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贸区法律法规汇编(截止20140501)
上海自贸区细则全文

上海自贸区细则全文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是中国政府设立的对外
开放试验区域,其中包括了多个子区域。
其中,上海临港自贸区是上海市
位于东部沿海地区的自贸区之一,是自贸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
促进自贸区建设和吸引外资,上海临港自贸区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细则。
根据上海临港自贸区的购房政策,以下是详细内容:
一、购房人的资格条件
1.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
2.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2年
3.企事业单位在国家认定的科技企业,区域总部、研发中心、高层次
人才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
4.公立高校及科研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
5.知名外国企业、金融机构或者跨国公司的在华员工
6.在上海市临港自贸区内开展工作、创业或者投资,并按规定参加社
会保险满2年
二、购房限制
每个购房人家庭在上海临港自贸区范围内购买住房不得超过一套
四、购房程序
2.购房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包括签订购房合同、缴
纳购房定金以及其他相关手续
3.购房人需要按照要求缴纳房款,并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等手续
五、购房政策的执行
3.上海临港自贸区相关部门将会加强对购房市场的监管,确保购房政策的有效执行
以上是上海临港自贸区购房政策的主要内容。
这些政策的制定旨在促进自贸区的发展,吸引更多的人才和资金进入该区域,并加强对购房市场的管理和监管。
购房者需要符合相关的资格条件,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购房,确保购房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同时,相关部门也将会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购房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上海自贸区相关资料汇编

上海自贸区相关资料汇编目录一、自由贸易园区的含义、特点及其分类 (1)二、国际自由贸易园区(FTZ)的主要模式 (4)(一)转口集散型自贸区 (4)(二)保税仓储型自贸区 (6)(三)出口加工型自贸区 (7)(四)贸工结合型自贸区 (7)(五)商业零售型自贸区 (9)(六)自由港型自贸区 (9)三、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的主要模式 (13)(一)保税区 (13)(二)保税港区 (14)(三)综合保税区 (15)(四)出口加工区 (15)(五)保税物流园区 (16)(六)保税物流中心 (16)(七)跨境工业园区 (17)四、上海自贸区的制度设计 (17)(一)完善自由贸易功能 (18)(二)试点投资和金融自由化等改革 (21)(三)建立风险防范与防火墙机制 (22)一、自由贸易园区的含义、特点及其分类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 / Free Trade Zone)有“大区”和“小区”两个概念之分,都是按国际惯例设立的。
大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简写为FTA) 又称为对外贸易区、自由区、工商业自由贸易区等,系指两个以上国家或单独关税地区通过签署协定,在WTO 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服务和投资的市场准入条件,从而形成的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特定区域(FTA)。
小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Zone,简写为FTZ)又称出口自由区、自由关税区、免税贸易区、免税区、自由贸易港、自由工业区、投资促进区等。
指在主权国家或地区划出特定的区域,臵于关境以外,准许外国商品豁免关税自由进出。
实质上是采取自由港政策的关税隔离区。
这类自由贸易区有几个共同特点:一是隔离封闭。
自由贸易区一般是在设区国领土上用围栏与该国其他区域隔离且封闭起来的一个区域。
二是境内关外。
自由贸易区虽然位于设区国边境之内,但却处于该国关境之外,海关对货物的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而进出关境则视同进口或出口要征收相应的关税。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27号――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27号――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
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4.04.22
•【文号】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27号
•【施行日期】2014.04.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商务部公告
(2014年第27号)
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现将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014(截至2014年1月1日)
2.商务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截至2014年1月1日)
商务部
2014年4月22日附件1
附件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文字号】沪府发[2014]4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07【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的通知(沪府发〔2014〕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7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探索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制度,完善法制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授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管委会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意见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管委会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所称法律审查,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或者国家促进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政策,对管委会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请市人民政府对有关管委会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的,适用本规则。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0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0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关
【发布日期】2014.06.06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海关公告
(2014年第20号)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的公告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现将试验区内实施进出区货物“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以下简称“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是指允许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含区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区内其他企业之间分批次进出货物的,可以先凭卡口核放单(以下简称“核放单”)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备案清单或者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依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
“卡口核放单”,是指记录车辆载货信息、报关单证信息及货物过卡信息的单证,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核销和核扣功能,验放货物及承运车辆,记载卡口作业各项数据。
二、区内企业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应当。
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相关法律汇编(更新至09-30)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法律汇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1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2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3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38)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4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46)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49)资本市场支持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51保监会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52)文化部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 (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 (55)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 (58)国家质检验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83)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一、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好《方案》的实施工作。
要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要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价格垄断工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价格垄断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15•【字号】沪发改价检[2014]3号•【施行日期】201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价格垄断工作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检〔2014〕3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价格垄断工作办法》已经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价格垄断工作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价格垄断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预防和制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内价格垄断行为,保护试验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试验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试验区内的反价格垄断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能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价监局”)的授权负责试验区内的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具体由上海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承担试验区内各类反价格垄断举报咨询处理、案件调查、认定、处理等职责。
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受试验区内的反价格垄断举报和咨询;(二)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反价格垄断调查、回访等工作;(三)接受试验区内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有关情况的主动报告;(四)开展试验区反价格垄断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工作;(五)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分析试验区市场竞争状况;(六)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反价格垄断重大问题研究。
司法部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

司法部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法规类别】贸易外汇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文字号】司复[2014]3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2014.01.27【实施日期】2014.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4司法部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司复[2014]3号)上海市司法局:你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沪司[2013]43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上报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请你局适时启动开放措施试点工作,抓紧制定配套实施措施,严格、规范实行各项开放政策,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试点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便利,及时调研解决试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评估试点进展情况,不断提高试点指导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平稳、有序推进,为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积累创造经验。
你局推进试点工作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司法部2014年1月27日附件: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其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经研究,现就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开展“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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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
工商外企字[2013]148号
工商总局关于授予8质监局
质检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的意见
1-9联合发文
交通运输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目录
发文部门
名称
文号
1-1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3]38号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1-2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情况说明会实录
2-2上海市工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9号)
[2013]7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2013]73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解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3上海商委
试验区管委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办事指南
2-4自贸区管委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5上海海关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海关业务窗口的公告
3其他
EX常见问题解答1
EX常见问题解答2
EX常见问题解答3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海关等关于印发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1-3外管局
外汇管理支持试验区建设实施细则
上海汇发[2014]26号
1-4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1-5证监会
资本市场支持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
1-6保监会
保监会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1-7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1-10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上海试行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公告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扩大国际船舶运输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外商投资比例实施办法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2号
1-11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安全有效监管支持和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措施
1-12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
2-1上海市政府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2013]7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