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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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增府[2001]13号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增府[2001]13号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正文:----------------------------------------------------------------------------------------------------------------------------------------------------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增府[2001]13号)各镇政府、沙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增城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业经第十一届57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一年四月十日增城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规划法〉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增城市中心城区、各镇(街)规划区和国道、省道、地方公路两旁控制区及其它重要地区。

第三条增城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增城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市城监大队)是实施城规划的监察机构。

市规划局和市城监大队依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各镇(街)政(办事处)及其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市规划局和市城监大队可在其法定权限委托各镇(街)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查处辖区内的违法建设。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违法建设是:(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室外维修、搭建等);上述室外维修是指在建筑物外部新开窗户,突出墙面安装外凸防盗网和加设雨篷等致建筑物外观发生改变的维修。

建筑退让红线的规定

建筑退让红线的规定

建筑退让红线的规定
《建筑物退让红线的规定》
建筑物退让红线是指建筑物可以在红线范围内建造,但不能超出红线范围,在红线范围内建造的建筑物都应该遵守一定的规定。

首先,在建造建筑物时,应该尊重现有的地形地貌,不要破坏原有的自然环境,特别是不要把红线范围内的水体、森林、草地等涉及到建筑物中。

其次,建筑物应该符合环保要求,可以采用绿色建筑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建筑物应该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在建筑物的设计、建造过程中要注意安全,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

此外,在建筑物的建设过程中,应该加强管理,遵守当地的建筑规范,不能有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同时,建设者应该在红线范围内完成建设任务,不得超出红线范围。

总之,建筑物退让红线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当地的建筑环境,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提高建筑物的环保程度,所有建筑物的建设者应该遵守这些规定,对建筑物的建设和使用负责,保护当地的自然环境。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为了保护和维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和公共设施等重要资源不受侵蚀和破坏,对建筑用地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的一项制度。

下面将就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进行详细说明。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发展的现实需求制定的,其目的是保护城市的核心功能区、特定功能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功能区。

通过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可以确保城市用地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退让范围:根据城市功能规划和用地利用的需要,对建筑用地的退让范围进行明确划定。

退让范围应包括城市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区、文化保护区、公共设施保护区等重要区域。

2. 划定红线标示:在建筑退让用地的范围内,应设置明确的红线标示。

红线标示可以采用固定柱、地面标识、线条标记等形式,以便于人们识别和认知。

3. 管理与保护措施:根据建筑退让用地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与保护措施。

比如,在生态环境保护区,应禁止破坏植被、捕捞和采石等活动;在文化保护区,应保护历史建筑和文物遗址等重要的文化资源。

4. 合理利用与开发:建筑退让用地并不意味着完全禁止利用和开发,而是要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

可以通过规划和设计来提高用地的利用效率,将退让用地纳入到城市的整体规划中。

5. 监测与评估: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需要进行长期的监测与评估工作,对退让用地的保护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的实施,对于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和公共设施等重要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退让用地,可以提高城市用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可以保护城市的生态系统,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形象。

因此,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范应得到广泛的关注和支持。

增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增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增府[2002]16号

增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增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增府[2002]16号

增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增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增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增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增府[2002]16号)各镇政府、沙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增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第十一届85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二年九月十七日增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农村出租房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对外来人员租赁房屋的,依照《增城市加强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四条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租赁业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主管部门)。

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能和任务是受市政府、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委托,负责全市各镇(街)、各有关职能部门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公安消防、工商、环保、税务、计生、物价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镇(街)房地产租赁站(以下统称租赁管理机构)协助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和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建筑红线退让规定

建筑红线退让规定

建筑红线退让规定建筑红线退让规定是指在城市规划与建设活动中,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景观的需要,规划和设定的建筑红线之外,对于建筑物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退让的一项法规。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和营造城市的人居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并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建筑红线退让规定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规定了建筑红线的设置标准。

建筑红线是城市规划中划定的不同用地界限,用于规范建设活动,包括建筑物、道路、道路补偿带等。

规定了建筑红线的宽度和界限,以保证不同功能用地间的合理布局和相互独立,避免因建筑物过度集中而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城市功能区域的混乱。

其次,规定了建筑红线退让的范围和条件。

建筑红线退让的范围通常是以距红线一定距离的区域内,退让条件一般可依据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和功能等因素而定。

一般来说,建筑物越高、越大,需要退让的范围就越大。

退让的条件也可以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城市整体的空间和景观效果。

再次,规定了建筑红线退让的方式和方式。

建筑红线退让可以通过不同方式来实施,如对建筑物体量的限制、设置景观绿化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等。

这些措施可以在保证建筑物功能的同时,有效地提升城市的绿化率和景观品质,给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最后,规定了建筑红线退让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建筑红线退让规定需要有相关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来确保其有效执行和实施。

这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规范管理和监督,以及对建筑红线退让情况的定期检查和评估来实现。

同时,也可以通过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促进建筑红线退让的公正和透明。

总的来说,建筑红线退让规定是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法规,它的实施有助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形象,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并满足公众对美好城市生活的需求。

因此,建筑红线退让规定应当得到严格的执行和监督,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福祉。

隧道后退距离

隧道后退距离

附件二:增城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增城市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增城市域范围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沿城市道路、公路、水系、电力线、轨道、用地界线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退让规定第四条为保证建筑地下基础或地下室的施工不致影响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安全运营,保证建筑物人流和车辆的出入、集散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通畅,并形成开敞的城市空间环境,城市道路沿线建筑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退让距离如无另行规定,则按下表执行: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注:围墙按建筑退让规定执行。

第五条广州东部(增城)汽车产业基地内道路和主要城市道路退让距离按下表执行:第六条为保证公路和快速路运输安全、通畅,形成良好的交通景观环境,防止沿公路无序开发,建筑物(交通管理及附属设施除外)退让匝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米,退让主线距离应按下表执行:建筑退让公路和快速路中心线最小距离第七条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宾馆及5000㎡以上的商业建筑等公共建筑需新建、改建的,其主要出入口道路的规划道路红线的退让距离除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最小不得小于30米。

具体退让距离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执行。

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八条建筑物退让范围为人流集散、绿化及市政工程设施预留用地,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和作停车场地。

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应根据城乡规划和行人、交通需要,同时修建过街行人、自行车天桥或隧道,以及汽车专用道或立交。

增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增城市农村宅基地使用及建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增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增城市农村宅基地使用及建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增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增城市农村宅基地使用及建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增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增府[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增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增城市农村宅基地使用及建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增府[2010]9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增城市农村宅基地使用及建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经增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增城市农村宅基地使用及建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建设美好家园,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和按规划建设新房,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让农民过上美好的生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村民建房可依法申请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并遵循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零散建房向城镇集中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仅有使用权。

第四条禁止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或租赁宅基地。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分配与建房应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边丘陵坡地,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房,严禁擅自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房。

第六条农村村民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年龄未满法定婚龄22周岁的;(二)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三)原住宅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选择货币安置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一)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二)原旧住宅不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相关退缩规定的;(三)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四)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的。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增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增府办[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增府办[2011]26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增城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增城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增城市委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增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增委发〔2010〕1号)和《中共增城市委、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增委发〔2011〕 15号),保留增城市城乡规划局(简称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取消和调整的职责已由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1.城乡统筹,指导规范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制定。

2.负责统筹城乡规划信息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本行业的科技管理工作。

3.负责开展城市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知识,提高全民规划法规意识。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城乡规划的公共服务职责。

2.加强城乡规划制定。

3.加大查处力度,有效地遏制违法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城乡勘察测绘和城乡规划设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拟订我市有关城乡规划、城乡勘察测量等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检查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增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定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分区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指导各镇(街)编制镇(街)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或牵头协调城市各专项规划,提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实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的建议;负责统筹城乡规划信息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本行业的科技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城市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知识,提高全民规划法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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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增城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增城市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增城市域范围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沿城市道路、公路、水系、电力线、轨道、用地界线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退让规定
第四条为保证建筑地下基础或地下室的施工不致影响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安全运营,保证建筑物人流和车辆的出入、集散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通畅,并形成开敞的城市空间环境,城市道路沿线建筑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退让距离如无另行规定,则按下表执行: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注:围墙按建筑退让规定执行。

第五条广州东部(增城)汽车产业基地内道路和主要城市道路退让距离按下表执行:
第六条为保证公路和快速路运输安全、通畅,形成良好的交通景观环境,防止沿公路无序开发,建筑物(交通管理及附属设施除外)退让匝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米,退让主线距离应按下表执行:
建筑退让公路和快速路中心线最小距离
第七条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宾馆及5000㎡以上的商业建筑等公共建筑需新建、改建的,其主要出入口道路的规划道路红线的退让距离除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最小不得小于30米。

具体退让距离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执行。

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八条建筑物退让范围为人流集散、绿化及市政工程设施预留用地,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和作停车场地。

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应根据城乡规划和行人、交通需要,同时修建过街行人、自行车天桥或隧道,以及汽车专用道或立交。

第九条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25米的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的建筑,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在路段规定退让的基础上再退不小于5米。

第十条为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0米的主干道两侧的高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第四条、第五条要求外,应同时满足建筑退让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一倍楼高的要求。

第十一条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建筑物退让轻轨和地铁交通设施的距离按下表控制:
建筑物退让轻轨和地铁交通设施的最小距离
划线路中心线量起。

第十二条为保证电力线运营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安全,新建建筑物应根据电力规范要求距离退让高压架空电力线,形成电力线规划走廊,不允许在电力线规划走廊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高压架空电力线规划走廊宽度按下表确定:
高压架空电力线规划走廊宽度及退让要求
第十三条为保证铁路安全运行,并减轻对周边环境影响,两侧建筑物(铁路站台及其附属设施除外)退让铁路基座边线的距离应不小于50米。

第十四条为保证防洪排涝安全及水系综合整治工程的顺利实施,并营造良好的滨水景观环境,建筑物退让河道驳岸外坡堤脚(外坡堤脚不明显的按外坡堤顶)的距离按下列要求进行控制:
增城市江河、河涌控制区建筑物退让要求
涌为25米,三类河涌为20米,河涌分类详见附表1-3。

第十五条在湖泊水库周边进行各项建设,除不得妨碍湖泊水库集雨和泻洪的需要外,还应利于滨水景观的营造和共享。

建筑退让应同时满足政府已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控制要求和下表的退让要求:
增城市湖泊水库控制区建筑退缩要求
注:建筑物退让工程区从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量起,按水坝上游标准退让;建筑物退让水坝上游库区从堤岸线量起,没堤岸的从上游坝顶(或防浪墙)高程的等高线量起;建筑退让水坝下游从主、副坝下游坝脚线量起。

第十六条城市重要节点和滨水地段建筑退让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进行控制。

第十七条分属不同用地单位的两块相临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距离除按《增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规定确定外,建筑物距用地红线最窄处不得小于6米。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取得规划行政许可并在有效期内
的建设工程仍可按原审批的内容执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明确建筑物退缩要求的,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八条增城市政府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制定的其他相关建筑物退
让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增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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