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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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4【案件字号】(2021)豫行终4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秦娜娜【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秦娜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李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硕【当事人-公司】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姚峰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童振旺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峰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童振旺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峰童振旺刘家铭【代理律所】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硕【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一审提交的公证书、文书送达回证、手机彩信截图、邮政特快专递回执等证据能够证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作出本案被诉的宛龙房征补〔2020〕10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上诉人李硕进行了送达,李硕至迟应于2020年1月18日知道该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明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一审提交的公证书、文书送达回证、手机彩信截图、邮政特快专递回执等证据能够证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作出本案被诉的宛龙房征补〔2020〕10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上诉人李硕进行了送达,李硕至迟应于2020年1月18日知道该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

且被上诉人作出该补偿决定时明确告知了李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李硕于2020年10月9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

刘珂君、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珂君、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珂君、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4【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5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凤强于红涛秦娜娜【审理法官】王凤强于红涛秦娜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珂君;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宛城区东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刘珂君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宛城区东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刘珂君【当事人-公司】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宛城区东关街道办事处【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珂君【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宛城区东关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修复其被拆除后剩余的商业用房并赔偿经济损失,系因被上诉人的征迁行为而引发。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修复其被拆除后剩余的商业用房并赔偿经济损失,系因被上诉人的征迁行为而引发。

上诉人已与被上诉人就被拆除的房屋征迁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上诉人为了公共利益,在公共区域建设方形保护墙并未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将维修房屋的义务强加给政府,并要求政府赔偿经济损失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驳回刘珂君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2:35:28【一审法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并未直接对刘珂君作出行政行为,刘珂君要求履行职责的请求也从未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提出。

张书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书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书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豫13行终2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旭东尹乐敬张鹏【审理法官】刘旭东尹乐敬张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书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当事人】张书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当事人-个人】张书强【当事人-公司】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代理律师/律所】潘劼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田新清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劼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田新清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劼田新清【代理律所】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书强【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本院观点】一、关于上诉人案发时是否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听证程序举证责任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上诉人案发时是否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问题。

上诉人不认可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自认在案发前曾少量饮酒,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事故后又回家饮酒,据此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其血液酒精浓度仅达到饮酒驾驶的程度,未达到醉酒驾驶的程度,故被上诉人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能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认定事实错误,因上诉人以上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也与日常生活常识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上诉人行政执法程序问题。

上诉人在认可被上诉人提交的笔录签名真实性的情况下,以被上诉人未提供当时询问时的有效同步录音录像等理由对于被上诉人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性提出质疑。

首先,被上诉人一审提交有相关执法记录仪视频,该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其次,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制作的笔录已经签字确认,事后又以未提供当时询问时的有效同步录音录像等理由对其合法性的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张玉平、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玉平、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玉平、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豫13行终3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琳尹乐敬孙小刚【审理法官】刘琳尹乐敬孙小刚【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玉平;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张玉平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张玉平【当事人-公司】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岳建洲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冯杰臣河南剑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岳建洲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冯杰臣河南剑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岳建洲冯杰臣【代理律所】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河南剑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玉平【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违法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一审法院直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征求当事人同意明显不当;且本案不符合上述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2行初94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高立更、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立更、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立更、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4【案件字号】(2020)豫13行终2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云杨玉娟审判【审理法官】白云杨玉娟审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立更;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南阳市公安局【当事人】高立更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当事人-个人】高立更【当事人-公司】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南阳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高立更【被告】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书证证人证言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

公安机关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并说明理由;经过调查发现没有违法事实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本案中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接到报案后履行了受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理以及告知高立更处理结果等职责。

根据本案证据高立更主张刘晓梗将其种植在耕地上的果树毁坏、公安机关应予以查处。

但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经调查发现高立更与刘晓梗对案涉土地存在争议,认为该事件实际属于民间纠纷不适宜治安管理处罚。

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作出被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送达高立更。

吕霜、南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吕霜、南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吕霜、南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19)豫行终40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吕霜;南阳市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姜营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吕霜南阳市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姜营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吕霜【当事人-公司】南阳市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姜营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徐传海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传海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传海温东旭【代理律所】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吕霜【被告】南阳市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姜营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一审裁定结果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合法性重复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7:24:55吕霜、南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豫行终4061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吕霜。

委托代理人徐传海,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霍好胜,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小闯,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荣广,主任。

出庭负责人王承磊,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姜营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刘伟,主任。

出庭负责人张真,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林,工作人员。

李燕、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勤务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燕、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勤务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燕、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勤务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1)豫13行终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云孙小刚刘旭东【审理法官】白云孙小刚刘旭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燕;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勤务大队;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当事人】李燕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勤务大队【当事人-个人】李燕【当事人-公司】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勤务大队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燕【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勤务大队【本院观点】一、上诉人2020年10月22日签收复议决定后于2020年11月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起诉期限,被上诉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上诉人一审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合法性审查共同被告复议机关举证责任合法性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上诉人2020年10月22日签收复议决定后于2020年11月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起诉期限,被上诉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上诉人一审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勤务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国法秘政函【2012】535号函和宛编【2016】11号文件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所有人、行人、驾驶员都应当依法遵守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工作。

行政审判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进行行政审判的过程中,有一些典型案例成为了法律实践中的“明星案例”,对于引导和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行政审判中的十大典型案例。

1. 包公案包公案是中国古代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讲述了包拯清廉、公正执法的故事,深受人们的喜爱。

包公案通过包拯的正直廉洁、公正执法,体现了行政审判应当尊重法律、保护公民权益的价值观念。

2. 李庄案李庄案是中国当代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官商勾结、黑恶势力等问题。

通过对李庄案的审判,净化了政商关系,维护了社会秩序,对于打击腐败、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纽约大餐厅案纽约大餐厅案是美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通过对纽约大餐厅案的审判,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4. 日本核事故案日本核事故案是国际上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核能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

通过对日本核事故案的审判,加强了核安全管理,保护了环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对于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5. 美国枪击案美国枪击案是美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枪支管理、公共安全等问题。

通过对美国枪击案的审判,加强了枪支管理,维护了公共安全,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枪支控制政策的思考和讨论。

6. 韩国驱逐外国人案韩国驱逐外国人案是韩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外国人权益、国际关系等问题。

通过对韩国驱逐外国人案的审判,维护了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7. 德国环保案德国环保案是德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通过对德国环保案的审判,加强了环境保护管理,促进了可持续发展,对于维护地球家园的生态平衡具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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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16年7月27日下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2015年度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内容,并通过媒体公布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赵某等诉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案情简介】2015年1月30日,赵某等向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河南省某企业破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破产债权分配情况等有关信息。

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请后未给赵某等书面答复。

赵某等于2015年3月24日再次邮寄信息公开申请,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未书面答复。

赵某等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令其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庭审中,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民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河南省某企业已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破产企业的清算由清算组实施,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不掌握该信息。

【裁判要旨】此案经南阳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收到赵某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但河南省某企业已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破产企业的清算由清算组实施,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不掌握赵某等所请求公开的信息,对其信息公开的申请不予支持。

遂判决确认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未答复的行为违法,驳回赵某等请求公开其请求事项的诉请。

【典型意义】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行政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属于公开范围的依法予以公开,不属于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而不能对收到的公开申请置之不理。

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申请公开的信息应为被申请单位掌握,且一般应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相关。

冀某、镇平某企业诉镇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纠纷案【案情简介】2009年11月27日,冀某与镇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建筑容积率不高于1.7,建筑密度不高于30%。

冀某委托镇平某企业全权开发建设和销售。

2010年4月12日,镇平县规划委员会规划上述用地建御景园(苑)小区,并作出镇规发(2010)2号会议纪要,将御景园(苑)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容积率调整为3.89,建筑密度35%。

后御景园(苑)小区按照调整后的容积率由镇平某企业建成并交付使用。

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征收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决定书》。

该决定要求冀某、镇平某企业在2013年9月15日前将调整容积率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981万元上交,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冀某、镇平某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征收决定书》。

【裁判要旨】此案经南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诉《征收决定书》作出前,未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也没有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起诉期限错误,说明理由不充分,没有详细列明告知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被诉行政机关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诉征收决定作出的审批流程程序合法。

遂判决撤销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002《征收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决定》;责令镇平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判决之日起60日内就本案涉及土地出让金征收问题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规定了正当程序原则,《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对行政机关执法程序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不仅实体要合法,程序也要合法。

特别是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时,要遵循正当程序,听取相对人意见,告知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确保行政行为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公正。

同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在被诉行政行为被法院依法撤销后,应及时完善手续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高某诉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案情简介】2008年10月30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经南召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载明所拍卖宗地临街长9.9米,进深22米,面积217.8㎡。

南召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落款为2008年11月14日的补充公告载明所拍卖宗地进深为20米,面积为112㎡。

拍卖宗地所在位置张贴的是原公告。

南召县国土资源局未提供补充公告已经张贴公布的证据。

高某按公告要求于2008年11月18日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30万元,于11月19日填写竞买申请书参加竞买,11月20日高某竞得公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成交确认书,但该成交确认书不显示拍卖宗地的长宽尺寸面积及四至边界。

经现场勘验本案所涉宗地的南、北、西三边的边界确定,南北长9.9米,而东边界至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仍不能确定,东西(进深)尺寸不能确定。

该宗地现在仍然闲置未利用。

高某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南召县国土资源局给其竞买的召国土资出〔2008〕-10-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定边界,按图纸实际数字交付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2、判令南召县国土资源局支付未及时交付使用的滞纳金、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要旨】此案经南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对国有土地进行拍卖的行为主要事实不清。

拍卖土地长宽尺寸面积、四至边界,尤其是四至边界应当是确定的。

而本案中南召县国土资源局拍卖的宗地的东边界不确定,南北两个边长不确定,面积不确定。

由此可以看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的公告及补充公告载明的边长及面积均不能证明其符合客观事实。

本案拍卖的宗地四至边界、面积不确定,就无法签订准确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导致无法签订准确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形成行政纠纷的责任在南召县国土资源局。

双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高某要求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实地丈量确定边界面积、纠正错误,南召县国土资源局拒绝纠正错误,其不履行上述相应义务是违法的。

南阳中院遂判决限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于判决送达后六十日内履行相关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了行政诉讼收案范围。

行政协议指向的标的应当明确、具体,不能模糊不清。

本案中南召县国土资源局拍卖宗地所制作的两个公告内容不一,面积相差较大,而且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与高某签订的行政协议也未明确标的的面积和四至,属于标的指向不明。

造成被诉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缺乏证据支持,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对此没有作出合理解释,且与现场测量结果不一致。

为此,土地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到土地面积等问题时,应当到现场进行实地测量,划定边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证行政行为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郭某诉内乡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医疗保险支付纠纷案【案情简介】。

2015年初,内乡县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郭某因患疾病在内乡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因符合异地就诊条件,郭某转往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期间共花费14076.65元,并由其个人先行垫付。

郭某因保管不善,将住院收费票据遗失。

为了证明住院实际花费,郭某前往南阳市中心医院由该医院在收费专用票据(收据联)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后郭某先后三次前往内乡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请求报销费用,内乡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收费票据非原始票据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报销业务,郭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内乡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按规定核准支付郭某医疗费用。

【裁判要旨】此案经南阳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对加盖公章的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进行报销的禁止规定,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内乡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应当结合社会医疗保险立法的目的,从保护参保人员合法医疗保险权益的角度出发,妥善为参保人员解决实际报销中产生的问题。

报销医疗费用过程中,如果出现医疗费用票据遗失的情况,参保人员只要能够通过其他途径来有效地证明实际医疗花费,即应获得报销。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立更为严格的审核程序和审核标准,在确定无误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遂判令内乡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规定核准支付郭某医疗费用。

【典型意义】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行为。

这类行为大多关涉民生,密切关系到特定主体的日常生产、生活。

近年来,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给付义务的新类型行政案件逐年增加。

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外,在行政给付行为中应更多考虑立法宗旨,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努力做到高效便民,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王某诉镇平县晁陂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案情简介】2012年12月11日,镇平县晁陂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王某行政确权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王某起诉后,镇平县法院判决撤销了该处理决定,并限镇平县晁陂镇人民政府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晁陂镇人民政府上诉后,南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2月20日,晁陂镇人民政府作出晁政(2013)105号《处理决定》,决定对王某要求土地确权的申请不予受理。

王某不服向镇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镇平县人民政府经复议撤销了该处理决定。

2014年4月19日,王某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镇平县晁陂镇人民政府邮寄确权申请书,要求对争议宅基地进行行政确权,镇平县晁陂镇人民政府未予答复。

王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晁陂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王某申请的宅基地纠纷作出确权具体行政行为。

【裁判要旨】此案经南阳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镇平县晁陂镇人民政府具有确认土地使用权属的职权。

其未在60日内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

遂判决:限镇平县晁陂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王某的申请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公民通过邮寄方式向人民政府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区分是否属于自身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处理。

未处理的构成行政不作为。

本案中,镇平县晁陂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已经法院及镇平县人民政府多次撤销,镇平县晁陂镇人民政府仍未对王某的申请进行处理属严重的不履行法定职责。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严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外,还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发送建议的形式进行处理,也可向社会公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史某诉邓州市公安局、杨某交通事故调解行为及证明纠纷案【案情简介】1999年12月24日,王某驾驶史某所有的四轮车与杨某相刮,造成交通事故,致杨某受伤入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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