强制力的适用范围,也包含了规范个人与权威关系所必须的法律结构。

个人主义在美国文化传统中一直是人们广为称颂的美德,甚至成为美国民族认同的一种象征。

“个人主义为美国民族所特有的态度、行为方式以及抱负提供了合理的说明。

它解释了美国民族特有的既有多样化又有统一性的社会和政治组织,它指向一种与美国人经验相一致的关于社会组织的理想。

自由主义虽然承认国家存在的必要性,但把国家看作人类过一种共同的、有秩序的生活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为了将这种必要的代价限定在较小程度,美国政治致力于限制国家的权力和职能。

限制的途径有两种:第一,以分权的方式造成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内部制衡,从而防止出现专断权力;第二,限制国家权力的活动空间,强调个人与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 又译为“市民社会)的权利。

分权的最大目的和优势在于建立民主制度保障每个公民的个人自由、防止集权专制统治,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自由主义实质上是指人们可以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于人身,而毋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任何人的一种对个人专横意志和他人控制的独立状态。

一个社会处于一种“法律”支配下的自由,可以自发形成一种规范的秩序。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自由或者是一种压制下的自由,那不是真正的自由,那会使人的活性与积极性被压迫,人类的文明就只能是停滞在野盲的社会状态下。

正如哈耶克所说的:“只有当事先知道自由能够带来的好处时才批准的自由,是不可能称为自由!”3.超验的宗教文化“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这说明法律就好像是宗教一样,她必须是一种被人们信奉的救命稻草,一种认同的社会价值文化,一种理性的行为方式。

法律被奉为神圣命令,再宗教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宗教成为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甚至被奉为唯一的法律。

法律被奉为神灵对世人的命令,是神意的表达。

这种神意和神命被认为绝对正确,起效力超越时空,万世不移,永恒不变,世人只有服从的义务,毫无怀疑和更改的权利。

宗教经典被奉为最具权威的法律渊源。

世界主要宗教都各有其经典,如犹太教的《旧约圣经》,基督教的《圣经》和伊斯兰教的《古兰经》以及印度的《法经》。

西方的文化表明,宗教不仅控制人的行为,而且控制人的信仰。

西方国家有着传统的宗教文化,西方人心中的宗教不仅仅是一套信条与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

它首先是对各种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信奉,宗教具有一种导向人性善的一面和惩治罪恶的一面。

宗教正是披上了上帝是第一的神圣外衣,人就对宗教产生一种惧怕和爱慕的信念,所以产生一种胆怯的对法律敬畏的理性。

可以说西方的法律文化中宗教文化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综合上述西方法治社会所必须的几个要素是:自由限权,理性平等,宗教信仰。

二.我国法律文化如何发展而反观我们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她具有积极的因素也含有消极的因素,并且有一些消极的文化至今还影响着我们的行为方式,社会意识形态,人们的观念,同时也是导致中国法治困境的最重要因素。

下面具体分析中国法律文化: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套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学派的主流思想为理论依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

首先我国上是一个具有自然经济,宗法专制,儒家文化三位一体的国家,以一户一家为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的封闭分散的小农经济,局限于依赖大自然的赐予和长辈生产生活的经验传授。

这种生产关系本质上决定了以血缘关系,宗族关系为基础的守法关系和人身依附。

所以不可能出现大规模的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这种狭隘的小农经济只能是满足自身的需求。

由此造成中国古代有一种“重农抑商”的思想,所以自由经营的思想在中国就没有突破,不具有一种繁荣的商业发展景象出现,因为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得到:古代不具有一种真正的自由的经济发展模式和民主制度。

其次中国古代的法的指导思想以儒家的人性善论为基础的理想主义,着眼与道德人格的完善,注重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主义教义。

特别地认为在位者的道德完美无缺,历来就美化在位者的道德人格。

它认为人心的恶善是由教化决定的,同时又坚信这种教化只是在位者一二人潜移默化之功,其人格有感化,所以从德行主义又衍而为人治主义。

“三纲五常”是封建社会的一种政治伦理的指导原则。

“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为纲是指处于支配地位的意思。

五常即仁,义,礼,智,信。

所谓的伦常纲纪实质上是贵贱,尊卑,长幼,亲属的纲要,是不平等的关系,以此形成一种特色的臣民,子孙“卑幼”,对于君父,官贵尊长的绝对服从的义务的关系。

由此造成一种深厚的等级观念和身份地位关系,造成社会上重视和追求的权力膜拜心理而轻视法律治理国家,重视人伦道德轻视事理,重视血缘关系轻视地缘关系,重视情义轻视功利的观念。

这就是一种“人治”的文化观念色彩的缩影。

最后中国古代一个特色就是法律文化中的严刑峻法,,它还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的等级制度和以赏罚分明的制度,导致人们谈法色变,强化了人们忌讼,贱讼,耻讼的法律心理,中国古代社会“重刑轻民”,并且至今在中国社会找不到一部完整的民法,这就导致我们国家在培养国人法律意识中出现难处的无奈。

按照传统文化的观念,法律是君主依据“天理”制定出来,君主是上天指定的正义化身,作为臣民只能无条件遵守。

任何违背秩序和侵犯王权的行为都要受到刑罚的严惩和道德的谴责。

这种严刑峻法和严刑逼供的行为导致人民一讲到“法”就以为是刑法,心中有一种惧怕的心理。

这种观念不利于提升人的法律意识,正确发挥法律的功能,对我国法治现代化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还有儒家一直以来就认为“无讼”的思想,要以道德来教化人的言行的思想。

在漫长的中国社会“无讼”一直是国家追求的一种理想,就设计一套关于息讼,调解和谐的制度。

这种制度明显的忽视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使得人们的权利意识淡薄。

纵观中西法律文化的条件,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无疑与西方的观念相违背,明显有一种观念上的“排斥现象”。

再加上我国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历程不长,缺乏民族法治精神的生长的土壤。

我国构建特色的法治道路应该着重培养这几个要素:自由的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多元化主体的竞争,完善的理性的法律,科学有效的制度,民族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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