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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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章程及规章制度

家庭农场章程及规章制度

家庭农场章程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家庭农场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家庭农场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家庭农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家庭农场名称为:_____家庭农场。

第三条本家庭农场的住所为:_____。

第四条本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为:_____(具体种植、养殖或经营的项目)。

第五条本家庭农场的经营理念是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遵循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农产品和农业服务。

第二章家庭农场成员第六条本家庭农场的成员为:_____(列出家庭成员姓名)。

第七条家庭农场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与家庭农场的决策和管理;2、分享家庭农场的收益;3、监督家庭农场的经营活动;4、提出改进家庭农场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家庭农场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家庭农场的章程和规章制度;2、按照分工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3、爱护家庭农场的资产和设施;4、保守家庭农场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家庭农场的组织机构第九条本家庭农场设立场长一名,由_____担任。

场长负责家庭农场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家庭农场的重大决策由家庭成员共同讨论决定。

第四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十一条本家庭农场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生产经营计划。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农业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操作,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化肥、兽药等使用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载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各项信息。

第十五条加强农产品的收获、储存、运输和销售管理,确保农产品的品质和价值。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本家庭农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账目。

第十七条家庭农场的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家庭成员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家庭农场的收益按照家庭成员的贡献进行分配。

第六章劳动用工管理第十九条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招聘临时性或季节性用工。

家庭农场规章制度

家庭农场规章制度

家庭农场规章制度首先,欢迎大家来到我们的家庭农场。

为了保证农场的正常运营,确保大家的安全和利益,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希望大家遵守并共同遵守这些规定,以创造一个和谐、安全、高效的农场环境。

一、农场管理1. 农场归属:农场为家庭共有财产,所有人共同享有权益。

任何非授权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农场。

2. 管理人员:农场设有管理人员负责农场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管理人员有权决定农场的日常运作和决策。

3. 农场使用:农场成员需提前预约,按照预定的时间进行使用,并在使用完毕后及时打扫整理,保持农场的整洁。

4. 作物种植:农场成员可以根据农场规划和情况,自愿选择合适的作物进行种植,但需确保农田的数量和品种的合理性。

二、安全管理1. 安全防护:农场设有围墙和大门,成员进入或离开农场需及时关闭大门,并保持围墙的完好。

同时,农场成员进入农场时需签到,离开时需签退,以确保安全。

2. 使用工具:任何成员使用农场提供的工具和机械设备时,需事先了解使用方法并经过指导,确保安全操作。

3. 监控设备:为了保护农场的安全,农场设有监控设备,监测和记录农场内的情况。

农场成员应予以合作并遵守相关规定。

4. 紧急救援:农场内设有急救箱和紧急联系方式,农场成员在发生意外或紧急情况时,应迅速采取行动并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三、环境保护1. 水资源利用:农场成员需合理利用农场内的水资源,并及时关闭自来水和农田灌溉设备,避免浪费。

2. 农药使用:为了保护环境和农作物的安全,请农场成员在使用农药前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照指导正确使用,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3. 垃圾处理:农场设有垃圾桶和分类垃圾箱,农场成员需将垃圾妥善分类并投放到指定地点,保持农场的清洁卫生。

四、禁止事项1. 禁止吸烟:农场内公共区域禁止吸烟,如需吸烟请前往指定区域,并遵守相关规定。

2. 禁止破坏设施:禁止任何成员破坏农场设施和作物,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禁止违法行为:农场内严禁从事任何违法行为,如有违反将追究法律责任。

家庭农场规章制度_共4篇

家庭农场规章制度_共4篇

家庭农场规章制度_共4篇1。

家庭农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农场健康、持续、规范运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自我壮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照《宁夏家庭农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农场由杨兴平等2人发起,于20XX年11月15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场名称:青铜峡市兴平生猪养殖家庭农场,成员出资总额260万元。

本场法定代表人:杨兴平本农场住所:青铜峡市树新林场树新分场,邮政编码:751600。

第三条本场以引进新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员收入为宗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作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扩大再生产资金。

第四条本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商品化处理、初级加工、贮藏冷藏、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生猪养殖、销售。

第五条经家庭成员或发起人大会讨论通过,本农场投资兴办与本场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场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六条本场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七条本场为家庭或个人独资经营,主要劳动力或为家庭成员或为雇工;第八条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皆确认为本场成员或员工。

雇用三年每年雇用期在200天以上的农业(农民)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可确认为本场的荣誉成员或员工。

如有需要,本场可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本场成员或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获得本场的技术及经营管理培训;(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场盈余;(四)查阅本场章程、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场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场;(八)拥有本场设立的个人账户。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三篇.doc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三篇.doc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三篇第1条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管理体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农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家庭农场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签订规范的转让合同,并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业经济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条家庭农场可以作为农民合作社的成员被领导或加入,并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四条家庭农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生产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政策。

第五条家庭农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家庭农场的独立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家庭农场收取、的税费和罚款。

第六条家庭农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件。

第七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业经济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工商部门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第八条家庭农场职工应当分工明确,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

有条件的可以设置部门经理。

第九条家庭农场实行农民责任制。

农民对整个农场有全面的控制权。

主要是制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农场问题,争取各项配套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十条生产监督员的职责是制定和实施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规程。

组织必要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并做好病(疫)虫防治工作;组织标准化生产,负责改进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维护和储运工作。

第十一条销售主管的岗位职责是制定并实施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开拓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索订单销售和网上销售方式。

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证,回收销售资金;坚持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的整体形象;应该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家庭农场的既得利益。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5篇)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5篇)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农场健康、持续、规范运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自我壮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照《宁夏家庭农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农场由杨兴平等____人发起,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场名称:青铜峡市兴平生猪养殖家庭农场,成员出资总额____万元。

本场法定代表人:杨兴平本农场住所:青铜峡市树新林场树新分场,邮政编码:751600。

第三条本场以引进新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员收入为宗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作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扩大再生产资金。

第四条本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商品化处理、初级加工、贮藏冷藏、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生猪养殖、销售。

第五条经家庭成员或发起人大会讨论通过,本农场投资兴办与本场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场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六条本场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七条本场为家庭或个人独资经营,主要劳动力或为家庭成员或为雇工;第八条年满____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皆确认为本场成员或员工。

雇用三年每年雇用期在____天以上的农业(农民)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可确认为本场的荣誉成员或员工。

如有需要,本场可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本场成员或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获得本场的技术及经营管理培训;(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场盈余;(四)查阅本场章程、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场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场;(八)拥有本场设立的个人账户。

家庭农场章程及规章制度

家庭农场章程及规章制度

家庭农场章程及规章制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庭农场的经营管理,保障成员权益,促进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农场)是指由家庭组成,以自有或租赁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农场的目标是提供健康、安全的农产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第四条农场必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农业规章制度。

第二章:成员权责第五条农场的成员包括创办人和入社成员。

创办人是指发起成立农场的家庭,入社成员是指经农场审查并同意加入农场的家庭。

第六条农场的成员有权享有平等的经营权,共同经营农场并分享农场的收益。

第七条农场的成员有义务按照农场的经营计划参与农业生产,并按照约定的份额共同承担农场的运营成本。

第八条农场的成员应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积极推动可持续的农业发展。

第九条农场的成员应相互之间保持联系和交流,共同学习农业科技,并对农场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农场管理第十条农场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农场成员选举产生,负责农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管理委员会由委员长和其他委员组成,委员长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并向成员大会报告农场的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农场的决策由成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并由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农场应建立健全的农业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农场应监督成员的经营行为,并及时指导成员改进经营方式,提高经营效益。

第四章:收益分配第十五条农场的收益由所有成员共享,分配比例由成员大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农场的收益分配必须公开透明,成员有权了解农场的经营状况和收益情况。

第十七条农场的成员不能私自转让收益份额,如有必要,应经过成员大会的批准,并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办理。

第五章:解散与退出第十八条农场解散需要成员大会的决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成员有权通过书面申请退出农场,退出手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示范家庭农场规章制度

示范家庭农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庭农场的管理,促进农业生产,保障农民的利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在农村地区由个人或家庭经营的种植、养殖或经营农产品的生产单位。

第三条家庭农场应当依法生产经营,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的劳动权益。

第四条家庭农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生产,做好农产品的质量控制。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当保护农作物、养殖动物的生长环境,不得随意破坏生态平衡。

第六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提高其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家庭农场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的利益。

第八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的研究,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家庭农场的管理第九条家庭农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十条家庭农场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农民的权责和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家庭农场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及时纠正工作中的不足和错误。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的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劳动权益。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当地社会事务。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的联系,共同推动农业发展。

第三章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第十六条家庭农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生产,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七条家庭农场应当保护农作物、养殖动物的生长环境,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的研究,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第十九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对经营管理的研究,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家庭农场应当依法纳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

第四章家庭农场的奖惩制度第二十一条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依法对农民进行奖惩。

第二十二条家庭农场应当根据农民的工作表现给予奖励,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经营。

农业家庭农场各种规章制度

农业家庭农场各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农场管理,促进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由农村家庭独立经营的小型农业生产单位,主要依靠自身劳动力和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经营。

第三条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农民责任,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应当具备农业生产经验,保持热情和耐心,努力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增加产出。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当积极开展生产经营,促进家庭经济收入增加,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第六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综合治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应当尊重农民劳动,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民利益。

第八条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职责,规范决策程序。

第十条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应当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履行管理职责,制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家庭农场应当设立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全面协调农业生产工作,加强内部协调。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应当设立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生产技术指导、培训和科研工作,提高生产效益。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核算、预算编制和审计工作,保障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工作,防范事故风险。

第三章生产经营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应当制定生产经营计划,合理安排种植、养殖、加工和销售工作,提高产出。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应当科学选择作物品种和养殖品种,根据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合理调整种植结构。

第十七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耕作管理,做好土壤培肥工作,提高作物产量和质量。

第十八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病虫害防治,保证农产品安全,减少化肥农药使用。

第十九条家庭农场应当做好养殖管理,加强畜禽饲养,做好防疫工作,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产品加工,满足市场需求,提高附加值。

第二十一条家庭农场应当建立营销渠道,加强市场调研,开拓销售市场,提高产品竞争力。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意义家庭农场是指通过农田、林地、牲畜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方式,利用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管理的农业经营形式。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家庭农场的运作,确保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家庭利益的最大化。

二、组织架构1. 家庭负责人:负责决策和管理家庭农场的经营活动。

2. 家庭成员:负责参与农田耕种、养殖、加工等工作。

三、农田管理1. 土地登记:家庭负责人应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并确保土地权属清晰。

2. 耕作管理:家庭成员应按照农产品种植计划进行耕作管理,包括土壤调理、草地保护和病虫害防治等。

3. 作物轮作:家庭成员应定期进行作物轮作,避免连作同一种物种,以保证土地的生产力。

四、养殖管理1. 养殖条件:家庭成员应提供适宜的饲养环境,包括饲养设施、饲料供应和动物保健等。

2. 动物健康:家庭成员应定期对养殖动物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疾病,保证动物的健康生长。

3. 疫苗接种:家庭成员应按照养殖动物疫苗接种计划进行接种,预防疾病传播。

五、农产品加工管理1. 加工设施:家庭负责人应提供适宜的加工设施和设备,确保加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生产工艺:家庭负责人应制定农产品加工工艺流程,并进行相应的培训,确保产品质量。

3. 卫生安全:家庭成员应保持加工环境的清洁和卫生,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六、经营管理1. 经营计划:家庭负责人应制定经营计划,包括生产目标、销售计划和投入产出预测等。

2. 财务管理:家庭负责人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记录和统计农业生产的收入和支出,并进行予以合理分配。

3. 销售渠道:家庭成员应积极寻找合适的销售渠道,确保产品销售的畅通。

七、奖惩措施1. 奖励机制:家庭农场经营出色的,可给予奖励,包括资金补贴、技术培训等。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如警告、扣减奖励等。

制定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家庭农场的经营活动,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家庭成员的获益。

家庭农场规章制度

家庭农场规章制度<div style=’padding:10px 5px 0px 20px;margin:10px 0px 0px -15px;’1. 家庭农场规章制度2. 家庭农场经营管理规章制度3。

家庭农场规范化管理规章制度4. 家庭农场规章制度1、家庭农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农场健康、持续、规范运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自我壮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照《宁夏家庭农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农场由杨兴平等2人发起,于20XX年11月15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场名称:青铜峡市兴平生猪养殖家庭农场,成员出资总额260万元。

本场法定代表人:杨兴平本农场住所:青铜峡市树新林场树新分场,邮政编码:751600.第三条本场以引进新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员收入为宗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作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扩大再生产资金。

第四条本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商品化处理、初级加工、贮藏冷藏、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生猪养殖、销售。

第五条经家庭成员或发起人大会讨论通过,本农场投资兴办与本场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场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六条本场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七条本场为家庭或个人独资经营,主要劳动力或为家庭成员或为雇工;第八条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皆确认为本场成员或员工。

雇用三年每年雇用期在200天以上的农业(农民)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可确认为本场的荣誉成员或员工。

如有需要,本场可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账户.第九条本场成员或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获得本场的技术及经营管理培训;(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场盈余;(四)查阅本场章程、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场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场;(八)拥有本场设立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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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农场健康、持续、规范运营,不断增强“自我进展、自我壮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照《宁夏家庭农场审核登记治理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农场由杨兴平等2人发起,于20XX年11月15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场名称:青铜峡市兴终生猪养殖家庭农场,成员出资总额260万元。

本场法定代表人:杨兴平
本农场住宅:青铜峡市树新林场树新分场,邮政编码:751600。

第三条本场以引进新品种、推广先进有用技术、进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员收入为宗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要紧作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扩大再生产资金。

第四条本场要紧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商品化处理、初级加工、贮藏冷藏、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要紧业务范围如下:生猪养殖、销售。

第五条经家庭成员或发起人大会讨论通过,本农场投资兴办与本场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同意与本场业务有关的单位托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同意政府有关部门托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进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六条本场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七条本场为家庭或个人独资经营,要紧劳动力或为家庭成员或为雇工;
第八条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皆确认为本场成员或职员。

雇用三年每年雇用期在200天以上的农业(农民)技术人员、经营治理人员,可确认为本场的荣誉成员或职员。

如有需要,本场可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本场成员或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场的技术及经营治理培训;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场盈余;
(四)查阅本场章程、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场的工作提出质询、批判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场;
(八)拥有本场设立的个人账户。

第十条本场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差不多表决权。

第十一条本场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场各项业务活动,同意本场提供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按照
本场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
(三)维护本场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爱护本场成员共有财产;
(四)不从事损害本场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本场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场除名的。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家庭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中止本场成员资格: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场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峻损害的。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是本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场长;
(三)决定成员退场、继承、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审议本场的进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打算;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九)决定聘用经营治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酬劳和任期。

第十五条本场依照生产经营需要,经场长提议,可随时召开成员大会。

第十六条本场设场长(经理)一名,为本场的法定代表人。

场长(经理)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场长(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
(二)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场副场长、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三)组织实施成员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场签订合同等。

第四章财务治理
第十七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制定的家庭农场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治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十八条本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本场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实行会计托付代理服务,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第十九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场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成员查阅,并同意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本场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家庭成员筹资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二十二条本场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文化学习、福利事业和生活改善。

第二十三条本场同意的国家财政直截了当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场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场的进展。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截了当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意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方法处置。

第二十四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治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可记入每个成员个人账户或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入账,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周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本场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能够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场的债务用本场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也能够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六条本场与他场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存续。

第二十七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场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场经营治理不善长期亏损,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本场分立或者与其他场(合作社、公司)合并后需要解散;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场无法经营;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场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解散清算和债务清偿。

逾期未能清偿的,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请组织清算清偿。

第三十条本场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周边农户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职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本场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场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直截了当召开成员大会宣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场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本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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