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论文: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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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一)[1]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一)[1]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一)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精神文明,是精神文化中最为深刻的价值观念、精神和体系。

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导致中西法律文化各自体现着自己独有的特质。

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制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当前,我们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就必须要有现代法制;建立现代法制,就应该大力借鉴西方先进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果;而在借鉴、吸收过程中,必须要深入了解法律文化的实质内涵,全面认清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性质,探寻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

因为,这对于促进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及其基本内涵(一)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

在探究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来弄清什么是法律文化。

实际上,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律文化,最早是在1969年美国法学家拉伦茨·弗里德曼发表的一篇题为《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文章中提出。

从那时起,法律文化概念才逐渐为美国和其它地区的学者所接受。

我国引进法律文化概念并展开研究讨论,则是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从现有资料显示,法律文化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和研究课题,在我国大陆最早出现在《法学译丛》1985年第1期上,该期刊登了我国比较法学家潘汉典教授翻译的美国匹兹堡大学法学教授李•S.温伯格和朱迪思•W.温伯格合写的《论美国的法律文化》一文,这表明我国法学界从此对法律文化问题开始关注。

而在我国学者中,将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法学概念和法学理论问题进行专题阐述的,则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授孙国华教授,他在1985年所写的《法学基础理论》一书,首次对法律文化进行了阐述。

自此之后,法律文化问题成为我国法学界重视和关注的一个课题,先后有学者发表研究论文和专著研究法律文化,虽然这些论著研究角度和方向不尽相同,但大都谈及了对法律文化概念、含义的理解。

(二)对法律文化概念的不同理解和阐述。

应该说,人们在理解和使用法律文化这一概念时,分歧还是很大的。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源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别。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封建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法制的演进过程。

而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古代朝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厚。

西方法律文化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中华法律文化更强调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权威性、官僚主义、立法为主,重视法典体系和纠纷解决程序。

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既有国家权威性,也有家庭、部族、社会集体等权威性,重视宗法纲常和司法裁判的作用。

第三,法律原则。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倡导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西方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

与此相对,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注重家族、群体、社会稳定的利益。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关系观念也更加突出,注重维护社会和谐和道德秩序。

第四,法律效力。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权威较高,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度较高。

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由于儒家传统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对法律的服从度也稍显不足。

这导致中国社会中存在大规模的违法现象和执行问题。

第五,司法独立性。

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得到高度重视。

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裁判权,与政治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

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较弱。

法官在审判中面临来自党和政府的压力,司法决策受到一定的干预。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起源和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司法独立性等方面。

了解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跨文化交流。

论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论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摘要: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长期作用形成的,有着极强的民族性,而形成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有很大的差异,导致了中西方法律文化在立法形式、司法体制、法律理念上的不同,而探讨这些不同及其原因,对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有很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文化;宗法等级;法律信仰英国著名的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其著作《原始文化》中对文化下了这样的定义“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而言,乃是这样一个复杂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所有其他作为社会一员的人习得的能力和习惯”。

从这个定义中不难看出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是包含在文化这个复杂整体中的一部分。

可以这样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观念、思想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并相应地表现为一种普遍、持续和较为稳定的支撑法律实际运行的法律思维与法律行为的方式”。

由于中西方在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价值取向等方面的不同,使得中西法律文化之间存有很大的差异。

这种文化传统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中西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

这些差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中西方法律文化立法形式的差异中国的君主立法。

在中国古代法权渊源出于君主,即君主独揽立法权,以言代法,君主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力。

从战国李悝编《法经》到清朝编《大清律例》都不能也不敢限制君主的权力。

故很多法典中都注明了“臣等奉敕撰”的字样。

编成文法的直接目的“除了镇压百姓之外,也就在于维护君主的权威”[3](p129)。

此外,历代立法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典,还包括君主的命令。

如制、诏、敕等形式,皇帝在成文法之外发布这些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司法官吏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西方的大众立法。

在西方的法制史上由于对神灵的崇拜并没有衍变成神的人格化,所以没有产生像中国那样被神化了的集权君主。

无论是古希腊罗马的法律,还是近代资产阶级宪法,都没有公开宣布法权渊源出自君主.所以西方的立法至少在形式上是大众制定的。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浅谈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浅谈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文化》课程考核论文论文题目浅谈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学生姓名朱东楠学号 1351201251551 专业土木工程所在分校大渡口分校指导教师(签名)课程论文考核成绩重庆广播电视大学2014 年 5月 12 日浅谈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摘要:百年来中西法律文化一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认真探寻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方面,理解中西法律文化冲突,对于我们能否成功地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文化、差异、启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

文化是一种对社会生活的构想,它对生活于其中的个体行为起到潜在的和实际的引导作用。

法律文化是一种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与观念。

要比较两种文化之间的差异,但从表面的、浅层的现象出发是不够的,要深入到各自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念之中,并对其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进行探究。

中西方在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和价值取向等方面不同,中西法律文化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认真理解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奠定良好的理论学习基础。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一)法的本位不同。

法的本位是指,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中国法律是集体本位,西方法律为个人本位。

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中国法律日益集团化,走上了一条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其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之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教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进行。

儿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和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西方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比较

西方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比较

西方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比较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交流和互动越来越频繁。

法律作为国家管理的基石,其文化背景的差异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比较中,更为突出。

本文将通过对比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来探讨其背后的历史和文化根源以及如何对现代社会产生影响。

首先,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最大的不同在于文化背景。

西方法律始于古希腊和罗马文化,受到天主教教义和基督教传统的影响,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规范性。

相比之下,中国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和战国时期的儒家经典,强调法律的变通性,以人为本,侧重社会秩序的维护,并非依赖法律本身的制约能力。

因此,两种法律体系的基础意识、价值观念以及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体系都有很大的不同。

其次,对法律规范的认识和遵循也存在差异。

在西方法律中,法律规范是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典来确立的,这些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

而在中国法律中,人们更倾向于通过团体伦理观念和社会惯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因而在非正式的社会交往中,中国人更看重交情和人情,容易忽略法律的权威和执行力。

这种与法律规范遵循相关的心理差异是文化背景差异造成的必然现象。

接着,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在诉讼和制裁机制上的差异也需要指出。

在西方法律国家中,诉讼机制是公开透明的,各方都有权通过法庭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而在中国法律中,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诉讼机制都是低效的或者被上层指挥控制的,给人们留下了对司法的不信任。

同时,受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人更倾向于通过谈判和调解来避免诉讼和制裁,透过观察象HCY等电影及影视作品,得知中国的由权威部门直接干预案件的情形有时仍然存在,因此,法律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和地位相对较差。

最后,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还体现在处理犯罪、刑事司法和人权保护等方面。

在西方法律中,犯罪行为和刑事司法都是以罪行为中心展开的,受到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细致调查和审判。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三)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三)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三)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三)(四)中西法律文化在程序正义认识上也存在差异。

程序正义在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上是找不到影子的。

我国古代诸法合体,诉讼法律极不发达,程序正义是无从谈起的。

直到近些年来,程序正义的观念才被引入到我国的法律文化之中。

在我国司法的演进过程中,过于注重实体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的作用及其自身价值,重实体,轻程序。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造成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从而影响了结果实现实质的正义。

西方法律文化不同于中国法律文化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体现了西方的程序正义理念。

它注重达到目的或者产生正当结果的过程、手段和方式。

在现代,程序正义已经有了非常广泛的含义,它不仅仅是指程序本身的完备性,同时还指司法活动与国家其他活动的隔离,以及法官对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的认可,对“客观事实”的舍弃等等。

程序正义的好处是,把复杂的查明事实的活动变成一个可以预期的既定程序,由法官和诉讼参与人进入程序,共同查找法律事实,并由法官作出判决。

程序正义要求关闭感官,以理性的态度追寻正义。

(五)中西法律文化的本质属性存在着显著差异。

从法律文化的本质属性来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而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

我们知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即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即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

客观地说,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往往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

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

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还存在刑事民法化现象,而近代以来,公法有了很大发展并且逐渐出现私法化的现象。

(六)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还突出体现在伦理性和宗教性上。

伦理化与宗教性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最具对极性的差异。

研究中国法制史可以看到,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贯穿于法律的变化和发展之中。

中西差异法律文化论文

中西差异法律文化论文

中西差异法律文化论文1个人主义与家族主义金属农具的出现,文字的出现,城乡分离,地缘政治代替血缘政治。

西方学者认为这四种情形的出现乃是国家形成最为主要的标志,但是按照这种观点,中国古代国家根本就没有形成,因为第四种因素,中国古代地缘关系从没有代替血缘关系而成为主流,仅从这个方面就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起源上就选择了与西方法律文化相异的的道路。

西方法价值从起源上便重视的是个人独立和个人价值的实现,其间又经过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更增强化了法律和国家存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利益和个人价值的实现的观念。

“英美法,尤其是美国法律思想的独特之处在于个人主义的极端性,对个人利益和财产采取的不妥协态度而成为法理学的焦点”。

可以说西方法律制度涉及的最终目的在于保证个人权力和自由的实现。

而古代中国,从国家的起源上看,血缘关系一直没有瓦解,乃至到周时期,周公制礼,家天下体制的确立、巩固和增强,血缘宗法观念也随之成为官方的统治思想,家族成为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而非独立的个人。

个人在社会中从属于家庭,个人权利从属于父权,尊亲长不仅对于财产、婚约等权利有干涉权,甚至对于卑幼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而国家的法律也确认和保护在此种宗法观念下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结构。

可以说中国宗法家族主义观念的形成对于中国法文化具有极其长远的影响。

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西方个人主义同中国传统的宗法家族主义的冲突是极为明显的,典型体现在清末修律中法理派同守旧派的论战,一方面西方法律主张个人的独立和自由,而中国传统却主张家族的伦理,强调亲亲、尊尊。

这两种法价值的冲突才导致《大清新刑律》这样的“四不像”,一方面《大清新刑律》按照西方的体例和原则进行编纂,但另一方面又在《大清新刑律》后又附有伦理性极强的《暂行章程》。

2长幼尊卑观念和平等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当今各国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并且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不允许任何人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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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论文: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探析摘要:法律文化是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

它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是与整个文化具有有机联系的有血有肉的习惯,而不是某个社会可以选择或购买因而不具有任何特定社会遗传标志的中性人造品。

法律文化是法治的支撑,中国和西方由于在国家的起源方式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导致了中西法律文化传统具有诸多差异。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比较和探究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这种差异,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治;法律价值中一、法律文化的概念法律文化既是一门新的法学理论,同时也是一个新的法学概念。

如何理解这个概念,各国学者众说纷纭。

其见解不一而足。

1969年,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法律与社会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文章,首次提出了“法律文化”这个概念。

他认为“法律文化是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

”弗里德曼将法律文化界定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在他看来法律文化是与整个文化具有有机联系的有血有肉的习惯,而不是某个社会可以选择或购买因而不具有任何特定社会遗传标志的中性人造品。

所以,每个国家都有其各自与众不同的法律文化。

没有两种法律文化完全相同,正如没有两个社会政治、社会结构和一般文化完全相同。

虽然“法律文化”这个概念后来为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学者所接受,但在对“法律文化”的定义上却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美国的另一位法学家梅里曼使用了与法律文化极其相似的概念——法律传统,即关于法律的性质、关于法律在社会与政治体中的地位、关于法律制度的专有组织和应用以及关于法律实际或应该被如何制定、适用、研究、完善及教授的一整套植根深远、并为历史条件所制约的观念。

法律传统将法律制度与它只是其中一部分的文化联系起来。

他认为法律文化是凝结在法律制度中的文化因素,是传递行为传统的重要工具,起着联系个体意愿和法律制度并使其发挥功效额定纽带作用。

前苏联法学家阿列克谢耶夫则认为“法律文化是一种特殊的精神财富。

它表现在法的调整素质。

积累起来的法的价值以及法和法律技术中。

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精神文明。

”叫也并没有对法律文化做具体描述,只是指出了法律文化是一种表现在与法有关的一系列事物之中的精神财富,把法律文化与对法的价值的描述,和法律价值的存在与发展联系起来。

所以说,要想给“法律文化”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是很难的。

既然法律文化是一种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文化景象,人们就有理由从各个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去分辨它、理解它,用来说明自己想要说明的问题。

在本文中,对于法律文化,我们用以指法律意识领域,即一般意义的法律文化观,不涉及属于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方面的内容,仅限于一个国家或民族受到历史条件制约的人们对法的性质、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其他法律现象的看法和评价,是渗透到法律生活当中的思想传统、思维模式。

二、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的外显中国传统文化是指在中国几千年传统农业文明中占主导地位的以“天人合一”和伦理中心主义为本质特征的经验主义和自然主义文化。

西方传统文化是商业文明条件下自由自觉的理性文化。

中西文化传统的不同,决定了中西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

中国的传统社会主要依“礼”和依“习惯”而治,国家制定的法律与民众的生活经验脱离,法律只是人治的辅助工具。

西方有着悠久的法治文化传统,法治思想已经成为西方政治法律文化的核心思想。

并与西方社会发展休戚相关。

分别支撑人治与法治传统的中西法律文化有诸多的差异,我们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概括。

1.“权力至上”传统与“法律至上”原则。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道德的内在超越,法律只是一种辅助德礼之所不及的工具。

如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主张施政要以道德教化为主,以刑法为辅。

《唐律疏议》首篇开宗明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以商鞅和韩非为代表的法家,虽强调“缘法而治”,但是,在法家思想里,法律仅仅是控制臣民的一种手段。

可见,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

“君权”大于“法”。

“法”自君出,主要作用表现在刑法领域,成为暴力维护“礼”所代表的道德伦常等级秩序的手段。

法律成为统治者治民驭民的工具。

缺乏自然法的超验批判,不能拥有神圣性和权威性地位,没有走进人心,贴近社会。

相反,民众对国家法之外的所谓习惯、民俗、伦理、道德等更感兴趣,更有所偏好和亲近。

中国基层社会是乡土性的,“天高皇帝远”,作为治民驭民工具的法律远离熟人社会的日常生活,农耕文明的“乡土社会”实行“礼治秩序”、“长老统治”。

“这样的社会里。

法律是用不上的,社会秩序主要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乡民对于社区中规矩的熟悉和他们服腐于传统的习惯来保证”。

老人权威、族权的外演和推之极至便是皇权独尊,至高无上。

家长式等级制的政治权力垄断整个社会,模铸了中国人对世俗政治权力的极端神化和超常崇拜。

积淀而形成了“权大于法”、权力就是真理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传统。

自古代希腊罗马以降,西方人一直深受自然法观念的影响。

相信法由上帝或理性创造的,是上帝或自然的某种更高级命令在人间的体现,人既由上帝创造,就必须服从上帝所立之法,因此,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法从某种意义上就代表着对上帝的信仰,而不只是一种外在的工具。

人只是发现法律而不是创制法律。

宗教信仰在西方价值系统中的神圣性和崇高性。

确立并且巩固了法的神圣与权威。

这一切,都是法律成为“统治者”、法律拥有正义和获得“至高无上”地位所必须的价值基础和文化来源,使后来的法治与宪政的发展成为可能。

2.人治的特殊性、等级性精神与法治的普遍性、平等性原则。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儒家的“礼”或礼教伦理维系的社会,“礼”的基本精神就是《礼记·大传》所云:“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

”由此可见,“礼”特别强调等差,强调差别,用《荀子·富国》的话说:“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序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因此,儒家强调特殊性原则的“礼”,讲究私人关系、主张家庭伦理等级、强调道德标准内外有别的道德价值和伦理规范的二元化特质与“法治”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强调法律平等适用于任何人的理念全然不同。

西方从来没有建立过像中国古代那样严密的伦常观念基础。

而是较多地把犯罪置于现实的社会危害性的因素上。

以侵犯家庭、亲属的犯罪为例,西方传统法律固然有子女虐待父母罪,但同时还有父母虐待子女罪,亲属间的犯罪是双向的。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主体间订立的契约,在契约关系中,各主体享有充分的选择自由,一旦同其他个体建立契约关系后,彼此的权利义务非常明确。

并因此受到相互制约。

显然,契约型社会关系就比较适合现代法治的精确和非人格化特征。

3.法律的工具性取向与人权、自由原则。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无论是主张“缘法而治”的法家理论还是儒家法律文化传统。

在理论上都以尊君、卑臣和愚民为前提。

以维护家天下的专制统治、为专制君主服务为目的,不承认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从《秦律》到《大清律例》,数千年来官方制定和颁布的全部法律规程,都以惩罚、镇压和恐怖的严刑峻法特征,以义务性、压制型法而非权利性、救济型法为主要导向。

古代西方文明的正义观念中包含个人权利的思想。

即视个人权利为正当的、合理的。

个人权利实质上是个人自由本性在法律上的体现,因此,古代西方文明的正义观念中蕴涵着人类自由本性的因子。

权利论与契约论结合。

充分表达了一种个体的而非群体的观念。

这种个人主义观念既与西方宗教改革运动中新教精神相契合,更是整个西方文化自近代以来的主导观念,它充分倡扬了个体的地位、尊严、权利、价值和自由,符合现代“法治”理论所体现的人道、自由、平等和博爱等人本主义观念。

三、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原因分析1.从国家起源的方式比较。

中国的国家雏形,是以家族为根基并通过氏族间的战争来完成的,法不是对权利和义务的协调与分配,而是执行镇压职能。

西方国家是在打破血缘家族关系之后形成的。

并且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斗争和妥协的结果,因此法在一开始就是为了协调、分配权利和义务。

中国是在氏族社会没有充分解体时进入文明社会的,因此中国的国家起源方式。

就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国家是以氏族的血缘家族关系为基础而产生的。

家族是国家赖以生存的基础。

国家又不断强化家族,形成稳固的宗法家长制,家族内部家长制的统治和家族的内聚力,不但是家族兴旺的依据,也是国家统治的前提;二是国家的雏形是通过氏族间的战争来完成的。

在一个部落对另一个部落的讨伐过程中,胜利者逐渐成为国家统治者,并以国家的名义发号施令,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强加给被征服者,即所谓“三战然后得其志”。

这样一来,也就自然产生了一个结果,即我们传统的法律,从一开始就不是建立在权利和义务相互统一的观念基础上的。

说明传统中国的法律,从一开始就是专事镇压的,法与“刑”同义,而不是对权利和义务的协调与分配。

西方以雅典为代表的国家起源方式,与中国恰恰不同。

雅典是在打破氏族的血缘家族关系之后,以居住地和财产划分阶级而后形成国家的,因此家族相对来说,远没有中国那样重要。

另外,在西方国家形成的过程中。

虽然也有大量民族之间的征战讨伐,但总的来说,国家形成主要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激烈斗争和不断妥协的结果。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欧洲国家最初是在炸毁了旧的血族制度后。

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的,并且国家的产生是因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

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

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

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西方的这种国家起源方式。

一开始就孕育着权利和义务的观念。

并发展为用法律来分配权利和义务,以协调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

借以建立起国家的“秩序”。

这样的法律虽然也具有镇压职能。

但同时也是确认和保护自由民的权利的重要手段。

2.从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比较。

法律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反映和适应物。

是随着经济的需要产生并发展的。

在古希腊、古罗马国家。

手工业相当发达,商品交换相当频繁,出现了商人阶层和商业城市。

这时商业利益对罗马举足轻重,以至影响国家政策。

适应市场的需要,罗马的法律发展很快,多样化的贸易关系促进了契约法的逐渐完善。

恩格斯曾指出;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

商品经济本身就孕育着自由、平等的理念。

它为高扬个人价值提供了经济上的基础,而罗马法的一些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如市场主体地位平等、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和契约自由、公平交易和有偿互利、诚实信用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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