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及其家属落户条件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及其家属落户条件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7.09•【字号】杭政办[2002]29号•【施行日期】200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及其家属落户条件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公安局、人事局、人口机械增长协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及其家属落户条件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九日关于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及其家属落户条件的若干意见(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人口机械增长协调办公室2002年7月2日)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引进人才工作,使户籍管理更好地为人才引进服务,现就放宽引进人才及其家属进杭落户条件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凡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者,均可先进杭落户,后落实就业单位。
落户时凭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在杭州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准迁证》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在杭落户手续。
上述人员中在杭无固定住处的,可将户口及人事档案关系落在市人才开发中心,由市人才开发中心负责对其学历文凭进行鉴定后,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在杭有亲朋的,也可将户口挂靠在其亲朋处。
引进人才的年龄界限,正高职称的在55岁以下,副高职称的在50岁以下,其他的在45岁以下。
二、放宽部分引进人才家属落户条件。
被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在杭已落实工作单位并已办理养老保险的,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子女已成年,当事人来杭后身边无子女的,可予办理1名未婚子女户籍进杭。
三、在杭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后需出国留学深造的,可将户口、人事档案从学校迁至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字号】杭政办函〔2016〕142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6〕1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维护在杭农民工基本权益,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在杭农民工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8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稳定和扩大在杭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促进在杭农民工社会融合。
到2020年,实现在杭农民工综合素质有较大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显著提高,行之有效的农民工积分落户及居住证量化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有条件有意向的农民工市民化进一步提升。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公平保障在杭农民工作为用人单位职工、城镇常住人口的权益,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
——坚持立足实际、有序引导。
充分考虑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合理引导农民工在杭求职、就业、创业、培训等生产生活预期,有序引导农民工在市区和县(市)以及城乡之间的合理分布。
——坚持分层分类、逐步实施。
根据在杭农民工的居住年限和适应能力,依托城镇公共服务均等化、居住证量化管理、户籍制度改革等方式,分层分类实现在杭农民工社会融入,循序渐进地推进其市民化。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偏远山村下山移民工作的意见-市委办[2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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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偏远山村下山移民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偏远山村下山移民工作的意见(市委办〔2007〕2号2007年2月5日)为加大我市山区特别是地处高山、深山等偏远山区农民下山移民工作力度,切实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使其尽快走上致富道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总目标,根据《杭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6〕2号)的要求,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努力缩小贫富差距,积极引导偏远山村农民有序地搬迁下山,通过“内聚外迁”实现致富目标。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以县为主、注重结合,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灵活安置的基本原则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
在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制定政策、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生产生活条件较差、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高山、深山地区,特别是海拔高出安置地300米以上的高山村和地质灾害隐患地区的农民实施下山移民,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完成1万人口的下山移民任务。
二、扶持政策(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要出台下山移民的扶持政策,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财政专项经费和工作措施。
市财政每年将在新农村建设经费中单独列支下山移民工作“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下山移民给予资金补助。
补助标准为淳安县和列入原“49100”帮扶工程的乡镇每人3000元,其他区、县(市)每人2000元(以2007年1月1日后下山入住新居为准),具体验收及补助办法由市农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订。
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做好2003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做好2003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工作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做好我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杭政办[2003]24号)文件精神,做好2003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及落户工作,现就2003年应届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的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简化和规范应届毕业生落户手续。
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继续执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落户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毕业时户口已落到其它地、市的出具《户籍证明》)、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在人才开发中心的,由人才开发中心出具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在亲友家的,由亲友出具同意落户证明;本人在杭拥有住房的,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直接在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落户审批手续。
对除长线专业(见附件)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应届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或经劳动人事部门鉴定的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同意落户证明(同上)办理落户审批手续。
对其他长线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在杭落户,应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杭政办[2000]23号)的规定执行,即先经市人口机械增长协调办公室确认,再由市公安局签署同意进杭意见后,到指定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
对毕业离校时未在杭落户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其意愿和实际情况,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两年,符合进杭州先落户后就业条件的,在办理审批后,也可将户口迁移至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或亲友家中,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要求将户口保留在学校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向学校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应将其户口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杭政办函[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充分调动其创业创新和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积极性,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政策留人、制度管人”的要求,建立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加强流动人口分类服务管理,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坚实基础,为推动杭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适用范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的流动人口居住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居住证类型和申领条件市区范围内流动人口按居住时间长短分为临时居住和居住两类,并可申领对应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
(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年满16周岁,拟在本市区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市区户籍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办理居住登记,且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二)浙江省居住证。
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连续居住满3年;2.有固定住所;3.有稳定工作;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已在本市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6.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7.无违法犯罪记录。
杭州放宽落户政策相关人才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落户

上城区以“四化”创新养老服务体系通讯员 王斌江干区全市首创减负新举措通讯员 蔡肇颖10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将建立居住证与户口登记相衔接制度,适度放宽投靠迁移政策。
通知明确,将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政策,放宽高技能人才引进户口迁移政策,即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及3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人员,在杭州市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且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在杭州市区落户。
在杭就业期间,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操作能手等,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比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农民工;被评选为本市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待遇对象),杭州市十佳来杭创业创新青年、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可申请在杭州市区落户。
截至2017年底,上城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9.8万余人,占全区总人口的30.59%,是浙江省老年人口比例最高的城区。
为积极应对困难和挑战,近年来,上城区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总体思路,以“居家养老精细化、社区养老特色化、机构养老专业化、养老服务队伍全面化”为目标,逐步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目前全区已建成16家养老机构,54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21家社区老年食堂,日均服务2300余人,服务功能基本实现全覆盖,形成15分钟为老服务圈。
秋季新学期,江干区在全区49所中小学全面实施书面家庭作业“限行”,覆盖近5万余名中小学生。
“限行”学科为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历史与社会,小学三至六年级每周设置1天作业“限行日”,当日“限行”学科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初中每天1门学科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
2013年起,江干区在采荷中学试点限制书面家庭作业。
2018年该校七年级科学成绩比全区平均水平高近8%,七年级语文考试成绩与去年同期相比提高20%,各学科AB率(优秀率、良好率)均有提升。
全面开展书面家庭作业“限行”后,江干区教育部门将协同各学校开展作业抽查、月查,将作业“限行”成效纳入教师业务工作评价体系,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杭州市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杭州市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杭州市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建立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制度,解决人才阶段性、过渡性住房问题,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2017〕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市区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决策部署,结合杭州产业发展和人才引进的需要,扎实推进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工作,进一步优化人才住房条件,提升人才发展环境,为吸引留住人才提供住房支持。
二、总体目标2018—2021年,杭州市区开工建设5万套人才专项租赁住房。
三、基本原则(一)指标计算。
按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做地主体2018—2021年住宅计划出让用地总量的5%,确定其四年人才专项租赁住房供地指标。
已开工建设的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不计入总量。
(二)指标调剂。
市级做地主体之间、市级做地主体和各区政府(管委会)之间,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调剂供地指标。
(三)出让要求和区块设置。
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用地单独出让。
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各做地主体在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出让用地选址时,需充分考虑产业结构、人才分布等因素,向人才集聚区域倾斜,同时要注重考虑地块周边的交通便利和配套服务功能,重点布局在各地铁沿线站点的周边地块。
(四)户型结构。
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科学合理进行套型设计,以中小户型单身公寓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7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住房套数占项目总套数比例一般不低于8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ac42569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2f.png)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接受学前教育,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2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年龄在3至6周岁,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来我市居住的非杭州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适用本办法。
二、入园条件适龄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入园,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二)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并至当年8月底前已在我市实际居住1年及以上;(三)其父母至少1人或法定监护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在我市交纳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
三、入园手续(一)符合入园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由申请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持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实际居住地附近的幼儿园报名。
1.家庭户籍本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2.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杭的有效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和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3.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4.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5.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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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2000〕23号
为认真贯彻市长办公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同时在撤销杭州市控制城市人口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后,及时做好各类人员进杭落户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的处
1、凡符合市政府杭政〔2000〕1号文件规定的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以及全日制高校紧缺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均可凭学历或技术职称证书直接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正式户籍进
2、具有全日制高校大专非紧缺专业学历的人员,先到市人才引进办办理确认手续,凭
3、具有非全日制高校大专以上(含大专)紧缺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超龄的人才,先到市
4、无高等学历但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先到市人才引进办办理确认手续,凭市人才引
5、各类引进人才的家属、子女进杭落户,先到市人才引进办办理确认手续,凭市人才
6、凡属杭州市区生源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均可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非杭州市区生源的,根据杭州市的需要先到市人才引进办办理确认手续,凭市人才引进办的确
7、“三投靠”、农迁农、农转非的户籍迁入以及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由市公安局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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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知青子女回杭落户由市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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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进杭落户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审核,市公安局负责
12、军队复员退伍人员安置进杭落户由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审核,市公安局负责
13、离休老干部异地安置进杭落户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审核,市公安局负责确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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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特殊工种招工进杭、退休(死亡)顶职办理户籍对迁手续、市区征地招工就地农转
16、市区征地就地农转非、撤村建居就地农转非由市土管局负责审核,市公安局负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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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企业专职人员进杭落户,由市外经贸委办理投资确认手续,由市
20、部队家属随军进杭落户由市公安局直
21、科技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铁路职工、环卫工人等家属农转非进杭,农技人员、环卫工人本人农转非等各类专项农转非,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公安局负责审批
22、上述2、3、4、5各项的人才或人员进杭落户,应由各区委、区政府或市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字推荐后再由人才引进办办理手续。
其他各种各主管部门无法受理处理的人员进杭落户问题,由市人才引进办受理审批后,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三、市辖
四、各类人才和人员进杭落户办理情况,由市公安局负责汇总并每月报市人才引进办公室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出复议。
市人才引进办公室负责定期通报各类人才进杭落户
五、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在积极引进人才的同时,要严格把关,落实责任,切实防止各种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
对因工作失职、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
六、市人才引进办要加强对各类人才引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对有关条文要制
七、本通知由市人才引进办负责解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O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