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制度看中西文化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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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同点和相似之处

浅论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同点和相似之处

浅论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同点和相似之处摘要:法律文化是理解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键。

所有对法律文化的类型划分中,中、西法律文化是一个最基本的划分。

通过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比较,我们能够发现二者的不同和相同点。

本文将从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关于法的语义、法的地位、法的作用这三方面,比较二者的不同,以及简要概括二者的相似之处。

关键词:中国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

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

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

一、中西传统法律文化中关于法的语义差异中国的法,虽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主要内容,在商代是刑,在春秋战国是法,而秦汉以后是律,但不管是刑、法、还是律,它们三者的核心都是刑事法律,包含的内容是刑法和刑罚,都不含有权利和正义的含义。

在西方,能译作“法”的拉丁语词汇很多,但它们共同的基本含义有三:一为法,二为权利,三为正义。

这个词一开始就把法、正义和权利紧紧联系在一起。

在西方,“法是公正的艺术”。

透过中文“法”与西文“法”之间语义的差别,我们可以看出中西对法的价值取向和历史背景的不同。

在中国,法不意味着权利,因此中国传统法律缺乏权利文化,人们不知权利为何物。

在中国人看来,法律要么是纯义务的规定,要么是暴力统治工具,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非理性的。

而西方则具有悠久的权利文化传统,他们崇尚法律,他们认为法律是保护人的权利的工具,他们讲求诚实信用原则,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理性的。

我们从法的语源分析,可以看出东西方权利义务观念的不同导致对法律态度的不同,因而西人在积极主动的权利斗争中求利益,中国人则在被动或被迫的义务风险中求利益。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1)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蒙目女神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女神蒙住了双眼,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2)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文化的人治思想。

在断案中,他们提倡用灵感、顿悟,靠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

独角兽怒目圆睁,努力地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集侦查、起诉、审判、执刑于一身,无视程序的法律价值,刑讯逼供滥用,冤狱频发,具有浓厚的儒家的人治文化特征。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21世纪我国现代化尤其是法制现代化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

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

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

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西文化差异具体举例

中西文化差异具体举例

中西文化差异具体举例一、交际语言的差异日常打招呼,中国人大多使用“吃了吗?”“上哪呢?”等等,这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亲切感。

可对西方人来说,这种打招呼的方式会令对方感到突然、尴尬,甚至不快,因为西方人会把这种问话理解成为一种“盘问”,感到对方在询问他们的私生活。

在西方,日常打招呼他们只说一声“Hello”或按时间来分,说声“早上好!”“下午好!”“晚上好!”就可以了。

而英国人见面会说:“今天天气不错啊!”称谓方面,在汉语里,一般只有彼此熟悉亲密的人之间才可以“直呼其名”。

但在西方,“直呼其名”比在汉语里的范围要广得多。

在西方,常用“先生”和“夫人”来称呼不知其名的陌生人,对十几或二十几岁的女子可称呼“小姐”,结婚了的女性可称“女士”或“夫人”等。

在家庭成员之间,不分长幼尊卑,一般可互称姓名或昵称。

在家里,可以直接叫爸爸、妈妈的名字。

对所有的男性长辈都可以称“叔叔”,对所有的女性长辈都可以称“阿姨”。

这在我们中国是不行的,必须要分清楚辈分、老幼等关系,否则就会被认为不懂礼貌。

中西语言中有多种不同的告别语。

如在和病人告别时,中国人常说“多喝点开水”、“多穿点衣服”、“早点休息”之类的话,表示对病人的关怀。

但西方人绝不会说“多喝水”之类的话,因为这样说会被认为有指手画脚之嫌。

比如他们会说“多保重”或“希望你早日康复”等等。

二、餐饮礼仪的差异中国人有句话叫“民以食为天”,由此可见饮食在中国人心目中的地位,因此中国人将吃饭看作头等大事。

中国菜注重菜肴色、香、味、形、意俱全,甚至于超过了对营养的注重,只要好吃又要好看,营养反而显得不重要了。

西方的饮食比较讲究营养的搭配和吸收,是一种科学的饮食观念。

西方人多注重食物的营养而忽略了食物的色、香、味、形、意如何,他们的饮食多是为了生存和健康,似乎不讲究味的享受。

在餐饮氛围方面,中国人在吃饭的时候都喜欢热闹,很多人围在一起吃吃喝喝,说说笑笑,大家在一起营造一种热闹温暖的用餐氛围。

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

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

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班级:行管111班姓名:***学号:********课程:中外政治制度比较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里的规矩就是现在人们普遍认为的法律,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从古到今,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一出现国家就伴随着产生了法律,这几千年的时间下来,每个国家都有一套自己的法律体系,逐渐演变成一种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虽说东西方都有法律,但是伴随着各国,尤其是东西方历史的不同,造就了现在东西方法律制度的不同,下面我就从中西方法律文化各自的渊源、中西方各自法律的本位,人的本质差异、人性善恶的差异,以及法律的价值取向来谈谈中西方法律的差异,最后简单的谈谈中西方法律差异对于我自己的启示。

一、中西方法律文化各自的渊源中西法律文化最根本的分歧来自人类起源的问题。

在西方, 上帝造出的亚当夏娃因为违抗了上帝的意志而落入人间, 成为人类的始祖。

而在中华文明的众多传说中, 人类无一例外都是顺应天地之气所生, 是世界当然的主角。

两种文明的差异出现在对人性根本的认识,即性恶论与性善论,按照一般的思维, 性恶的百姓自然需要有强大的专制统治来制恶向善,而性善者更应当有民主自由地发扬性善的制度与之相适应。

可事实却恰恰相反,西方在一千年黑暗的中世纪后迅速进入了民主社会,更让人惊叹的是法律中的宽容平等思想。

从某个角度看, 中华法系给人最深印象的却是捍卫道德的严刑峻法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在一定意义上它只是统治者行使权力过程中一道可有可无的程序罢了。

究其原因,在西方人心态中, 任何人都有原罪,没有人可以高人一等, 祖先的罪过把所有后代放到了一个更低但更平等的地位上,于是不再有权威,人们更倾向于像自己那不安分的祖先一样相信自己,用自己的理性为社会立法。

如苏格拉底所说:真正的智慧来自于人本身。

论中西传统法律权利文化的差异性

论中西传统法律权利文化的差异性
论 中西 传 统 法律 权 利 文 化 的差 异性
王 小 国
( 南京 大 学 法 学 院 , 江苏 南京 2 1 0 0 0 0 )
摘 要 :法律权 利 的价值体 现 了一个 国 家对人 的基 本利 益需要 的 尊重和 对基本 人格 独立 的重视 。 中国传 统 法律 权利 文化 深受儒
家思 想的影 响 , 体现 的是 义务 为本位 的价值 观念 。西 方传统 法律权 利 文化 则深 受 自然法 的影响 , 体现 的是权 利 为本位 的价 值 观
堪称 中 国封建 法律 的典 范 , 但 其 法律 条文 的 特点 仍是 以刑法
1 、 哲 学基础
中国传 统法 律权 利文 化 的哲学 基础 , 体现 在 中国传 统 的
“ 天道观 ” “ 人道观 ” 等 几个方 面 , 它们 “ 强 调绝 对 的和谐 , 强调
为主, 即使普 通 民事 法律 行为 和道德 行为 也用刑 法来 调整 。 在西 方文 明 的发源 地古 希腊 和古 罗 马 , 法律 一开 始 就被
比, 西 方 传统 法 律权 利 文化 的哲 学基 础 是从 “ 法治观” “ 性恶 论” 的层 面加 以阐释 。古 希腊 文化 中 以柏 拉 图为代 表 的人性
恶思 想 , 在 罗 马时代 与基 督教 的原 罪观 念更 加 紧密 地结 合在

梯》 , 虽 然这 些 法 律是 诸 法合 体 , 其 中也 包 括 了公 法 的 内容 ,
在 实践 中 , 权 利是 通过 司法 活动 来实 现 的。古 代 中 国司 法 制度 在儒 家思 想 的指导 下确 立 了“ 德 主刑辅 ” 的司法 原 则 。 封 建 统治 者 及 司法 官 吏 在处 理 法 有 明文 规 定 的 案件 时 往 往 弃 法不用 , 而是 根据案 件情 况随情 感左 右, 绕过法 律 , 对 案件 作

中西文化的差异与融合

中西文化的差异与融合

中西文化的差异与融合文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人民生活方式的总和,包括了语言、宗教、风俗习惯、美术、文学、哲学、法律等方面的内容。

中西方文化分别代表了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

中西方文化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差异,但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两种文化也在其中一种程度上发生了融合。

首先,中西方文化在价值观上存在差异。

西方文化注重个人主义和自由,推崇个人权利和个体追求幸福。

而中方文化则强调集体主义和家庭观念,重视社会和谐和稳定。

这种差异反映在两种文化的法律、教育制度、社会习俗中。

例如,在西方社会,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被放在第一位,因此强调个人的独立和平等。

而在中国社会,家庭和社会关系更为重要,个人责任和义务也更多。

这种差异在一些具体的事物上也有所体现,比如西方鼓励孩子独立,追求个人梦想,而中国强调家庭观念,注重孝敬父母和亲情。

其次,中西方文化在思维方式上存在差异。

西方文化倾向于逻辑思维,强调因果关系和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

而中方文化注重整体思维,强调观察事物的全局性和关联性。

这种差异体现在两种文化的教育方式和管理方式中。

西方文化注重独立思考和创新,鼓励学生从小就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

而中国传统教育则更强调记忆和应试,着重于德育和规范。

这种差异也反映在两种文化的管理模式中,西方注重员工的自主性和创造力,而中国注重集体合作和纪律。

此外,中西方文化在审美观念上存在差异。

西方文化注重个性和自由,追求对艺术的个人审美体验。

而中方文化更加强调传统和规范,追求和谐和平衡。

这种差异反映在两种文化的艺术形式和建筑风格上。

西方文化的艺术形式多样,个人艺术家的自由创作被高度重视,艺术作品注重表达个人情感和创意。

而中国的艺术形式多围绕着传统文化而展开,注重传承和表达气势恢宏的艺术品。

建筑上,西方注重个性和创新,而中国注重象征和整体布局。

然而,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中西文化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融合。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影响,中西方文化开始相互交流和借鉴。

例如,中国青年开始接受西方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西方人对中国的传统文化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四)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向与西方法的正义价值取向 传统中国的正统法律思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就是这个 社会追求无讼的基本模式。这一基本模式在司法实践中 表现为以劝讼、止讼、息讼为宗旨的调解成为传统中国 最常见、最受赞赏的司法形式,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 向至今对我国的法律原则、制度等方面仍然影响深远。 在西方,正义不单是法律的理想,其地位和价值恰如传统 中国文化中的无讼。传统中国无讼的理想是取消法律以 达和谐,而正义恰恰相反,它必须凭籍法律的实施获得实现 。
中 西 法 律 文 化 的 对 比
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
•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 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启示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① 二者都设立了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 ② 二者都极力维护等级社会; ③ 二者都注重思想控制;

西



பைடு நூலகம்

(一)法的本位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集体本位与西方法的个人本位

(二)法的属性不同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私法
属性
(1)法典的刑事化或刑法化。
(2)刑法的刑罚性或刑罚化。
(3)民事的刑法性或刑法化。
(三)法的精神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治精神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法治精
神 从法的精神来理解,人治是指法在本质上所体现的是拥有
极权的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蕴含这种意志的法既是极权的 一部分,又是维护极权的工具,从而在政治上构成一种集权的 治理模式。 其含义是: (1)人治与法治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人治意味着不 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宪政,在政治上表现为专制。(2)人治 不是没有或取消法律,人治是通过法律来实现专制。(3)人治 通过法律控制社会,但这种法律在根本上不是社会和权力的 基础而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工具,权终大于法。(4)大于法的权 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指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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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化史概论课程论文论文题目:_从法律制度来看中西文化的差异 ___ 指导教师:李强
学院:____ ___文法学院_ __________
专业:法学
班级:____ ___111本科班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 _____白良杰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 _11221040102_____________
2013年 5 月22日
从法律制度来看中西文化的差异
[摘要]: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精神文明的范畴,是精神文化中最为深刻的价值观念、精神和体系,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产物。

法是一个很圣神的东西,不同的法律有着不同的立法思想、立法倾向。

《法经》和《十二铜表法》它们有着不同的立法倾向:前者主张“法治集权”以刑法为主,强调公法;后者则是以“民主”为核心,比较侧重于私法。

两者不同的立法倾向也折射出了中西文化的差异:中国在大河文明下的法律更为强调的是集体利益,而西方在海洋文明下的法律则是侧重于个人私权的保护。

中西法律制度的差异也证明了中西在不同的文明下形成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差异。

[关键词]:《十二铜表法》、《法经》、民主、法制、文化差异
[正文]: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精神文明的范畴,是精神文化中最为深刻的价值观念、精神和体系。

法律制度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产物,一定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政治体制所决定,但同时法律制度也可以反映出经济基础、政治体制的特点和现状。

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导致中西法律文化各自体现着自己独有的特质。

本文就着手从公元前5世纪左右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和战国时期魏国的《法经》进行比较,来探究中西法律制度的差异,通过法律制度反映的政治体制的不同,来研究中西文化的差异。

一、浅述《十二铜表法》
公元前451年,平民和贵族之间的矛盾是罗马早期共和国的主要矛盾,《十二铜表法》就是这个时候制定的,它是平民与贵族斗争胜利的产物,反映了平民在政治、经济、法律地位上的要求。

《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分别为:传唤、审判、求偿、家父权、继承及监护、所有权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补充、后五表之补充等十二篇。

它颁布之后,就成为共和时期罗马法律的主要渊源。

《十二铜表法》之后罗马法系的立法依然体现着这一要求,每颁布一个成文法典,平民的政治、经济、法律地位便提高了一步。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限制了贵族的特权,打破其对法律垄断,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是平民的胜利。

《十二铜表法》体现了古希腊及西方以“民主”为核心的“法治”观。

这种“法治”观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自由民在“私法”范围上平等;二是限制了贵族的司法专横,有了成文法典他们就不能随意解释法律,量刑定罪都有章可循;三是体现了一定的奴隶制民主。

《十二铜表法》内容广泛,包括民法、刑法和诉
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

法律条文反映了罗马奴隶占有制社会早期的情况。

明文规定维护私有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权益,保护私有财产,严惩破坏私有权者。

十二铜表法对贵族滥用权力作了一些限制,按律量刑,贵族不能再任意解释法律,是后世罗马法的渊源。

二、浅谈《法经》
《法经》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实行变法的成果,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经》之前,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过不太完善,《法经》是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

《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被放到首位。

《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这一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肯定。

《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

《法经》所体现的是严刑峻法,是法家思想在政治法律制度上的体现,它要求中央集权,维护贵族的利益。

这种中央集权的思想也适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推动了魏国的封建化。

三、探析《法经》与《十二铜表法》的异同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都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都为当时社会的稳定、政治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都是为后世立法做出典范的成文法典。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它以“民主”为核心,主张人人平等,注重私权的保护,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法经》则是以“法制”和“集权”为核心,主张严刑峻法,打击奴隶主的利益,维护封建贵族的利益。

我们不难发现: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立法倾向,前者是以保护私权为主,而后者则带有公权性质。

这种不同的立法倾向的产生并不是偶然,观其缘由我们不难发现,这是由于不同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中国古代始终处于一种封闭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之中,人们由血缘关系固定在土地之上,进而逐渐形成了一种“家天下”的政治结构。

小农经济的封闭性与脆弱性使得人们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要求更高,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便呈现出重农主义的倾向,因此刑法相对发达。

也正是因此,中华法系呈现了刑法为主的现象。

古罗马则是另外一种局面,岛屿及半岛地区土地资源匮乏及土壤的贫瘠使得古罗马不可能形成一个农耕文明,相反却形成了商业文明。

独特的地理环境是他们不得不靠海为生,发展海外商品贸易,形成了发达的商品经济。

由于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因此在立法上
也呈现出重商主义的倾向,民事法律及诉讼法相对发达。

而正是由于《十二铜表法》以及其代表罗马法系以私法为核心的立法倾向,因此才使它为后世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的法制所采用。

中国古代的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西方立法在形式上是大众制度的,看重程序的保护作用和证据,注重对私权的保护,强调权利,私法的内容较多。

四、小结
在中国,法自始就是帝王手中的镇压工具,它几乎就是刑的同义词。

而在古代希腊罗马,法却凌驾于社会之上,可用以确定和保护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

法律制度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上层建筑又是由于经济基础决定的,法律制度是由一定时期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同时法律制度也可反映出一定的文化环境。

中西法律制度的差异也折射出中西文化的差异。

以刑为主的中华法律也反映出了大河文明下的中国对于保护社会稳定的要求,强调了集体利益;以私法为主的西方法系反映了海洋文明下的西方对于商业发展的保护的要求,强调了个人权利。

从中西法律制度的差异,我们就可以看出中西文化的差异,这也很好的证明了中西文化在不同的文明下人生观价值观的不同。

参考文献:
[1]廖宗麟李悝撰《法经》质疑补证河池学院学报 2006年2月第26卷第一期
[2]董长春《法经》—有封建性质的奴隶制法律山东警察学院报 2009年7月第四期
[3]刘招静《十二铜表法》 -罗马法的起源历史教学问题 2010年第3期
[4]张彩凤郭苓于泓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2-09-01
[5]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二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7-1
[6](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译林出版社 2013-01-01第1版
[7]于语和董跃《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南开学报 90
[8]于志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研究探究与争鸣理论月刊 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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