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
医疗告知制度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告知基本要求(一)告知人由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和科主任、经管医师、主治医生、责任护士及有关人员担当。
告知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采取合适的方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二)告知对象为在本院门诊就诊和住院的病人及其相关人员(监护人、法定或者委托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当患者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时,必须告知本人方为有效,其亲属次之;对不具备彻底民事行为能力患者实施医疗行为履行告知义务时,其知情允许权由其法定(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患者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患者本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允许权时,应当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并将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有关情况作好书面记录。
(三)住院病人所有的知情允许书保存在病历中;门诊病人的知情允许内容可直接记录在门诊病历中,并在病历相关记录处留有患方签字。
在实施有关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核验知情允许书。
如果未得到告知对象的允许并在相应病程记录或者知情允许书上签字,则不得实施相关医疗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除外)。
(四)如果患方拒绝在病情危(重)、尸检等特殊情况的告知书上签名时,应有第三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律师等)有关人员在场或者三名以上的医护人员共同向告知对象告知,将时间、地点、告知对象等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医护人员联合签名。
二、告知主要内容告知内容主要为患者病情、检查项目和治疗措施的目的、方法、步骤、预后及其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秩序等相关医疗情况,对一些风险较大的医疗措施必须告知可能产生的不良结果及防范措施、可能的预后,若不采用此措施可能对诊疗结果的影响等,主要包括:(一)实施各类手术、有创检查、治疗;(二)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三)实施麻醉;(四)开展新业务、新技术;(五)实施临床实验性治疗;(六)实施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七)对患者实施化疗、放疗、抗痨治疗等;(八)使用具有毒性或者成隐性的药物;(九)可能引起强烈过敏反应的药物及其敏感试验;(十)普通情况下没有危(wei)险,但是因患者病情危重,有可能引起意外风险的操作;(十一)技术本身没有生命危(wei)险,但是经济花费大,给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十二)在急诊或者病情危重,处于抢救状态情况下,患者或者其亲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转院的。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介绍医疗告知义务制度是指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的法律要求。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使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并主动参与自己的医疗治疗过程。
内容医疗告知义务制度包括以下要点:1. 信息披露医生应当向患者提供与其诊断、治疗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病情、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反应等。
医生应以清晰简明的方式向患者解释这些信息,确保患者充分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
2. 患者知情同意在向患者提供必要信息后,医生应当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患者知情同意是指患者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后,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特定的诊断或治疗方案。
医生应尊重患者的意愿,不得强制患者接受治疗。
3. 保密义务医生在与患者交流时应严守医疗保密义务,不得将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给他人。
医生应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授权人员获取。
4. 特殊情况下的告知义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医生可能会面临告知义务的例外情况。
例如,当患者无法理解相关信息或决策能力受到限制时,医生可能需要与患者的家属或法定代理人进行沟通,并获得他们的同意。
目的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
通过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患者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同时,这也促进了医患之间的沟通和信任,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
总结医疗告知义务制度要求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并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促进医患之间的良好沟通和信任关系。
医生应严格遵守医疗保密义务,确保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医方的权利和义务

医方的义务
(六)保密和报告义务。 患者把隐私告诉了医生,而医生就有责任帮助患者
保密、保守隐私,不得将患者的隐私作为街谈巷议 的资料,在其他人群中传播。把别人的隐私在不恰 当的场合和人群中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医师在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传染病情时,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时,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医方的权利
(五)人格权与管理权。 医务人员享有人格、尊重、人身安全和其他
合法的权利。是维护医方正常工作环境的法 律保障,实际上也是对患者利益的保障。 管理权是指医方有权依据行业的有关规章制 度和医疗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患者及其相关人 员进行必要的管理的权利 。
医方的权利
(六)收取医疗费用权。
收费性纠纷,主要表现在收费的不合理和患 者无故地欠费、逃费现象。当然,属于不合 理的收费,患方有权提出质疑,要求医方改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第二十三 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 必须亲自诊查、调查。
医方的义务
(二)严守常规制度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 定:“医师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的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 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的事故。也就是说,违反了常规制度的规定而 造成的医疗事故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医方的权利和义务
医学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生 命的安危。明确医患双方各自应有的 权利和义务十分必要。
医方的权利
(一)诊断治疗权。
医方在自己注册的职业范围内有对患者实施 疾病诊断、医疗的权利。为了使疾病的明确 诊断,医生有权对患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 调查,医学处置。根据患者的要求在诊断治 疗明确的情况下,有权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文件,在患者知情选择的情况下,合理地实 施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当然也包 括一些侵入性的医疗方案。
医生的告知义务案例

医生的告知义务案例医生的告知义务是医患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医生和患者的信任和沟通的基础。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医生的告知义务也会出现疏漏和不满足的情况,这时候就会引发一系列的医疗纠纷和法律问题。
下面我们就以一起医疗纠纷案例为例,来分步骤阐述医生的告知义务。
1.案例背景小王因为患了支气管炎,到某医院看病,医生给开了一些药物,但是他并没有向小王说明药物的功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小王也没有主动问。
然而在药物使用的过程中,小王出现了严重的不良反应,导致身体状况急剧恶化,最后还要住院治疗。
2.医生的告知义务医生有告知义务,应当向患者详细说明疾病的状况、治疗方案、药物的功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以及注意事项等。
这些信息应当基于患者的理解能力和知情意愿进行告知,并在医疗记录中留下书面记录。
医生告知的目的是让患者做出了解和接受的决定,这有助于保障医患交流的诚信和信任。
3.医生的疏漏问题在上述案例中,医生没有向小王进行详细的告知,虽然药物也被赋予了治疗价值,但是却忽略了非常重要的副作用和使用风险,导致了患者的不良反应和身体的严重恶化。
这样的疏漏问题是不应该出现在医生的告知义务中的。
4.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法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就可以通过相关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诉,或者通过司法渠道进行解决。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可以要求医生向其道歉,并且向其提供相应的赔偿。
5.结论在医患交流中,医生的告知义务是必须要履行的,这有助于提高医患信任度和沟通的效率,避免医疗纠纷和法律问题的发生。
因此,医生在实践中也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医学水平和交流技能,更好地服务于患者,为患者的健康和福利而努力。
医疗告知名词解释

医疗告知名词解释一、医疗告知的定义医疗告知,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向患者或其家属提供与诊疗相关的信息和建议,包括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药物副作用等方面。
二、医疗告知的必要性医疗告知的目的是确保患者及其家属充分了解病情和治疗方案,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同时,医疗告知也是尊重患者权益的表现,符合伦理和法律规定。
通过充分告知,可以增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和信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医疗告知的内容医疗告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病情诊断:医生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详细解释病情的诊断结果,以及该疾病的起因、发展过程和可能的治疗方案。
2. 治疗方案:医生应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治疗方案,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以及各种治疗方法的利弊和风险。
3. 手术风险:在进行手术前,医生应向患者及其家属充分告知手术的风险和可能的并发症,包括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和并发症。
4. 药物副作用:医生在开具处方药时,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药物的副作用和注意事项,以便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5. 诊疗费用:医生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诊疗费用的大致范围,以便患者做好资金准备。
四、医疗告知的方式医疗告知的方式包括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电子告知。
1. 口头告知:指医生通过口头语言向患者及其家属传达病情、治疗方案等信息。
2. 书面告知:指医生将重要信息整理成书面形式,如知情同意书、告知书等,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
3. 电子告知:指医生通过电子媒介,如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向患者或其家属发送诊疗信息。
五、医疗告知的法规在医疗告知过程中,医生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告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以下是我国的一些相关法规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病情和治疗方案。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生在进行医疗服务时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规定,充分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有关病情、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
医疗机构告知规定

医疗机构告知规定介绍医疗机构告知规定是指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告知相关信息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确保患者能够充分了解医疗服务的内容、风险和效果,从而做出知情同意的决策。
医疗机构告知的内容医疗机构告知的内容应涵盖以下方面:1. 诊断和治疗方案: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告知诊断结果以及相关的治疗方案,包括可能的治疗方法、疗程、费用和效果等信息。
2. 风险和并发症: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告知可能的治疗风险和并发症,以及可能的不良反应和后果。
3. 替代方案: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告知可行的替代治疗方案,以供患者进行选择和比较。
4. 术前准备和注意事项: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术前准备和注意事项,包括饮食、用药、禁忌等方面的告知。
5. 隐私和保密: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告知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确保患者的隐私权得到保护。
告知的方式和时间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患者进行告知:1. 口头告知:医疗机构可以通过面对面的方式向患者口头告知相关信息,确保患者能够充分理解。
2. 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患者提供相关信息,例如告知书、手册等,以便患者能够反复阅读和参考。
医疗机构应在合适的时间向患者进行告知,确保患者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思考和决策。
告知的时间应在患者决定接受治疗之前。
患者的知情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征得患者的知情同意,确保患者在完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自主决策是否接受治疗。
患者的知情同意应是自愿的、明确的,没有任何形式的欺骗、胁迫或限制。
医疗机构应当记录患者的知情同意,包括告知的内容、方式、时间以及患者的签字或口头确认等。
这些记录可以作为患者知情同意的证据,并在必要时提供给相关机构和个人查阅。
法律责任医疗机构违反告知规定,未能向患者充分告知相关信息或擅自进行治疗的,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患者可以依法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同时,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告知制度和流程,确保医务人员能够遵守告知规定,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临床医疗知情告知制度

峨眉山市中医医院临床医疗知情告知制度知情同意是患者的法定权利,知情告知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
为了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切实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履行知情告知义务,防止医疗纠纷发生,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涵知情同意是指“医生应做必要的说明,使得病人就某种医疗行为做出同意的决定。
”在临床上,当医生对病人做出诊断或推荐一种治疗方案时,要求医生必须向病人提供充分的病情资料,包括这种方案的益处、危险性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意外情况,并以此建立诊疗方案,使病人能自主地为自己的利益做出判断和明智选择。
患者知情同意权包括患者知情权和患者同意权。
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有对其病症、治疗方案、治疗效果等医疗信息知悉的权利;患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取得医师提供的医疗所必须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医疗同意与否的决定权利。
知情权是同意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而同意权是知情权的结果和价值体现。
二、知情告知的对象患者具有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资格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知情同意权必须由患者本人做出方为有效,其他人员不得代为行使;其它情况应采取授权委托代理人来代为行使。
患方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的人员顺序:1、应由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人行使,委托代理人应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顺序依次担任;无直系或近亲属的患者,可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
2、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时,由本人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3、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需采取保护性医疗制度时,应采取授权委托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理解诊疗的内容和程序,不能权衡利弊得失,不能对所有诊疗方案做出评价,不能根据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做出决定,不能理解自己所决定的行为将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代理人行使。
医生的责任与义务

医生的责任与义务
医生的责任和义务
引言
医生作为社会的重要职业,承担着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责任。
在行使职业职责的同时,医生还必须遵守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并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医生的职业责任和义务。
医生的职业责任
医生的主要职业责任是治疗病人和救治患者。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应该本着保护患者安全、尽力以求、精益求精的态度去治疗患者,并遵守医疗卫生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此外,医生还应提高自身的医学救治水平,不断研究新知识和新技术,以更好地服务患者。
医生的职业义务
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要求医生必须遵守医疗卫生行业的相关规定。
医生应对他们所做的一切负责,尤其是对于患者的安全和生命安全。
医生还应尽量帮助患者,满足其福利需求,并保护其个人隐私和医疗机密。
此外,医生还应履行告知义务,即医生应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知识和信息,并告知患者有关治疗、检查、手术等的具体内容和风险。
医生还应遵守医疗卫生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
法律责任
医生在行使职业职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疏忽、过失、故意伤害等情况,这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如果医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发生医疗纠纷,医生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如果医生的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医生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论
医生是一个高度负责任、职业性强的职业。
医生的职业职责和职业道德,以及法律责任,都必须正确理解和处理。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患者,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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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医生的告知义务规定患方的知情权又称知悉真相权、了解权,现代医学由于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一般的非专业人员对医疗行为的意义、风险、后果知之甚少,患者去医院就诊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没有知情权,更没有对医生的医疗行为质疑的能力,而医生的医疗行为既可以治病救人,同时也可能发生医疗失败、副作用、并发症等危险后果。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患方的知情权,体现法律的公平,应当规定医生有告知义务,既医生有义务告知患者或其家属(下文中所指的“患方”即患者或其家属),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其风险,以取得患方理解、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
目前,由于医生未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而引发的案件逐渐增多,本文拟就此题作一些探讨。
一、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据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是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
无论是药物治疗还是进行手术、辐射治疗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伤害,只有医生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才能让患方理解医生的治疗行为,进而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否则将构成侵权,这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的体现。
法国民法典有这样的规定:任何人均享有身体受到尊重的权利,人之身体不得侵犯,损害人之身体的完整性仅以对该人的治疗有必要之情形为限,并且,除因当事人的健康状况有进行手术治疗之必要,并且本人不能表示同意之情形外,事先均应征得当事人本人的同意。
另一方面,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强、技术程度高等特点,如果医生不告之,患方很难知情,很难理解、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所以作为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应该肯定医生有告知的义务。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保护患方自主决定权的需要,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医疗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它的一切手段都应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意志,因为任何不利后果最终都要由患者承受,患者是医疗风险的承担者,尽管患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干涉医生的诊疗方案,但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争取患方理解医疗方案的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及医生如何对各方案进行取舍、取舍的道理,均在情理之中。
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在关系自身重大利益的事情上,应由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借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做出合理的判断,这是意思自治的真谛,因此,应该赋予医生告知义务,未经告知并取得患方的理解、同意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最高指导原则,被人们称为“帝王规则”它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约定的义务,不损害对方利益。
具体到医疗行为中,医生应该谨慎、勤勉、忠实,一切以患者利益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选择,尤其是避免凭借其专业所长和当事人对医疗的不知情在医疗时随意取舍,树立国际医疗道德观念的《日内瓦宣言》规定:“医生首先考虑的应是病人的健康,医生要凭自己的道德意识和尊严来从事医疗工作。
”《国际医疗道德法典》规定:“医生必须经常把保持病人的生命的责任铭记在心,对病人要忠诚并献出所有的医学技术。
”作为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延伸,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
确立医生的告知义务,保护患方的知情权是合理分配医疗风险,公平保护医患双方的要求。
现代社会中,高技术的采用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发生事故风险的几率,医疗行为即是如此,如何正确面对医疗风险并合理分配、化解风险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
医疗行为具有侵害性和危险性,常会带来副作用、并发症,某些较前沿的治疗方法,如非常规手术、临床试验疗法等由于未臻成熟,风险更大,非经患方同意而由患方单独承担医疗风险是不公平的。
同时,医疗中有许多的未知领域,患者的病情千差万别,如果一概否认非常规疗法、临床实验疗法的积极意义,则必然会抑制医务人员的创造性,使他们畏惧医疗风险而不敢实验,使医疗活动陷入消极的误区。
这样不仅对医学的发展不利,而且对患者也不利,所以从积极治疗的角度来看,应允许进行非常规的疗法以及医疗实验,而在这里就更应该确立医生关于医疗风险的告知义务,让患方知情。
一旦出现医疗失败、副作用或并发症等医疗风险,在医生方面无过错的情况下,免去医方责任。
当然对于患者的不幸,完全可以通过保险的方法予以补偿,以示抚慰,那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了。
而如果医生未尽告知义务,则应认为医生有过错,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样才能体现公平,才能使医患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公平保护。
二、医生告知义务的内容医生的医疗行为虽然含有某种侵袭性,具有侵害患者的抽象危险性,但有的危险通常被认为是适当的、允许的,称为容许性危险。
容许性危险针对的是常规性医疗,传统医疗的固有危险有些是不必告知也应为患方所知的,例如感冒药有嗜睡作用,消炎药有刺激肠胃的作用等。
有些则是患方可以抽象认识的,例如,由于患者的特异体质,无法预测的病情变化或者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即属于容许性危险。
容许性危险是医疗行为适法性的理论基础之一,因其难以预料,难以防范,难以避免的特点,所以不必事先告知患方,损害只要属于容许性危险之列,医生应该免责。
应予以告知的是医疗行为的非常规风险,主要指那些可能对患者的生命、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的医疗行为,如手术、放射疗法、化学疗法、激光疗法以及某些疗效尚未得到验证的药物疗法所带来的危险,在这些医疗行为实施前,医生应当向患方进行全面、真实、有效的说明,以取得患方的理解和同意。
笔者认为,告知范围具体应包括如下几方面:一、医生应客观全面地记载病历档案,以此作为第一手材料,主动向患者说明;二、医生应告知诊断的病因;三、存在多数疗法时,应告知各种疗法的优劣利弊,哪种疗法最适合患者,及选择该疗法的理由;四、告知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内容;五、告知医疗行为的预想效果及改善程序;六、告知该行为不实施的后果;七、告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八、告知医疗行为成功的几率;九、告知医生在发生不确定危险因素时的对策,当然医生告知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另外,在承认医生的告知义务的同时也要承认医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告知义务与自由裁量权是一对矛盾的共生体,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告知义务是医生对医疗行为的内容、性质、风险等事项的说明,在此基础上取得患者的理解、同意,强调的是患者的知情权和患者的自主决定权;自由裁量权强调的是医生对于医疗方案选择、医疗事务处理的决定权。
过分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不足取的,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必然导致医疗权利的滥用,使患者论为医疗的客体,侵害其知情权及相关权利,进而损害其合法权益;而告知义务过于扩大,又无疑会使医生事事“请示”,限制了医生的积极性,而且使医疗进程烦琐、效率低下,事实上对患者利益也是一种损害。
笔者认为,在下述例外情形下,法律应承认医生可以不履行告知义务,对患者的知情权给予必要的限制,包括:一、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而且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必要;二、患者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而不必说明;三、患者自愿放弃医生的说明义务;四、情况紧急为抢救患者而无法先行告知;五、法律有特别规定,例如:法律规定了结核病防治、性病防治、预防接种等强制性治疗、对于传染病暂时封锁消息等等;六、根据治疗的目的,做出说明将对患者极为不利,例如:患者患有绝症、从稳定其情绪以利于治疗的角度看,不宜告知实情,但仍应告知其家属。
在诊疗过程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医生在治疗条件不具备或者治疗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有义务劝导患方转诊、转院,即转诊的告知义务。
笔者认为,转诊、转院的劝导义务实际上是医院对于本院的临床设备、医疗条件、技术水平及医生的专业所长、临床经验等重要信息的告知义务的必然延伸,因为患者选择医院是建立在对医生的信赖之上。
事实上,医生是否有条件、有能力展开适当的治疗取决于多种因素,对此患者并不知情,实践中许多医疗纠纷都是因为医院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贸然收治病人,结果造成了医疗事故,或者延误了治疗时机。
因此在特定的条件下,使医生承担转院、转诊的告知义务,是保护患方的知情权,维护患方利益,避免贻误治疗时机所必需的。
三、确定医生告知义务的法律意义医生告知义务的性质及其法律意义,关于医生告知义务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它是治疗义务的一部分,是从治疗义务中派生出来的一类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告知义务是与治疗义务并列的一类独立义务。
笔者认为,告知义务存在于医疗契约履行的整个过程中,它先于治疗义务而存在,与治疗义务的内容、目的均不相同,应该认为是一类独立的义务。
有效地履行告知义务取得患方的理解和同意会在法律上产生如下效果:构成医疗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医生的告知是确定医疗行为的前提,在患方同意的范围内,医疗行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
医生的告知和患方的理解、同意,具有在医患之间分担风险的作用。
如果医生已经告知患方实施某些具有侵袭性的重大治疗行为的风险性,患方理解并同意医生的行为,在医方无过错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医疗失败,或发生副作用、并发症,医生可以免责。
这里患方承担的只是医疗固有的风险、意外风险造成的损害,并且这是建立在医生对风险的全面有效的告知之上的。
医生不得单纯告知患者抛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的赔偿责任。
否则就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实践中医院要求患方签署发生意外概不负责的所谓承诺书或同意书之类的文件,应认定无效。
医生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医生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实施侵袭性的医疗行为或者超出患方同意范围而实施治疗方案,应认定构成侵权行为,也就是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患方有权知悉医方施加到患者身上的医疗行为及其风险后果,因此说知情权的实质是保护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
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的生活费、补助费等等,造成肢体残损等严重后果的,还应给付其它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