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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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视角下中西商法发展的比较研究

法律文化视角下中西商法发展的比较研究
lw d v p n nesena dw se o nre 。a dii o tep rpcieo ea utr .T ercpoi e e ec In:e8 a e dome ti atr n etr cu t s n s rm ese t fl l l e h irct bt nt Ⅲ Ⅱfc s n i t f h v g c u e y we h r w l a he删釉功ec lw e eo metadtelgl utr srvae se t eyf m tekgls tso uiesb d hefr t no el 8t ri a d v lp n n h e a c uei c eldr p c vl r h l e i o a t u fb sns oy,t omai f a o cmme i w,ad tefu a c n ci a t ncmmeca d vlp n ,ec o cla ral n dl 0 h e e mp c o o ri eeo me t t. l Ke wod :kglcl r ,伽咖mec ,me h n ls,C mmeca lw y rs a ut e u re c r a t as o c ri a l
“ 民有私约 , 如律令 。[唐代 《 ”J 3 杂律》 规定 :诸买奴 “ 婢、 、 、 、 、 , 马 牛 驼 骡 驴 已过价 , 不立市券 , 过三 日笞
我国春秋 战国时期 就出现 了调整商业活动的
成文法律规定 , 战国晚期至秦朝封建商法的基本架 构生成 , 并在两汉时得到不断充实与强化 , 逐渐形
史道路。

有阻挡住晋商 以其辉煌 的商业 、 金融业绩在明清及
中国近代 史上 写下 了凝 重 的一 笔 。

中外古代证据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古代证据制度比较研究

论文题目:中外古代证据制度比较研究证据制度是司法制度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证据制度都是为维护一定的阶级统治服务的,所以,就阶级本质而言,有什么性质的社会,就有什么性质的证据制度。

如果以阶级性为依据,可以将证据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几种类型。

但在不同的审判模式下,即使是阶级性相同的国家,其证据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和轨迹也会有所不同。

一、外国证据制度(一)神示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它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曾普遍存在于亚欧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是神示证据制度中典型的神意表达方式。

1、原因:人类社会的发展,始终以生产力发展水平为标志并受其制约。

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一是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二是因为全民族的科学文化了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缺乏战胜自然的力量。

2、内容对神宣誓:对神宣誓是神示证据制度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即控告人、被告人以及证人都要对神盟誓以证明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

他们相信神的力量,确认宣誓具有法律效力。

对神宣誓的方法,在许多奴隶制国家以及欧洲封建制国家早期的法典中都有明确规定。

水审:水审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意,并以此判定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是否真实,或者被控人是否有罪。

水审又分为冷水审与沸水审两种方式。

火审:所谓火审,就是让被告人接受火或烧红的铁器的考验,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或被控人是否有罪。

火审与水审一样,都是比较重大的考验方法,一般用在大案、要案中。

决斗:将决斗的方法用于诉讼中,以判断当事人陈述是否真实、被告人是否有罪,是许多国家的习惯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决斗的证明方法也盛行于中民纪欧洲各国的诉讼中,它以双方当事人在决斗中的胜败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凡是在决斗中获胜的一方,便认为是神使得他取胜,因而他的陈述是真实的,或者他本人是无罪的;如果一方不敢决斗或者在决斗中失败,则认定他败诉,或者他是有罪的。

中西诉讼价值理念之比较——以“诉讼”的语义分析为视角

中西诉讼价值理念之比较——以“诉讼”的语义分析为视角

大司 寇》 中谓 “ 以两造 禁 民讼” 又谓 “ , 以剂 禁 民狱” “ 是指 , 讼”
“ 以财货 相告 者” “ 是指 “ 告 以罪 名者” ,狱” 相 。
在 我 国历史上 , 诉讼 ” “ 一词 最初 并不连 用 。 自东 汉起 , 一 实 生活 I , 在 { 一方面 , 】 司法者 以事 实为 依据 、 以法律 为准绳 , 明是 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前推进 的行 为的组合 体 , 程序 一旦 启动 , 就会发 生类似 于“ 多米诺
骨牌 效应 ” 具有程 序 上的不 可逆 性 。 欧洲 的一些 国家 , 讼一 , 在 诉
词 的原 始意义 是发展 和 向前 运动 的意思 , 是指一 个案件 的发 展过
P o e ue Po e dn s P i P ws i 德文 的 Po es 法文 的 Po 程 , rc d r、 rce ig 、 ut a ut 、 , rz s, r. 即从诉讼 案件 的提起 至法 庭审 理 、 决 的制作及 其 执行 的整 判
cs , 由拉 丁文 的 Poess 变而 来 , 最初 的含 义发展 、 e等 都 rcs 转 u 其 向
个运动 过程 , 多的侧 重于诉 讼程 序进 行 的阶段性 。 更 诉讼 程 序启

问题上指 出:人们 总把 司法机 关看成 公平 正义 的化 身 , 邪扶 正 “ 抑 的使者 ……司 法机关 办错案件 , 对人 们行 为的法律 性质作 出错 误 的评价 , 本来应 受法 律保 护 的却受 到 了制 裁 , 就会 大大 损 害社 这 会 主义 法制 的严肃 性 , 破坏 法制 本身 应有 的尊严 和 权威 。 ”在现
这个概 念沿 用至今 , 但其 所表达 的 内容却与 现代意 义上 的诉讼仍 法律 权威 的程序 正义 上 。 西方 , 讼被 理解 为 由一连 串不 断 向 在 诉

中_西_自然法_观念之比较

中_西_自然法_观念之比较

谐精神与协调一致。

关于正义的基本精神,西方也有学者中国电力教育2007年管理论丛与教育研究专刊中、西“自然法”观念之比较何晖*(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2206)摘 要:通过东西方法律思想在价值取向、基本准则、主要特征、与实在法的关系几个方面的比较,进而得出,中西 方的“自然法”观念,虽然存在诸多差异,但是作为实在法的评判标准与价值目标,对于各自国家实在法的发展,人们法 律文化观念的确立以及法律文化传统的形成都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关键词:东方;西方;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思想是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潮,它源 远流长,在西方历史上一直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儒家 伦理道德虽然在中国历史上几经沉落、演变,但其作为实 在法的价值标准这一地位,却未曾动摇。

可以根据自然法 概念的一般意义,将儒家伦理道德看作是中国的“自然 法”。

在这一基础之上,可以对中西方的“自然法”观念 进行比较。

本文仅就以下几点作一简略比较分析:(1)价值取向; (2)基本准则;(3)主要特征;(4)与实在法的关系。

一、价值取向在最高价值取向上,西方自然法思想视自然法和正义 为一体,以正义为追求的目标。

概括起来,西方自然法思 想的最高价值取向——正义包括各得其所,平等以及公共 福利等诸项具体价值目标。

中国的儒家伦理道德以和谐作 为最高价值理想。

它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人与自然之 间的和谐,人们的行为应该与自然秩序协调—致;二是人 与人之间的和谐,在社会交往关系中,最应该讲究的是和 [1]认为是一种和谐的人际关系,其目的在于促进人们之间的 理解、合作和交流,但这种认识是到现代才提出来的,并 不包含在西方自然法观念所追求的正义价值目标中。

而中 国古代也有正义一词,指仁义、礼义,简约为“义”,与 西方的正义虽然相通却难以吻合。

二、基本准则西方古典自然法论者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或认为理 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理性的自然法一开始就不带任何一家 的色彩.它是宇宙法则的延伸,虽然它在物质的世界之上 又加上了人类的道德世界,其原则却始终保持着单一和纯 净的特征。

中美法律差异家暴案例(3篇)

中美法律差异家暴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都在努力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打击家暴行为。

中美两国在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处理家暴案件时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本文将通过对中美两国家暴案例的比较分析,探讨中美法律差异对家暴案件的影响。

二、案例背景案例一:美国某市,妻子阿曼达在遭受丈夫连续家暴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禁止令。

案例二:中国某市,妻子李梅在与丈夫发生争执后,遭受丈夫殴打,报警后,警方介入调查,李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中美法律差异1. 定义差异美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较为广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

而中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较为狭隘,主要指身体暴力。

2. 案件管辖美国法院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可以在任何法院提起诉讼。

而中国法院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一般要求原告在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 禁止令制度美国法律设有禁止令制度,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发布禁止令,禁止其与原告接触或进入原告住所。

而中国法律没有禁止令制度,但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被告进行限制。

4. 证据要求美国法律对家暴案件的证据要求较为宽松,包括证人证言、医疗记录、报警记录等。

而中国法律对家暴案件的证据要求较为严格,要求原告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家暴事实。

5. 离婚诉讼美国法律在离婚诉讼中,对家暴案件给予特殊关注,法院会根据家暴情况,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或判决。

而中国法律在离婚诉讼中,虽然对家暴案件给予关注,但并未将其作为离婚案件的主要考量因素。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分析在美国,阿曼达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禁止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家暴情况,对被告进行制裁。

同时,阿曼达可以寻求社会救助,如心理咨询、庇护所等。

2. 案例二分析在中国,李梅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不会给予家暴案件过多的关注。

李梅在诉讼过程中,可能面临取证困难、赔偿难以落实等问题。

中国传统诉讼观念探析——从比较法律文化的角度思考

中国传统诉讼观念探析——从比较法律文化的角度思考
明 。 治作 为一 种 文 化 现象 , 有 地 方 性 和语 境 法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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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在 法治 现 代化 的过 程 中 , 由于 中 国具 有 自身 的文 化价 值传 统 , 仅仅 是移 植 西 方 的 法治 思 想 和 法 律制 度 。 然影 响法 治建 设 的实 践效 果 。笔 者 必 试 图从 比较 法 律文 化 的角 度 。 析 我 国公 民传 统 分 诉 讼 观念 的形 成原 因 , 剖析 我 国公 民现有诉 讼 来 观 念 的深层 心理 因素 ,了解 中国传统 的诉 讼 法 律
1 6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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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 氏兄弟 为争 家 财 而相讼 ,陆 陇 在 断案 之 前 , 令
兄 弟 两人互 呼 ,此 唤弟弟 ,彼 唤 哥 哥 ” “ “ , 未及 五 十声 , 已各泪 下沾襟 , 自愿 息讼 ” [ 些 官吏 甚至 。2 ] 有 认 为 诉讼 是 教化 不 足和 政绩 不 良之 表现 , 以 为 引 耻 。如鲁 恭拜 中牟令 , 以德化 为 理 , 任 刑 罚 。 专 不
的价 值取 向 自然表 现 为“ 无讼 ” 。 随 着 中 国古 代 法律 的儒 家 化 , 家 对人 性 的 儒 设 定 为 “ 本 善 ” 不 假 外求 , 在 于 内省 , 性 , 而 通过 道 德教 化使 人 心 向善 , 既无恶 的动 机 , 罪 也不 可 能 犯 发生 , 罚便无 存 在之 必要 , 刑 最后 达 到 “ 讼 ” 无 之归
天. 天法道 , 道法 自然 。” 出“ 之道 , 提 天 利而 不害 。 圣 人之 道 ,为 而 不 争 ” ,即有 利 于 万 物 而无 所 迫
种 途径 输 入 中 国 , 遇到 强烈 的传 统 文化 和 价 值 但 观 念 的 抵抗 ,百年 来 的 宪 政 与 法 治 建 设 已经 证

解析法律文化比较与法律翻译

解析法律文化比较与法律翻译

中国文化 中有着何等重要 的地位
为最高的司法标准。而在这种法律文化的背景下,便会是翻译失去
西方的法律文化所遵从的理念则是 自然法,该理念 由两大核心 应有的参照物 ,从而导致翻译 出现困难 例如 ,西方国家 ̄judicial
贯穿始终。其一是西方文化强调人应当征服 自然 ,并在不断改造 自 independence(司法独立)、system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into
人一直一来都是靠海吃饭 的,西方文明起源于希腊群岛,这就相当于 翻译成legal system显然是不准确和 除当的。四
的文学翻译手法来进行,这样才能使一问你更加准确。
(二 )法本位 不同
(三 )中西方法律文化中的间接对 应及翻译技巧
法 的核心是权 利和义务 ,其也是法学的中心范畴 ,一般情况下 ,
所谓 的间接对应具体是指在法律翻译实践中,某一个概念的内
法 律生 活中的所有 问题全部都 可 以归结 为权利和义 务方面 的问 涵与外延未必相吻合 ,但两者之间却存在一定 的相似值 。例如 ,对权
中的一部分 ,与整个大 自然浑然一体 ,并不存在你我之分,简单来讲 具。然而 ,西方国家遵从的人治与中国的人治却也在某些方面上有
人与 自然是不能分割的整体 ,是和谐统一的并非相互对立的。人们 着相通之处 ,中西方国家基本上都是以人性论作为治国依据,两者都
生活在 天的秩序 当中,天 的法则便是人们应 当遵守的法则 ,人们没 比较重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他们全都认为法律应当符合道德
然中获得生存和发展 ,这 与中国文化倡导的人应当从属于 自然完全 legislative,executive and judiciai div/sion( ̄-权独立)以及p ty of

中美婚姻法律比较

中美婚姻法律比较

中美婚姻法律比较婚姻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之一,在不同的国家和文化背景下,婚姻法律也会有所不同。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家之一,其婚姻法律的比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离婚、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对中美两国的婚姻法律进行比较与分析。

一、离婚离婚是婚姻关系的解除,在中美两国的婚姻法中,离婚的方式和程序有所差异。

首先,在中国,婚姻法规定了七种离婚形式,包括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冷静期离婚等。

其中,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生效的离婚方式,冷静期离婚是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经过3个月的冷静期后,如果双方仍然坚持离婚,可以办理离婚手续。

与此不同,美国的离婚程序则更为简化和便捷。

在美国,大多数州采用了“无错离婚”制度,即任何一方可以申请离婚,无需提供过错原因。

此外,美国还普遍采用“双方同意离婚”的方式,只需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提交给法庭,即可办理离婚手续。

二、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离婚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中美两国婚姻法律的比较焦点。

在中国,根据《婚姻法》,夫妻在离婚后可协商财产归属,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将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通常情况下,共同财产将按照夫妻债务、收入、财产来源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而夫妻个人财产则归各自所有。

相较之下,美国的财产分割则更为复杂。

美国采用的是“加州制”,即所得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在婚姻中是由哪一方取得。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就财产归属事宜达成协议,如果协商不成,法庭将根据州内的财产分割规则进行判决。

通常情况下,公平分割原则被普遍采用。

三、子女抚养子女抚养是婚姻破裂后必须面对的问题,中美两国的婚姻法律对于子女抚养也有所规定。

在中国,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就孩子的抚养、教育等事宜达成协议,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将做出判决。

通常情况下,中国法院更偏向于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给母亲,并要求父亲支付子女抚养费。

而在美国,子女抚养问题则更加注重双方的共同责任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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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分析作者:刘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3期摘要法律文化是对法律实践的客观反映。

由于中西方的历史条件及物质生产方式不同,体现的法律实践就有所不同,因此,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在文化全球化的必然发展趋势中,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不断发生冲突与交融。

本文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进行分析研究,从法的本位、法的学术传统、法的精神三个方面对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阐述,促进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发展。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的本位法治作者简介:刘杰,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005-02法律文化有多种含义,一般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以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为基础,国家政权所创建设立的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由于历史背景和社会发展不同,造成了中西方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中西方的法律文化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 ,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从法的本位来说,中国古代法是部族集团本位法,后期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

春秋战国之后,具有血缘关系的宗法家族统治的局面被打破了,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

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

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作为中国法律传统的集团本位,产生于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它适应于中国社会的需要,平衡了社会的发展,世界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威格摩尔说过:“中国人作为一个民族之所以能够顽强地生存下来,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它们强有力的宗族和家庭组织。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通过塞维阿·塔里阿改革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作为农业罗马社会的产物,家本位的法律填补了这个空缺,家本位法表现为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至上及夫权主义。

罗马不断对外扩张,由于社会性质的转变,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取代了家本位法,表现为罗马万民法的产生和发展,其意义“是在于它对‘个人’的重视,它对人类所作的伟大的贡献,就在于它把个人从古代社会的权威中解放出来。

” 罗马的个人主义法律观是现代西方法律个人本位的思想渊源。

日耳曼人建立国家以后,所设立的日耳曼法是以氏族集团为本位的法,同时其制度法又以上帝的意志为指导,即上帝本位。

文艺复兴通过古典自然法学说提倡反神权的个人本位法,批判神本位的法律思想。

人权开始取代神权成为自然法的基础,思想家们认为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是上帝赐予的,是不可剥夺的,这种思想使得西方的个人本位法有了重大发展。

个人本位法从其本质上说是权利本位法,注重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强调个人利益。

二、法的学术传统不同法的学术作为人们对法的经验和理性的概括总结,表现为不同的类型。

中国传统的法律学术是“律学”而不是“法学”。

中国的法只是作为由国家制定认可的成文法出现,而没有独立的法学家从理性的角度用学说及判例来支持的法律现象,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是在清末才从西方引入的。

中国传统的法律学术是对制定法进行讲解、注释,即为“律学”,而不是对学理的探究。

中国的律学传统缺少那些不受实在法约束的法学家以自己的学说去创设的法学理论及其体系。

律学的根本特征是对制定法的文字和逻辑进行阐释,而不去探究学理,缺少百家争鸣、流派纷呈的情形,表现出明显的重“术”轻“学”的特点。

在封建体制下,皇权专制和中央集权逐渐走向极端,不具备“法学”学术发展的条件。

中国律学传统缺乏普遍正义和个体权利内涵,并且缺少了逻辑学在法律知识体系构造中的作用。

法学学术的形成需要很多的社会条件、文化条件、政治条件及经济条件。

首先,要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着正义与个体权利的法律观念,而传统中国的法律观念是以秩序、义务和控制为核心的。

另外,还必须存在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中,真正的思想言论自由几乎是不存在的。

在政治层面,要具有民主性的政治背景。

因为民主与法治是分不开的,专制社会不会重视法律学术,法律学术只会成为维护统治秩序的附属工具。

在经济层面,法学要求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因为民主政治是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政治形态,没有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就不会有高度发达的民主政治。

在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条件下,法学很难发展起来。

西方的法学十分发达,从罗马法学开始至今形成了众多的法学流派、名家。

例如,近代以来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其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实证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为奥斯汀;纯粹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为凯尔森,等等。

西方法学所涉及的范围广泛,其理论博大精深。

在西方的文明史中,受到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影响,西方的法律观念是以正义和权利为核心的,促进了法学的传统和发展,并且西方的学术自由,学术独立的传统也推动和保障了法学的发展进步,在西方法学家的眼里,法不仅仅是控制社会的工具,而是与社会发展及社会主体的行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与中国传统的律学不同,西方法学具有极强的批判性,包括对制度的批判和对法学本身的批判,在批判中,社会制度得到了改进,法学理论的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种建设性的批判对西方的法治进程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法律发展起着各自不同的影响,借用西方学者的话说,在过去的二千年里,它制造出来一套规范行为的规则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使人们能和谐地生存。

三、法的精神不同法的精神最本质的表现为人治与法治。

人治是对“为政在人”和“贤人政治”这种理想的治国理念的概括,人治的前提是社会上存在着为政治所需的德行兼备的贤者,其在理论上是虚幻的,是对现实统治的美化。

统治者的统治行为具有随意性,因此,人治必然会向独裁暴政转化。

中国数千年的人治统治形成了深厚的人治传统和官本位的特权等级观念。

法治来源于西方的法律文化,亚里士多德曾给“法治”下过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 法治的基础是民主政治,并且与宪政有密切的联系,没有宪政就没有法治。

法治是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目的的,法律高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

对于传统中国法的人治精神,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分析。

首先,从立法权方面进行分析,中国自古是皇权至上,没有独立于皇权之外的立法权,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反映的是皇帝及其所代表的统治集团的意志。

另外,从司法权和行政权进行分析。

在中国没有独立的司法权,司法与行政是合一的,皇权就是最高的行政权。

从皇权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体现出了传统中国法的人治精神。

传统中国并没有分权,皇权控制着立法、司法及行政,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体现着皇权的意志。

在封建君主专制的制度之下,随着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传统中国人治的趋势也随之加强,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统治国家的权利,这种权利超越了一切法律。

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法治的重要标志是一切国家机关都要服从于法律,受法律的制约。

无论权力的行使者是谁,在没有控制的情况下,权力都是具有破坏性的,通过对权力本质的这种认识,西方的法治精神就应运而生了。

在专制的社会中,如果没有限制权力,人权会遭到践踏,想要维护人权,就必须改革当前的权力结构,废除专制的方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由此所引出的法律制度或者说治理模式就是法治。

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中最著名的改革权力结构的方案就是“三权分立”,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这种方案有利于保障人权,实现法治。

西方法治的实践有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两种法治模式,在这两种法治模式中主要贯彻着以下三个原则:第一,人权神圣原则。

西方法治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都规定了对人权的保护,人权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

第二,法律至上原则。

这是法治的最基本的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第三,分权与制衡原则。

分权制衡的体制是实现法治的基本保障,没有分权与制衡就没有民主法治。

西方法治的物质基础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法治社会的文化基础是产生于商品经济的社会契约观念、自由平等观念、主体意识及权利意识等。

法治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促进了西方社会的现代化。

随着文化全球化的发展,中西方的法律文化也在不断的发生交流和碰撞。

二十世纪以来,中国移植了大量的西方法律文化,在移植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冲突,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就要对中西方的法律文化进行分析研究,了解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

我们在移植西方的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我国的本土因素,在处理外来的法律文化和传统的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法律的基本原则方面,必须做到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促进社会的民主、自由和平等。

其次,在借鉴西方法律文化及制度的同时,要注意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性,尽量做到将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结合起来。

通过比较分析,找到更适合中国法律发展的框架,吸收借鉴西方法律文化中的经验和制度,根据中国法律自身的特点,进行法律改革,构建适应社会发展的现代化法律文化,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

注释:范忠信认为,传统中国本位用“家族本位”更确切,张中秋认为“集团本位”更能体现中国法律本位的内容与变迁。

[英]梅因.古代法.出版信息不详.第73页,第146页.[美]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页.[美]沃克编.牛津法律大辞典.第544页.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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