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文库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水平,配合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建设部第7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信用手册》),是用以记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基本信息、不良行为以及受到奖励和处罚等情况的载体。
第三条《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由江苏省建设厅监制,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具体负责发放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处)”),具体负责对承担其所监督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信息进行记录、计分、汇总、评价和上报。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不良行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的领取与管理第四条《招标代理信用手册》由《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信用手册》”,格式见附件一)和《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信用手册》”,格式见附件二)两部分组成。
《代理机构信用手册》主要记载以下内容: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专职人员名单、代理业绩、不良行为、企业计分和企业变更内容、受到的奖励或者处罚等。
《从业人员信用手册》主要记载以下内容: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不良行为、工作计分和变更内容等。
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取得有效资格证书之日起10天内,到省招标办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
第六条首次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副本;(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四)近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机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五)国家许可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该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六)《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2018年3月8日1617住建部正式废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停止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
近日住建部发文,正式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1、向省级“一体化平台”报送人员、业绩等基本信息,并对外公开按照自愿原则,招标代理机构需报送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
上述信息统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2、对工程招投标强化监管推进电子招投标,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强化信用约束,发布行业自律公约 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支持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
4、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招标代理机构的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有“串标”嫌疑?综合各地方住建部门出台的文件,一般有如下情形:1)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2)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3)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4)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5)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6)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7)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8)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授权委托书)而不制止的;9)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10)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11)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12)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13)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建设部15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一月十一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关于加强招标代理行为管理的思考 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

《关于加强招标代理行为管理的思考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摘要:《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全国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得到快速发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为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业主提供了招标代理服务,有利于规范招投标行为,有利于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对完善招标投标运行机制起到了促进作用,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的监督作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价,开通招标投标绿色通道,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预防,目前,招标代理机构正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逐步走向成熟,尤其是国家及省关于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健全,我们坚信,在国家政策法规的指导下,招标代理机构会越来越规范,发展前景也会越来越广阔摘要:本文对如何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提出了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招标代理;招标文件;国际惯例一、前言《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全国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得到快速发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为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业主提供了招标代理服务,有利于规范招投标行为,有利于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对完善招标投标运行机制起到了促进作用。
招投标代理机构的发展,标志着我国招投标工作进一步向国际惯例靠拢,已经进人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招标代理服务行为是否规范,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招标投标工作的质量。
目前,大部分招标代理单位是符合资质要求的,行为是规范的,遵守招标投标法规,能按照招投标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较高,为规范招投标行为起到了示范作用。
但同时又不能不看到还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甚至违背招投标法规的行为。
这些问题如不及早解决,寄希望于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规范服务,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初衷不仅会落空,反会滋生一批扰乱市场秩序的“专业队伍”。
因此,必须采取措施,严加解决。
到了今天招标代理机构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数量的时候,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商讨和进一步完善。
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条件《资格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8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招标相关法规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 设基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 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国家融资项目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 项目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自行招标的条件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
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 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 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 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 章
自行招标的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 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 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关行政监督部门 备案
评标报告的内容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开标记录 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废标情况说明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定标的原则
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 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 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 成本的除外
对招标人的禁止性规定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编制的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 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 容 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 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 标的其他情况 禁止肢解发包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颁布日期:2000-6-30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零零○年六月二十六日经第二十四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的15日内通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省属各单位,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工程建设单位: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秩序,推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08号)的规定,现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切实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使广大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继续教育计划,系统安排学习内容,采取灵活有效的培训方法,并做好继续教育的检查、考核、登记工作,保证继续教育制度的全面落实。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每两年至少应当参加一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行业协会和代理机构均应建立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档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2部地方法规共1部二、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自身建设,严格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条件搞好自身建设,切实加强对专职人员的管理。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保持不少于20人的专职人员,其中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不少于2人,其他专职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保持不少于10人的专职人员,其中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不少于2人,其他专职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河南省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06〕264号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7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将省厅制定《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反馈省厅建管处。
附件: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7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招标的代理活动。
1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应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技术规范、行业行为准则以及行业创建活动等,引导会员单位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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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文库.txt为什么我们在讲故事的时候总要加上从前?开了一夏的花,终落得粉身碎骨,却还笑着说意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79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经第二十四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机构资格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行政区
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的15日内通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㈡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㈢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㈤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㈥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八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8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㈡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㈢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㈣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
㈡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㈢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㈣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
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
㈢《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㈣其他有关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料。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需提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对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实行定期集中认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在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核。
对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实行即时认定或者定期集中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对审核合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颁发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新成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工程招标代理业绩未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
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定暂定资格,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取得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分为
正本和副本。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有效期1年。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者《工程招标
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的机关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除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第十六条 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复审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
条件的,核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逾期不申请资格复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㈠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㈡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
第十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资格等级。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工程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标底和草拟工程合同等。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退回其资格认定、资格复审申请,或者收回已发的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招标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收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