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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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自主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学校自主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学校自主招标采购管理办法1. 引言学校自主招标采购是指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自行编制招标文件、自行组织评标、自行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采购活动。

为了规范学校自主招标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公平性,制定本《学校自主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2. 目的和范围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学校自主招标采购活动的管理,保证采购公正、公平、公开,并最大限度地确保学校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自主招标采购活动的所有阶段。

3. 主要职责与义务3.1 采购管理部门学校应设立专门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自主招标采购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采购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制定学校自主招标采购的管理办法和规范;•编制采购计划,对采购需求进行评估和预算;•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范本;•组织评标和中标工作;•监督采购合同执行情况;•对采购活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定期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方面报送采购活动情况;•对学校采购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3.2 采购人员学校应聘用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的采购人员,具体职责如下:•参与编制采购计划和需求评估;•参与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建立供应商库并保持更新;•参与评标工作,并提供评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执行情况;•参与采购活动的结算和支付;•参与采购风险评估和管理。

3.3 供应商供应商应按照学校制定的招标文件和要求,参与学校自主招标采购活动。

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在过去的业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具备满足学校采购需求的能力和资源;•遵守合同约定,保证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质量要求。

4. 招标采购流程学校自主招标采购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采购计划编制: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的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并评估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招标文件编制: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同范本等。

3.招标公告发布:采购管理部门通过学校指定的媒体或采购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向潜在供应商发布采购需求信息。

大学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XXXX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均适用于本办法。

校属各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修缮工程,即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

(二)本办法所称货物采购,指基建及修缮工程中学校供应的材料、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家具、交通工具、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与办公消耗用品;教材图书资料;花草苗木、药品及医疗器械及其他类物资、专用材料等大宗商品的采购。

(三)本规定所称服务采购,指除货物、工程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坚持“依法合规、预算约束、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五条 XXXX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XXXX学院成立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主管招标、设备、财务、基建、后勤、图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发展规划处、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基建管理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图书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信息化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XXXX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对全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标采购工作。

主要职责有:(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三)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指导和督察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监督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五)对违反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采购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采购招投标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学校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分为学校分类集中采购和校内单位分散采购。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物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学校采购对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招标代理、物业管理、劳务、专业服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等。

第二章采购招投标原则第四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学校采购招投标项目应做到信息公开,程序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办事,诚实守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扰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统一、规范、高效原则。

校内采购招投标必须统一机制,严格程序,严格按法律法规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集体决策,分级负责原则.学校采购的信息发布、采购的方式、投标中标单位等的确定,均应按规定程序经过集体讨论、会审决定。

按职能范围,各司其职,坚持权责一致,强化工作小组的责任与权力。

第七条优质节支、清正廉洁原则。

在保证采购质量的原则下,努力降低成本,节约开支,严格管理,廉洁办事,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学校利益。

第三章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的组织机构第八条设立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委员会(下设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组,采购招投标协调工作组,基建工程、修缮项目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仪器设备、家具、物业管理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大宗生活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医用药品器材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教材、图书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贯彻国家采购、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管理办法;审定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监督采购活动,审查批准采购招投标结果;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者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造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保洁、租赁等。

第三条 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厉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参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厉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学校招投标管理制度

学校招投标管理制度

学校招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合法和效率,提高学校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及其下属单位在进行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学校招投标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以质取胜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招投标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科学合理、高效便捷的原则,加强合同管理,优化采购流程。

第五条学校招投标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管理效能,保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学校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数据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学校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招投标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八条学校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察、检查和惩罚机制,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理。

第九条学校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招标管理第十条学校招投标管理部门应根据采购需求,合理划分招标项目,明确招标范围和要求。

第十一条学校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招标方式,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

第十二条学校招标应当确定招标文件的编制方式和审核程序,确保招标文件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学校招标应当公开招标文件,并在指定时间内接受投标人的投标申请。

第十四条学校招标应当严格履行招标程序,认真审核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第十五条学校招标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十六条学校招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章投标管理第十七条学校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机制,确保每个投标人的资格合法。

第十八条学校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查,避免不良投标行为。

第十九条学校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标文件保密制度,确保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安全。

学校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开标、评标、定标:组织开标会议,对投标 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合同签订: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明确 双方权利和义务
合同履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物或服 务的交付和验收,确保采购目标的实现。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流程的具体步骤
确定采购需求:根据学 校实际需要,确定采购 物品或服务的种类、数
量、质量等要求。
编制招标文件:根据采 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包括招标公告、招标书、
投标书等。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学 校官网、政府采购网等 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公
开招标信息。
接受投标:在规定时间 内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并对投标文件进行 审查,确保投标文件的
完整性和合规性。
开标、评标、定标:在 规定时间内组织开标、 评标、定标,确定中标
信息公开原则:在采购和招 投标过程中,及时公开相关 信息,确保采购和招投标过 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01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流程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流程的概述
采购需求确定:根据学校需求,确定采购项 目和预算
招标公告发布: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 编制投标文件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定包括采购计划、采购方式、采购流程、采购合同、 采购验收、采购付款等方面的规定。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定要求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确保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定要求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确保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采购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在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中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将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机构的调查、处理和处罚。

学校招投标工作制度

学校招投标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投标工作,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类物资、工程、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学校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招投标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制定学校招投标工作制度及实施细则;(二)审核、审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招投标相关文件;(三)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四)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投诉;(五)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七条招投标办公室的职责:(一)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招投标相关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三)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四)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五)监督中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章招投标程序第八条招投标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招标准备阶段;(二)招标公告阶段;(三)投标文件递交阶段;(四)开标、评标阶段;(五)中标通知书发出阶段;(六)合同签订和履行阶段。

第九条招标准备阶段:(一)确定招标项目,编制招标文件;(二)确定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三)发布招标公告,确定招标时间。

第十条招标公告阶段:(一)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二)接受投标报名和投标文件递交。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递交阶段:(一)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二)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开标、评标阶段:(一)组织开标会议,公开开标;(二)成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三)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三条中标通知书发出阶段:(一)发出中标通知书;(二)未中标单位可提出异议。

学校招标管理制度

学校招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招标工作,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质量,保障学校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等。

第三条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与方式第四条学校招标采购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教育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所需物资和设备;(二)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三)各类服务项目,如物业管理、保安、餐饮、绿化等。

第五条学校招标采购的方式分为以下几种:(一)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竞争较为激烈的项目;(二)邀请招标:适用于供应商数量较少、采购时间紧迫的项目;(三)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四)询价: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供应商数量有限的项目。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六条招标前准备(一)制定招标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方式、时间、预算等;(二)组建招标工作小组: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三)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条款等。

第七条招标公告与邀请(一)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学校网站、媒体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根据项目特点,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招标。

第八条投标(一)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二)招标工作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单位。

第九条开标、评标与定标(一)开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接受投标文件;(二)评标:成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三)定标:招标工作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建议,确定中标单位。

第四章招标监督与争议处理第十条招标监督(一)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二)邀请专家对招标过程进行评审,确保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一)投标单位对招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工作小组提出;(二)招标工作小组对异议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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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讨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保洁、租赁等。

第三条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均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九条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纪委、财务处、后勤办、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一)领导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二)审查批准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三)研究决定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对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五)定期向院务会汇报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是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二)接受项目承办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项目承办单位起草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确定采购方式;(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四)组织学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活动;(五)负责组织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六)对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七)接受项目承办单位对成交供应商履约表现的反馈意见;(八)建立供应商和评标专家等数据库;(九)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采购及招标工作的技术性等事项。

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做好采购及招标前期的项目立项、方案设计等准备工作;(二)起草参加学校所组织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和合同文本;(三)负责审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事项;(三)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四)负责对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中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和释义;(五)参与评标;(六)需要进行考察的采购项目,参与考察;(七)负责与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并报招投标办备案;(八)负责合同的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售后服务等事项;(九)项目完成后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第十二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一)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项目;(二)后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后勤工程主要包括学校水、电、暖管线的扩建和改造工程,校园道路的改造和新建工程,校园环境的绿化和改造工程,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和装饰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电、暖、路和绿化工程等;(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和后勤等设备设施的采购,单台(套)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上,批量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四)教材、图书、大宗物资等批量采购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六)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采购方式第十三条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般不少于5家的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五)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招投标办确定:(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确定;(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按以下原则确定: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4.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确定按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凡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工作程序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2.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定或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3.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按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项目材料,并约定招标活动的时间安排;4.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审核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5.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校内评委人选,并授权其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6.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7.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二)学校所组织的招标工作程序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拟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2.招投标办审核招标申请书、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3.招投标办发布招标信息;4.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标书;5.项目承办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和释义并将相关记录报招投标办;6.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7.按相关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8.招投标办组织进行开标与评标;9.招投标办根据专家评标意见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须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时,组织考察;10.招投标办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招标评标情况;11.招投标办根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定标意见,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12.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13.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成员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二)制订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拟订,报招投标办审核,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确定拟成交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招投标办将竞争性谈判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六)签订合同。

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七)履行合同。

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评定成交的标准以及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三)询价。

询价小组在基本了解掌握市场行情的情况下,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报出最终报价,确定拟成交供应商;(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结束后,招投标办将询价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五)签订合同。

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六)履行合同。

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经招投标办审核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项目经采购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采购,且市场行情变化不大的,由项目承办单位向招投标办出具书面报告,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参照前次采购结果组织洽谈、签订合同。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参加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采购评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三条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咨询机构,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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