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02怪力乱神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1)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蒙目女神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女神蒙住了双眼,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2)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文化的人治思想。
在断案中,他们提倡用灵感、顿悟,靠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
独角兽怒目圆睁,努力地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集侦查、起诉、审判、执刑于一身,无视程序的法律价值,刑讯逼供滥用,冤狱频发,具有浓厚的儒家的人治文化特征。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21世纪我国现代化尤其是法制现代化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
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
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
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一)法的本位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集体本位与西方法的个人本位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不外国家、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不外国家、社会与个人三者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集团本位法实质上是一种血缘性的身份义务法, 权利义务关系。集团本位法实质上是一种血缘性的身份义务法, 而 个人本位法则是非身份反血缘的权利法,以权利为核心。远古世界, 个人本位法则是非身份反血缘的权利法,以权利为核心。远古世界, 东西方的法律均以集团为本位。但是随着各自的发展, 东西方的法律均以集团为本位。但是随着各自的发展,中西法律走 上了不同的道路。 上了不同的道路。 传统中国的法律走的是从氏族到宗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 传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国的法律走的是从氏族到宗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 中国法的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至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 中国法的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至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 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族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运行, 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族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运行,这是传统中 国法区别于古代西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到了封建时期, 国法区别于古代西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将家 与国相统一,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 与国相统一,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 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符合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 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符合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也是人类 的理想之一。但是现实中的正义永远是不理想的, 的理想之一。但是现实中的正义永远是不理想的,它总是不可避免 地带有时代、集团、阶级、种族、财产、性别、教育程度、 地带有时代、集团、阶级、种族、财产、性别、教育程度、职业以 至民族的限制,尽管这些局限是历史自身的一部分。 至民族的限制,尽管这些局限是历史自身的一部分。 西方法律文化在其形成中所产生的那些属性、特色(个人本位、 西方法律文化在其形成中所产生的那些属性、特色(个人本位、 私法化、宗教化、开放性体系、法学及其法治精神) 私法化、宗教化、开放性体系、法学及其法治精神)均与它的正义 价值取向有着前后相互贯通的关系; 价值取向有着前后相互贯通的关系;同样的道理亦可用来说明无讼 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诸特性(集团本位、公法性、伦理化、 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诸特性(集团本位、公法性、伦理化、封闭性 体系、人治精神)之间的关系。当然, 体系、人治精神)之间的关系。当然,这种关系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精 神上的联系,而不是机械的对应。 神上的联系,而不是机械的对应。
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分析

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分析作者:刘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3期摘要法律文化是对法律实践的客观反映。
由于中西方的历史条件及物质生产方式不同,体现的法律实践就有所不同,因此,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在文化全球化的必然发展趋势中,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不断发生冲突与交融。
本文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进行分析研究,从法的本位、法的学术传统、法的精神三个方面对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阐述,促进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发展。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的本位法治作者简介:刘杰,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005-02法律文化有多种含义,一般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以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为基础,国家政权所创建设立的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由于历史背景和社会发展不同,造成了中西方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中西方的法律文化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 ,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从法的本位来说,中国古代法是部族集团本位法,后期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
春秋战国之后,具有血缘关系的宗法家族统治的局面被打破了,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
中西方法制思想比较

中西方的法律,都出现甚早,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也大致相同,但是为什么中国的法律往往徒有空文,无论立法者、执法者还是犯法者,都未对之有足够的尊重?换句话说,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时候,都没有太把法律当作一回事,甚至越是重要的事情,就越是需要考虑法律之外的更多因素。
我们可以这样解答:在中国,由于法律的目标是追求正义,而为了追求正义,法律只是众多的手段之一,相对于其他的手段,法律既不是最高的,也不必然是最好的,为了追求更高的正义,法律即使被践踏,也不值得为之惋惜。
西方法制思想的脉络a)基本概念的演进当一个社会物质极度匮乏时,生存是唯一的目标,这样的社会,是不存在什么分配问题的,因为首要的问题是保证大家都能吃到足够活下去的食物。
在分配的问题出现时,这一定是指多出来的财富,根据某种规则与习惯,人们进行分配,分配得让大家满意时,中国人会称之为“公平”,而在古希腊思想中称之为“分配正义”。
亚里斯多德就将正义分为两类,一类是“分配正义”,另一类是“矫正正义”,也就是受到损害之后得到适当的补偿。
b)理性与法律罗马法学家们运用理性的思维,不断的努力,试图越来越准确的区分与界定各种权利与义务,这样一种不断提高“天平”精度的努力,使得罗马法成就惊人。
在罗马,有神论,特别是明确的基督教的一神论,很晚才确立其正统地位,而在此基础上推演出的法制思想,要到中世纪才开始起作用,这也就是为什么罗马的公法并不发达的原因。
c)人与神的契约基督教出现,经过早期教父们的努力,上帝、圣约的概念开始深入人心,这意味着:自然是上帝的创造,而自然法则是上帝的律法,这律法中与人相关的部分,以契约的形式记载于《旧约》与《新约》之中,而这样的契约,成为人类得救的保证,上帝的最终审判,也成为世间一切道德的基础和保证。
d)回归人性历史不断的前进,回归人性的历程也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是人与人的关系,另一方是人与上帝的关系。
人与人的契约与人与上帝的契约始终存在,所谓回归人性,是指对于这两种契约的解释权回到了人手中。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富性。
中西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
相互借鉴与融合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中 西法律文化在保持各自特色 的同时,相互借鉴和融合的 趋势日益明显。
法律教育
西方的法律教育注重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 的结合,强调法律理论素养和法律思维能 力的培养。
05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与发 展趋势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
融合表现
中西法律文化在融合过程中, 既有表面的物质文化融合,如 法律条文的相互借鉴,也有深 层次的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融 合,如法律观念的逐渐趋同。
融合方式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价值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强调家庭伦理和道德规范
为世界法律文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特点 以自然法思想为理论基础,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
重视法律条文和程序正义
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强调理性和科学思维
重视宗教信仰和神权观念
加强法律意识
比较中西法律文化可以增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法 律素养,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起源
演变
中国法律文化起源于夏朝,以习惯法为主, 强调宗法血缘关系。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逐渐形成了 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体系,强调道 德伦理和礼治。
儒家思想的影响
历史价值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演变产生了深刻 影响,强调仁爱、忠诚、孝顺等道德准则, 以及礼治和德治。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谈谈你对法律保护性和惩罚性关系的理解中西方各自的特点一.我国法律重刑法轻民法,西方则比较注重民法的调节功能中国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
因此刑罚异常残暴,表现为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刑在氏族内部是镇压的工具,在氏族争战中表现为对外诛伐的武力。
三代的刑、秦汉的律,乃至唐律和明、清律仍然是刑法典。
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
《唐律疏议》十二篇堪称中国封建法律的典范,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做刑事化处理。
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古希腊的人们把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
由于法在雅典、罗马的早期形成过程中代表并等同于国家全部的政治制度,因而法的观念便与中国截然不同,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比中国的法观念(以刑为中心)更为丰富和广泛。
它不仅包含具体规则、规范的内容,还拥有正义、平等、道德的含义,像中国古代的“刑”只是它内容中的一个部分,且所占比例较小。
因此,法在西方从来就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征。
另一方面,雅典和罗马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正是通过一次次对法的变革来实现的,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法在西方具有了社会进步的杠杆作用,也是历史本身进步的表现。
二.中重公法轻私法西方公私法分开中国古代则无公法、私法的划分,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基本上是公法文化、刑罚文化居于绝对优位,法律在事实上也被认为只具有公法性质。
由于国家的宗法伦理性,家族义务也深深渗入到所谓“公法”的领域中。
中国古代社会是把本应适用于政治国家的公法用来调整市民社会中的法律关系,比如,官员任职须避父祖名讳,若在职期间父母亡故,法律则规定丁忧,违者均有刑罚。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2、思维方式不同
中国传统哲学不论是儒家还是道家都强调整体观。“天 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 。
西方的哲学是一种构成论,强调单元个体的思维方式。
中医和西医: 中医是一门哲学(艺术),常常围魏救赵,四两拨千斤。 西医是一门科学(技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内经》:上工守神,下工守形 中医治未病,西医治已病。
能靠吃素和喝纯水而减轻病情。
孔子名言
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道不同,不相为谋。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 朝闻道,夕死可矣。 智者乐水,仁者乐山;智者动,仁者静;智者乐,仁者寿。 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
中国:从氏族、到宗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 日益集团化,维护皇权为终极目的。
西方:在古希腊便具有自由开放精神,形成了保护个 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
第三,“德治”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与西方 “法治”思想的差异。
中国:儒家主张施政要以道德教化为主,以刑法为 辅。西周时期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法”、汉代“德 主刑辅,礼刑并用”、唐代“礼法合一”。 西方:强调法律的科学性,法律渊源比较广泛,有 习惯法、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长官的告 示、皇帝敕令、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等。
有人将苏格拉底被称为“西方的孔子”
公元前399年,在号称民主法治源头的古 希腊雅典城邦举行了一次重要审判。由500 名雅典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投票通过,判 处苏格拉底死刑。罪名:不信神和腐蚀青年 。
关押期间,拒绝越狱逃走。 “恶法亦法”
“我去死,你们去活,究竟谁过得更幸福, 惟有神知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讲 中西合璧 第二讲 怪力乱神 第三讲 和魂洋才 第四讲 他山之石 第五讲 数典忘祖 第六讲 遗编坠简
第二讲 怪力乱神
神明裁判是一种野蛮与文明融合的产物。 它产生在举证制度与侦查技术不发达的远古, 但神明裁判并非完全荒诞不经,善于运用它 的法官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奇效。
司法决斗在勃艮第法中被确立 以后,在日耳曼诸国中逐渐流行起 来。一个著名的例子是,公元7世纪 中叶,伦巴德贵族阿达鲁夫引诱王后 古德波佳但遭到拒绝,他恼羞成怒, 诬告王后谋反,国王偏听偏信,下令 囚禁王后三年。古德波佳是法兰克公 主,法兰克国王多次派人到伦巴德交 涉,要求释放她,都没有如愿。最后 两国商定以决斗来证明王后到底是清 白还是有罪。阿达鲁夫在决斗中被击败,古德波佳从而得以回复名誉和地 位。在诺曼征服以后,英国也从西欧引入了司法决斗制度。而且,随着司 法决斗的盛行,纯粹因为个恩怨而挑起的私人决斗也出现了。
司法决斗是在日耳曼法中首先确立的。公元4世纪起, 日耳曼人灭亡了西罗马帝国,日耳曼各部族建立了法兰克 王国、勃艮第王国、伦巴德王国、西哥特王国、东哥特王 国等。日耳曼法就是5世纪至9世纪在这些日耳曼国家中适 用的法律的总称。
日耳曼法发展水平较低,许多制度比较简单,但在诉 讼证据上却颇有特色。日耳曼法最初沿袭的也是火灼、水 浸等古老的神明裁判制度,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体折 磨或考验来证明案件事实。公元501年,勃艮第国王耿多巴 德鉴于在诉讼中伪证泛滥,明令在审判中可以通过决斗来 取“证”,由此掀开了司法决斗的历史,并被日耳曼诸国 仿效,成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手段。
自由心证 (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through inner conviction)
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依据“良心”和“理性”,利 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合理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
中世纪后期,欧洲盛行法定证据制度,法官只能用法 定的某种证据来认证事实,而不问其是否符合实际,不问 法官内心是否确信。这种制度严重地束缚了法官,使其不 能自如地进行合理裁判。
皋陶的獬豸虽然近乎神话,但西周 时司法审判中的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当事人发誓制度却 有据可查,而且发挥着巧妙的作用。
神明审判虽然听上去令人毛骨悚然,但 它更多地是一种有经验的法官能够驾驭并熟 练运用的心理战术,这种断案手段曾令古代 的法官博得“青天”之誉,也为各种小说话 本津津乐道。时至今日,心理战术在司法中 仍占用一席之地,尽管在人权保护的背景下 它的作用已经大大弱化了。
由于中国古代在证据制度上以法官 自由心证为主,不可避免地,法官就必 须要掌握“相面”的技术,比如“五 听”。“五听”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早期 的人工测谎。“五听”包括:辞听、色 听、气听、耳听、目听。
一提到决斗,人们往往首先想起的便是俄罗 斯诗人普希金的悲剧,或是大仲马小说里的法国 贵族们为了哪怕是想像中的一点点冒犯就生死相 博的情节。但事实上,决斗并不是骑士和贵族的 专利,也不仅仅是争夺爱情和捍卫名誉的危险游 戏,在西方社会的发展史上,它还是一种渊源流 长的法律制度,一种影响深远的文化风尚。
第谷(Tycho Brahe),1546年12月14日生于 斯坎尼亚省基乌德斯特普的一个贵族家庭。其父是 律师。1601年10月24日,第谷逝世于布拉格,终年 57岁。
第谷于1559年入哥本哈根大学读书。1560年8 月,他根据预报观察到一次日食,这使他对天文学 产生了极大的兴趣。1562年第谷转到德国莱比锡大 学学习法律,但却利用全部的业余时间研究天文学 。1563年他写出了第一份天文观测资料——“木星 合土星”,记载了木星、土星和太阳在一直线上的 情况。1565年第谷开始到各国漫游,并在德国罗斯 托克大学攻读天文学。从此他开始了毕生的天文研 究工作,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第谷的一生在天文观测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为 近代天文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谷的最重 要发现是1572年11月11日观测了仙后座的新星爆发 。前后16个月的详细观察和记载,取得了惊人的结 果,彻底动摇了亚里士多德的天体不变的学说,开 辟了天文学发展的新领域。
死于决斗的名人,当然不止普希金一人,他们还有—— 莱蒙托夫(俄罗斯诗人):普希金死后,莱蒙托夫愤而创作出 《诗人之死》,指出杀害普希金的凶手是俄国上流社会。这首长诗使 莱蒙托付一夜成名,也使他成为沙皇等人的眼中钉。1841年,一些仇 恨诗人的彼得堡贵族唆使青年军官马尔蒂诺夫与莱蒙托夫决斗,结果 诗人饮弹身亡,年仅27岁。 加卢瓦(法国数学家):作为一位天才数学家,加卢瓦的天分在 生前并未受到太多重视,他在考试中一再受挫,论文也被人随手搁置 甚至丢弃。1832年5月,21岁的加卢瓦因某个女孩而与朋友决斗,决斗 中他被击中腹部,第二天便不治而亡。 汉弥尔顿:他是华盛顿总统的助手、美国宪法的参与制定者,也 是美国最负盛名的政治家之一(10元美钞上印的就是他的头像)。 1804年,当时的美国副总统艾伦·伯尔因政治分歧向他提出决斗,46 岁的汉弥尔顿在决斗中受伤而亡。
司法决斗也是一种特殊的神判法,与其他神明裁判方法不同的是, 它是一种双方证明方法。当时的法庭和司法程序还很粗陋,不仅没有 今天这样先进的取证技术,也没有后来发展出来的细致严格的法庭诘 辩程序。当法庭上的控辩双方说词相互矛盾,而又要辨明真伪、两者 必取其一的时候,就通过决斗来解决。法庭在通知当事人出庭的时候, 会附带告知:“带着你的剑来。”有时候,当事人甚至提出要和法官 决斗,以证明自己的“清白无辜”。在决斗中获胜的一方的陈述被认 为是事实,不决斗或者在决斗中败北的一方被认为是做了虚假的陈述, 所以胜利者同时胜诉,而败者则败诉。因为那个时代的人们都崇拜和 敬仰神灵,人们笃信,主宰一切的神在冥冥之中关注着人世,说真话 的人能够得到神的保佑而胜出,无论他是强是弱都如此。决斗就是让 神来做出判断,决定诉讼双方的命运,神是英明公正的,所以决斗的 结果一定能揭示事情的本来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