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6•【字号】杭政办函[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杭州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意见(市城管办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2〕9号)精神,市管道路的管理养护维修职能已下放到各城区。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城区道路的监管,严格控制占用和挖掘道路,明确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在杭州市市区〔不含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下同〕范围内临时占用和挖掘建成城市道路的,均应按本意见办理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二、审批机构及其职责杭州市城区道路开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开挖委)是市政府为了加强市区建成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对市区重要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事项的协调,并对各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工作进行监督。
市开挖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挖办),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
市开挖办由市建委、城管办、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政设施监管中心等相关单位组成,具体负责对市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工作进行协调。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城市雕塑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城市雕塑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2•【文号】建办[2006]137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城市雕塑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办[2006]13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划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现将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城市雕塑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关于城市雕塑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十一五”期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国城市规划、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为进一步发挥城市雕塑等公共艺术在丰富城市文化内涵、塑造城市特色、美化城市环境、传承城市文化、促进城市精神文明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城市雕塑建设科学发展,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精神和当前城市雕塑建设的实际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提高认识,树立科学的城市雕塑建设思想城市雕塑是指城市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及其它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
城市雕塑是城市历史传承的重要载体,在城市文化形象中具有持效、长久的特征。
城市雕塑建设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城市现在和未来的环境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各地要充分认识城市雕塑建设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城市雕塑管理和指导机构,把建设城市雕塑精品作为长期的发展战略,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程序,切实提高城市雕塑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和先进的文化方向;要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建设、量力而行、科学决策,防止贪大求洋的“形象工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修改)正文:----------------------------------------------------------------------------------------------------------------------------------------------------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4年2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及收储土地整理工程,但抢险救灾、居民住宅装修、农民自建或者拆除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范围内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徐立毅2017年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一、《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1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272号公布)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1997年6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根据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1.将“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市建筑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3.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4.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拟订的《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二月四日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市发改委二○○九年一月十六日)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5〕8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为《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
受市政府委托,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综合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项目代建管理政策、审核代建资格等工作。
(二)凡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应实行代建制。
(三)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分工如下: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具体负责各专项资金安排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指定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四)项目代建方式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
全过程代建方式:即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交(竣)工验收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9〕6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9〕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自觉接受市人大监督,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二、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市政府应当依法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二)根据市委的重大决策,需要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的事项;(三)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杭州和普法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四)市政府工作报告,其中市政府提出的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票决;(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七)市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八)市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九)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十)市本级决算;(十一)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认为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十二)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情况;(十三)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内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十四)确定或调整本市永久性节庆日;(十五)确定或调整市树、市花、市标、市歌等;(十六)授予或撤销杭州市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或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区临街建(构)筑物立面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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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区临街建(构)筑物立面管理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区临街建(构)筑物立面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对城市街景的管理,保持城市建(构)筑物立面的清洁、美观并与整体街景相协调,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杭州市区临街建(构)筑物立面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的临街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其立面的建设、装饰、维护、管理,均须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临街建筑物立面的造型、色彩及附属物的设置进行审核;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立面整洁进行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临街建筑物立面及附属物的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三、城市临街建筑物立面单体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主要道路的街景规划。
四、城市临街建筑物立面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符合城市街景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造型和色彩,确需改变的,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临街建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乱涂写、乱招贴,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
建筑物立面有明显污迹、乱涂写、乱招贴的,应及时进行清除、清洗、粉饰;有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的,应及时进行修补、装饰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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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2011〕1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城市雕塑合理布局,提升雕塑艺术质量,改善城市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内公园、公共绿地、道路、广场、学校、医院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设置的室外雕塑的建设和管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杭州市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艺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城市雕塑的综合协调工作,艺术委员会具体负责城市雕塑建设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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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是城市雕塑的管理部门。
发改、建设、财政、园林、城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城市雕塑的规划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内容健康、体现城市特色、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二)城市雕塑的审批管理应遵循重要雕塑实施审批、一般雕塑竣工后备案的原则。
(三)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坚持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参与的原则。
(四)城市雕塑的管理应坚持纳入市政公用设施统一管理的原则。
四、城市雕塑的分类
(一)城市重要雕塑。
1.位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市级公园,钱塘江、运河、上塘河、余杭塘河、贴沙河沿岸绿化带,天目山路-环城北路-艮山路、延安路、江南大道、风情大道、金城路、机场高速公路等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两侧,主要高速公路入城口,火车东站、城站、火车南站、九堡长途汽车客运中心站等重大交通枢纽,武林广场、吴山广场、钱江新城、钱江世纪新城等市级行政、商业中心等城市重要区域的城市雕塑。
2.涉及重大事件或重要人物等重大题材的城市雕塑。
3.占用较大空间和用地,高度达到2米(含)以上或宽度达到3米(含)以上的城市雕塑。
4.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城市重要雕塑。
(二)城市一般雕塑。
城市重要雕塑以外的城市雕塑。
五、城市雕塑的规划编制
(一)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布局结构和城市未来发展方向,组织编制《杭州市城市雕塑专项规划》。
《杭州市城市雕塑专项规划》应以传承历史文脉、体现当代城市特色、展示城市未来为目标,确定城市雕塑空间分布形态与雕塑主题建设意向;划定雕塑重点区域和对应区域雕塑题材的分类;明确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雕塑的布点;确定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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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雕塑近、远期建设目标以及规划实施的政策保障措施等。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杭州市城市雕塑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设计单位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时,应根据《杭州市城市雕塑专项规划》编制雕塑规划专篇,落实雕塑规划内容,并作为规划审查内容之一。
六、城市重要雕塑的选址管理
在杭州市区内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建设城市重要雕塑的,应办理规划选址手续。
(一)单独建设城市重要雕塑的,由建设单位持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城市重要雕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与地块开发配套建设城市重要雕塑的,可与开发地块共用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但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应明确城市雕塑相关内容。
(三)涉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城市重要雕塑,应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先报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七、城市重要雕塑的设计管理
(一)设计人员资质。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需持有国家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
(二)设计招投标。
建设单位取得市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市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后,应单独进行城市重要雕塑设计招投标。
鼓励城市重要雕塑设计制作实行公开招投标,但内容和工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采取邀请招标和直接委托等方式。
设计与制作可实行一体化招投标。
具体操作程序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三)设计审查。
1.建设单位按规定完成城市重要雕塑设计方案后,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设计方案审查。
报送的方案应附有带地形的平面定位图、小样(或多方位设计效果图)、文字说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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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城市重要雕塑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布局合理、立意明确、尺度适宜,材质、造型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城市重要雕塑,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
八、城市重要雕塑的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取得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后,应持意见书和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雕塑所在地土地产权单位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城市重要雕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与地块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重要雕塑,可与开发地块共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城市重要雕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应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材料,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城市雕塑相关内容。
九、城市雕塑的制作和安装
(一)建设单位在取得城市重要雕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城市雕塑进行制作和安装,并注明雕塑名称,设计、制作人名,制作材料和制作日期。
(二)设计、承建单位应对其设计、建设的城市雕塑的制作和施工全过程负责。
(三)城市重要雕塑制作过程中需对设计方案作重大变动的,应事先征得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
十、城市雕塑工程的核实和备案
(一)城市重要雕塑。
1.城市重要雕塑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2.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竣工的城市重要雕塑是否符合设计方案等内容予以核实。
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城市雕塑规划核实确认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核发城市雕塑规划核实确认书。
3.建设单位取得规划核实确认书后,应当将雕塑的有关平面定位图、照片、说明及电子文档等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存档。
(二)城市一般雕塑。
城市一般雕塑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雕塑的有关平面定位资料、照片、说明及电子文档等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城市雕塑的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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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对城市雕塑的维护管理,及时修复破损雕塑,确保雕塑安全、清洁。
城市雕塑经核实或备案后,由投资主体按规定移交,接收管理主体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并落实维护经费。
指导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协助雕塑接收管理主体(雕塑维护管理部门)做好对技术要求较高的破损雕塑修复的技术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经批准建成的城市雕塑。
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应当征得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三)不得在城市重要雕塑周边10米范围内随意搭建房屋、设置广告和摊点等影响雕塑周边环境的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应当征得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四)对涂污、损坏或盗窃城市雕塑的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附则
(一)各县(市)级城市雕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三)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7〕21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城市设施管理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杭州警备区,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1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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