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派对中国法学发展的意义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一译社会法学派,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重要派别,也是几个类似派别的总称。
在现代西方法学中,社会学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或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并列;在美国,社会学法学派(包括其支派现实主义法学派)则长期居于支配地位。
西方法学家一般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1、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2、认为法或法学不应象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从上述第一种特征看,社会学法学派属于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即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相对称的社会实征主义法学。
同时,社会学法学派(Sociologicalschooloflaw)、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jurisprudence)和法律社会学(Sociologyoflaw)三个概念实质上是同一含义,只是由于研究者本人是法学家或社会学家,在研究同一问题(如青少年犯罪与法的关系问题)时,其研究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
西方法学家有的认为法律社会学是“描述的”,而社会学法学则是“规定的”,也反映社会学和法学的研究角度不同。
还有人认为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科学,或者认为它是应用法学而非理论法学。
法国 A.孔德(1798~1857)由于既是实证主义哲学又是资产阶级社会学的创始人,因而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常被认为是早期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
社会学法学的早期代表往往分别从生物学、人种学或心理学等角度来解释法律。
其中较著名的有英国社会学家H.斯宾塞(1820~1903),他认为社会和国家如同自然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生存竞争和强存弱汰;法的任务只在于维护个人自由;每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的同样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从事的任何活动。
奥地利社会学家L.贡普洛维奇(1838~1909)认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种族斗争;国家起源于较强的原始民族对较弱的原始民族的征服;随着国家的出现,就形成国内阶级之间的斗争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法是社会中统治集团通过国家权力对被统治集团进行统治的工具;法的原则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陈绩现代西方法理学是现代西方国家法学中研究法律基本理论的学科。
① 20 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精神危机的日益加深西方法学家在探寻治理社会的危机和完善资本主义法律的方法的过程中,新的法学思潮相继更迭,或竞相表现, 或相互吸纳, " 任何一种法学思潮都不再独霸世界,传统的形而上学法哲学大一统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
②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 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 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
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 各不相同, 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 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 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 程序自然法" 、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 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 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 价值表" , 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 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社会法学派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启发

社会法学派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启发一、社会法学派要紧思想(一)尤金·埃利希尤金·埃利希提出了活法的概念,活法是联合体内的内在秩序,是由社会实施的法律,他把活法视作是支配社会生活的法律,因此法律进展的重心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律科学和司法裁决,而在于关注社会生活本身。
固然他也承认,从法官裁判的角度,法律是其裁判的准那么,可是一样来讲人们真正的行为准那么是职业道德或商业适应,社会制裁的压力与国家制裁相较,乃至更为严厉不可抗拒。
因此法官不能被法律规那么所束缚,而必需自由地发觉这些活法,使之运用到裁判中去。
(二)弗朗索瓦·惹尼利益法学的代表人物对概念法学的虚幻主义观点提出了批判,任何一种实在法都是不完整的、有缺点的,因此需要法官在裁判中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这种主观能动性不该该依据法官不受操纵的和独断的个人情感来行使,而是应当依照必然的社会原那么来行使。
为知足当事人的愿望,法官应当评判两边当事人涉及的利益、利益的分量,最终为其利益得以达到平稳。
在那个进程中,法官应当认真考量占支配地位的道德、情感和探讨那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三)罗斯科·庞德庞德的大体观点是,人类在生存进程中老是希冀最大化地知足自己的需求、要求或请求, 因此希望通过法律来调整这种社会秩序,这种要求、请求或是需求都可称之为利益,他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三类。
在方式论上庞德预设着社会本位的立场,最重要的确实是要把个体利益视为社会利益,由此可见,当利益发生冲突时,社会利益就代表个人利益,因此庞德强调社会利益在所有利益体系表中占有首要位置。
同时,他提出实现最大社会利益成效的方式,通过体会来发觉并通过理性来进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类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形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成效。
二、社会法学派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启发(一)立法进程中注重社会利益,实现法的社会效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法的形成和法的本质,因此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转变都可能引发法律的转变。
社会法学派的法律发现观及其启示

社会法学派的法律发现观及其启示作者:董倩茹来源:《理论与创新》2018年第04期摘要:当今社会中,社会法学派主要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人们深知法律是社会的法律,但社会不是法律中的社会,法律的存在是不确定的。
基于此,文章以社会法学派的法律发现观作为研究对象,分别从目的、利益与法律的自由发现、返回司法实际的自由发现两方面详细阐述社会法学派的法律发现观,并根据相关内容探析其启示,使法律发现观更加有逻辑性。
关键词:社会法学派;法律发现观;发展启示社会学法学是利用社会学的方法,对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的一门学科,从社会学法学的性质和内容两方面来看,法律社会学无论是产生发展,还是不断创新,都是符合逻辑的,法律体系观会有封闭自足的情况,这种时候法律社会学会在时代的推动下发生改变,它与实际社会中存在的法律相互比较,起源于实际的法律,以实际法律作为资源。
目的、利益与法律的“自由”发现自古以来,当法官在为利益纠纷双方进行评判的时候都是要以法律作为基础,通过法律中的逻辑对判定的结果进行解答,如果当事人双方依旧存在疑惑,可以探求立法者所立法律的存在之意,深究这条法律在设立时的时间与背景因素,最后得到详细的解释别科学化解决异议。
以上复述中,有的人认为是逻辑崇拜,也有的人认为这是概念支配,概念法学在长久的历史中经过发展看似无懈可击的架构,其实已经存在弊端,于是目的法学与利益法学的出现将概念法学的思想彻底打破,甚至使概念法学濒临被推翻的危险。
如今,目的法学与利益法学为僵硬的概念法学注入灵魂,虽也有正义,却真的使法学更加生动、具体。
耶林坚持法哲学思想的核心是目的,认为目的是所有法律的创造者,所有的法律从每条开始,都会有一种目的,这些目的来自实际动机,认为法律的制定源于人们对一件事物的渴望和实现。
他认为世上就没有天衣无缝的事物,即使是法学,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能仅仅依靠这概念和逻辑,需要从根本利益上出发。
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法律就是以保护人民为目的,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满足各个阶层人们的幸福,帮助他们能够安居乐业。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及意义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及意义在历史法学派暂露头角之前,西方法学阵地最主流的法学流派分别是:传统的自然法学、十九世纪的分析法学和二十纪的社会法学。
此三大学派分别从抽象价值、逻辑形式和社会效果三个不同角度来研究法律。
然而,这些法学派的研究方法都有着自身的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比如,自然法学在十八世纪的欧洲自然法占着绝对的统治地位,形成了当时社会生活的主要力量,支配着当时的法律与社会意识,它的精髓透彻在法国的各种法典中,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等。
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貌似周全合理,但有两个致命的弱点:第一,它使法律固定化、永恒化,使它的保守性越来越大于它的革命性。
第二,自然法的前提纯属人为的抽象设定,尽管“正确”得无以附加,但它不能解决抽象前途与实际社会的矛盾。
这种自然法实际成了一种任意的主观的臆断的学说。
再如,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仅仅是由概念、规范组成的纯粹形式,其思想来源只有立法者的。
法律的科学性仅表现在其内部逻辑推理的严密程度,与法律以外的任何因素无关。
因此导致了得出“恶法亦法”的结论,成为一切专横法制的辩护士。
另外,社会法学派虽然克服了传统法学理论脱离实际的错误,使法律直面社会,立见成效。
但由于人们对社会的理解实际是不同的,因此社会法学最终走向了它的反面也成为一种任意性的学说。
于是,我们期待新的学说来充实法学的研究。
一、历史法学派的兴起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初在德国首先兴起的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相对抗的一个思想派别。
19世纪初,拿破仑一世战败。
波旁王朝在法国复辟,反法同盟各国在维也纳举行会议,重新分割欧洲领土和殖民地;接着,俄、奥、普三国又结成维护封律统治的“神圣同盟”。
作为这一短暂历史时期的一个插曲,在德国,围绕是否制定全德法典的问题,开展了一场激烈的论战。
论战是从海德尔堡大学著名的法学教授戴菩在1814年出版的一本题名为《论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的小册子开始的。
戴菩教授在《论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要求制定一部自力更生的、适合本国条件和人民需要的简明法典,并呼吁各邦政府召集会议促进这一伟大革新事业,这遭到当时社会上很多人的反对,为首的反对者就是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萨维尼。
法律社会学和社会法学的比较

法律社会学和社会法学的比较/h1朱景文认为,法社会学是一门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学科,其重点不在于从规范上分析法律本身,而在于研究法律是怎样受到社会关系制约的,在于研究国家制定的法律在什么程度上能够改变社会,在于研究法律的运作过程中受到那些因素的制约,法律运行的结果在多大程度上符合立法者的要求。
李楯认为,法律社会学是对法律现象形成和运动的机制与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功能进行客观研究的社会科学。
田成有认为,“在我国,法律社会学主要不是一门理论法学,因为法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并不是它研究的重心所在,它更关注国家法律制度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运行状况,以及这些法律制度的功能和效果等实际问题,如何更好地制定法律和保障法律的充分实施,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
”马新福认为,法社会学是一研究法律和社会之间关系,把法作为看作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方面分析法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制定执行、遵守、适用和效果的法学分支学科。
陈信用认为,法社会学就是研究法律社会化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
饶艾、张洪涛在其合着的《法律社会学:社会学视野》一书中认为,法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理论和方法对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这一现象进行研究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林端认为,“法律社会学”,它就会体现出重视法律的“实在性”的经验科学的性格来,它把法律看成实际的社会事实,无法自外于它所存在的社会基础与文化背景,法律生活的各个层面,都是它的研究对象。
汤黎虹和史探径都在自己的《社会法学》书中,认为社会法学是研究公法和私法以外第三法域的部门法学科。
不同认识的分类在理论法学领域,专家学者对法律社会学的名称再熟悉不过了。
然而,翻开法律社会学着作及教材,尽管相同的名称,但包含的内容却大相径庭。
自从奥地利学者埃利希创立法律社会学以来,法律社会学科在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不单纯。
有的学者有意无意把许多不属于法律社会学的内容塞进了法律社会学,混淆了法律社会学的范围和内容。
第二章 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法学的历史发展第一节基本阐述一、法学产生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一)法律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公开的成文法。
(二)出现了一批专门研究法律的人,即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出现。
二、中国法学:在历史丛林中急速穿行(一)夏商西周奴隶制时期:法学的萌芽1、《禹刑》、《汤刑》和《九刑》。
2、周公旦的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主张,以及《尚书·康诰》篇中的眚(过失)、非眚(故意)、惟终(惯犯)、非终(偶犯)等刑法学思想的提出。
3、礼治思想(二)春秋战国时期:法学的产生和繁荣1、子产铸刑书和晋铸刑鼎2、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之法律生涯及其《竹刑》邓析:最早的职业法律人邓析的多彩人生:作为制“竹刑”的邓析、作为持不同政见者的邓析、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开办法律培训班的邓析、颇具“律师”相的邓析。
(1)《吕氏春秋〃离谓》:“(邓析)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
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
以非为是,以是为非。
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
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
”邓析恐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法学教师,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带学徒的资深律师。
(2)《吕氏春秋〃离谓》:“洧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
人得其死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
邓析曰:安之。
人必莫之卖矣。
”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
”3、春秋战国时期之法学界:群星灿灿(1)儒家:主张礼治和德治、礼主刑辅、宽猛相济、以德去刑、综合治理。
(2)墨家:主张“赏当贤,罚当暴”,“杀盗人,非杀人”,兼相爱,交相利。
(3)道家:主张小国寡民,无为而治,治大国若烹小鲜,提出了“道法自然”、“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等著名口号。
(4)法家:主张缘法而治、垂法而治和以法治国、提出事断于法、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和“以死守法者,有司也”等著名口号。
商鞅图片(三)中国封建社会时期:从法家思想的实践到重新呼唤孔夫子的亡魂,最终导致了中国古代法学的进一步发展、辉煌和衰败。
罗斯科·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

罗斯科·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摘要: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理论的呈现社会化趋势,相关法学家形成社会法学派,其中的代表性法学家为罗斯科·庞德。
庞德将社会学研究方法引入法学理论研究当中,并从实证主义立场出发,探讨了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正义判断标准、法的实效、法的价值取向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社会控制工具论、社会利益保障说、非强力依赖标准、最大限度满足需要价值取向、综合实现法律实效等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思想。
但是庞德的法学思想又不可避免地存在时代与阶级的局限性,本文结合当下中国法制建设实践,研究庞德的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思想。
关键词:庞德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思想;社会法学派(一)引言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经历了从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的大转折,在两个时代交替的社会背景下,政府对自由市场的引导和调节越来越受到关注,资本主义法学理论出现社会化趋势。
罗斯科·庞德作为社会化法学运动的倡导者,他的法学思想对当代法学理论具有深远影响。
庞德坚持实证主义的法哲学观点,以社会学方法分析法的概念、作用、价值、法律正义的标准等问题,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研究方法,带来了关注现实的思维模式。
庞德的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思想与其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有密切关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正处于发展与变革的关键时期,分析其中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借鉴意义的法学思想,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二)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的主要内容及理论意义2.1 法律作用的“社会控制工具”论2.1.1 “社会控制工具”论的主要内容庞德以社会学视角研究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其实质作用是作为一种控制社会的整体工程,作为政府进行社会控制的工具发挥作用。
庞德认为,在人类发展过程中形成三种控制社会的手段,分别是最初的道德、由公认的道德准则转化而成的法律、以及与法律同时发挥作用的宗教信仰。
在法律出现的最初时期,三种手段几乎是发挥了同样重要的作用,但是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宗教改革等一系列社会运动,资产阶级通过颁布宪法等法律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资产阶级作为新兴统治阶级需要利用法律垄断国家强制力,所以19世纪以来法律在社会控制工具中已经居于首要地位,道德感与宗教信仰只能作为法律体系之外起到补充作用的社会控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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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 理
Ph l s p y i oh o
21 0 0年第 9 期
No. 0 0 92 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社会 法 学 派对 中 国法 学发 展 的意义
蓝小威
(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北 京 1 08 中 03)
法 学发 展 的意 义 。 关 键 词 : 会 法 学 派 ; 国 法 学发 展 社 中 中图 分 类 号 :3 0 19 文献标识码 : A 学习西方法哲学, 主要 是 学 习 西 方 各 学 派 的思 想 。 西 方 的 法哲学学派发展至今, 学派众 多, 学派的分支也很多。但是 目前 这种各学派争鸣的现象不是一开始就有的。上溯到古希腊古罗 马开始 , 经历古代 自然法法学 派, 神学 自然法 学派 , 古典 自然 法 学派 。自然法学 派占据 了西方法 哲学思想上很 长的 主导 地位。 从 古 希 腊 到 公元 1 、8世 纪 。直 到 在 1 71 9世 纪 , 斯 丁 在 英 国 伦 奥 敦大学开始授予法理学后 , 分析法学 派开始有 了理论体 系完 整 的支撑 , 而后 的边沁 到哈特都将分析法学派发扬光大 , 形成了在 自然法学派之外 的又一大法学派 。而后 , 社会法学派 、 经济法学 派 还 有许 多 众 多较 小 学 派 都 在 古 典 自然 法学 派 与分 析 学 派 之 间 的争论中崛起 。这些学派都有其独特 的理论体 系, 后世影 响 对 巨大。我 国在经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的道路 中, 应该 充分吸收 西方法哲学各学派 的精华 。本文 以社会 法学派为 考察对象 , 简 单的分析其理论 , 尝试与我国 目前法学发展 的结合 。
摘 要: 中国的 法学发展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 中国实行 改革开放后 , 中国法 学重新接 受西方法学的思想, 对西方众 多法学都有 了一定的模仿, 但是根本上说 , 中国只是在学习西方的部 门法 , 而未能在 法理上借鉴 西方的法哲学对 中国法学 自身有思 想上的进步 。因此, 本文拟在 西方法理思想的层面上, 以二 十世 纪初在美 国兴起 的社会 法学派为主要 内容, 浅析学 习西方法哲学对
盾。
罗斯科 ・庞德( so o n ) RoceP u d 是美 国社会法学派的集大成 者, 一方面其推崇埃利希的活法理论 , 另一 方面 , 他受霍姆斯 思 想 的影响 , 为美国社会法学派建立 了一 套理论体 系。庞德 的核 心 范畴是“ 社会利 益” 。庞 德的基本观念是 , 人类 , “ 不管是个体 或群体或是以任何关系相结合的团体 , 寻求满足 自己的要求 、 请 求, 或是 需求 , 因此 就必 须考 虑 透量 来调 节行 为 的关 系与秩 序”0这种“ [ ] 要求 、 请求或是需求 ” 均可称之为“ , 利益” 。利益可 分为个人利益 、 公共利益与社会 利益三类 ,个体 利益是指与个 “ 体生命有直接关联 , 并以个体名义提 出的要求、 请求和需求。而 公共利益则指与政治社团之生命 有关 , 以社 团之名 义所提 出 并 的要求 、 请求或需 求。他 们通常 被视为 一个政 治社 团的宗 旨。 社会利 益则指与文明社会的社会 生活有关 , 以社会 名义去争 并 取的要求 、 求 或需求 。把他们 视为 整个社 会 的宗 旨并不 为 请 过”t在方法论上 , 德实际 上预设着 “ [ ] 庞 社会本 位” 的立 场, 当 “ 我们考虑要怎么看待这些要求或需求 时, 还有 当我们在 一个新 的层面或新的情境中 , 寻求调停冲突及重叠 的要求时 , 最重要 的 就是要把个体利益视为社会利益 。 由此可见 , ” 当利益发 生冲突 时, 社会利益本身就可以代表个人利 益, 以庞德强调“ 所 社会 利 益” 在所有利益体系表中占有首要位置。同时 , 他也提出了一条 实现最大社会利益效果 的道路 , 即强调经 验理论 :通过经验来 “ 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 行为的各种方式 , 使其 在 最 少 的 阻 碍 和 浪 费 的情 况 下 给予 整 个 利 益 方 案 以 最 大 的效
一
、
社 会 法 学 派 的 起 源 及 理 论
社会法学派是随着西方社 会学的兴起而兴起的。西方资本 主义世界 的发展阶段在 自由竞 争 向国家 垄断发展时 , 学所关 法 注 的重 点 不 再 是 一 个 人 权 利为 本 位 的 法 学 , 是 强 调 包 括 个 人 而 利 益 的社 会 利 益 , 调 社会 的 秩序 。而 同时 , 强 由孔 德提 出 的实 用 主义 作 为 一 种 理 论 基础 支撑 着 社 会 学 , 且 实 用 主 义 逐 渐 被 人 并 们 广 泛 接 受 , 为 一 种 社会 思 潮 的 主 流 。社 会 学 的 发 展 为社 会 成 法学奠定 了理论基础 , 也为社会法学提供了研究方法 。 社会法学派 的创始 人是 奥地 利 的法学 家 , 根 ・埃 利 希 尤 ( gnrc ) Eu e lh 。其提 出的“ i 活法” 理论是将社会与法律相结合 的 理论 。在埃利希的著作《 法律社会学 原理 》 埃 利希表达 了他 中, 的社 会 法 学 的思 想 :无 论 现 在 或 是 其 他 任 何 时 候 , 律 发 展 的 “ 法 重心都不在立 法、 律科 学, 法 也不 在 司法判 决 , 而是在 社 会本 身 。[ 在 埃 利 希 看 来 , 律 并 不 仅 仅 局 限 在 制 定 法 内 , 此 他 ” ] 法 因 提 出“ 法 ” 活 的概 念 。“ 法 ” 是 指 :法 以外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实 际 活 就 “ 上起法的作用 的那 些类法 规则 ” ] [ 埃利 希认为 , 真正起 到作用 的 法 律才 能 叫活 法 , 际 支 配 着 社 会 生 活 , 定 着 人 们 的 行 为 。 实 决 同时 , 他也承认 , 法律规则是法官 司法 的根据 , 但是在现 实生活 中, 埃利希看到 的是 , 多数人总是 自愿 的履行法律关系和社会组 织所要求他们承担的义务 , 人们 真正 的行 为准则是职业 道德或 商 业 习惯 , 同时 , 有 社 会 制 裁 的舆 论 与 国家 刑 罚 的制 裁 作 为 后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