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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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源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别。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封建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法制的演进过程。

而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古代朝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厚。

西方法律文化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中华法律文化更强调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权威性、官僚主义、立法为主,重视法典体系和纠纷解决程序。

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既有国家权威性,也有家庭、部族、社会集体等权威性,重视宗法纲常和司法裁判的作用。

第三,法律原则。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倡导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西方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

与此相对,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注重家族、群体、社会稳定的利益。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关系观念也更加突出,注重维护社会和谐和道德秩序。

第四,法律效力。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权威较高,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度较高。

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由于儒家传统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对法律的服从度也稍显不足。

这导致中国社会中存在大规模的违法现象和执行问题。

第五,司法独立性。

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得到高度重视。

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裁判权,与政治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

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较弱。

法官在审判中面临来自党和政府的压力,司法决策受到一定的干预。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起源和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司法独立性等方面。

了解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跨文化交流。

中西文化差异具体举例

中西文化差异具体举例

中西文化差异具体举例一、交际语言的差异日常打招呼,中国人大多使用“吃了吗?”“上哪呢?”等等,这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亲切感。

可对西方人来说,这种打招呼的方式会令对方感到突然、尴尬,甚至不快,因为西方人会把这种问话理解成为一种“盘问”,感到对方在询问他们的私生活。

在西方,日常打招呼他们只说一声“Hello”或按时间来分,说声“早上好!”“下午好!”“晚上好!”就可以了。

而英国人见面会说:“今天天气不错啊!”称谓方面,在汉语里,一般只有彼此熟悉亲密的人之间才可以“直呼其名”。

但在西方,“直呼其名”比在汉语里的范围要广得多。

在西方,常用“先生”和“夫人”来称呼不知其名的陌生人,对十几或二十几岁的女子可称呼“小姐”,结婚了的女性可称“女士”或“夫人”等。

在家庭成员之间,不分长幼尊卑,一般可互称姓名或昵称。

在家里,可以直接叫爸爸、妈妈的名字。

对所有的男性长辈都可以称“叔叔”,对所有的女性长辈都可以称“阿姨”。

这在我们中国是不行的,必须要分清楚辈分、老幼等关系,否则就会被认为不懂礼貌。

中西语言中有多种不同的告别语。

如在和病人告别时,中国人常说“多喝点开水”、“多穿点衣服”、“早点休息”之类的话,表示对病人的关怀。

但西方人绝不会说“多喝水”之类的话,因为这样说会被认为有指手画脚之嫌。

比如他们会说“多保重”或“希望你早日康复”等等。

二、餐饮礼仪的差异中国人有句话叫“民以食为天”,由此可见饮食在中国人心目中的地位,因此中国人将吃饭看作头等大事。

中国菜注重菜肴色、香、味、形、意俱全,甚至于超过了对营养的注重,只要好吃又要好看,营养反而显得不重要了。

西方的饮食比较讲究营养的搭配和吸收,是一种科学的饮食观念。

西方人多注重食物的营养而忽略了食物的色、香、味、形、意如何,他们的饮食多是为了生存和健康,似乎不讲究味的享受。

在餐饮氛围方面,中国人在吃饭的时候都喜欢热闹,很多人围在一起吃吃喝喝,说说笑笑,大家在一起营造一种热闹温暖的用餐氛围。

中西法治文化比较

中西法治文化比较

中西法治文化比较摘要:中西方法治文化存在着重大的差别,宗教信仰的差异影响是形成两种法治文化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文通过概要述说中西方的法治发展来论述宗教信仰对中西法治文化的影响。

关键词:法治、宗教信仰、基督、儒家、法律信仰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

法律与宗教联姻而生的法律信仰是西方法治得以确立和生长的观念基础,法治之所以首先在西方获得理论证成并付诸实践,与西方国家特有的以法律信仰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传统有关。

把法治作为法律思想的中国,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就难以实现法治。

中国要走向法治化就必须把法律作为被信仰的对象。

一、西方法治的发展应该说,法治思想的提出与阐述来源于两千年前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不能实现法治。

”并明确提出:法治具有双重含义,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1〕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可以看出,西方法治从源头起,至少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论述法治问题。

〔2〕西方法治此时就在人性论和认识论基础上直接提出了法治与人治的尖锐对立问题。

其中蕴含的核心价值为:高扬法的神圣性。

中世纪的欧洲统治是王权和教权共同进行的。

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赦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

公元194年盖拉西发表”双剑论”表明教皇和王权之间的平等。

之后的欧洲,就开始了教会与世俗王权之间漫长的争斗。

教会在这期间经历了盛行--衰落--继续盛行的过程,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当时用来约束教徒的规则)。

其中教令法德渊源有《圣经》、公教会会议、地区性宗教会议的决议和教皇的命令等。

教会颁布的这些法律已经渗透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

那种背景下教会基督教世界的每一个人都生活在教令法和一种或多种世俗法律体系的多重管辖之下。

在教会与世俗王权争斗的同时,法律的至上观已在悄悄的树立。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法理学简答题第一章法律特征一.简述法律的特征(一) 形式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2)法律的规范性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1)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2)法律的国家性3)法律的普遍性3.以权利和义务为双向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2)法律的利导性4.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1)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法律的程序性(二) 实质特征1.法律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2.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3.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二.形式特征为什么说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答:1)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

2)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3)权利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者所充分重视,也总是受到社会各成员关注。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定,它明确地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这样行为以及必须这样行为;人民呢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这样习惯难为,并遇见到习惯难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第二章法律历史一.简述法律历史规律(一)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1.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3.与宗教、盗得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

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1.不断发展的规律。

2.经济条件决定的规律。

3.历史类型更替与继承的规律。

4.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的规律。

二.简述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1.在法律哲学与法律精神方面。

中国法的发展长期受中国哲学的影响,尤其是儒家哲学。

西方法的发展则以西方传统哲学为指导思想。

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哪些差异

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哪些差异

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哪些差异西方刑法文化背景下的思维模式则主要表现出一种理性特征。

这种理性, 笔者以为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心察( w ith inner observat ion )为主的认知方式。

与獬豸的怒目相反, 西方的正义女神绝大部分情况下是蒙眼或者闭眼的。

在古希腊神话中, 行使裁决职能的女神忒弥斯自己拿出手巾, 蒙住自己的眼睛。

如此为之, 忒弥斯就看不见失和众神的面貌身份, 这样就不会受任何诱惑或者威胁, 便于专心公正裁决众神的纷争。

这也是西方蒙目女神的由来。

在西方人眼中, 眼见的不一定是真实的, 因为外界有太多的干扰与假象。

要认识事物的真相, 必须避开干扰, 依据自己内心的逻辑分析与推理来判断, 意即用心来观察。

心察, 明显反映了西方国家对法律的科学与理性品质的追求。

古希腊著名科学家、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指出, 法律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 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哲学家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则提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 是从自然生出来的。

二是思辨( S tatements and debating)为主的审断特色。

基于独立的心灵观察,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 西方法官的职责是裁断, 而不是发现。

裁断, 不是通过主动的调查与核实证据来实现, 而是(借助法学家的帮助)被动地依据原告被告的陈述与论辩, 在思辨过程中来了解、衡量、确认。

至于罪犯的发现, 证据的调查、采集、核实, 那是起诉陪审团与审判陪审团的事情。

在西方的诉讼中, 虽然偶有法官的调查行为, 但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 如前所述, 概莫能外。

三是独立自律( Self- discipline and independence)的程序理性。

正义女神主动蒙住眼睛, 意味着严格约束自己, 既不受金钱美色、亲情友情的干扰, 也不惧任何权贵的威胁, 从而独立行使自己的神圣裁决职责。

正如罗伯特柯维尔教授所说: 程序是正义的蒙眼布。

浅谈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浅谈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文化》课程考核论文论文题目浅谈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学生姓名朱东楠学号 1351201251551 专业土木工程所在分校大渡口分校指导教师(签名)课程论文考核成绩重庆广播电视大学2014 年 5月 12 日浅谈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摘要:百年来中西法律文化一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认真探寻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方面,理解中西法律文化冲突,对于我们能否成功地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文化、差异、启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

文化是一种对社会生活的构想,它对生活于其中的个体行为起到潜在的和实际的引导作用。

法律文化是一种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与观念。

要比较两种文化之间的差异,但从表面的、浅层的现象出发是不够的,要深入到各自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念之中,并对其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进行探究。

中西方在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和价值取向等方面不同,中西法律文化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认真理解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奠定良好的理论学习基础。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一)法的本位不同。

法的本位是指,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中国法律是集体本位,西方法律为个人本位。

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中国法律日益集团化,走上了一条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其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之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教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进行。

儿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和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中西方刑法文化差异性简析 - 副本

中西方刑法文化差异性简析 - 副本

明清时期,监察御史所 穿官府补子上的图案
影响:现代——司法文化象征
法院门前獬豸雕像
最高法独角兽 卡通形象
西南政法校徽
二、西方法律文化图腾:蒙目女神
蒙目女神,一般都是一手持天平,一手持 宝剑,是由古希腊和罗马诸神传说中的诸多 女神形象混合而成,最终在文艺复兴时期确 定为正义女神朱斯提提亚(Justitia就是由法律 jus一词转变而来)。
辛普森庭审中试戴血手套
十多年后, 辛普森出书《If I Did It》
(三)存在差异性的原因
经济 基础 思维 方式 社会 结构
价值 模式

宗教 文化 地缘 环境
四、中西法律文化的共性
(一)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二)法律的惩罚功能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惩罚功能,树立法律权威:
独角兽:能辩善恶忠奸、刚 直严正、明察秋毫,体现古 人朴素正义观。
蒙目女神:手持天平象 征公平;手持宝剑象征 正义。
独角兽:头部正中的角,发 现有罪之人,即用角触之。 蒙目女神:手握宝剑,见到 违法之人,便挥剑砍去。
五、现在、未来
公正与效率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中西法律文化:碰撞融合 拿来主义: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 古为今用 洋为中用
谢谢
“政刑分离”
西方法治故事
苏格拉底之死
《苏格拉底之死》是法国著名画家雅 克· 达维特在1787年创作的油画作品。 这幅作品描绘了哲学家苏格拉底死时 的情景,体现了革命者为法治信仰和 真理而献身的精神,他用生命诠释法 律的真正含义——法律只有被遵守才 有权威性。
磨坊主告国王
磨坊主通过诉讼对抗王权,保护自己 磨坊的故事,反映了西方传统中的私 权神圣观念的厚重与强大。它也就自 然成为讲解西方法谚: “穷人的茅草 房,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最好的注释。​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刘继龙10010314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在中西方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由于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环境的不同,中西方的人民对法律的认识也不同,进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一、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中国古代,法、刑、律不分。

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主要内容,在商代是刑,在春秋战国是法,而秦汉以后是律。

不管是刑、法、还是律,它们三者的核心都是刑事法律,都不含有权利和正义的含义。

在西方,能译作“法”的拉丁语词汇很多,但它们共同的基本含义有三:一为法,二为权利,三为正义。

这个词一开始就把法、正义和权利紧紧联系在一起。

在西方,法是公正的艺术。

透过中文“法”与西文“法”之间语义的差别,我们可以看出中西对法的价值取向和历史背景的不同。

在中国,法不意味着权利,因此中国传统法律缺乏权利文化,人们不知权利为何物。

在中国人看来,法律要么是纯义务的规定,要么是暴力统治工具,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非理性的。

而西方则具有悠久的权利文化传统。

他们崇尚法律,他们认为法律是保护人的权利的工具,他们讲求诚实信用原则,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理性的。

我们从法的语源分析,可以看出东西方权利义务观念的不同导致对法律态度的不同,因而西人在积极主动的权利斗争中求利益,中国人则在被动或被迫的义务风险中求利益。

中国的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

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

中国法的这种公法性质压抑了人的个性,束缚了人的解放,也限制了法和社会的发展。

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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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三)
(四)中西法律文化在程序正义认识上也存在差异。

程序正义在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上是找不到影子的。

我国古代诸法合体,诉讼法律极不发达,程序正义是无从谈起的。

直到近些年来,程序正义的观念才被引入到我国的法律文化之中。

在我国司法的演进过程中,过于注重实体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的作用及其自身价值,重实体,轻程序。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造成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从而影响了结果实现实质的正义。

西方法律文化不同于中国法律文化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体现了西方的程序正义理念。

它注重达到目的或者产生正当结果的过程、手段和方式。

在现代,程序正义已经有了非常广泛的含义,它不仅仅是指程序本身的完备性,同时还指司法活动与国家其他活动的隔离,以及法官对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的认可,对“客观事实”的舍弃等等。

程序正义的好处是,把复杂的查明事实的活动变成一个可以预期的既定程序,由法官和诉讼参与人进入程序,共同查找法律事实,并由法官作出判决。

程序正义要求关闭感官,以理性的态度追寻正义。

(五)中西法律文化的本质属性存在着显著差异。

从法律文化的本质属性来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而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

我们知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即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即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

客观地说,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往往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

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

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还存在刑事民法化现象,而近代以来,公法有了很大发展并且逐渐出现私法化的现象。

(六)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还突出体现在伦理性和宗教性上。

伦理化与宗教性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最具对极性的差异。

研究中国法制史可以看到,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贯穿于法律的变化和发展之中。

至隋唐时,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一直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

儒家伦理使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将法变成了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了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

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

西方法律文化则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

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从而给法律打上了深深的宗教烙印。

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七)中西法律文化还明显存在着法治与人治的差异。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法则体现的完全是儒家的人治思想。

儒家人治思想主张圣人之治,保持司法的神秘性,断案决狱依靠的不是客观规则,而是断案人的主观意志。

它强调执法者的人格力量、品质、智慧,这成为审理案件的决定因素。

西方法律
文化中,法后发制人的,且只是象用天平一样毫无偏袒衡量地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然后用国家强制力加以处罚。

法的基本法职能是“裁断”而不是发现。

所以,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

因此,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八)中西法律文化在体系和学术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异。

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中华法系”母法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一个带有封闭性的体系,而代表西方法律文化的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是开放性的。

这种不同的结构形态是由它们所属的社会机制所决定的,并随着社会本身而变化。

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主要表现为对法律进行注解的律学,缺乏西方那种围绕正义而展开的具有批判功能的法学。

“律学”与“法学”虽然只有一字之别,但它是两种形态的法律文化的反映。

在法律文化差异背景下,直接导致了中西法律学术研究的方向和重点不同,而这种不同实际上也反过来构成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三、结语
综而述之,在弄清法律文化基本内涵基础上,我们可以很明显地归纳出中西法律文化的上述主要差异。

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作为人类文化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在存在差异与冲突的同时,也还是有相似、相近、相通之处的,它们都是人们智慧的结晶,都是关于未来和现实社会的构想和设计,也都体现着人们对生活秩序化和正义性的追求。

因此,对待中西法律文化,我们既不应忽视它们之间的差异,同时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且要努力在这文化差异中寻求互补。

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法制更加健全,也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顺利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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