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医务人员的法律与保护
《护理伦理学》教学大纲

《护理伦理学》教学大纲Nursing Ethics课程代码:学时:学分:理论学时:32实验或讨论学时:0适用专业:护理学课程性质:必修撰稿人:审定人:一、课程说明(一)课程性质、地位与任务1.课程性质护理伦理学是一门护理学与伦理学相交叉的边缘学科,是研究护理职业道德的科学。
即运用一般伦理学的原理和道德原则,来解决与调整护理护理实践和护理科学发展中人们相互间、护理学写社会间关系的一门课程,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掌握护理伦理基本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一门基础课程。
2.课程地位护理伦理学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必修课,是为培养护理从业者的护理伦理基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
护理伦理学是以伦理学的基本原理为指导,研究护理职业道德的一门科学。
护理职业道德具有全人类性与人道性、继承性与时代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的特点。
因为护理伦理学是护理学与伦理学相交叉形成的一门边缘学科,所以它与护理学、伦理学既有相通的地方,而又有明显的区别。
因此,在教学及考核时应充分体现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
3.课程任务通过本课程学习,使学生具备从事护理专业所必需的护理伦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和基本技能,理解和运用护理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规范和范畴,掌握护理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伦理规范,并自觉在实践中进行伦理行为的正确选择和评价,接受护理伦理教育、监督和考核,进行护理伦理修养,从而树立起一切为人病人和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事业服务的崇高思想,把学生培养成品学兼优的高素质的应用型的护理工作者。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了解护理伦理学产生发展的概况,理解护理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内容和方法及护理伦理学的基础理论,掌握护理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具体原则、基本规范和基本范畴,以及具体护理职业活动中的伦理要求,自觉运用护理伦理学的基本理论来指导、调整自己的行为;掌握必要的人文科学知识,成为具有参与、竞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提高在医疗护理实践中的人际沟通能力,学会处理和调整各种护理关系;能对护理伦行为进行正确评价和选择,能自觉进行护理伦理修养,接受护理伦理教育、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 2护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分析要点: (1)案例中医务人员侵犯了患者A的道 德权利中的平等医疗权利,人类生存权 利是平等的,因而医疗保健权也是平等 的。案例中医务人员的医疗措施不是因 病情需要而采取的,而是由于患者的身 份、地位不同而异,说明医护人员不尊 重患者的平等医疗权利。
(2)例中医护人员的行为违犯了护患关 系中“尊重病人、一视同仁“的要求。尊 重病人,一视同仁是护患关系道德规范的 重要内容。一视同仁,要求护士对病人平 等施护,无论其地位、贫富、相貌、民族 等情况,都应平等地施护的。案例中由于 一位患者是离休工人就用药拖延、态度冷 漠;一位是局长就用药迅速、态度热情, 说明该案例中的医护人员缺乏护理道德修 养,不能遵循护理道德规范的要求。
真实完整的护理记录 实事求是的对待和处理差错事故 加强学习,提高水平 培养优秀护理人才 对自己照护行为负责,随时检讨 维护专业形象
二、护士的义务(道德)
4.对单位的义务 加强学习、提高服务品质 评估自我工作环境 与同事订立有效可信的工作标准 对同事不恰当的行为予以指导、 协商和沟通一、患者的权利(法律)
身体所有权 认知、知情同意权 隐私保护权 生命、健康权
平等的医疗权
不 平 等 医 疗 引 起 群 众 不 满
一等公民是大官,病房幽雅似别墅 半是疗养半治病,十万百万国家出 二等公民大老板,高级病房赛宾馆 家具电器皆具备,护士小姐送温暖 三等公民老百姓,挤张病床来保命 八人一室虽拥挤,不睡过道还庆幸 医生护士冷冰冰,差一分钱把药停 不管治好治不好,一生积蓄要用净
女病人进行医师指定的化疗时,病人 问护士:癌症治疗是否还有其它可选 择的方法?护士说:是有几种可选择 的方法。因此,这位病人拒绝接受化 疗。
案例14
病人的儿子因为母亲拒绝治疗十分生
医院纪律与诚信管理制度

医院纪律与诚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医院的内部管理,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和员工的专业素养,订立本纪律与诚信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全部员工,包含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
全部员工必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将被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一节出勤纪律1.全部员工必需依照规定时间到岗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严禁擅自请假或旷工。
2.员工应依照医院的排班制度进行值班,不得擅自更改排班布置,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与相关部门协商并报批。
3.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私自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得到上级主管的批准。
4.员工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利用工作时间进行个人事务,如休息时间、用餐时间等。
第二节服装纪律1.员工必需穿着乾净、干净的专业服装上班,不得穿着不符合规定的服装。
2.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时,必需戴好帽子、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3.员工在服务过程中,应保持仪表端庄,不得在公共场合吃零食、饮料等。
第三节工作纪律1.员工应严格遵守岗位职责,依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
2.员工应遵守医疗工作的规范和操作流程,不得违规操作或造成医疗事故。
3.员工应乐观搭配上级主管的工作布置,不得擅自转变工作任务。
4.员工在工作期间应保护医疗档案和患者隐私,严禁私自泄露患者信息。
第三章诚信管理第一节对患者的诚信管理1.员工应以患者的安全和健康为首要任务,敬重患者的权益和需求。
2.员工应保持与患者之间的良好沟通,及时供应准确的医疗信息和病情解释。
3.员工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严禁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4.员工应遵守医疗纪律,不得虚报医疗记录、医疗费用等。
第二节对同事的诚信管理1.员工应敬重同事的权益,相互合作,相互帮忙,共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员工应遵守团队协作原则,不得擅自独立工作或与他人合谋损害医院利益。
3.员工应保守同事之间的个人秘密,不得私自传播或公开揭露。
第三节对医院的诚信管理1.员工应爱惜医院财物,节省使用,不得挪用公款或滥用职权。
医疗行为与医患法律关系

第一节 医疗行为
一、医疗行为的概念
狭义的医疗行为即诊疗护理行为:指通过各种检查 ,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 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 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广义的医疗行为:指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 护理以及对身体的矫治过程中,医务人员以其专业的医 学知识和技术对人体产生有益影响的行为。
医疗合同的成立也经过要约和承诺。医方开业并标明 挂号费以及服务项目的行为应视为要约,而患方挂号的行 为是承诺。
医疗合同不同于一般服务合同。第一,医方在特殊情 况下具有强制缔约义务。第二,医方的义务是手段义务非 结果义务。第三,医疗合同的具体内容并非完全建立在双 方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而是还要受到医学技术和规范的限 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
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 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 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医疗合同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一般医疗合同:患者委托医师治疗疾病或伤害而成立的 合同。
2.健康检查合同:指以疾病的发现而非诊治为目的而成立 的合同。常见的健康检查包括考试、入学、工作、参加保 险、结婚、观察胎儿发育等进行的检查。
3.特殊医疗服务合同:指身体并无疾病或创伤,而因特别 原因与医师成立的合同。如:无痛分娩、美容整形、人工 受精、变性手术、器官移植、妊娠诊断等。
美容行为与医疗行为
美容行为包括两类——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医疗美容 行为属于医疗行为。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第一节医疗法律行为与医疗法律关系一、医疗法律行为1.狭义的医疗法律行为是指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为直接目的所做的诊察、诊断及治疗行为。
2.广义的医疗法律行为包括:诊疗目的性医疗法律行为。
即上述狭义的医疗法律行为;不具治疗性医疗法律行为,如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实验性医疗法律行为(指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的新药物、医疗器械或新技术,且实施主要目的是为了医学进步,而诊疗目的居于次要地位)。
二、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法律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一般而言,医疗法律关系均为平等民事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医疗合同关系一般而言,医疗法律关系是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的合同关系,该关系经由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成立,即医疗合同或医疗契约。
医疗合同的成立与一般的合同一样,经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而成立,即患者提出医疗的要约,医务人员接受要约即承诺,医疗合同便得以成立。
(二)无因管理关系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就是无因管理。
医疗事务的无因管理,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没有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情况下,为避免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该医疗行为也使医患之间产生了医疗法律关系。
(三)强制诊疗关系国家基于医疗的特殊性和对国民生命和身体健康的维护,在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以强制诊疗权利和患者的强制受诊义务。
此为特殊情况下公权力的行使,如《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甲类、部分乙类传染病人进行强制性隔离与治疗。
第二节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患者的权利(一)生命健康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1.生命权。
生命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
2.健康权。
是指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及各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行,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二篇)

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星村镇卫生院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近年来,医疗纠纷发生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处理难度也愈来愈大,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影响了卫生系统的良好形象。
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操作规范,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以精湛的医疗技术,良好的行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防范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一、医疗纠纷的发现和报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纠纷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____有关专家对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后果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陈述对该事件的调查结果,认真听取患方对此事件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同时向其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确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县卫生局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____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____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医疗纠纷程度较重,可能严重损害医院的信誉或利益。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要研究制定详细的处理方案,积极与患方进行沟通、疏导,确保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同时,要主动采用各种方式保存证据,以保护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过程中,医院可以聘请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参与医疗争议及医疗案件的应诉,引导医患争议解决走向理性化、合理化。
1、协商处理。
在对纠纷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纠纷双方可以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就医疗纠纷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或者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
第三节 医务人员的法律与保护

第三节医务人员的法律与保护《侵权责任法》第6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该条款的制定,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在我国不断出现的、愈演愈烈的患方非理性维权行为.在立法过程中,曾有意见认为本条款规定属于行政法上的内容,与侵权责任法无关,建议不作规定.但是,也有意见认为,考虑到当前医患矛盾突出的现状,尤其是“医闹”事件屡有发生,已经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不仅要对正在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调整和平衡,还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冲突作出法律上的引导,这也符合《侵权责任法》“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一、非理性维权行为产生的原因所谓患方的非理性维权行为,系指在医患双方发生争议时患方不愿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纠纷,如申请医学会鉴定、第三方调解、法院诉讼等,而是采取非理性的方式维权,要求“私了”。
例如,反复纠缠一生或医院管理者;辱骂、殴打甚至严重伤害医务人员;在医院内设置灵堂、拒绝火化尸体、冲击或打砸医院;到政府部门门前示威、上访等。
“私了”,这种《条例》规定的一种有效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却在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上出现了异化,意愿非常害怕患者提出“私了”的要求.那么,为什么患者不愿到医学会进行鉴定?为什么不愿到法院打官司?患者采用暴力维权的根本原因是什么?首先,我们注意到,医患矛盾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我国目前各种社会矛盾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次重大的社会变革,都会引发社会成员对正在或即将变革的社会结构产生个人的重新定位和诉求。
旧的制度被废弃,新的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而在这种制度变革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冲突.我们处在一个急剧变革的时代,因对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而采用暴力方式维权的现象并非仅出现在医疗服务领域。
而且,近年来,民间私力维权已开始呈现集团化、规模化趋势,如经常出现的数十人、数百人甚至更多的人联合上访等。
《卫生法规》课件 第三章 临床医务人员执业法规

二、医师资格考试
一、医师资格考试的概念 医师资格,是指国家确认的、准予从事医 师职业的资格,是公民从事医师职业必须具 备的条件和身份,即从事医师职业所应具备 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具有法律 效力。 医师资格考试,是指评价申请医师资格 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 考试,是医师执业的准入考试。
二、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 我国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包括执业医 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两 种。考试的类别分为临床医师、中医(包 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师、口腔 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四类。考试方式分 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三、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一)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 试: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 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 满1年的;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 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中工作满2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二)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 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 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临床医务人员执业法规
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概述
第二节 护士执业条例 第三节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卫生行 作风建设
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律规定
一、执业医师和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执业医师法是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执业 注册和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 律规范的总称。 执业医师,是指依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 预防或者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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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医务人员的法律与保护《侵权责任法》第6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该条款的制定,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在我国不断出现的、愈演愈烈的患方非理性维权行为。
在立法过程中,曾有意见认为本条款规定属于行政法上的内容,与侵权责任法无关,建议不作规定。
但是,也有意见认为,考虑到当前医患矛盾突出的现状,尤其是“医闹”事件屡有发生,已经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不仅要对正在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调整和平衡,还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冲突作出法律上的引导,这也符合《侵权责任法》“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
一、非理性维权行为产生的原因所谓患方的非理性维权行为,系指在医患双方发生争议时患方不愿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纠纷,如申请医学会鉴定、第三方调解、法院诉讼等,而是采取非理性的方式维权,要求“私了”。
例如,反复纠缠一生或医院管理者;辱骂、殴打甚至严重伤害医务人员;在医院内设置灵堂、拒绝火化尸体、冲击或打砸医院;到政府部门门前示威、上访等。
“私了”,这种《条例》规定的一种有效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却在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上出现了异化,意愿非常害怕患者提出“私了”的要求。
那么,为什么患者不愿到医学会进行鉴定?为什么不愿到法院打官司?患者采用暴力维权的根本原因是什么?首先,我们注意到,医患矛盾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我国目前各种社会矛盾的一个组成部分。
每一次重大的社会变革,都会引发社会成员对正在或即将变革的社会结构产生个人的重新定位和诉求。
旧的制度被废弃,新的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而在这种制度变革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冲突。
我们处在一个急剧变革的时代,因对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而采用暴力方式维权的现象并非仅出现在医疗服务领域。
而且,近年来,民间私力维权已开始呈现集团化、规模化趋势,如经常出现的数十人、数百人甚至更多的人联合上访等。
另外,采用有组织的对抗形式维权的现象也不断出现。
在医疗服务方面,原来许多人享有公费医疗,而且医疗费用较低,个人支付的费用有限,因此,医患矛盾并不突出,这就能够解释目前部分仍享有公费医疗的患者与医院发生激烈冲突的几率低于一般患者。
然而,随着原有的公费医疗正在逐步被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取代,转由个人全部承担,医疗收费的增长使得人们看病的成本不断上涨,个人因就医承担的费用在不断增加。
人人享有健康,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法定权利。
但是,医疗成本的增加使得患者的就医权无法得到完全实现,仍有部分患者因经济原因而无法得到医疗服务。
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问题,理应通过政府补助、社会救助等形式加以妥善解决。
但是,政府因财政匮乏而无力解决或完全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则将矛盾转向了医院,要求医院支付本应不属医疗事故赔偿范围的不合理费用,而当这些要求无法得到满足时,非理性的暴力行为便发生了。
这就是患方暴力维权频发的深层次社会原因。
患者不愿打官司而采用私力救济方式维权的第二个原因,是采用公力救济的成本过高,而且缺乏有效的司法保护。
民事权利保护方法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自身实力通过实施自卫或自助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诉讼法学者一般认为,私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两者皆以自身力量解决争议,无须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
公力救济,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包括司法和行政救济,其中最重要的形式是民事诉讼。
私力救济是权利人未借助国家公立力,而以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合法行为。
因此,采用私力救济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本身无可非议,《条例》中规定的医患方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即属典型的患方私了救济方式。
如果医患双方能够本着解决争议的诚意,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本应得到提倡。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设计良好的制度并不意味着能够得到良好的执行。
目前,我国医患双方“私了”解决的方式被患方不断出现的非理智行为所异化,已经丧失了其本身应有的作用。
原因之一,是患方认为采用公力救济的成本过高,申请鉴定、聘请律师打官司等均需高额的付出,且需付出相当高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而私力救济的成本、效率均优于公力救济。
原因之二,是患方认为医学会鉴定很难得到公正的鉴定结论,医学会鉴定尚未树立其应有的公信力,而现实情况亦如此。
原因之三,是患方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缺乏信心,尤其是在面对规模较大且具有一定地位的医院时。
而且,患方认为即使法院判决其胜诉,但限于目前的损害赔偿制度,其损失仍然无法得到有效地赔偿,其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相反,患方认为采用私力救济甚至是暴力维权方式,才能够使其得到较之公力救济更多的赔偿。
在利益的驱动下,患方的选择变成了必然的方式,而屡屡得手的私力救济(往往是暴力方式)又使得后来的患者纷纷效仿,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原因之四,是在患方采用暴力维权的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医院无任何医疗过错,但是,由于患方对医疗结果缺乏心理预期和理解,且其自身生活的困难,使得其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得到额外的补偿。
这就是为什么在于患方“私了”时,许多医院非自愿支付金钱,是出于“对患者的同情”、“患者经济困难的考虑”、“人道主义的补助”等。
双方协商或“私了”的基本原则是自愿,但在现实生活中,医院在于患方“私了”时,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出于不自愿,是医院的一种无奈而迫不得已的选择。
也就是在此过程中,“私了”这种良好的制度不断地被异化。
部分患者及家属偏好采用非理性维权行为的另一原因,是其这种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
各级政府部门、公安机关息事宁人的态度,无形中是在鼓励其采用这种行为维权。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患者家属拒绝将死亡患者的尸体火化,甚至拒绝将尸体搬出病房,而在医院门诊大厅、病房开设灵堂的事件。
天天到医生办公室、病房要求“私了”,使得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无法维持的情况,在全国每家医院均有发生。
当医院寻求“110”公安机关介入时,公安人员往往以各种理由而拒绝。
例如:“病人终究是死在你们医院,赔点钱算了。
”“他们又没有把你们的人打伤,我们不好办”。
甚至有公安人员出于“好意”,而建议“你们想办法挑逗对方将你们的人打伤,我就好管了。
”而当医院转而寻求当地政府的帮助时,政府的态度则是“稳定压倒一切安定团结是处理问题的基本宗旨。
”“无论如何都不能出现患者家属上访的情况。
”我们的社会需要稳定,但这种稳定必须建立在对各方权利尊重的基础上,无视任何一方的权利则可能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反而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
现实中,在保持社会稳定的要求下,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往往被牺牲。
然而令人感到惊讶的是,目前,部分医院因遭遇患方暴力行为时寻求国家公力救济不成,也开始转而寻求各种私力救济,或成立“医生自卫队”、“医院护卫队”,或寻求社会民间力量的帮助,其中包括黑社会组织。
笔者曾听说在湖南某地,由于医务人员屡屡受到患者的暴力伤害,部分医院成立了“医生自卫队”,配备有自卫器械(如木棍、铁管等),其职责是在医生受到伤害时进行自卫,维护医院秩序。
该院院长说,自从成立“医生自卫队”之后,医院受冲击及医生受伤害的情况明显减少。
笔者很难对这种医生自卫队的成立报以认同,反而为我们的医生感到悲哀,让拿手术刀的医生拿起砍刀进行自卫,能说是我们社会文明的进步吗?公力救济的缺位,非理性维权现象的出现,无论是对于医生还是患者,都是一种非正常的维权方式,是社会文明的倒退,使现代人又再次回到远古的丛林时代。
患方非理性维权行为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值得我们继续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已找到切实可行的医疗纠纷解决办法。
拳头也许可以解决一些极个别的个案,但是从建立长远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看,这种解决方式绝不会对以后同类纠纷的产生发挥出有效的预警作用,也不是保障权利的有效手段。
二、非理性维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医院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特殊公共场所,其工作秩序直接关系到诊疗工作能否正常进行。
卫生部、公安部1986年就发布了《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严禁以“医疗事故”为借口在医院无理取闹;对寻衅滋事、打砸医院、殴打和侮辱医务人员的人,公安机关应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0年12月,卫生部、公安部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加强对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查处发生在医院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2001年8月,卫生部、公安部针对北京协和医院专家被患者家属打伤事件发布通告,规定对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不仅是就医者的自觉公德行为,而且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如果违反有关的医院规章制度,将可能受到行政法规或刑事法律的处罚。
实际上,对患方的非正常“维权”行为并非无“法”处理。
案例11-82003年11月17日上午9时许,林某以其亲属在福建某医院没被及时抢救而死亡为由,伙同50余人堵塞在医院门口,把残疾人(死者儿子)抬放于大门口,阻止就诊病人从医提出控告,林某被拘补并被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院大门进入;同时散发严重歪曲事实、有损医院声誉的宣传资料,并敲打诊是大门。
虽经公安执法人员多次劝阻制止,林某仍带头起哄、辱骂医院,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医院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林某被拘捕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鉴于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案例11-9 2006年7月14日晚,某村村民崔某因交通事故致伤后被送往某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零时死亡。
在崔某死亡后,其亲属对医院的救治工作产生怀疑,认为是院方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了崔某的死亡。
死者的父亲、哥哥等家人于7月15日上午,组织亲戚、朋友和部分村民二三十人来到医院索要赔偿金。
7月16日早上,崔某的父亲又叫上村民八九十人来到医院,并将装有尸体的冰柜从病房楼抬至门诊楼一楼大厅内,另一崔姓村民买来水果做祭品,并用高音喇叭播放哀乐,赵某等则在冰柜旁烧纸发“钱粮”。
下午4时许,公安人员强制将人员疏散。
事后,公安机关将有关涉案人员逮捕,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某的父亲、哥哥等四人,纠集多人占据医院,经有关部门人员多次劝阻仍不散去,致使医院不能正常营业,医务人员不能正常工作,部分患病人员得不到及时救治,减少了医院的经济收入,影响了医院的社会形象和商业声誉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