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规定一、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
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它包括了公民个人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各国法律上一般都明确承认了隐私权,以保障公民的隐私不受非法揭露。
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已实际承认了隐私权。
知情权是指公民应该享有了解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中,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明白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明白如何选择看病医生;明白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归应注意的事项。
让患者知道看病时应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和患者都具有独立人格,但医患双方由于自身掌握的医学知识水平不同,在对疾病诊治的决策和理解接受能力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医务人员占有主动的优势,而患者则往往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
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健康状况掌握主动权,应当为解除患者病痛作出最佳选择,但患者并不因此丧失其独立自主的地位,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并且在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将病情、诊疗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地告诉患者,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本人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
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

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一、病人的权利与义务(一) 病人的权利1.病人的权利的含义病人在医疗卫生中应享受的权益或利益。
2.病人的权利的内容1981年世界医学会提出的“病人权利”主张(1)病人有自由选择医师的权利。
(2)病人有接受医师于不受外界干扰下,自由执行临床及医疗道德上有关判断的权利。
(3)病人在了解正确资迅后,有接受或拒绝治疗的权利。
(4)病人有权要求医师尊重其所有医疗及个人资料的隐秘性。
(5)面临死亡的病人,有权要求应有的尊严.(6)病人有接受或拒绝宗教协助或慰籍的权利.我国的主张:1。
享有基本的医疗权宏观层次病人作为社会成员或国家公民,具有的一般的健康权利和医疗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每一位中国公民都享有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为急危患者,医师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微观层次(1)病人有获得为治疗他的疾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的权利(2)病人有获得尊重人的医疗服务的权利(3)病人有获得公正的医疗服务的权利(4)病人有获得费用节省的医疗服务的2.享有自主权或自我决定权3。
享有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4。
医务人员权利义务和执业规则

医务人员权利义务和执业规则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医疗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们规定了医务人员应该如何行事以及医疗工作中的相关规则。
以下是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的执业规则。
一、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接受公正和合理报酬:医务人员有权获得公正的经济报酬。
他们的努力和贡献应得到合理的回报。
(2)获得尊重和待遇:医务人员有权受到公众的尊重和社会的关怀。
他们为患者和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应该获得适当的待遇。
(3)受到保护和安全:医务人员有权在工作中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安全条件。
他们应该得到防护设备和培训,以确保自己和患者的安全。
(4)自由选择医疗行为:医务人员有权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自由选择医疗行为。
他们的决定应该基于最佳的医学实践,并为患者的最大利益着想。
2.义务:(1)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医务人员有义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根据最先进的医学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安全和有效的治疗。
(2)尊重患者自主权:医务人员有义务尊重患者的自主权。
他们应该尊重患者的选择和决策,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建议,以帮助患者作出明智的决策。
(3)保护患者隐私:医务人员有义务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他们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患者的隐私,防止未经授权的披露。
(4)合作与团队合作:医务人员有义务与其他医务人员和相关机构合作,以确保患者得到全面和协调的医疗服务。
(5)接受职业道德和专业规范的约束:医务人员有义务接受职业道德和专业规范的约束,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二、医务人员的执业规则:1.注册和执业许可:医务人员必须持有合法的执业许可证书,并在相关注册机构进行注册和报备。
2.严守法律法规:医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区的健康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
3.诚实守信:医务人员必须诚实守信,对患者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不得欺骗或隐瞒。
4.遵循操作规程: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标准,确保医疗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医疗损害责任一般规则的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基本内容是:(1)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只有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的,才对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所受损害承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只有法律另有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2)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要件是:1)患者与医疗机构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是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自然人;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3)患者的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有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失。
(3)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即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构成医疗损害责任,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
(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依照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进行追偿。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作用是:(1)指导本节规定的各种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2)对于本节规定的没有责任规范的医疗损害问题,以及本节没有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符合本条规定的,适用本条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依据,前者如民法典第1220条只规定了救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违反救助义务造成损害的责任,后者如医疗管理过失造成患者损害,都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都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分为四种类型:(1)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19条);(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21条);(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23条);(4)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应当适用第1218条确定责任)。
医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医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医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直接参与了维护人类健康和预防疾病的工作。
以下是医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的详细介绍:
1. 诊断和治疗疾病:医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诊断和治疗各种疾病,包括心脏病、癌症、感染等等。
他们需要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和病史询问,以确定正确的诊断和治疗方案。
2. 维护患者隐私:医务人员需要严格遵守医疗保密法规,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他们不得泄露患者的任何私人和医疗信息,包括病历、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等。
3. 提供医疗咨询和建议:医务人员需要向患者提供医疗咨询和建议,包括健康饮食、生活方式和疾病预防等方面的建议。
他们也需要向患者解释医疗程序和治疗方案,并回答患者的疑问和担忧。
4. 研究和开发新的治疗方法:医务人员也需要参与研究和开发新的医疗技术和治疗方法,以提高医疗水平和治疗效果。
他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医疗知识,以保持专业水平。
5. 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医务人员需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包括患
者权利和医疗伦理等方面的准则。
他们需要保持专业和同情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尊严。
总之,医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是维护人类健康和预防疾病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以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

医方的义务
1. 紧急抢救义务 2. 问诊、治疗的义务 3. 告知及说明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义务) 4. 药品及医疗器械质量保证义务 5. 医务人员资质保证义务 6. 康复疗养指导义务 7. 转院和转医义务 8. 病历书写和保管义务 9. 隐私保密义务 10.特别注意义务
患者的权利
当患者的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 序和条件请求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包括行政 调解和处理、司法诉讼,患者有权利选择自己愿 意的途径; 有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和在发生医疗事故后与 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 患者享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 定检验机构的权利;
患者的义务
1.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义务:患者由于疾病因素或 恢复、维持健康状况就医,而医疗机构则是通过 正常的医疗管理制度运行来保证就医者的就医权 利得以实现。因此,患者就医时必须自觉遵守医 院的规章制度。 2.尊重医务人员人格的义务:医务人员是提供医疗服 务行为的主体,他们的人格与就医者的人格一样 都必须得到尊重。
案例分析
v 原告法定代理人认为,是被告的医疗过错行 为导致原告出现右臂丛神经严重撕脱伤这一 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v 被告医院认为,其医疗行为未违反操作规范, 原告右臂丛神经损伤是肩难产的并发症,对 此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的权利
• 患者的权利是指一个人在形成病人角色后应该享 受的权力和利益。 • 病人权利既有法律学的意义,更有伦理学的意义。
病人权利的历史
关于病人权利的讨论最早始于法国大革命时 期。 1946年《纽伦堡法典》中对病人的知情同意 规定了三项必要条件,即知情、自由意志和 有能力。此后,知情同意的原则从人体试验 扩大到临床诊疗,成为病人权利的主要内容。 1946年,美国通过了一个要求医院符合一定 标准的法案,赋予州在法律上有对医院的医 疗质量进行监督和保障病人权利的权力。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北京大学医学部王岳写在课前的话在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加强的当今社会,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是非常重要,这也是开展本次讲座的主要原因.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的关系相互依存,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
本次课程详细解析了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一)治疗权1 、定义执业医师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恢复和维持健康,提供医疗行为,这是医师的基本的职业权利。
2 、范畴治疗权利包括疾病的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强制治疗权和紧急治疗权。
(二)特别干预权1 、定义特别干预权目前往往被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医生的权利要服从于患者的权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医师的特别干预权利则对患者的自主权利形成一种限制或者一种优先。
2 、范畴特别干预权包括以下这些情况:医生行使特别干预权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关键在于运用特别干预权否定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否有必要。
只有当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与生命价值原则发生冲突,对患者有利无害的原则发生冲突,或者社会公益原则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医生行使干预权才是合法的。
3 、行使特别干预权的情况( 1 )患者拒绝治疗若拒绝治疗将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这种决定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再或患者的精神情绪处于极不稳定状况,或在药物对思维认识能力产生影响作用下所作出的。
在一些特殊场合下,医生应当行使特别干预权。
( 2 )高危人体实验人体实验必须经受试者知情同意,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一些高度危险的实验,或可能致死致残的实验,即使患者出于某种目的同意,比如说希望通过高风险使疾病有很好疗效的实验,特别是某些缺乏有效方法的疾病获得痊愈,或者纯粹出于经济目的,但医生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情况不适宜进行这些高度危险的医学实验,可以实施予以干预,必要时停止或终止实验,以保证患者的利益。
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经过医生再三劝告,那患者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自己的妻子只是感冒,根本不用实施剖宫产,而且他认为妻子的这种怀孕,根本没有必要去实施剖宫产的,即使剖宫产孩子也活不了。所以他自始至终坚持拒绝剖宫产。最终历时三个多小时,他的妻子死去,孩子也死了,在这种情况下他感觉到很悲痛。
( 2 )案例分析
( 1 )患者拒绝治疗
若拒绝治疗将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这种决定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再或患者的精神情绪处于极不稳定状况,或在药物对思维认识能力产生影响作用下所作出的。在一些特殊场合下,医生应当行使特别干预权。
( 2 )高危人体实验
人体实验必须经受试者知情同意,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一些高度危险的实验,或可能致死致残的实验,即使患者出于某种目的同意,比如说希望通过高风险使疾病有很好疗效的实验,特别是某些缺乏有效方法的疾病获得痊愈,或者纯粹出于经济目的,但医生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情况不适宜进行这些高度危险的医学实验,可以实施予以干预,必要时停止或终止实验,以保证患者的利益。
观点一:本案医院没有任何过错。因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三十三条的规定,医院必须要征得患者同意或者是,并且要得到家属同意。那么本案中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由于他家属坚决拒绝签字,使得医院无法取得签字。因此就不能实施救治。所以医院不救治最后造成患者死亡的这个后果不应该由医院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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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在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加强的当今社会,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是非常重要,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的关系相互依存,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
课程详细解析了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一)治疗权1 、定义执业医师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恢复和维持健康,提供医疗行为,这是医师的基本的职业权利。
2 、范畴治疗权利包括疾病的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强制治疗权和紧急治疗权。
(二)特别干预权1 、定义特别干预权目前往往被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医生的权利要服从于患者的权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医师的特别干预权利则对患者的自主权利形成一种限制或者一种优先。
2 、范畴特别干预权包括以下这些情况:医生行使特别干预权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关键在于运用特别干预权否定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否有必要。
只有当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与生命价值原则发生冲突,对患者有利无害的原则发生冲突,或者社会公益原则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医生行使干预权才是合法的。
3 、行使特别干预权的情况( 1 )患者拒绝治疗若拒绝治疗将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这种决定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再或患者的精神情绪处于极不稳定状况,或在药物对思维认识能力产生影响作用下所作出的。
在一些特殊场合下,医生应当行使特别干预权。
( 2 )高危人体实验人体实验必须经受试者知情同意,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一些高度危险的实验,或可能致死致残的实验,即使患者出于某种目的同意,比如说希望通过高风险使疾病有很好疗效的实验,特别是某些缺乏有效方法的疾病获得痊愈,或者纯粹出于经济目的,但医生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情况不适宜进行这些高度危险的医学实验,可以实施予以干预,必要时停止或终止实验,以保证患者的利益。
( 3 )善意的隐瞒病情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医生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他是可以隐瞒病情的,不告知患者或隐瞒。
前面我们讲了知情同意权,对癌症病人还是应该告诉病人本人。
但有一些情况,确实经过我们的评价发现,进一步隐瞒对患者是非常有好处的,确实有这个科学的依据。
我们应该去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一种善意的隐瞒,这也属于一种特别的干预权利。
4 、案例分析( 1 )案件回顾这个案子发生在北京的某家医院,孕妇入院的时候已经诊断比较严重的心肺衰竭,病情非常严重。
医院建议这个孕妇接受剖宫产。
这个剖宫产可以减轻她的心肺负担,而且胎儿可能会获得及时的救治,从而保住胎儿的生命。
而胎儿母亲的状况很不好,很有可能即使抢救也挽救不回来。
在这种情况下,他的丈夫拒绝医生实施剖宫产手术,在同意书上写上了“拒绝剖宫产,后果自负”。
那么经过医生再三劝告,那患者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自己的妻子只是感冒,根本不用实施剖宫产,而且他认为妻子的这种怀孕,根本没有必要去实施剖宫产的,即使剖宫产孩子也活不了。
所以他自始至终坚持拒绝剖宫产。
最终历时三个多小时,他的妻子死去,孩子也死了,在这种情况下他感觉到很悲痛。
( 2 )案例分析医院之所以要求患者签字,认为患者不签字就不能实施手术,源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三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别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受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如何理解第三十三条?特别是如何理解第三十三条最后一段中的“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而《职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极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急救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观点一:本案医院没有任何过错。
因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三十三条的规定,医院必须要征得患者同意或者是,并且要得到家属同意。
那么本案中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由于他家属坚决拒绝签字,使得医院无法取得签字。
因此就不能实施救治。
所以医院不救治最后造成患者死亡的这个后果不应该由医院来承担。
观点二:医院应承担责任。
本案属于三十三条的最后一种情况,就是“不需要征得本人或家属的同意”,因为他的情况很特殊,属于极危患者。
所以是无条件必须进行救治的,不需要征得同意,家属即使反对医院也应该救治。
( 3 )小结这些年医疗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所以很多的医务人员确实有一点杯弓蛇影,讲者认为我们医务人员只要把握一个原则,在法律上是不会让大家承担责任的。
这个原则就是我们应该在患者救治过程中权衡利与弊。
当我们实施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的利益明显、显著的大于他的不利,特别是危及到生命的紧急情况下,我们应该将生命权利的保护看的比什么都重要。
(三)行为限制权利医生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对病人进行一定的限制。
(四)其他医学的研究权利以及人格尊重的权利。
所谓诊疗义务是指医师根据患者的要约,就是患者的要求,用医学技术和技能正确的诊断患者所患疾病,并施以适当的治疗在特殊情况下,这种诊疗义务可能会具有一种强制性,也叫强制的缔约义务。
比如说对于急危病人,即使患者身无分文,医生也必须尽到诊疗义务,必须要进行抢救。
(二)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1 、争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五十三条中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 15 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 30 年。
这里所规定的 15 年和 30 年的期限该如何正确理解?这个保存期的起点是哪一天来计算的?目前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是从病人入院时间开始计算,有人认为是从病人出院时间开始计算。
有人认为是从病人死亡前最后一次入院时间开始计算,有人认为是从病人死亡前最后一次出院时间开始计算。
讲者认为作为医疗机构,应该尽量避免对这些病例进行销毁。
保存期的起算时间不应该从出院时间开始计算,而从病人死亡时间开始计算更为合理一些。
这一点我们期待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53 条今后的修订,规定会明确更加。
2 、病例的书写第一,病例的书写要符合病历书写规范,应该贯彻一个议论文原则。
第二,病例的制作要严格的执行病例书写规范。
按照我们国家的规定,病例书写如果要涂改,只能用双横线去涂抹,然后在后面注明涂改后的内容。
如果是上级医生给下级医生进行病历的修改,必须要注明修改人和修改的时间。
另外,医嘱是不允许涂改的。
不允许用横线删除,只能重新书写。
病历是绝对不能够恶意的去进行篡改的。
很有可能恶意的篡改病历,最终会导致整个的病历的无效,这里要尤其引起我们大家的注意。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病例书写规范的管理。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该建立专、兼职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
监控部门的相关人员应该针对病例的书写质量进行一个监督和检查。
(三)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医务人员为了得到患者的有效的承诺或同意,必须充分的进行说明。
这项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相对应的。
(四)转诊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三十一条对危重病人的转诊作出了如下的规定:医院只有建议病人转诊的义务,没有决定转诊的权利。
换句话说,转诊的决定权应该是在患者的手里,也不是在医院的手里,这是尤其要注意的。
1 、注意事项( 1 )转诊只限在设备或技术条件方面不能诊治的情况下,实施转诊。
如医院没有病床,不属于转诊的条件。
( 2 )必须做到及时转诊,不能拖延。
有的医院确实没有能力医治患者的疾病,但是倘若由于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有意的拖延患者,延误患者的病情,如果导致了不良后果,则应当按照违反转诊义务追究医院的责任。
( 3 )医疗机构只有建议转诊权利,患者有自主决定权。
换句话说,患者有权决定转诊治疗,但在病情不稳定或随时有生命危险的可能性下,无论是否转诊,均应签署一份书面的文书,说明在临床医生充分告知基础上,作出的最终决定。
( 4 )对危重患者必须进行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对极危病人作适当的急救处置后才可以进行转诊。
但是基于医疗机构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在极为患者进行转诊时,医疗机构还是必须作出相应的急救处置的( 5 )转诊程序要合法。
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里对转诊的程序做出非常详尽的规定,我们医疗机构必须严格的履行,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因限于设备和技术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应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院科室报经院长或主管业务的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诊。
如果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医疗机构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诊。
较重患者急需转诊时,应在急救处置后,派医务人员护送。
患者转诊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诊。
(五)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在法律上也称为从义务。
从义务是和主义务相对而言的。
主义务是合同本身所规定的,双方约定的一种义务,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
而从义务是和合同的性质相关,合同不需要约定,双方必须要恪守的义务。
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生和患者之间有主义务、也有从义务。
主义务是我们作为医生要提供给患者一种令他满意的医疗服务。
我们要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是符合他的要求的,是符合国家的诊疗常规,法律法规的。
那另外一方面,医疗合同本身的属性又规定了一些从义务,如说医生的保密义务,了解到病人的隐私,必须要守口如瓶,不能随便的向他人泄露患者的隐私。
那这是一种从义务。
(六)注意义务1 、一般注意义务:也称为善意注意义务,或者叫做安全保障义务。
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广泛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利益的高度责任心,对广泛患者的人格尊重,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敬业忠诚以及技术上追求精益求精的一种精神。
那这就体现为一般的注意医疗。
医疗机构具有应当给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作为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必须要足够的善意。
要尽到这种保障义务,而且安全保障应该非常细致,如果没有尽到,导致发生人身损害结果,那么法律就要追究医院作为管理者的责任。
医院应多设立一些安全保障设施,比如加一些栏杆、护栏、安全锁。
国内某家医院的病房的卫生间。
这个医院病房的卫生间很人性化,里面有很多护栏,这个护栏都是便于病人站起来。
还可以看到一个细节,就是这个医院的卫生间的窗上安装了一个紧急呼叫铃。
但是我们也可以发现,这个医院的呼叫铃有很多问题,呼叫铃安装的位置是不便于患者,比如我们假设一个老人在卫生间里晕倒,或者滑倒或者摔倒,那么他肯定是在地上,实际上它的呼叫铃应该有一个垂直的线拉下来,从而便于患者呼叫。
2 、特殊注意义务。
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每一个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的具体义务。
医务人员对于患者具有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并且对于患者所发生的疾病以及疾病的治疗,所引起的生命健康上的危险性具有一种预见和防止的义务,即高度危险注意义务,属于特殊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