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中国礼治与西方法治之比较研究

中国礼治与西方法治之比较探究引言:礼治与法治作为两种不同的治理体系,自古以来在中西文明中占据重要塞位。
中国自古就有着丰富的礼制体系和道德准则,形成了奇特的礼治文化;而西方则以法律作为主要手段来实现社会秩序。
然而,在全球化和文化沟通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深度探究和比较这两种治理体系,以期为今后的社会进步提供有益的启示与借鉴。
一、中国礼治的特点与优势中国礼治是以礼仪规范和人伦道德为基础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
在中国古代,礼治在宗法和分封制度的支撑下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
中国的礼制体系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当中,在中国人的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中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它以人伦道德为核心,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干系和互相尊重,重视个人修养和道德教化。
这种治理方式的优势主要体此刻以下几个方面:1. 亲情与和谐:中国礼治重视家庭干系与社会和谐,提议亲情观念,重视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与团结互助。
2. 尊重与习惯:中国礼制强调尊重和蔼从尊长和上级的权威,鼓舞人们通过养成良好的习惯来自我约束。
3. 地位与责任:中国礼制是建立在等级制度基础上的,每个人都有明确的地位和责任,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4. 自由与自律:中国礼制鼓舞个人自由进步与自我约束,通过乐观参与礼仪活动来培育和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
二、西方法治的特点与优势西方法治以法律为中心,通过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执行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与中国礼治不同,西方法治强调个人权利与自由,极力防止对个人权力的侵略。
西方法治的特点和优势主要表此刻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范:西方法治依靠法律规范来约束个人和社会行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极大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正。
2. 独立与公正:西方法治强调司法独立与公正,缩减了个人权力过渡集中的可能性,保卫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3. 自由与权利:西方法治鼓舞个人自由进步和个人权利的充分保卫,人们可以依法享有个人权利和自由。
4. 公平与公正:西方法治提议对等与公正,通过法律的公正执行来实现社会的公平宁公正。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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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 以识别,属伪装枪。 伪装笔式钢珠枪 ” “ 外形与圆珠笔相同, 具有圆珠笔的功能,又具有钢珠枪的功
能 ,通 常难 以识别 ,属伪 装枪 。
2 伪装打火机式钢珠枪”与 “ .“ 伪装笔式钢珠枪”的子弹管与发射过 的弹丸通常是不能与枪体和 管体作 出同一认 定的 ,但特 殊情 况下 应特殊 对待 。 3 伪装打火机式钢珠枪”和 “ .“ 伪装笔式钢珠枪 ”所发射的钢珠弹丸具有足 以致人伤亡 的能力。
[ 责任编辑:孙勇才
张中秋 著 ,法律 出版 社 20 09年 1 月版
和 以往一样, 本书第三版面世后,同样得到了学界的关心和评论。 不管这些关心和评论是肯定的, 还是疑惑和批评的,我都把它们视为对我的鼓励 。为了回应大家的鼓励 ,亦为了表达 自己的新思考, 我 借 中 修 改 。虽然 与 前一版 相 比 ,这 次修改在思想 内容上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提高,但细心的读者还是可以从中读出某些变化。最后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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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比较研究

外国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比较研究在全球化时代,各国间的交流和互动变得日益频繁。
而法律方面的交流也成为一种趋势。
外国法律与中国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对于理解各国的法律制度、互相借鉴经验、推动国际法律文化的交流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外国法律与中国法律比较研究的意义1. 帮助理解各国的法律制度法律是各国社会管理和运作的基础,包含了各国的价值观念、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等方面的信息。
通过比较研究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更好地了解其国情和历史,有助于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和全球意识。
2. 促进国际法律文化交流在不同文化和制度背景下,法律的实践和理论都有所不同。
而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促进彼此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同时,还可以帮助各国相互借鉴经验,发现自身的不足之处,提高改善自身法律系统的能力。
3. 推动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各国之间的法律交往和市场互通越来越日益频繁,国际化的商业和金融行为所需的法律保障已成为各国制定法律的重要动因。
国际法律体系的建设和逐步完善,也需要各国的共同努力。
因此,通过与外国法律的比较研究,可以促进国际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二、外国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比较研究方法1. 法律体系的比较各国法律体系的构成不同。
在欧洲大陆国家,法律体系主要分为民法和刑法体系;在英美系国家,法律体系则由普通法与司法判例制度和立法法规制度共同构成。
而中国的法律体系则由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民诉法、刑诉法以及其它专门法律等法律体系构成。
通过对国家法律的体系比较研究,可以了解其法律的体系结构,发现其现存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促进其法律制度的完善。
2. 法律文化的比较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背后存在着不同的法律文化和法学研究的传统。
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法学著作、法律经典和法学研究成果的比较,可以了解其法律文化的发展历程和特点。
同时,通过比较发现不同国家间的共性和差异,有助于增强彼此之间的理解和尊重。
3. 法律制度的比较法律制度是各国法律实践的基础,是推动法律发展和完善的关键。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摘要】《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由法学博士张中秋先生编著。
在书中,作者通过对中西方法律文化及其所处历史社会背景的比较研究,主要探讨了中国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在形成、本位、属性、伦理、体系、学术、精神,价值等八个方面的差异,细致的描述了法律渊源、价值精神以及文化属性、学术体系的基本形成以及内容。
本文是读完该书之后的一些感受。
【关键词】法治;文化传统;中西法律文化《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由法学博士张中秋先生编著。
在书中,作者通过对中西方法律文化及其所处历史社会背景的比较研究,主要探讨了中国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在形成、本位、属性、伦理、体系、学术、精神,价值等八个方面的差异,细致的描述了法律渊源、价值精神以及文化属性、学术体系的基本形成以及内容,揭示了法律文化的差异,冲突及其协调的理论和制度性安排,对这些差异的形成的过程作了详细的阐述,在每个差异的背后都细致的介绍了差异的来龙去脉和深层次的原因。
最后在第九章又重新回溯到了人,人乃文化的原点和轴心,无论多么复杂的文化现象都是从人这个原点发散出去的。
张中秋先生在本书中不仅系统的论述了两种文化的差异及背后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给我们传达了这样一个理论:一切法律关系都可以而且应当还原为人的关系。
不论这些关系表现为何种形态,人最终都是主体和原点。
中西方在协调人与神、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形成了不同的文化,但归根到底仍是以人为主体和原点,即便是上帝也是人格化的神。
①从本书中我体会到了,要想深刻了解某种文化,不能舍本逐末,而应追根溯源,以人为出发点,才能看到本质,任何忽视人的存在的文化、制度的研究都是肤浅的。
我最感兴趣的是第七章,也是与当今发展联系最为密切的一章。
本文就以第七章为切入点,来谈谈中西方的法文化传统与法治的关系。
在第七章“法的精神:人治与法治”中作者认为中国法的传统精神是“人治”,而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
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律的区别【精选文档】

摘要:百年来中西法律文化一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认真探寻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方面,理解中西法律文化冲突,对于我们能否成功地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
文化是一种对社会生活的构想,它对生活于其中的个体行为起到潜在的和实际的引导作用。
法律文化是一种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与观念。
要比较两种文化之间的差异,但从表面的、浅层的现象出发是不够的,要深入到各自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念之中,并对其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进行探究。
中西方在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和价值取向等方面不同,中西法律文化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认真理解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奠定良好的理论学习基础。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一)法的本位不同。
法的本位是指,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中国法律是集体本位,西方法律为个人本位。
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中国法律日益集团化,走上了一条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其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之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教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进行。
儿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和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西方法律则走上了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的个人本位道路.西方法律文化源于具有自由开放精神的希腊法和具有个人主义特色的罗马法,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的传统。
西方个人主义的发展在发展在制度上是通过权利本位法对集团本位法的否定实现的,这与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特征及其发展是一致的。
刑法的比较研究中外刑法制度的异同

刑法的比较研究中外刑法制度的异同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和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的学科,它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国家的刑法制度可能有所不同,本文将从刑法的定义、刑事责任、刑罚与重刑、以及对待特定犯罪行为等方面,比较国内外刑法制度的异同。
一、刑法的定义刑法的定义是刑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中外刑法制度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有明显的异同。
在西方国家,刑法被定义为一种由国家制定的,针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和预防的法律规范。
而在中国,刑法被定义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惩罚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及个人权益的法律规范。
可以看出,中外刑法对于刑法定义的关注点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为核心。
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刑法制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也是执行刑罚的前提。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刑事责任都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
然而,在具体的适用上,中外刑法制度存在一些异同之处。
在一些西方国家,如美国和英国,刑法倾向于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心理和行为的评价,即强调主观过错的程度。
而在中国,刑法更注重对事实的分析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判断,即注重客观方面的评价。
这种差异体现出中外刑法对于刑事责任认定的重点不同。
三、刑罚与重刑对于刑法制度而言,刑罚的种类与执行方式也是重要的比较对象之一。
在中外刑法制度中,刑罚与重刑的设置与执行方式有所差异。
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犯罪,中外刑法制度都设有死刑和终身监禁的刑罚。
然而,在具体的刑罚执行上,中外制度存在差异。
例如,在中国,死刑通常通过枪决的方式执行,而在一些西方国家,死刑通常通过注射药物的方式执行。
另外,一些西方国家对于死刑持较为谨慎的态度,采取了废除死刑或者停止执行的立法措施。
这些差异体现出不同国家对刑罚执行过程及刑罚本身有不同的理念和态度。
四、对待特定犯罪行为在刑法的比较研究中,我们也可以关注不同国家对待特定犯罪行为的态度和管理方式。
以毒品犯罪为例,在中国刑法中,对于制造、贩卖毒品的行为,采取了相对较为严厉的刑罚,包括死刑和无期徒刑。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 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摘要: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洪流,奔涌向前,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
法律文化是理解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键。
所有对法律文化的类型划分中,中、西法律文化是一个最基本的划分。
通过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比较,我们能够发现二者的不同和相同点。
本文就古希腊思想家与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展开,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关键词:中国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差异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
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也受到了来自世界各国的冲击,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及其文明成果—-法律文化也逐渐打破了区域性限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与盲目崇拜、全盘西化都是错误的倾向,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两种文化传统有一个清醒、全面的认识。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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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摘要】《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由法学博士张中秋先生编著。
在书中,作者通过对中西方法律文化及其所处历史社会背景的比较研究,主要探讨了中国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在形成、本位、属性、伦理、体系、学术、精神,价值等八个方面的差异,细致的描述了法律渊源、价值精神以及文化属性、学术体系的基本形成以及内容。
本文是读完该书之后的一些感受。
【关键词】法治;文化传统;中西法律文化《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由法学博士张中秋先生编著。
在书中,作者通过对中西方法律文化及其所处历史社会背景的比较研究,主要探讨了中国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在形成、本位、属性、伦理、体系、学术、精神,价值等八个方面的差异,细致的描述了法律渊源、价值精神以及文化属性、学术体系的基本形成以及内容,揭示了法律文化的差异,冲突及其协调的理论和制度性安排,对这些差异的形成的过程作了详细的阐述,在每个差异的背后都细致的介绍了差异的来龙去脉和深层次的原因。
最后在第九章又重新回溯到了人,人乃文化的原点和轴心,无论多么复杂的文化现象都是从人这个原点发散出去的。
张中秋先生在本书中不仅系统的论述了两种文化的差异及背后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给我们传达了这样一个理论:一切法律关系都可以而且应当还原为人的关系。
不论这些关系表现为何种形态,人最终都是主体和原点。
中西方在协调人与神、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形成了不同的文化,但归根到底仍是以人为主体和原点,即便是上帝也是人格化的神。
①从本书中我体会到了,要想深刻了解某种文化,不能舍本逐末,而应追根溯源,以人为出发点,才能看到本质,任何忽视人的存在的文化、制度的研究都是肤浅的。
我最感兴趣的是第七章,也是与当今发展联系最为密切的一章。
本文就以第七章为切入点,来谈谈中西方的法文化传统与法治的关系。
在第七章“法的精神:人治与法治”中作者认为中国法的传统精神是“人治”,而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
“法治”之法是指具有民主政治背景体现大众意志的法。
传统中①张中秋:《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2页。
国的法是用以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是以集团为本位,“人治”的色彩越来越浓厚,加之等级和尊卑的分明划分,使得人民对权威产生恐惧以及对权力开始崇拜,而忽略了对个体权利的追求。
而在西方,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日益开拓的眼界,依附着上帝的宗教法就被瓦解了,随之催生了民主、自由、平等这些具有现代性的精神,总体上说更倾向于个人本位。
从法的文化属性来看,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实质上一种刑事性或者是国家性的法律体系,而西方的法律文化则是具有民事性或者个人性的法律体系。
②作者认为,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够形成法治传统,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即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独特的文化传统和官僚体制化。
商品经济是法治的物质根基,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制度予以规范化。
同时商品经济孕育了社会契约观念、政治市场观念、思想市场观念、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和自由观念等文化传统。
但是西方法治的形成绝对不是一个纯粹的商品经济问题,还存在一个不同于商品经济的文化问题,即人性恶论。
古希腊文化中以柏拉图为代表的人性恶论的思想,在西方文化中始终是一个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
在西方国家广泛流传这一句名言:“权力必致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化。
”③在西方文化中,相对于人治,法制要更可靠。
然而在中国文化中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文化更倾向人性善,强调用“礼”来引导和节制人性,由具备“德性”的人进行统治。
最后一个方面是西方较早的官僚体制化是法治制度化的另一个前提。
西方早在罗马帝国时就形成了一套庞大完整的官僚系统,到中世纪晚期民族国家的形成,官僚体制的确立有力的支撑了近代法治的建立。
然而,作者花了大量笔墨去证明中国历史没有出现过“法治”,中国的传统法的精神为“人治”,却没有系统论证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
作者认为中国法的人治精神与中国古代法(以刑法为中心)是同时产生的,即中国法的人治精神的起源是伴随着刑法的产生而产生的。
又论证了人治精神的哲学基础为人性善论和人性恶论。
进而总结出人治在中国是逐渐强化的,而且也没有其他限制其发展的因素。
中国古代社会之所以没有形成与西方社会一样优越的法治传统,是有其极其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的。
作者通过比较中西方两个社会在政治、社会文化方面的差异,侧面介绍了造成中国社会在法治传统方面表现出与西方社会诸多不同②张中秋:《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4页。
③同上,第349页。
的根本原因。
由于中国社会与西方不同的历史文化发展路径,才造就和催生了中国社会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
但是作者没有系统论证产生这些差异进而导致“人治”和“法治”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法传统的原因。
笔者认为,中国的法传统之所以为“人治”,除了作者提到了中国的“律学”传统(以刑法为中心)和儒家文化中人性善论和人性恶论,笔者认为还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即自然条件、经济和宗教。
首先,自然条件的差异。
中国古代没有出现“法治”,而西方却出现了“法治”,跟中国的自然条件有关。
然而由于自然条件的差异,导致在西方普遍存在着城邦社会。
古代中国疆域辽阔,加之山川江河阻隔,人们之间不可能有紧密的政治生活,不可能实施主权在民的“直接民主”制度。
西方城邦国家地小人少,左右为邻,相互熟悉,易于实行议会制度,利于直接民主。
“直接民主”就是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全城邦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
为了保障直接民主,即保障有关城邦公民资格的确定,权利与义务的划分,行政机构的设立,法庭的选任与权限,继而产生了宪法。
④既然城邦是公民的团体,也必然是民主的集体,人们也必然信奉保护民主的法律制度。
希腊城邦公共政治文化空间背景中发展起来的法治理念,表现为自由、平等、正义等理性精神,是城邦公民政治文化的核心与精髓,而在法治理念与精神的熏陶下,城邦公民表现出坚定的法治信仰。
⑤简而言之,城邦的民主政体是法治萌生的体制前提。
然而中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风俗习惯、民族文化、语言等各个地区差别巨大,难以形成希腊城邦那样的公民集团。
占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民散居在全国各地,加上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很少有经济往来或文化交流。
在如此庞大的国家之内难以形成像希腊城邦那样的“直接民主”。
反之,中国古代的地缘、经济环境更像是培育专制政治的温床。
为了维持这个庞大国家的运转,自然而然的选择了专制政治,等级森严的专制主义政治格局从此长期成为中国整个社会结构的基础。
如此文化传统中其对于法治的需求是极其微弱的,因为政治就完全可以为其民众提供一切之所需,只是在另一个价值层面上。
即使有那么一点对于法治价值的呼唤也为强大的政治公权力的压制所湮灭。
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法治传统的形成是遥遥无期的。
④周长龄:《寻根:西方法治萌生的基因》,载《法治研究》2004年第6期。
⑤沈瑞英:《法治理念:希腊城邦政治文化的精粹》,载《上海大学学报》2003年9月第10卷第5期,第43页。
其次,经济基础的差别。
在公元前8至6世纪这200年间,由于大移民及其希腊本土城邦化,希腊成了由数百自给自足小邦组成的城邦世界。
发达的海上交通,带来了发达的海上贸易。
发展工商业所需要的农产品及原材料,得到源源不断的供给,其产品又经由海上贸易得以销售和交换。
最终催化了希腊本土诸邦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
欧洲大多数地区包括希腊,多山与丘陵,大部分地区天气寒冷干燥,纬度高光照少,不适宜种植农作物。
这种劣势反而刺激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而中国平原广袤,土地肥沃中国,光照充足,适宜种植农作物,因此中国古代小农经济发达,反而抑制了商品经济发展,加之统治阶级历来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导致商品经济在中国难以形成气候。
然而商品经济对于形成民主平等观念和契约精神有着重要的作用。
自然经济的存在形式相较于商品经济是以家庭为单位,宣扬皇权、父权、夫权,“存天理,灭人欲”,扼杀了在市民社会中可能产生的民主观、平等观。
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法治的产生,同时也刺激了商品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平等观念在市民社会中飞迅速发展。
商品交易中的契约精神是对世间一切否定权利与义务的特权、强权、王权的否定,自然也是对权利与义务对等,即平等权的认可。
然而中国古代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经济的作用微弱,难以形成法治的土壤。
契约是一种根本性的交往规范基于是合意产生的关系,它能够保证各个社会主体在各个方向上按照一定的规范行事。
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缓和了社会运行的阻力。
契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安排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 ,社会关系的契约化意味着以下文化价值内涵的实现平等的讨论和自由的选择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形式社会交往的双方须相互承认并尊重对方的独立法律人格。
⑥无疑契约精神是市民社会形成的重要条件。
但是中国社会历来是一个以宗法家长制和皇权制为一体的人治型社会,几千年的封建过程自始没有孕育契约精神的土壤,契约精神也就一直没有在中国社会构建起来。
而一旦没有契约精神的支撑那么法治的要义在社会的实际推行也就无以得意阐释。
⑦最后,中国社会没有基督教精神传统。
基督教在漫长的中世纪 ,对塑造欧洲人的人格上的平等观对于表面四分五裂的欧洲版图的道德文明共同体的维系,都曾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十六世纪产生的新教对于塑造西方市民社会的性⑥周长龄:《寻根:西方法治萌生的基因》,载《法治研究》2004年第6期。
⑦李崇:《浅析古代中国何以没有形成法治传统》,载《法制天地》2013年12月,第199页。
格,所起作用十分巨大。
基督教信仰在西方法制史上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也正是因为西方社会中人们对于基督教的普遍信仰,才使得法律信仰在西方社会成为现实。
西方的法治社会能够有如此的良性循环关键也在于此。
基督教会在发展过程中,对于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人民主权及宪法至上等法治理念的生成都具有极为重大的影响。
《圣经》中的契约精神和古代罗马社会的契约自由等理念不但推动了中世纪后期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也促成了人民主权理念的形成;基督教信仰中的“原罪论”、“因信称义”及信仰主义等观念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相契合,产生了近代法权上的平等、自由以及宪法至上性等权利观念;经由基督教会继承下来的权力制约思想,包括在此当中教会对于世俗权力中部分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执行,为近代西方国家中的分权学说和分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心理和历史基础。
⑧而中国社会是一个一直都是以皇权统领一切的社会政制,对王权的服从是民众头脑里不可替代的观念,这在无形之中不断挤压和蚕食人们精神领域本来就已不断消解的宗教信仰空间。
即使是土生土长的宗教虽然在对于人们思想领域的规制方面发挥一些作用 ,但是对于市民社会法治传统意义上的作用却是微乎其微。
而传统中国社会基督教精神的缺失,无疑极大地限制和束缚了法治传统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