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源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别。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封建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法制的演进过程。
而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古代朝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厚。
西方法律文化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中华法律文化更强调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权威性、官僚主义、立法为主,重视法典体系和纠纷解决程序。
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既有国家权威性,也有家庭、部族、社会集体等权威性,重视宗法纲常和司法裁判的作用。
第三,法律原则。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倡导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西方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
与此相对,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注重家族、群体、社会稳定的利益。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关系观念也更加突出,注重维护社会和谐和道德秩序。
第四,法律效力。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权威较高,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度较高。
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由于儒家传统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对法律的服从度也稍显不足。
这导致中国社会中存在大规模的违法现象和执行问题。
第五,司法独立性。
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得到高度重视。
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裁判权,与政治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
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较弱。
法官在审判中面临来自党和政府的压力,司法决策受到一定的干预。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起源和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司法独立性等方面。
了解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跨文化交流。
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律的区别【精选文档】

摘要:百年来中西法律文化一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认真探寻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方面,理解中西法律文化冲突,对于我们能否成功地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
文化是一种对社会生活的构想,它对生活于其中的个体行为起到潜在的和实际的引导作用。
法律文化是一种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与观念。
要比较两种文化之间的差异,但从表面的、浅层的现象出发是不够的,要深入到各自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念之中,并对其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进行探究。
中西方在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和价值取向等方面不同,中西法律文化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认真理解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奠定良好的理论学习基础。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一)法的本位不同。
法的本位是指,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中国法律是集体本位,西方法律为个人本位。
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中国法律日益集团化,走上了一条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其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之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教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进行。
儿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和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西方法律则走上了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的个人本位道路.西方法律文化源于具有自由开放精神的希腊法和具有个人主义特色的罗马法,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的传统。
西方个人主义的发展在发展在制度上是通过权利本位法对集团本位法的否定实现的,这与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特征及其发展是一致的。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
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
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这可以图示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其特点是日益集团化。
西方的法律本位则经历了一条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神到个人的道路,图示为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其特点是日益非集团(个人)化。
不过,本世纪以来,中西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而连带主义、民族主义则对西方法律本位一度产生了非个人化的影响。
从法律文化所体现的性质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
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
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
论中西传统法律权利文化的差异性

王 小 国
( 南京 大 学 法 学 院 , 江苏 南京 2 1 0 0 0 0 )
摘 要 :法律权 利 的价值体 现 了一个 国 家对人 的基 本利 益需要 的 尊重和 对基本 人格 独立 的重视 。 中国传 统 法律 权利 文化 深受儒
家思 想的影 响 , 体现 的是 义务 为本位 的价值 观念 。西 方传统 法律权 利 文化 则深 受 自然法 的影响 , 体现 的是权 利 为本位 的价 值 观
堪称 中 国封建 法律 的典 范 , 但 其 法律 条文 的 特点 仍是 以刑法
1 、 哲 学基础
中国传 统法 律权 利文 化 的哲学 基础 , 体现 在 中国传 统 的
“ 天道观 ” “ 人道观 ” 等 几个方 面 , 它们 “ 强 调绝 对 的和谐 , 强调
为主, 即使普 通 民事 法律 行为 和道德 行为 也用刑 法来 调整 。 在西 方文 明 的发源 地古 希腊 和古 罗 马 , 法律 一开 始 就被
比, 西 方 传统 法 律权 利 文化 的哲 学基 础 是从 “ 法治观” “ 性恶 论” 的层 面加 以阐释 。古 希腊 文化 中 以柏 拉 图为代 表 的人性
恶思 想 , 在 罗 马时代 与基 督教 的原 罪观 念更 加 紧密 地结 合在
一
梯》 , 虽 然这 些 法 律是 诸 法合 体 , 其 中也 包 括 了公 法 的 内容 ,
在 实践 中 , 权 利是 通过 司法 活动 来实 现 的。古 代 中 国司 法 制度 在儒 家思 想 的指导 下确 立 了“ 德 主刑辅 ” 的司法 原 则 。 封 建 统治 者 及 司法 官 吏 在处 理 法 有 明文 规 定 的 案件 时 往 往 弃 法不用 , 而是 根据案 件情 况随情 感左 右, 绕过法 律 , 对 案件 作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四)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向与西方法的正义价值取向 传统中国的正统法律思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就是这个 社会追求无讼的基本模式。这一基本模式在司法实践中 表现为以劝讼、止讼、息讼为宗旨的调解成为传统中国 最常见、最受赞赏的司法形式,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 向至今对我国的法律原则、制度等方面仍然影响深远。 在西方,正义不单是法律的理想,其地位和价值恰如传统 中国文化中的无讼。传统中国无讼的理想是取消法律以 达和谐,而正义恰恰相反,它必须凭籍法律的实施获得实现 。
中 西 法 律 文 化 的 对 比
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
•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 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启示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① 二者都设立了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 ② 二者都极力维护等级社会; ③ 二者都注重思想控制;
中
西
法
律
文
பைடு நூலகம்
化
(一)法的本位不同
的
传统中国法的集体本位与西方法的个人本位
差
(二)法的属性不同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私法
属性
(1)法典的刑事化或刑法化。
(2)刑法的刑罚性或刑罚化。
(3)民事的刑法性或刑法化。
(三)法的精神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治精神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法治精
神 从法的精神来理解,人治是指法在本质上所体现的是拥有
极权的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蕴含这种意志的法既是极权的 一部分,又是维护极权的工具,从而在政治上构成一种集权的 治理模式。 其含义是: (1)人治与法治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人治意味着不 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宪政,在政治上表现为专制。(2)人治 不是没有或取消法律,人治是通过法律来实现专制。(3)人治 通过法律控制社会,但这种法律在根本上不是社会和权力的 基础而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工具,权终大于法。(4)大于法的权 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指极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在中西方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由于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环境的不同,中西方的人民对法律的认识也不同,进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一、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中国古代,法、刑、律不分。
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主要内容,在商代是刑,在春秋战国是法,而秦汉以后是律。
不管是刑、法、还是律,它们三者的核心都是刑事法律,都不含有权利和正义的含义。
在西方,能译作“法”的拉丁语词汇很多,但它们共同的基本含义有三:一为法,二为权利,三为正义。
这个词一开始就把法、正义和权利紧紧联系在一起。
在西方,法是公正的艺术。
透过中文“法”与西文“法”之间语义的差别,我们可以看出中西对法的价值取向和历史背景的不同。
在中国,法不意味着权利,因此中国传统法律缺乏权利文化,人们不知权利为何物。
在中国人看来,法律要么是纯义务的规定,要么是暴力统治工具,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非理性的。
而西方则具有悠久的权利文化传统。
他们崇尚法律,他们认为法律是保护人的权利的工具,他们讲求诚实信用原则,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理性的。
我们从法的语源分析,可以看出东西方权利义务观念的不同导致对法律态度的不同,因而西人在积极主动的权利斗争中求利益,中国人则在被动或被迫的义务风险中求利益。
中国的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
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
中国法的这种公法性质压抑了人的个性,束缚了人的解放,也限制了法和社会的发展。
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古希腊的人们把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
从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看“人”的差异

从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看“人”的差异前言西方人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话语:“法庭上见”、“找我的律师谈”,已为我们所熟悉,并让我们不断体会到了西方人强烈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莱温斯基事件,前总统布什及英国首相布莱尔因对伊战争情报有误而受到本国议院的质询,法国总理施罗德曾因染发遭到公众的诚信质疑等,西方的政治文化与体制也让我们感受到西方深厚的法治传统。
西方人对法律、诉讼、权利与权力的看法以及相关的行为习惯、政治行为等,展现了完全不同于我们中国人对待这些问题的法律文化。
法律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规则体系。
法律文化概论当前在学术界一般认为,文化是指和自然相对而言的人文化,文化即人化。
马克思主义从文化形态学角度把文化划分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认为文化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从不同的学科方面,可以把文化分为政治文化、科技文化、宗教文化、法文化等不同类别。
由此观之,法文化只是文化中很小的一部分。
法律文化是一个多义概念,法学界对法律文化的界说也有多种。
一方面,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问题进入理论研究领域的历史较为短暂。
另一方面,文化概念本身也具有多义性、歧义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自然影响到它的子概念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法自然”与“自然法”:中西不同的法理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理观念是“法自然,也就是效法自然,以自然的固有规律、真谛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则的观念,其基本内容有两个方面:第一“天人合一”、“人副天数”。
这个观念由来已久,它认为人就是自然的一部分,与大自然浑然一体,根本没有物我之分,天的法则即是人的法则,人生活在天的秩序之中,根本没有相对独立,只应“不识不知”地顺从“帝之则”,不应也不能凭借理性而自立法律;第二,“伦理”即“自然”。
在传统的中国人看来,自然的本质不是理性或自然理性,而是伦理,是宗法伦理,伦理就是人的本质,就是人的自然,就是人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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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摘要: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长期作用形成的,有着极强的民族性,而形成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有很大的差异,导致了中西方法律文化在立法形式、司法体制、法律理念上的不同,而探讨这些不同及其原因,对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有很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文化;宗法等级;法律信仰
英国著名的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其著作《原始文化》中对文化下了这样的定义“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而言,乃是这样一个复杂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所有其他作为社会一员的人习得的能力和习惯”。
从这个定义中不难看出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是包含在文化这个复杂整体中的一部分。
可以这样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观念、思想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并相应地表现为一种普遍、持续和较为稳定的支撑法律实际运行的法律思维与法律行为的方式”。
由于中西方在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价值取向等方面的不同,使得中西法律文化之间存有很大的差异。
这种文化传统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中西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
这些差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西方法律文化立法形式的差异
中国的君主立法。
在中国古代法权渊源出于君主,即君主独揽立法权,以言代法,君主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力。
从战国李悝编《法经》到清朝编《大清律例》都不能也不敢限制君主的权力。
故很多法典中都注明了“臣等奉敕撰”的字样。
编成文法的直接目的“除了镇压百姓之外,也就在于维护君主的权威”[3](p129)。
此外,历代立法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典,还包括君主的命令。
如制、诏、敕等形式,皇帝在成文法之外发布这些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司法官吏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西方的大众立法。
在西方的法制史上由于对神灵的崇拜并没有衍变成神的人格化,所以没有产生像中国那样被神化了的集权君主。
无论是古希腊罗马的法律,还是近代资产阶级宪法,都没有公开宣布法权渊源出自君主.所以西方的立法至少在形式上是大众制定的。
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司法体制和程序的差异
中国的行政代理司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司法与行政总是合二为一,在中央机关君主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和行政权,朝廷设有专理司法的官吏,如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等,都从属于行政官吏,地方上一律由地方行政官员兼行司法权,没有自上而下的法院系统。
另外,中国司法活动的程序也表现为行政化,没有司法行为自己的独特程序。
西方的司法行政分权制约。
西方的法院组织出现较早,如雅典,不同性质的案件由不同的法院审理。
罗马也实行民事法院与刑事法
院分开设置的体制。
中世纪欧洲也存在专门的司法机关,如法国曾设有四种法院系统,即国王法院、领主法院、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同时还规定了许多关于诉讼的专门原则和程序,如古罗马法规定“公开审判”、“严格形式主义”、“不告不理”、等,这些都为注重权力制衡、程序公正的现代法治奠定了文化根基。
三、中国的“权力至上”传统和西方的“法律至上”原则
中国的“权大于法’。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只是一种辅助“德”“礼”的工具。
如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主张施政要以道德教化为主,以刑法为辅。
《唐律疏议》首篇开宗明义:“德礼为政教之木,刑罚为政教之用”[4](p3),以商鞅和韩非为代表的法家,虽强调“缘法而治”,但是,在法家思想里,法律仅仅是控制臣民的一种手段。
可见,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君权”大于“法”,“法”自君出,主要作用表现在刑法领域,成为暴力维护“礼”所代表的道德伦常等级秩序的手段。
法律成为统治者治民驭民的工具。
西方的“法大于权’。
西方人一自深受自然法观念的影响,相信法由上帝或理性创造的,是上帝或自然的某种更高级命令在人间的体现,人既由上帝创造,就必须服从上帝所立之法,因此,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法从某种意义上就代表着对上帝的信仰,而不只是一种外在的工具,由于自然法具有一种神圣的渊源且因此超越时空,它应是一种超越社会全体的规范秩序。
它高于人类的实在法并成为评判国家法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普遍性准则,通过自然法对实在法的超越,实现了法律自身的提升。
四、中国的宗法等级思想和西方的平等观
1.中国以“礼”为核心的宗法等级思想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儒家的“礼”或礼教伦理维系的社会,个人的权利自主体的特定地位和社会身份,来自对某种职责和义务的充分履行,来自主体对伦理纲常名教的认同。
“礼”的基木精神就是《礼记·大传》所云:“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5](p107)。
从孔子提出“正名”以“君臣、父子、夫妇各有其名分,各尽其职”为内容的“礼”到汉代董仲舒将三纲五常推向极致,国人在“率土之滨,莫非土臣”的教化里把自己当成了君主的附庸品,在“安份守己”的要求下完全丧失了思辩的自由。
2.西方以“契约”为形式的平等观
西方从来没有建立过像中国古代那样严密的伦常观念,西方社会中的等级关系是靠“双务契约”来确定的,西方法律文化注重主体间订立的契约,在契约关系中,各主体享有充分的选择自由,一旦同其他个体建立契约关系后,彼此的权利义务非常明确并因此受到相互制约,显然,契约型社会关系就比较适合现代法治的精神。
五、中国的法律工具性取向与西方的人权自由原则
1.中国的法律工具主义
无论是主张“缘法而治”的法家理论还是儒家法律文化传统,在理论上都以尊君、卑臣和愚民为前提,以维护家天下的专制统治、为专制君主服务为目的,不承认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从《秦
律》到《大清律例》,数千年来官方制定和颁布的全部法律规程,都以惩罚、镇压和恐怖的严刑峻法为特征,以义务性、压制型法而非权利性、救济型法为主要导向。
2.西方的法律信仰主义
西方历史上,依法而治的国家,十分注重弘扬法的精神,认为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是最高的理性”,从而确立法在人们心目中至高无上的地位。
这一崇尚法律精神的追求,使法律信仰从每个人的价值观念介入到法律现实,从而推动了依法而治的法治进程。
在西方国家,一些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公开打出“自由”,“平等”“博爱”“人赋人权”的旗帜,主张以人为中心,反对以神为中心,提倡人道,反对神道;提倡个性自山,反对等级特权观念,这些口号无一例外都成为西方各国的法治理论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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