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工业企业搬迁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1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7.16•【字号】杭政办[2002]32号•【施行日期】200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积极推进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发展战略,加快工业布局调整,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企业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内列入杭州市搬迁计划的市属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搬迁改造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的搬迁项目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与全市工业布局调整相结合,与工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绝不能造成污染转移或二次污染。
二、企业必须认真制订搬迁改造方案,做好搬迁费用的预算。
在制定搬迁改造方案时,还必须同时制定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方案,通过搬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产品档次,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环保的要求,搬迁项目主要在江东、临平工业园区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市区的其他相关园区(以下简称“相关园区”)内实施,以加快园区建设,发挥集聚效应。
凡企业搬迁未进入相关园区、企业搬迁后土地未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的,不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
不符合进上述园区条件而迁入市属县(市)的,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也可享受本政策。
四、为推进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建立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启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市政府收回搬迁企业土地的招标拍卖所得中的土地级差地租和财政安排转入的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搬迁成本不足的补助和搬迁计划期内的贴息。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企业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45%,首先归还改制企业已进总资产的土地开发费;如企业土地已办理出让,则还应归还已交纳的出让金;扣除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成本,多余部分作为企业的搬迁成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支付给企业。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核定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核定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2•【字号】锡政发[2008]162号•【施行日期】200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核定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162号2008年6月12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7〕90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土地出让成本核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现就加强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核定和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范围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实施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目标任务书”要求,第三批82家重点搬迁调整企业作为土地收购和搬迁补偿的对象,12家部门和单位作为实施平台。
今后需纳入本实施范围的工业布局调整企业由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二、实施平台各实施平台作为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企业搬迁补偿工作的操作主体,与市国土部门就土地收购储备的前期业务形成委托关系。
各实施平台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储备土地的前期工作,不得成为房地产开发平台。
(一)各实施平台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任务,在市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投融资平台的融资优势和管理优势,依据市政府审定的企业搬迁补偿成本方案,确保收购资金到位,确保与企业的收购签约到位。
土地经收购后,统一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拍卖计划。
企业土地收购过程中,实施平台融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如出现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调整办,并提出合理的解决建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工业企业搬迁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工业企业搬迁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杭政办函[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工业企业搬迁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市区工业企业搬迁步伐,鼓励企业通过搬迁获得新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工业企业搬迁部分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内容公布如下:一、容积率补偿标准1.建筑容积率为1时,市定基准支付标准为2500元/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小于0.5(含)时,建筑容积率与1相比每相差0.1,按市定基准支付标准增加300元/平方米。
2.建筑容积率为0.5-1时,对容积率等于0.5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条款1的标准给予补偿;对容积率大于0.5的建筑面积部分,建筑容积率与1相比每相差0.1,按市定基准支付标准增加200元/平方米。
3.建筑容积率大于1时,容积率等于1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定基准支付标准执行;对容积率大于1的建筑面积部分,建筑容积率与1相比每提高0.1,按市定基准支付标准降低150元/平方米,但最大降低额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
二、企业原址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4〕129号)规定的土地级别划分,对搬迁企业所属土地级别在7(含)-10级(含)的,不增加补偿;土地级别在1-6级(含)的,按照单位建筑面积调整一定的补偿标准:土地级别为6级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80元;土地级别为5级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200元;土地级别为1-4级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800元。
土地级别补偿内容和标准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工业用地土地级别、边界、基准地价的变动而调整。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杭政函〔2015〕125号•【施行日期】2015.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财产所有权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房屋征收范围,通知各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后,被征收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因房屋继承、受遗赠等原因确需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抵押)登记的,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后可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房屋为公房管理部门直管公房、代管房产的,房屋建筑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绘确定。
被征收房屋用途一般按照房屋登记或公房管理部门发放的租赁凭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和租赁凭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为准。
征收期间,如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上述权利人可凭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享有原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注明。
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但在不属于本单位或个人用地范围内搭建的未登记建筑,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也不作为安置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地铁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07]1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地铁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07]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cfd76cce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b5.png)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地铁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地铁一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07〕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地铁一期工程是省、市重点工程,是杭州市“十一五”期间最大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线路途经萧山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余杭区等区域。
为控制建设投资、节约建设成本,统一各城区在地铁一期工程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萧山区、余杭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仍按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的原拆迁安置政策、法规及操作办法执行。
一、原则要求(一)坚持“少征地、少扰民、少拆迁”的原则,严格按规划红线确定的范围实施拆迁。
(二)坚持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地铁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坚持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单位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原则。
(四)搬迁进度奖励实行限价控制,超过搬迁期限的一律不予奖励。
(五)动迁实施机构、房屋评估机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现行有关政策法规组织确定。
(六)国家、省、市对现行的房屋拆迁安置政策进行调整时,应按调整后的新政策实施。
二、拆迁安置房的落实(一)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用房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用房由市地铁集团向市建委申报安置用房使用计划和使用要求,由市建委负责落实房源并优先调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6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51ea0b9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a0.png)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6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精神,推进我省老工业基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南阳市和郑州市中原区是国家确定的老工业基地。
建国以来,我省老工业基地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形成了一批在国内具有重要地位的产业基地,培育了一大批行业骨干企业和高素质人才队伍,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历史性重大贡献。
但应该看到,我省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的任务仍十分繁重,特别是城区老工业区的发展方式还比较粗放,产业层次低、城市功能不完善、社会保障能力弱、就业压力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突出,已成为制约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主要矛盾。
当前,我省正处于爬坡过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推进我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有利于优化提升产业结构,推动先进制造业大省和高成长服务业大省建设,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有利于完善提升城市功能,保障和改善民生,破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
抢抓国家实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重大机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型升级、提升活力为核心,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加快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着力重构产业结构,着力提升城市功能,着力完善社会保障,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培育产业和城市竞争新优势,建设成为业态先进、结构优化、竞争力强的新型产业基地和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区。
杭政办通报〔2008〕228号

228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积极应对合力攻坚确保杭州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蔡奇市长在市政府经济形势分析会上的讲话(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根据录音整理)今天,市政府召开三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
这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之策。
会后,市政府还要向市委常委会报告。
刚才,市发改委作了主题发言,各部门作了汇报,几位副市长包括人行的领导都讲了很好的意见,我都表示赞成。
-1-同意市发改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基本估价。
总体判断是“稳中趋紧、挑战严峻”。
“稳”表现在:我市主要经济指标领先全省,1-3季度GDP增幅高于全国和全省水平;结构调整稳步推进,加快形成以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投资增长相对较快,高出全省平均;物价涨幅得到控制,呈逐月回落态势。
“紧”指的是:经济下行的压力明显加大,企业遇到的困难前所未有。
“挑战严峻”体现为:一是国际金融危机的波及范围、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出人意料,所产生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和蔓延。
二是金融危机对全球市场的冲击,已导致投资、消费、出口三大需求都出现回落。
三是节能减排的任务依然艰巨,特别是2008年底减排要完成“十一五”计划总任务60%,差距较大。
四是横向比较,不少兄弟城市GDP增长快于杭州,将影响杭州在全国的位次。
对此,我们要增强忧患意识,保持清醒头脑。
既肯定现有成绩,又看到薄弱环节,宁可把困难和问题考虑得多些,以便各项准备更充分些。
面对上述形势,我们的正确态度应当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精神,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一系列决策部署,增强发展信心,积极应对挑战,保持平稳增长,着力改善民生,力争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下面,我讲四方面意见。
一、增强发展信心当前最重要的是信心问题。
三季度全市企业家信心指数为104.5,比上季度和去年同期分别回落17.1和40.5个百分点,创10年来新低。
对此,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各级政府应当积极-2-帮助企业顺势而为,在挑战中抓住机遇,在困难中把握主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企业市域内跨行政区域迁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企业市域内跨行政区域迁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温政办〔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企业市域内跨行政区域迁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工业企业市域内跨行政区域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30日温州市工业企业市域内跨行政区域迁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全国民营经济示范城市的决定》(温委发〔2020〕21号),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破除我市工业企业正常跨区域迁移(以下简称企业迁移)的行政障碍,建立常态化企业有序流动全域协同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迁移的相关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是除个体工商户外各类纳税的企业,包括非公司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
第四条坚持企业自主自愿与政府规范引导相结合原则,依法依规解决企业迁移问题。
坚持全市“一盘棋”思想,遵循协助共赢、包容开放理念,优化服务环境。
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以产业链现代化、产业基础高级化为导向,系统谋划区域产业布局,动态掌握企业迁移需求,主动提供资源对接,及时办理相关注册、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建立温州市工业企业跨行政区域迁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分管工业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为联席会议副召集人,成员由市府办、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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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工业企业搬迁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市区工业企业搬迁步伐,鼓励企业通过搬迁获得新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工业企业搬迁部分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内容公布如下:
一、容积率补偿标准
1.建筑容积率为1时,市定基准支付标准为2500元/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小于0.5(含)时,建筑容积率与1相比每相差0.1,按市定基准支付标准增加300元/平方米。
2.建筑容积率为0.5-1时,对容积率等于0.5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条款1的标准给予补偿;对容积率大于0.5的建筑面积部分,建筑容积率与1相比每相差0.1,按市定基准支付标准增加200元/平方米。
3.建筑容积率大于1时,容积率等于1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定基准支付标准执行;对容积率大于1的建筑面积部分,建筑容积率与1相比每提高0.1,按市定基准支付标准降低150元/平方米,但最大降低额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
二、企业原址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4〕129号)规定的土地级别划分,对搬迁企业所属土地级别在7(含)-10级(含)的,不增加补偿;土地级别在1-6级(含)的,按照单位建筑面积调整一定的补偿标准:土地级别为6级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80元;土地级别为5级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200元;土地级别为1-4级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800元。
土地级别补偿内容和标准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工业用地土地级别、边界、基准地价的变动而调整。
三、层高补偿标准
搬迁企业建筑物超过标准层高的,其搬迁补偿标准在市定基准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6米以上至8米(含)的,每平方米增加53元;8米以上至10
米(含)的,每平方米增加118元;10米以上至12米(含)的,每平方米增加210元;12米以上至15米(含)的,每平方米增加360元;15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增加600元。
四、搬迁运输补偿费用的计算
工业企业搬迁运输补偿费用按照房屋建筑物补偿价格与未补偿设备重置价原值之和的10%包干使用。
五、折余年限土地出让金的返还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鼓励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杭政〔2005〕2号)有关规定,对搬迁企业的工业出让用地,在扣除实际使用年限后,可返还折余年限土地出让金。
为方便企业,今后搬迁企业的折余年限土地出让金计入企业搬迁成本,由搬迁做地主体一并支付。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