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隐私权保护管理制度
医院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

医院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一、背景介绍保护患者隐私权是医院工作的重要一环。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医疗信息化的推广,医院必须制定一套完善的保护患者隐私的制度,为患者的隐私权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和尊重。
二、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1.自愿原则:医院收集患者个人信息应该在患者的自愿和知情的基础上进行,患者有权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
2.需要原则:医院收集患者个人信息应该符合医疗服务的实际需要,避免不必要或过度收集。
3.合法原则:医院收集、使用患者个人信息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患者的合法授权。
4.安全原则:医院应制定严格的信息安全措施,保护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5.公开原则:医院收集患者个人信息应告知患者收集目的、收集范围、使用方式等,并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保护患者隐私的具体措施1.信息收集:对于患者的个人信息收集,医院应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收集、传输和存储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2.信息使用:医院应建立严格的个人信息使用制度,仅限于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科研等合法目的,严禁患者个人信息用于商业推销等非法用途。
3.信息传输:医院在个人信息传输过程中应采取安全的技术手段,如加密传输、安全协议等,防止信息泄露和被非法窃取。
4.信息存储:医院应定期审查和更新个人信息的存储方式和安全策略,确保信息存储系统的安全性,严防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
5.信息披露:医院应严格控制个人信息的披露范围,仅限于医疗需求、法律要求等合法事宜,严禁将患者个人信息披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6.信息销毁:医院应制定个人信息销毁的规范,对于不再需要的个人信息,应及时进行安全销毁,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7.员工培训:医院应定期组织隐私保护培训,加强员工的隐私保护意识和知识,确保员工遵守隐私保护制度。
五、保护患者隐私的监督和处罚1.监督机构:医院应设立内部监察机构,负责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医院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医院患者隐私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维护医院正常运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员工,包含医生、护士、行政人员、志愿者等。
全部员工在工作中都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医院患者隐私保护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保密、限制和授权。
医院将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为患者隐私保护供应技术、制度和管理上的支持。
第二章信息收集和使用第四条医院在收集患者信息时,应遵从合法、正当、必需的原则,明确告知患者信息的收集目的、范围和用途,并取得其同意。
医院不得擅自收集与诊疗无关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医院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收集和存储机制,对患者信息进行分类和整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医院应合理使用患者信息,并遵从数据最小化原则,即仅在诊疗过程中必需的环节和供应医疗服务时使用相关信息,不得超出合理需要范围。
第三章信息安全保障第七条医院应对患者信息进行合理的安全防护,采取技术、物理和管理等多层次的措施,确保患者信息不被非授权人员访问、泄露、窃取或窜改。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系统访问权限掌控机制,对不同岗位的员工设置不同的权限,严格掌控和监管员工对患者信息的访问和使用。
第九条医院应建立信息安全事件管理机制,及时调查和处理信息安全事件,妥当处理泄露、丢失或被窜改的患者信息,并自动采取挽救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第四章信息共享和转移第十条医院在患者信息共享和转移中应遵从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经过患者明示同意或法定途径,确保共享和转移的信息安全性。
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合作医疗机构信息共享的合作机制,明确信息共享的目的、范围、方式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医院禁止未经患者及其监护人同意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患者的个人信息转移给其他医院或机构。
第五章监督与惩罚第十三条医院应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监督机制,定期对信息管理和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矫正问题。
病患信息保密与隐私保护制度

病患信息保密与隐私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医院对病患信息保密和隐私保护的管理,保障病患的合法权益,提高医院整体服务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医院的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科室、医务人员、工作人员和相关外部合作机构。
第二章病患信息保密第三条信息搜集和使用1.医生和护士在搜集和记录病患信息时,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采取必需的措施保护信息的安全。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病患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严禁向任何人员泄露病患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四条信息保管和传输1.医院应确保病患信息的安全保管,采取必需的措施防止信息的丢失、泄露和损毁。
2.在必需的情况下,医院可以将病患信息进行传输,但应采取加密和安全措施,确保信息传输过程的安全性。
第五条信息共享和合作1.在病患信息的共享和合作过程中,医院应与相关外部合作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明确商定信息的使用范围和保密责任。
2.医院应定期对外部合作机构进行审核,确保其对病患信息的保密和隐私保护工作符合医院要求。
第六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病患信息保密规定的人员,医院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1. 视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纪律处分。
2. 对于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犯罪的,医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法律责任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病患信息保密的行为可能会引起行政惩罚、民事诉讼和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医院将乐观搭配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病患隐私保护第八条隐私敬重原则医院应敬重每位病患的隐私权,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病患的个人隐私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病历资料等。
第九条隐私保护措施1.医院应加强对病患隐私的保护,采取必需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取得或使用病患的隐私信息。
2.在医院的公共场合和工作区域,禁止擅自摄像、录音等侵害病患隐私的行为。
病患资料保密与隐私保护制度

病患资料保密与隐私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病患的隐私权和个人资料安全,保护病患合法权益,本制度订立。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相关科室及人员,包含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含病患资料的保密原则、具体保密措施、违规行为惩罚等。
第二章病患资料保密原则第四条病患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医疗记录及其他与病患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病患资料实行隐私保护原则,除非获患病患本人或合法代表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查询、泄露或使用。
第六条病患资料的收集、使用、披露应遵从合法、正当、必需、公正、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全部人员在处理病患资料时应严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严禁滥用职权、泄露、窜改、丢失病患资料。
第八条本医院将建立健全病患资料保密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资料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病患资料保密措施第九条医院将建立健全病患资料保密管理制度,确保病患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条对病患资料的手记、存储、传输、使用等环节应采取技术、物理和管理措施,保障资料安全。
第十一条只有授权人员可以查询、查阅或使用病患资料。
医院将建立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略取得相关病患资料。
第十二条病患资料的传输应采取加密方式,确保信息传输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医院将建立完善的网络和系统安全措施,确保病患资料不被非法取得、窜改或丢失。
第十四条对于病患资料的纸质文件,应设置安全存放点,并对访问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和登记。
第四章病患资料保密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医院将明确相关人员在病患资料保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并对其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全部相关人员在处理病患资料时,应保证严格的保密,不得随便泄露、窜改或丢失病患资料。
第十七条相关人员应确保本身的账号和密码安全,严防泄露和他人冒用。
第十八条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发现的病患资料泄露、窜改、丢失等情况,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和报告。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相关人员将依照医院规定进行严厉处理,包含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等。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患者隐私保护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经研究,我中心就进一步加强患者隐私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通知如下:
一、患者的隐私权是指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病情、家族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
二、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实施医疗行为时,应以尊重患者的人格为前提,充分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三、在进行体检检查、诊疗操作时,要注意患者的隐私保护;患者在诊治过程中透露的所有资料,医护人员都应予以保密,未经患者同意不能向第三者披露。
四、医疗场所应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或者隔离措施,实施诊疗操作涉及隐私保护的,必须用屏风遮挡或关门遮拦。
五、特殊情况下的医疗教学行为 (实习医师参观、性病病史询问或涉及其他隐私问题)应在征得病人同意后进行。
六、除“病案书写和管理制度”规定可以查阅病案的人员外,其它人员如需查阅或使用病案内资料,首先必须征得病人或法定代理人的书面签字同意。
七、要维护和尊重患者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
患者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管理制度

患者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保障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患者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管理,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与患者信息相关的工作人员。
2.患者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病历、化验单、影像资料等。
第三条患者隐私保护原则1.遵从合法、正当、必需的原则,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保密。
2.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使用患者个人信息。
3.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窜改、查阅、使用、删除、销毁。
第二章患者隐私保护第四条患者个人信息手记1.手记前,必需明确告知患者手记信息的目的、范围、使用方式,并取得患者的明示同意。
2.手记信息需与医疗服务相关,不得搜集与医疗无关的信息。
第五条患者个人信息存储与保护1.患者个人信息应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进行存储和传输,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个人信息的存储应与患者就诊记录相绑定,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3.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存储设备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备份。
第六条患者个人信息使用与访问1.个人信息的使用需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未经患者同意不得超范围使用个人信息。
2.严禁将患者个人信息用于商业、广告等非医疗相关用途。
3.患者有权随时查阅、更正、删除本身的个人信息,医院应供应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七条患者个人信息共享与披露1.未经患者明确同意,患者个人信息不得向第三方共享或披露。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医院应按相关程序对外供应患者个人信息。
第八条患者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理1.发生患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等安全事件时,医院应立刻采取措施阻拦事件进一步扩大,并快速报告相关责任人和部门。
2.对患者个人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分析,及时采取挽救措施,修复系统漏洞,防止仿佛事件再次发生。
3.对个人信息安全事件依法履行信息通知、赔偿和致歉等责任。
患者个人隐私保护管理制度

患者个人隐私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医院对患者个人隐私的保护,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防止患者个人信息泄露,并确保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订立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患者个人隐私保护的原则、责任、措施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科室、医务人员以及使用医院信息系统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隐私权保护原则1.敬重患者个人隐私权,不得无故收集、使用和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2.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和保护患者个人信息。
3.患者个人信息仅限于医疗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4.保护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可靠,防止信息被窃取、窜改或损毁。
第四条责任分工原则1.医院设立患者个人信息保护管理部门,负责订立和监督落实患者个人隐私保护相关制度。
2.每个科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工作。
3.全部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要加强对患者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严守工作纪律,保证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五条保密义务原则1.医务人员须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患者个人隐私保护培训。
2.医务人员离岗或调岗时,应按规定交接患者个人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或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三章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第六条信息收集原则1.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应遵从合法、正当、必需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必需经过患者的同意,明确告知信息的用途和范围。
第七条信息使用原则1.患者个人信息仅限于医疗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非医疗用途。
2.患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授权才略进行。
3.任何在工作中接触到患者个人信息的人员,都应采取必需的措施保护信息的安全。
第八条信息共享原则1.患者个人信息的共享需经过患者的同意,并签署相关协议。
2.信息共享的范围和用途必需明确,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合法性。
3.信息共享应遵从最小授权原则,只供应必需的信息。
患者保密制度范本

患者保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对患者个人信息、病历资料等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严格执行患者保密制度,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病历资料等不被泄露。
第二章患者隐私保护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工作单位等。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患者的病历资料,包括病史、检查结果、治疗方案、用药记录等。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收集、使用患者个人信息和病历资料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和病历资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得到患者的同意。
第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篡改、毁损、伪造患者个人信息和病历资料。
第三章保密措施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个人信息和病历资料的保护制度,明确保密职责和保密措施。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加强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患者个人信息和病历资料的泄露、篡改、毁损。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个人信息和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制、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和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篡改、毁损、伪造患者个人信息和病历资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患者隐私得到充分保护。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保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患者保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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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隐私权保护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病人隐私权保护管理制度
(一)医务人员在询问患者隐私时,应当态度严肃,不得嘻笑、不得嘲弄。
(二)患者的隐私应当在病历中详细记载,医务人员只能为诊疗护理需要交流。
(三)不得将患者隐私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
(四)不得泄漏患者的隐私。
(五)未经患者许可、授权,不得将其疾病及相关隐私信息传播给他人。
(六)未经患者允许,不准任何无关人员参与其病案的讨论或会诊。
应妥善保管其病历资料,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更不能丢失;未经患者许可、授权,不得允许他人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涉及公检法工作时例外。
(七)男性工作人员在对女性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必须有女性医务人员在场。
(八)凡属国家法律允许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在不影响医院工作和秩序的情况下,医务人员要尊重和保护,不得用任何方式议论、嘲笑、歧视和干涉。
(九)对待患者不分民族、职业、外貌、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实施医疗行为应以尊重患者的人格为前提。
病人隐私保护措施
(一)门诊诊室检查床挂隔离、病房病床之间设置隔帘。
(二)门诊医师在对患者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治疗时,必须用隔帘(屏风)遮挡或关门遮拦。
(三)对病人进行体格检查,尤其对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要尊重病人意愿决定是否请其家属离开。
(四)对病人实施诊疗操作,涉及隐私保护的,操作前请无关人员先离开房间,在操作时拉上床边隔帘,必要时到专门的房间进行诊疗操作。
(五)在进行体格检查、诊疗操作或手术时,医务人员之间的交流要注意患者的隐私保护。
(六)抢救病人时,要尽量体现对患者的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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