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
2023年工业园开发建设管治规章制度

2023年工业园开发建设管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推动工业园开发建设, 加强对工业园的管治, 维护工业园的正常秩序,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工业园开发建设项目, 包括国有工业园、民营工业园以及合作开发的工业园。
第三条工业园开发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同时本规章制度对工业园的建设、管理、治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工业园开发建设项目应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 倡导绿色低碳、循环经济、智能化的发展模式。
第二章工业园开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第五条工业园开发建设项目所有者应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投资、发展方向、规模等内容。
第六条工业园开发建设项目所有者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确保项目在环保方面符合要求, 并依法进行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工业园开发建设项目所有者应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制定项目建设方案, 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工业园开发建设项目所有者应与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与协商, 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第三章工业园开发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第九条工业园开发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规划、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工业园开发建设项目应设立专门的建设管理单位, 负责项目施工的组织协调、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工业园开发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施工图审查和验收, 确保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第四章工业园开发建设项目运营管理第十二条工业园开发建设项目完成后, 应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机构, 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工业园开发建设项目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管理、设备管理、资源管理、能源管理、资金管理、劳动管理等。
第十四条工业园开发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机构, 负责园区的维修、保养、保洁等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工业园开发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确保园区的安全生产。
楼宇园区运营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楼宇园区的运营管理,保障园区内各类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园区整体运营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内所有楼宇及公共区域的管理。
第三条园区运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遵从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2. 安全保障原则:确保园区内人员和财产安全;3. 服务至上原则:以优质服务满足入驻企业和员工的需求;4. 效率优先原则:提高园区运营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园区运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设以下几个部门:1. 行政管理部:负责园区日常行政管理、协调各部门工作;2. 安保部:负责园区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秩序维护;3. 物业管理部:负责园区物业维修、清洁、绿化、水电等后勤保障;4. 市场营销部:负责园区招商、租赁、推广、客户服务等;5. 财务部:负责园区财务管理、成本控制、预算编制等。
第三章日常服务规范第五条空间服务管理:1. 楼宇空间合理规划,确保入驻企业办公环境舒适;2. 定期对楼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3. 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家具等。
第六条园区行政服务管理制度规范:1. 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提供咨询、办理入驻手续等服务;2. 规范行政事务处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3. 建立入驻企业档案,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七条企业经营管理:1. 规范入驻企业经营范围,确保园区业态合理;2. 定期组织入驻企业交流活动,促进企业间合作;3. 对入驻企业进行评估,根据经营状况调整入驻政策。
第八条安全管理:1. 加强园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2. 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3. 加强对园区内安全隐患的排查,确保园区安全。
第九条公共卫生管理:1. 定期对园区公共区域进行清洁消毒;2. 加强对入驻企业卫生管理的监督,确保园区环境整洁;3. 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园区内人员健康意识。
第四章企业入驻管理办法第十条入驻企业申请流程和要求:1. 提交入驻申请,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项目计划等;2. 经园区管理部门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签订入驻协议。
工业区建筑与设施管理制度

工业区建筑与设施管理制度1. 介绍工业区建筑与设施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工业区内建筑物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管理而制定的一套规范。
本文将对工业区建筑与设施管理制度进行详细论述,包括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管理、维护保养、环境保护以及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2. 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管理2.1 安全保障措施为了确保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应制定并执行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比如,设置有效的防火、防爆设备,确保电力、水源等基础设施供应的安全可靠,以及加强对建筑结构和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等。
2.2 安全培训与教育建立和实施安全培训与教育计划,确保工业区内的员工熟知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意识教育、防火、防爆等常识,以及逃生和安全救援的基本技能。
3. 建筑物和设施的维护保养3.1 定期检查与维护建筑物和设施应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并加以纠正。
例如,建筑物的外墙、屋顶和地基应定期检查,设备的润滑、更换零部件等维护工作也需按时进行。
3.2 维修计划与预算制定维修计划,并合理安排维修预算,确保建筑物和设施能够按时维修,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同时,也可通过定期的设备维护保养,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提高整体运行效率。
4. 建筑物和设施的环境保护4.1 节能减排在建筑物和设施的使用过程中,应积极采取节能措施。
例如,优化能源利用结构,提高设备能效,增加节能设施的使用等,以减少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等排放。
4.2 废物处理与回收利用建筑物和设施使用后所产生的废物要进行合理的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
管理者应制定废物管理计划,配备相应的废物处理设施,并确保对废物进行安全的储存和运输。
5. 应急处理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应包括紧急疏散、事故应对、自然灾害等相关内容。
同时,还需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效率和员工的应对能力。
6. 结论工业区建筑与设施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具有重要意义。
长沙市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长沙市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确保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发〔2008〕7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长沙市行政区域的工业园区内,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标准厂房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和配套用房,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第三条标准厂房建设在遵循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据园区产业布局和功能区划分,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不得调整标准厂房规划指标,不得改变标准厂房用地性质及房屋结构,不得出让标准厂房中的仓储和配套用房。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新建标准厂房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单体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5000平方米,项目容积率在2.0-7.0之间,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与标准厂房配套的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
标准厂房内给排水、供电、供气、排污等设施建设,要能够按入驻企业需求单独计费,并提供相应票据。
第五条工信、建设、国土、规划、消防等部门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简化手续、主动服务,按照“合理规划、相对集中、集约用地、产业集聚、功能配套”的原则,以联席会议方式对标准厂房项目进行前期调研。
(一)严格前置调查。
工业园开发建设管治规章制度(4篇)

工业园开发建设管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开发建设管治行为,保护环境、保障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工业园区内的各类企业、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工业园开发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园开发建设应优先发展绿色、低碳、环保产业,鼓励创新、高新技术产业。
第五条工业园开发建设应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设备和环境安全。
第六条工业园开发建设应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工业园规划建设管理第七条工业园开发应进行全面调研,合理规划用地,确定发展目标和布局。
第八条工业园规划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防范等因素,合理布局各类企业。
第九条工业园建设应强化项目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工业园建设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绿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十一条工业园建设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良好的交通、电力、水源等配套设施。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二条工业园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系,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
第十三条各企业应依法取得环保执照,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进行生产。
第十四条工业园应建立排污许可制度,对企业进行排污许可管理,确保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达标排放。
第十五条工业园应加强环境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六条工业园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
第十七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保证生产设备和场所安全。
第十八条工业园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工业园应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经营管理第二十条工业园应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优化经济结构,提高附加值。
第二十一条工业园应积极引进科技人才,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第二十二条工业园应鼓励企业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提升员工满意度。
第二十三条工业园应加强企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工业园开发建设管治规章制度

工业园开发建设管治规章制度
工业园开发建设管理规章制度是指对工业园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事项进行规范和制度化的文件。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工业园开发建设管理规章制度中的内容:
1. 工业园开发建设目标和原则:明确工业园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原则,如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等。
2. 工业园规划和审批流程:规定工业园规划编制、审批和调整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3. 工业园用地管理:包括用地征收、划拨、供应等方面的管理,以确保用地的合理利用和高效利用。
4. 工业园环保管理:规定工业园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废物处理、废气排放、水质保护等方面的管理。
5. 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包括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工业园内各种设施的配套和正常运行。
6. 工业园用地出租、转让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工业园用地的出租和转让程序和要求,以及服务收费的标准和计费方式。
7. 工业园企业准入管理:制定工业园对入园企业的准入标准和程序,包括资质、经济实力、技术水平等方面的要求。
8. 工业园企业运营和管理: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劳动力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安全生产。
9. 工业园消防管理:制定工业园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园区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员的配备和使用。
10. 工业园规章制度的监督和处罚:明确工业园规章制度的监督和处罚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东丽政办〔2013〕6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物业管理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东丽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业定位和布局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章基础设施建设第五章土地管理第六章招商引资第七章项目管理第八章建设管理第九章日常管理第十章监督考核第十一章附则东丽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构建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结构,加快资源整合、二次开发、特色产业园建设,不断提升发展水平,促进园区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区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示范工业园区及街道产业园区。
第二章产业定位和布局第三条园区的发展定位要以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产业集聚,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为目标,成为主导产业明确、生态环境良好、经济效益突出的园区。
第四条按照我区发展空间布局,主要涉及五个园区,海河高新区、华明高新区、东丽航空产业区、滨海重机工业园、军粮城工业园区。
(一)海河高新区依托海河中游创意产业带,大力发展智慧产业,逐步清退“两高一低”企业,引进创意、科技研发、高技术服务业等创新要素,植入商业、住宅等城市功能,走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之路,构筑可持续发展的高科技产业集群,积极打造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华明高新区重点发展电力电气装备、轨道交通车辆、航空航天配套、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创意产业,努力将园区打造成为高端装备制造业和战略型新兴产业聚集区。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三篇)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工业园区的管理,确保园区的正常运行和发展,保障企业及其他园区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园区规划和建设:规定园区用地的规划和建设标准,包括道路、绿化、给排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以及园区的布局和分区规划。
2. 园区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规定企业进驻园区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资质要求、申请流程、评审标准等;同时也规定企业退出园区的程序和要求,防止不良企业滞留。
3. 园区租赁和物业管理:规定园区内土地租赁、厂房租赁和物业管理的相关规范和要求,包括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确定、物业维修和管理等。
4. 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规定园区内企业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包括废水、废气、噪音等排放标准,以及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
5. 产业支持和服务:规定园区提供的产业支持和服务,包括技术支持、培训、融资、市场推广等,以帮助企业提升竞争力。
6. 绩效评估和考核:规定园区绩效评估的指标和方法,通过对企业及园区整体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以推动园区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协作,并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估,以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和园区的良好运行。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管理,促进园区内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利益,制定本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第二章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第二条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工业园区的运营管理第三条工业园区的运营管理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工业园区的运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规划、用地供应、企业招商、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等工作。
第四章企业的准入与退出第五条欲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园协议。
第六条欲退出工业园区的企业需提前向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认定标准
一、定义
都市型工业是指以大都市独特的信息流、人才流、现代物流、资金流等社会资源为依托,以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和加工制造为主体,能够在市中心区域内生存和发展的并与城市功能和生态环境相协调的,一切有就业、有税收、有环保、有形象等特征的工业。
二、基本特征
1.地理位置:在市北区区域内。
2.环境形象:良好的建筑形象,和谐的生态环境。
3.发展空间:容积率相对较高的工业楼宇和园区,与都市中心区域内高价位的土地和相对密集的建筑楼群相容共存。
4.企业主体:集聚劳动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或信息密集型的工业企业,包括设计、技术开发和加工制造。
三、都市型工业园区、大楼认定标准
1.注册地和经营地均位于市北区区域内。
2.工业园区或工业大楼内70%以上的入住企业注册在当地行政区,90%以上的入住企业在工业园区内或工业大楼内或必须从事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和加工制造等经营活动。
3.入住企业在2家以上,出租或出让建筑面积率经核定超过30%。
4.工业园区或工业大楼及其入住企业的一切活动符合市区环境与技术质量标准要求。
5.工业园区或工业大楼内房屋建筑结构符合城市建设标准。
6.整体形象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7.消防等安全措施和物业管理完整配套。
符合上述七条标准要求,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可认定为都市型工业园区;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可认定为都市型工业大楼。
四、都市型工业企业认定标准
1、基本含义
都市型工业企业,是指知识、信息、技术和手工技能比较密集,又低能耗物耗、少污染和占地少的,适宜在都市生存与发展的工业企业,是现代制造与现代信息服务结合下从事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加工制造、营销管理等活动的企业。
2.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都市型工业企业:
(1)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在市北区区域以内,但大规模工厂化生产可以在区外,及其他地区;
(2)经营活动符合青岛市区环境与技术质量标准要求;
(3)从事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加工制造、营销管理等生产性活动,属于知识、信息、技术和手工技能密集型的企业或公司。
五、都市型工业行业范围
1.基本范围
具有都市型工业基本特征的,一切按社会法则、环境法则和市场法则能够在市区内生存和发展的工业行业。
2.重点行业
轻加工型电子信息业(包括软件业)、小批量型服装服饰业、绿色食品加工制造业、绿色包装与现代印刷业、室内装饰装潢产品开发与组装业、化妆品及日用洗涤用品制造业、珠宝钻石等工艺美术品和旅游品制造业、钟表制造业、模型与模具设计制作业,以及其他如设计业等符合都市型工业特征的新兴行业。
六、都市型工业认定程序
1.认定主管部门
市北区工业办公室负责区内都市型工业园区、工业大楼、工业企业的认定、政策解释及本区都市型工业企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2.认定程序
(1)向市北区工业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
(2)填报都市型工业园区、工业大楼、企业登记表。
(3)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提供相应必要的证明或凭证材料。
(4)经审定合格后,颁发认定证书或挂牌。
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的建设使用、招商引资、产业导向、环境整治、物业管理和配套服务等方面的活动,保障园区建设单位、入住企业和管理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提供安全、整洁、美观的环境,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本区都市型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都市型工业园区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都市型工业的基本定义和特征
都市型工业指依托大都市独特的信息流、人才流、现代物流、资金流等社会资源,以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和加工制造为主,以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为基本载体,能够在市中心区域生存和发展、与城市功能和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有就业、有税收、有环保、有形象的现代绿色工业。
基本特征为:
1、布局范围:主要位于中心城区内。
2、环境形象:良好的建筑外形,与城市生态环境相协调。
3、生存空间:相对集中在都市型工业园区和工业楼宇。
4、特点: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研究开发型和轻加工。
5、企业类型:多种所有制、多元化投资、以小企业为主体。
第三条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建设标准
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是发展都市型工业的基本载体,为都市型工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
“园区”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较大,配套设施较全的区域。
“楼宇”一般指占地面积较小、容积率较高、建筑面积较大的单幢工业用房。
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建设的基本标准为:
1、园区(楼宇)内人住企业在当地注册,合法经营,大部分企业从事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和加工制造。
2、园区(楼宇)房屋建筑结构符合本市工业建筑标准。
3、园区(楼宇)内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符合相关规定。
4、整体外形与城市建筑形态相和谐。
5、园区(楼宇)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
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可认定为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并予以挂牌。
建成后,每两年审核一次。
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或摘牌。
第四条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重点鼓励行业
1、电子信息产品研究、开发和组装;
2、软件开发、制造业;
3、服装服饰业;
4、广告印刷与包装业
5、钻石珠宝等工艺美术品和旅游品业;
6、钟表眼镜业;
7、模型与模具设计制作业;
8、食品加工业;
9、室内装饰装潢产品设计、开发与组装业;
l0、化妆品及日用洗涤用品业;
11、其他符合都市型工业特征的新兴行业;
第五条承担本办法管理服务的主体是: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或委托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委会”),以及园区(楼宇)入住企业等。
“管委会”负责对园区(楼宇)的统筹规划、对外招商、物业管理和提供配套服务。
人住企业购买或租赁厂房等生产设施,在园区(楼宇)内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园区(楼宇)管理服务的主要对象。
第六条区都市型工业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区都市工业园区(楼宇)的布局规划、产业导向,政策协调,以及制订园区(楼宇)建设标准和落实扶持政策的职能部门,并负责对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办公室,作为全区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建设的推进协调部门,区规划、财政、税务、工商、科技、环保、劳动、安全、工会等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为都市型工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七条园区(楼宇)的环境建设和形象改造须与城市建筑形态和生态环境相协调,并因地制宜提高绿化覆盖面积。
第八条园区(楼宇)内房屋建筑结构,以及水、电、煤、气、通信、道路等所需基本公共基础设施必须完善,并符合工业用房使用标准。
严禁以危棚简屋和报废机器设备对外招商引租。
不符合建设使用标准且难以改造的,应尽快予以拆除。
同时,要定期对房屋建筑、公共设施和共用设备等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第九条园区(楼字)必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等必要的措施,使之符合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园区(楼宇)管理机构应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入住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方面提供方便,鼓励入住企业就地注册。
第十一条杜绝人住企业虚假注册登记,有以下现象之一的企业禁止入住:
1、不符合产业导向;
2、不符合环保要求;
3、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4、有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已建成的园区或楼宇,不得改变园区的用地性质。
第十三条园区(楼宇)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遵循安全、简便、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园区管理制度。
并应与入住企业签订包括安全、消防、环保、经济指标统计等要求在内的租赁或入住协议,以规范园区管理使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园区(楼宇)的管理应当实行“封闭或半封闭式”的方式,有条件的要建立园区(楼宇)中央安全监控系统。
日常管理服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厂房管理;
2、设备管理;
3、环保管理;
4、安全消防管理;
5、公用设施管理;
6、绿化管理;
7、产品(物料)运输、仓储管理;
8、园区(楼宇)形象(含入住单位的司标、招牌、广告等)管理;
9、人员和车辆进出的安保管理;
l0、企业信息化网络管理;
11、其他必需加强管理服务的内容。
第十五条入住企业在厂房装修、安装生产设备和工艺布置前,应将生产经营范围、主要设备、工艺以及有关图纸和施工方案等报园区(楼宇)管理部门审核及备案,涉及有关法规的需由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入住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工业建筑的结构和使用性质。
第十七条被租赁厂房的内部日常维修和设备保养一般应由入住单位自行负责;厂房的中修、大修由业主负责;公共部位和共用设备的养护维修由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各业主单位也可在物业租赁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应由出租赁双方共同监管使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都市型工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