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看“人”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1)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蒙目女神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女神蒙住了双眼,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2)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文化的人治思想。
在断案中,他们提倡用灵感、顿悟,靠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
独角兽怒目圆睁,努力地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集侦查、起诉、审判、执刑于一身,无视程序的法律价值,刑讯逼供滥用,冤狱频发,具有浓厚的儒家的人治文化特征。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21世纪我国现代化尤其是法制现代化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
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
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
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源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别。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封建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法制的演进过程。
而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古代朝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厚。
西方法律文化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中华法律文化更强调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权威性、官僚主义、立法为主,重视法典体系和纠纷解决程序。
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既有国家权威性,也有家庭、部族、社会集体等权威性,重视宗法纲常和司法裁判的作用。
第三,法律原则。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倡导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西方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
与此相对,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注重家族、群体、社会稳定的利益。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关系观念也更加突出,注重维护社会和谐和道德秩序。
第四,法律效力。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权威较高,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度较高。
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由于儒家传统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对法律的服从度也稍显不足。
这导致中国社会中存在大规模的违法现象和执行问题。
第五,司法独立性。
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得到高度重视。
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裁判权,与政治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
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较弱。
法官在审判中面临来自党和政府的压力,司法决策受到一定的干预。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起源和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司法独立性等方面。
了解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跨文化交流。
从人治与法治角度比较中西法律文化之差异

、
传 统 中 国法 中 的“ 人治”
人 治建 立 在 个 人专 断与 独裁 基 础 上 , 体 现 的是拥 有 权 利 的 个 人 或 者极 少 数 人 的意 志 , 即通 过 人来 治 理 天 下 、 治 理
政务 、 治理外交、 治理社会 , 有别于法治 。在传统中国法律
中, 法 的 基 本 精 神 是人 治 。理 由主 要 有 以下 三 点 : ( 一) 人 治精 神 蕴 含 于我 国传 统 法律 形 成之 初 在 我 国古 代 的文 献 中 , 刑 通 常代 表 法律 , 战 争一 般 被 称 为兵 。 最 早 的 法 律 就 出现 在 部族 的征 战 或 与 征 战 相关 的 环 境当中, 表 现 形 式 为 刑 。通 过 征 战成 长 起 来 的刑 最 初 主 要 是用 于 以整 个部 族 的名 义而 设 计 的 专 门用 来 对 付异 族 的 法 律。 随着 不 断对 异 己进 行 铲 除 , 部 族 的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财 富 和阶级出现了分化, 为 了确 保 部 族 内部 礼 的权 威 , “ 引刑 入 礼” 成 为 必然 , 所 以在 社 会 的演 进 中 , 刑 的 适用 不 断扩 大 。
11serno146湖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ofhubeiuniversityofpolice2013年11月第11期总第146期家和法家两种哲学理论的结合之上虽然表面上儒家宣扬的性善论通过极少数在位者的人格感召力对社会风气进行潜移默化使他们的意志成为全民的意志并予以制度化法律化和法家宣扬的性恶论把君主权力无限放大君主是国家的象征他的言行就是法律观点不同但在实质上无论从性善论还是性恶论出发在实践中总会走向专制和人治
原 因掌握 了社 会公 共 权 力 , 以统 治阶 级 的意 志对 占社 会 绝 大 多数 的 其他 成 员进 行等 级 统 治的社 会体 制 。 法 治 不仅 强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个令我十分好奇的话题,每每在学习过中感受中西法律的巨大差异,都会有一些问题萦绕在我的心中,比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究竟是什么,有没有对这种差异系统和全面的表述,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中西法律如此大的差距,中西法律在面临差异的情况下如何交流促进,又该如何评价这两种法律文化?这些是我学习法律以来心中一直没有答案的问题。
张中秋教授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一书,在仔细的阅读过程中我常常有豁然开朗的感受,得到了许多启发,令我开始反思自己对中西法律文化存在的刻板印象,当我将法律文化与现实生活的经验相联系,我对人们的法律行为和中国的法律文化也有了更深刻地理解。
张教授从中西各自法的形成、法的本位、发的文化属性、法与宗教伦理、法的体系、法的学术、法的精神和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人的文化原理这九个不同的角度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进行了比较研究;最后则是张教授对中西法律文化的辨异、求同和会通,探讨二者文化交流的可能性。
全书的框架结构清晰,逻辑论证有力,阐述的视野开阔见解独到,在阅读过程中令人深思常常有启发之感;我不禁感叹张教授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高超的法律素养。
接下来,我谈谈我在阅读本书过程中浅显的思考和收获。
从前谈到中西古代法律,我的脑海中常常会有这样的刻板印象,中国古代法的标签是“独裁”、“残忍”、“落后”和“不平等”,跳出来的画面是凌迟处死、明朝的百种酷刑、官僚司法腐败等;而西方古代法的标签是“先进”、“民主”、“现代化”和“自由平等”,想起的是古希腊古罗马的民主政治、文艺复兴中个人主义的兴起、《独立宣言》、《权利法案》。
听起来好像中国古代的东西都是不好的,批判总多于赞誉,而西方的正好相反。
在阅读此书过程中,我隐隐感到作者或许也存在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刻板印象”,当然书中也不乏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积极作用的叙述和肯定,对西方中世纪黑暗时期的批判,在总体的基调上似乎更加推崇西方的法律制度而贬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论中西传统法律权利文化的差异性

王 小 国
( 南京 大 学 法 学 院 , 江苏 南京 2 1 0 0 0 0 )
摘 要 :法律权 利 的价值体 现 了一个 国 家对人 的基 本利 益需要 的 尊重和 对基本 人格 独立 的重视 。 中国传 统 法律 权利 文化 深受儒
家思 想的影 响 , 体现 的是 义务 为本位 的价值 观念 。西 方传统 法律权 利 文化 则深 受 自然法 的影响 , 体现 的是权 利 为本位 的价 值 观
堪称 中 国封建 法律 的典 范 , 但 其 法律 条文 的 特点 仍是 以刑法
1 、 哲 学基础
中国传 统法 律权 利文 化 的哲学 基础 , 体现 在 中国传 统 的
“ 天道观 ” “ 人道观 ” 等 几个方 面 , 它们 “ 强 调绝 对 的和谐 , 强调
为主, 即使普 通 民事 法律 行为 和道德 行为 也用刑 法来 调整 。 在西 方文 明 的发源 地古 希腊 和古 罗 马 , 法律 一开 始 就被
比, 西 方 传统 法 律权 利 文化 的哲 学基 础 是从 “ 法治观” “ 性恶 论” 的层 面加 以阐释 。古 希腊 文化 中 以柏 拉 图为代 表 的人性
恶思 想 , 在 罗 马时代 与基 督教 的原 罪观 念更 加 紧密 地结 合在
一
梯》 , 虽 然这 些 法 律是 诸 法合 体 , 其 中也 包 括 了公 法 的 内容 ,
在 实践 中 , 权 利是 通过 司法 活动 来实 现 的。古 代 中 国司 法 制度 在儒 家思 想 的指导 下确 立 了“ 德 主刑辅 ” 的司法 原 则 。 封 建 统治 者 及 司法 官 吏 在处 理 法 有 明文 规 定 的 案件 时 往 往 弃 法不用 , 而是 根据案 件情 况随情 感左 右, 绕过法 律 , 对 案件 作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四)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向与西方法的正义价值取向 传统中国的正统法律思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就是这个 社会追求无讼的基本模式。这一基本模式在司法实践中 表现为以劝讼、止讼、息讼为宗旨的调解成为传统中国 最常见、最受赞赏的司法形式,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 向至今对我国的法律原则、制度等方面仍然影响深远。 在西方,正义不单是法律的理想,其地位和价值恰如传统 中国文化中的无讼。传统中国无讼的理想是取消法律以 达和谐,而正义恰恰相反,它必须凭籍法律的实施获得实现 。
中 西 法 律 文 化 的 对 比
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
•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 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启示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① 二者都设立了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 ② 二者都极力维护等级社会; ③ 二者都注重思想控制;
中
西
法
律
文
பைடு நூலகம்
化
(一)法的本位不同
的
传统中国法的集体本位与西方法的个人本位
差
(二)法的属性不同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私法
属性
(1)法典的刑事化或刑法化。
(2)刑法的刑罚性或刑罚化。
(3)民事的刑法性或刑法化。
(三)法的精神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治精神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法治精
神 从法的精神来理解,人治是指法在本质上所体现的是拥有
极权的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蕴含这种意志的法既是极权的 一部分,又是维护极权的工具,从而在政治上构成一种集权的 治理模式。 其含义是: (1)人治与法治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人治意味着不 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宪政,在政治上表现为专制。(2)人治 不是没有或取消法律,人治是通过法律来实现专制。(3)人治 通过法律控制社会,但这种法律在根本上不是社会和权力的 基础而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工具,权终大于法。(4)大于法的权 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指极权。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 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摘要: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洪流,奔涌向前,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
法律文化是理解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键。
所有对法律文化的类型划分中,中、西法律文化是一个最基本的划分。
通过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比较,我们能够发现二者的不同和相同点。
本文就古希腊思想家与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展开,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关键词:中国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差异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
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也受到了来自世界各国的冲击,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及其文明成果—-法律文化也逐渐打破了区域性限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与盲目崇拜、全盘西化都是错误的倾向,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两种文化传统有一个清醒、全面的认识。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之我见

里德曼将法律文化界定于人 的主观 意识 范畴, 在 他看来法律文化是与整个 文化具有有机联系的有 血有 肉的习惯, 而不是某个社会可 以选择或 购买 因而不具有任何 特定社会 遗传标 志 的中性 人造 品。] 所以, 国家都有其各 自与众不 同的法 [2 1。 每个
中 图分 类 号 : 0 文献 标识 码 : 文章编 号 :6 212 ( 0 6 0 —0 70 D99 B 1 7 —0 0 2 0 ) 60 9 —6
一
、
法律文化的概念
“ 文化或者 文 明, 就其 广泛 的 民族学 意义 而 言, 乃是这样一个复杂整体 , 它包括知识 、 、 信仰 艺 术、 道德、 法律、 风俗 以及所有其 他作为社会 一员 的人习得的能力和习惯 。 ” 这是英 国著名 的人类学 家爱德华 - 泰勒在其著作《 原始文化》 中对文化所 下的定义。从这个定义 中我们不难看 出法律是一 种文化现象 , 是包含在 文化 这个复杂整体 中的一 部分 。 16 年 , 99 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 法律与社会 评论》 上发表了一篇题 为《 法律文化 与社会 发展 》 的文章, 首次提 出 了“ 法律文化” 这个 概念。他认 为“ 法律文化是共 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 法律 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 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瑚弗 [ 1
曼使用 了与法律文化极其相似 的概念—— 法律传 统, 即关于法律的性质、 关于法律在社会与政 治体 中的地位 、 于法律制度 的专有组织和应用 以及 关 关于法律实 际或 应该被如何制 定、 适用 、 究、 研 完 善及教授 的一整套植根深远 、 并为历史条件所制 约的观念 。法律传统将法律 制度与它只是其中一 部分 的文 化联系起来。] 为法律文化是凝结 [他认 2 在法律制度中的文化 因素, 是传递行 为传统 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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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看“人”的差异前言
西方人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话语:“法庭上见”、“找我的律师谈”,已为我们所熟悉,并让我们不断体会到了西方人强烈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莱温斯基事件,前总统布什及英国首相布莱尔因对伊战争情报有误而受到本国议院的质询,法国总理施罗德曾因染发遭到公众的诚信质疑等,西方的政治文化与体制也让我们感受到西方深厚的法治传统。
西方人对法律、诉讼、权利与权力的看法以及相关的行为习惯、政治行为等,展现了完全不同于我们中国人对待这些问题的法律文化。
法律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规则体系。
法律文化概论
当前在学术界一般认为,文化是指和自然相对而言的人文化,文化即人化。
马克思主义从文化形态学角度把文化划分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认为文化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从不同的学科方面,可以把文化分为政治文化、科技文化、宗教文化、法文化等不同类别。
由此观之,法文化只是文化中很小的一部分。
法律文化是一个多义概念,法学界对法律文化的界说也有多种。
一方面,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问题进入理论研究领域的历史较为短暂。
另一方面,文化概念本身也具有多义性、歧义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自然影响到它的子概念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
传统学说的总体。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法自然”与“自然法”:中西不同的法理观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理观念是“法自然,也就是效法自然,以自然的固有规律、真谛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则的观念,其基本内容有两个方面:第一“天人合一”、“人副天数”。
这个观念由来已久,它认为人就是自然的一部分,与大自然浑然一体,根本没有物我之分,天的法则即是人的法则,人生活在天的秩序之中,根本没有相对独立,只应“不识不知”地顺从“帝之则”,不应也不能凭借理性而自立法律;第二,“伦理”即“自然”。
在传统的中国人看来,自然的本质不是理性或自然理性,而是伦理,是宗法伦理,伦理就是人的本质,就是人的自然,就是人的本性。
中国人要法自然,就是要效法自然中所体现的伦理,法自然就是“法伦理”。
所谓“自然法观念”实际上只是“伦理法观念”。
西方法律文化的法理观念是“自然法”,它有两大核心内容自始至终贯穿其中:第一,“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划分。
第二,“理性”即“自然”。
对于自然法论者来说,理性就是自然:理性是人的自然,或者说自然的灵魂,自然的本质就是理性,是人性产生出自然法,自然法是人法,就是人道之法,就是理性法。
·“权利”与“义务”:中西不同的法本位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是对种种有关公共幸福事项的合理的安排,并由任何负有社会管理之责的人予以公布”;“法律是政治的
技术,是治理城市的原则,其内容是‘正义和尊敬’,是居民们‘友谊与和好的纽带’,是‘善良与公正之术’,”“法律确定权利、保护权利,而权利乃法律所确定所保护的利益”。
因此,权利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内容,保护权利是西方法律的一贯追求,实现正义是西方法律文化的最终目标。
法律在中国一直被统治阶级看作治理国家的一种工具,这种工具主义法律文化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在法律规范中过分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
·“正义”与“无讼”:两种不同的法律价值观
对正义的追求构成了一条贯穿西方法律文化的主线,也是我们认识西方法学家及其工作意义的指南。
柏拉图认为“正义应是一种人类品行和美德的道德原则,它体现为善和各守本分、各尽其职”。
而亚里斯多德不仅发展了正义的概念,而且还将法律与正义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他认为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在西方,大多数法学家都把正义视为法的目的和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
“无讼”,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观,它是与我国传统社会的家国同构或者说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密切相联的,这种结构导致了国政的原型实质上是家务,国法是家规的放大,国家内乱和国民争讼是家内不睦的延伸,因此,无讼就是家庭和睦,就是社会和谐,国家稳定。
正如孔子所说“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
这里,无讼就是不需要诉讼,引申为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所谓“刑措”,以达到社会无讼
之理想世界。
·中国的“以人治国”与西方的“以法治国”
在漫长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是以人治为国家机器运行杠杆的。
所谓人治,实际上是“君治”或君主操纵下的吏治,这是我国专制的历史传统所造成的。
人治有很大的偶然性,从中国的历史看,三代以来“君为圣明”者,只有汉武帝、汉光武、唐太宗等少数几个人而已,正因为如此,在封建中国长期的人治之下,昌世少,乱世多。
西方的法律文化则是以“天赋人权论”、“人民主权学说”、“三权分立”为基础的法治思想,法治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内容和治国的主要方法,同时法治思想是资产阶级法理学的基石。
法文化所反映出的中国“人”与西方“人”的差异
·人的本质
中西法文化差异所反映的中西文化中“人”的差异,首先在于对人的本质的看法。
中国法律文化重道德伦理,注重个人道德自律的基调反应了中国“人”的本质在于道德伦理性,中国的传统文化特别强调和重视个人的道德修养。
中国传统文化从“人与禽兽之不同”的角度提出对人本质的认识,认为人之为人,人不同于禽兽而居于万物之首,在于人有道德,懂得以敬重之心孝敬父母,能知礼尚义,重仁崇德。
西方法律上的“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的原则和重理性规则和个人权利,注重对人的监督与制约的基调反映了在西方文化中,对人本质的认识更多地带有理性成分。
·人性
中国重德治、人治与西方重法治的不同反映了中西方文化对人性善恶的认识差异。
在古人看来,个人修为、国家治理和社会安定的关键就在于人性之善是否得到发扬,人人修善则天下就能大治。
所以,高尚道德就成为个人的价值追求,成为协调一切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中国古代的法律也成为道德规则的直接表述。
“德治”理所当然地成为中国政治文化的特质,统治者注重对人们的道德教化,人们对政治的昌明也寄希望于统治者的“圣明”,政治制度中更强调执掌权力者本身的道德自律和修身养性,而忽视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促成了中国“人治”传统的形成。
西方的人性论,受到了基督教“原罪说”的影响。
人的一生必须时刻忏悔自己的行为。
宗教也对西方人的为人处事起了关键性的影响,人们在信念甲多以教义为人处世,服从并信仰上帝和教义。
这种服从和信仰后来成为西方崇尚和信仰法律之传统的重要文化渊源。
·人际关系
中西方不同的法律原则以及国民对法律感受的差异反应了中西方社会在处理人际关系的价值取向上也呈现不同。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道德成为人们的根本行为准则,道德讲究的是“义务”,要求个人为他人做些什么,人际关系便讲求“重义轻利”:“义”即道德义务,“利”为个人私利,人们应淡化、排斥个人利益要求,注重对他人的道德义务,百姓对法律也就没有亲近感,长久以来便形成了中国人疏远畏惧法律、厌恶诉讼的心理传统。
在西方,自苏格拉底提出“认识你自己”,便萌发了个人主义观念。
在这种文化熏陶
下,西方人在交往中毫不掩饰对私利的追求,并形成了强烈的权利意识,强调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私人财产权和人权的观念也就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法律成为人的生存、发展和尊严的基本保障,这便树立了西方人崇尚法律权威的意识,促成西方人亲法、爱法、守法并勇于诉讼的心理传统。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