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的隐私权
医院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

医院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一、背景介绍保护患者隐私权是医院工作的重要一环。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医疗信息化的推广,医院必须制定一套完善的保护患者隐私的制度,为患者的隐私权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和尊重。
二、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1.自愿原则:医院收集患者个人信息应该在患者的自愿和知情的基础上进行,患者有权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
2.需要原则:医院收集患者个人信息应该符合医疗服务的实际需要,避免不必要或过度收集。
3.合法原则:医院收集、使用患者个人信息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患者的合法授权。
4.安全原则:医院应制定严格的信息安全措施,保护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5.公开原则:医院收集患者个人信息应告知患者收集目的、收集范围、使用方式等,并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保护患者隐私的具体措施1.信息收集:对于患者的个人信息收集,医院应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收集、传输和存储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2.信息使用:医院应建立严格的个人信息使用制度,仅限于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科研等合法目的,严禁患者个人信息用于商业推销等非法用途。
3.信息传输:医院在个人信息传输过程中应采取安全的技术手段,如加密传输、安全协议等,防止信息泄露和被非法窃取。
4.信息存储:医院应定期审查和更新个人信息的存储方式和安全策略,确保信息存储系统的安全性,严防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
5.信息披露:医院应严格控制个人信息的披露范围,仅限于医疗需求、法律要求等合法事宜,严禁将患者个人信息披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6.信息销毁:医院应制定个人信息销毁的规范,对于不再需要的个人信息,应及时进行安全销毁,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7.员工培训:医院应定期组织隐私保护培训,加强员工的隐私保护意识和知识,确保员工遵守隐私保护制度。
五、保护患者隐私的监督和处罚1.监督机构:医院应设立内部监察机构,负责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论我国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又在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中重申了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这充分说明保护患者隐私权的重要性。
患者隐私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
而是将一般隐私权的概念置于医患关系的框架之下,尽管如此,与一般隐私权相比,其本身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得其更容易受到侵犯,所以必须加强对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本文讨论的患者隐私权是指患者享有的在医疗活动中或医疗活动终止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空间以及私人活动不受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侵犯,并对自我信息的一种决定和控制的权利。
患者隐私权具有四种特性:即主体具有特定性、具有可限制性、具有易受侵害性、侵权的认定与保护具有复杂性。
这些特殊性也决定了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复杂性。
最初,我国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大都基于位阶较低的卫生法规,后来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提到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比如: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是通过间接的方式对患者隐私权提出保护。
直至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才正式确立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地位。
整个过程体现了我国患者隐私权保护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明确不断进步的历程。
尽管如此,我国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仍有很多改进的空间:首先,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设置不够宽泛。
其中包括对患者隐私维护权保护的缺失和患者隐私隐瞒权、患者隐私利用权以及患者隐私支配权保护的不完善。
其次,对患者隐私权和相关权益的冲突协调问题没有做出规定。
最后,患者隐私权民事责任承担制度还存在缺陷。
本文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首先,在现有的基础上,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进行扩大。
将患者隐私维护权定义为患者在保持自己病历资料完好和正确的情况下,还享有请求补充、删除和纠正自己病历内容的权利。
同时还应该扩大患者隐私权隐瞒权、患者隐私利用权、患者隐私支配权的内容;其次,明确患者隐私权与相关权益冲突协调原则。
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及措施

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及措施一、高度重视患者隐私权: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患者隐私权,并将其确立为机构的核心价值观之一、领导层要强调患者隐私权的重要性,使全体医务人员都明确其责任和义务。
二、建立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明确患者的隐私权与保密责任。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患者隐私权保护政策:明确患者隐私权的定义、特点和重要性,强调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的尊重和保护责任。
2.隐私保护责任制:明确医务人员在处理患者信息时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隐私保护规定的后果,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机制。
3.隐私保护流程:明确医务人员在处理患者信息时的流程和规范,包括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等环节,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和私密性。
4.隐私保护培训: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患者隐私保护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权保护的认识和能力。
5.隐私保护监督和评估: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对医务人员的隐私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
三、加强患者信息的保护:1.严格限制患者信息的获取和使用: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患者同意的范围和目的来使用其个人信息,并不得擅自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2.建立安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医疗机构应建立安全可靠的信息管理系统,采取技术手段来确保患者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包括网络安全、加密技术和权限管理等。
3.加强对患者信息的保密意识:医务人员应加强对患者信息保密的意识培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不得将患者信息透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士或机构。
四、建立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1.建立投诉渠道:医疗机构应建立便捷的投诉渠道,以便患者及其家属提出对隐私权侵犯的投诉和建议。
2.及时处理投诉:医务人员应及时处理患者投诉,并进行调查和处理,依法追究违反隐私权保护规定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加强对投诉的反馈和整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投诉的跟踪和反馈,并改进相关制度和流程,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保护患者隐私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基本义务,医疗机构应制定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来确保患者隐私得到充分保护。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患者隐私保护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经研究,我中心就进一步加强患者隐私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通知如下:
一、患者的隐私权是指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病情、家族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
二、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实施医疗行为时,应以尊重患者的人格为前提,充分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三、在进行体检检查、诊疗操作时,要注意患者的隐私保护;患者在诊治过程中透露的所有资料,医护人员都应予以保密,未经患者同意不能向第三者披露。
四、医疗场所应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或者隔离措施,实施诊疗操作涉及隐私保护的,必须用屏风遮挡或关门遮拦。
五、特殊情况下的医疗教学行为 (实习医师参观、性病病史询问或涉及其他隐私问题)应在征得病人同意后进行。
六、除“病案书写和管理制度”规定可以查阅病案的人员外,其它人员如需查阅或使用病案内资料,首先必须征得病人或法定代理人的书面签字同意。
七、要维护和尊重患者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
保护患者隐私权承诺书

保护患者隐私权承诺书
本人/本机构,作为医疗工作者/医疗机构,深知保护患者隐私权的重
要性,特此郑重承诺: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不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病史、诊断、治疗等任何敏感信息。
2. 只在必要的医疗活动和授权范围内使用患者的个人信息,确保信息
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对于需要共享患者信息的情况,将事先征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
明确同意,并确保信息接收方同样遵守隐私保护规定。
4. 定期对医疗工作人员进行隐私保护培训,提高隐私保护意识,确保
每位工作人员都了解并遵守相关隐私保护规定。
5. 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患者信息的泄露、丢失或被非法访问。
6. 一旦发现患者信息泄露或隐私权受到侵犯,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并及时通知患者及相关部门。
7. 接受患者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违反隐私保护规定的行为,将依
法依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持续改进隐私保护措施,确保患者隐私权得到有效保护。
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
果。
承诺人/机构(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
患者个人隐私保护管理制度

患者个人隐私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医院对患者个人隐私的保护,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防止患者个人信息泄露,并确保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订立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患者个人隐私保护的原则、责任、措施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科室、医务人员以及使用医院信息系统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隐私权保护原则1.敬重患者个人隐私权,不得无故收集、使用和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2.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和保护患者个人信息。
3.患者个人信息仅限于医疗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4.保护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可靠,防止信息被窃取、窜改或损毁。
第四条责任分工原则1.医院设立患者个人信息保护管理部门,负责订立和监督落实患者个人隐私保护相关制度。
2.每个科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工作。
3.全部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要加强对患者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严守工作纪律,保证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五条保密义务原则1.医务人员须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患者个人隐私保护培训。
2.医务人员离岗或调岗时,应按规定交接患者个人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或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三章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第六条信息收集原则1.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应遵从合法、正当、必需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必需经过患者的同意,明确告知信息的用途和范围。
第七条信息使用原则1.患者个人信息仅限于医疗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非医疗用途。
2.患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授权才略进行。
3.任何在工作中接触到患者个人信息的人员,都应采取必需的措施保护信息的安全。
第八条信息共享原则1.患者个人信息的共享需经过患者的同意,并签署相关协议。
2.信息共享的范围和用途必需明确,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合法性。
3.信息共享应遵从最小授权原则,只供应必需的信息。
患者隐私保护管理规定

患者隐私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加强医院患者隐私保护工作,落实患者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科室、部门及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全部从业人员。
第二章患者个人信息保护第三条个人信息的定义患者个人信息是指与患者的身份有关或者能够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识别患者身份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病历、检查结果、诊疗情况等。
第四条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1.医院仅在法律法规允许或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患者个人信息,并严格限制信息的范围。
2.收集患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医疗服务、保障患者安全、开展科研和教学工作等合法用途。
3.医院要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使用仅限于与上述目的相关的工作,禁止将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条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1.医院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2.只有经过授权的医务人员才略访问患者个人信息,要严格掌控访问权限。
3.医院要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患者个人信息被非法取得、使用、修改或泄露。
4.医院要定期进行信息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及时修复和改进安全措施。
第六条对外供应个人信息1.未经患者明确同意,医院不得向除医疗机构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供应患者个人信息。
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需要供应患者个人信息的,医院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并与被供应方签署保密协议。
第三章患者隐私保护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患者隐私保护的权利1.患者有隐私保护的权利。
2.患者有权要求医院告知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供应情况,并可以查询、更正、删除本身的个人信息。
3.患者有权拒绝供应个人信息,但需明确告知由此带来的可能影响。
第八条医院的义务1.医院要敬重患者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解读及民法保护

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解读及民法保护作者:胡宇桢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5期2023年12月11日,影视演员周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不少粉丝陷入悲痛中。
即便如此,还是有人出于炫耀的心理,利用工作便利,将周某生前送往医院抢救的电子病历拍照后发到微信群,导致信息扩散。
笔者对此提出几个问题:泄露者符某是如何得到的病历?其目的是什么?涉事医院是否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一)患者隐私权概念探析患者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下位概念,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其并无明确的定义。
患者隐私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未单独成章,为隐私权项下的具体权利,但并非简单添加“患者”二字。
患者隐私权不仅指身体健康方面的隐私,还包括心理健康方面的隐私。
综上所述,患者隐私权是患者依法享有的,因医疗活动中被他人知悉和掌握的基于身體隐私部位、生理缺陷信息和病史资料等方面的隐私,未经患者允许禁止被泄露利用,以及非医疗需要或未经患者允许在医疗过程中避免身体隐私部位被不当暴露和侵扰的权利。
(二)患者隐私权的特征描述一是隐秘性。
隐私权强调的是个人不愿意被他人知晓或者公开的私密信息,患者隐私权涵盖身体上的隐私、体格缺陷等信息,既往就诊医疗信息和病例资料都应当具有隐秘性,是患者不愿被他人公开传播的信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经患者同意的前提下不得非法公开、使用。
二是绝对性。
绝对性,也称为排他性。
患者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其权利主体是患者本人,义务主体则包括医护人员在内的其他不特定对象。
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其他人员(无论个人还是组织)对患者隐私权负有不作为义务。
三是支配性。
权利人有权直接支配其享有的特定权利,未经本人许可,排斥他人干涉,义务人负有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患者作为隐私权的绝对主体,有权决定他人是否可以公开自己的信息、范围和方式。
医护人员的知情权要求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视同已将相关信息告知,但这种同意的内容必须严格限于医疗目的,所接受的治疗检查应当在患者可支配的、与医疗相关的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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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隐私权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学思考发表者:?(访问人次:1500)摘要:医学的飞速发展为人们的健康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人们在享受医学文明带来的各种便利的同时,隐私权却在不断遭受侵犯。
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是一个崭新的话题,但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却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领域。
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对患者这个特定人群隐私权的一些相关问题从法学角度进行一定的阐释和剖析,以期为最终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提供一些理论支持。
关键词: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随着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特别是自然人人格的解放,人们逐渐意识到应尊重他人的私生活方式,并维护自己的私人生活秘密不受侵犯。
这种要求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生活安宁的愿望经过法学家们的提炼升华,便发展成为公民人格权的一项重要权利——隐私权。
而医院作为一个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患者隐私的特殊场所,正日益成为一个隐私权侵权医疗纠纷多发的地方。
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空间的不断扩展,传统隐私权经过了网络领域延伸,使隐私权的破坏呈现传播快、范围广、成本小、手段多、易隐蔽等特点,近年来伴随着论坛、博客的迅速发展,出现了很多对公民人格权利的侵害案例,如“间谍门”、“电话门”、“博客门”、“艳照门”、“人肉搜索”等等,而网络空间的法律缺失导致了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规制捉襟见肘。
这就进一步迫切需要相关的理论和法律对患者隐私权予以明确和保护。
一、患者隐私权的基础理论隐私权根源于在羞耻感驱使下人们保持个人尊严和人格独立的要求,但这种权利过分抽象,以至于其保护法益的范围及内容都不够明确。
而隐私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提出到现在也就110年左右的时间,1890年哈佛大学的两位着名法学家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论文,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所谓“隐私”就是让我独处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
这个概念后来被法律界所接受,随后,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都逐步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或民事权利确认下来,并加以保护。
⑴而隐私权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则更短,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我国并未从法律上正式确立隐私权的概念,对公民隐私利益的保护一般采用间接保护的方法,如果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则只能通过名誉权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按照通说,隐私权是指公民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兴趣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⑵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在医疗领域,患者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害。
无论是中医还是西医,其问诊都可能有涉及到病人个人史、家族史乃至生活方面的询问,其查体都可能有接触或暴露到病人的身体乃至隐秘部位,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患者的隐私权加大关注和保护的力度。
具体来讲,患者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患者的私人信息不被非法知悉、披露和利用的权利;二是患者的私人空间不被非法侵扰的权利;三是患者的私人活动不被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比如患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相关病史、身体缺陷、隐蔽部位特征、生理病理状态以及独特的生活习性等不愿被他人窥视、侵扰的个人信息。
⑶患者是特殊的自然人,其隐私权具有自然人隐私权所具有的一切特征,但是,患者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该隐私权又具有不同于一般隐私权的特性:(1)患者隐私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患者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接受诊疗护理活动时的自然人;而义务主体则是包括参与对患者进行诊疗行为的医方工作人员在内的医方全体。
(2)患者隐私权的内涵有其特殊性。
在医院这个特殊场所,公民的隐私权与医生的诊疗行为需要围绕追求健康的共同目的而重新定义。
因为,医方为了准确地判断病情和进行诊治,需要部分涉及患者的生理和心理隐私,医疗行为的特点就决定了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必须放弃部分隐私。
(3)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时间有其特定性。
这里的特定期间并不限于患者在医方接受医疗服务的期间,还包括其在医方接受医疗服务时所透露的个人信息作为患者隐私存续的期间。
二、患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原因剖析受医疗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医院和病人都较少会顾及到病人的隐私权,实践中,患者隐私权频频遭受侵害,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诊疗中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如,查体时不当要求患者暴露身体的隐秘部位、摄片时要求女患者赤裸上身等等。
2.临床教学中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如发生在新疆某医院的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例,医生在未事先征得女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带领20多名见习生观摩其手术,以她为“活教具”现场讲解其身体性器官部位名称、疾病症状等。
⑷3.对患者私人信息的侵犯。
主要表现为医疗单位未尽妥善保密医务,将患者的信息扩散到不应知晓的人群或不当利用。
为了从根本上缓和日益尖锐的医患矛盾,减少因隐私权而引发的医疗侵权的发生,我们需要对当前这种状况出现的深层原因进行探究。
笔者认为,目前医疗行业中隐私权纠纷日益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患者隐私权缺乏法律层面的明确保护造成大量患者隐私权被恣意侵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对患者的隐私权缺乏立法保障。
这种法律的缺失会使患者在隐私侵权被侵犯时,找不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依据。
尽管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欠缺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法律法规,所以当患者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仍难以实现对患者权益的有效司法保障。
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对患者的隐私权从法律的高度予以规定,明确医患关系中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及侵权的责任形式。
如,可以专门制定《患者权益保护法》,使患者的隐私权通过单行法的形式得以确认,从而使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有法可依。
2.隐私权概念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隐私权概念本身具有高度模糊、抽象性和不确定性,这使得本来就比较特殊的患者隐私权的界定更加困难。
隐私的范围及于整个私生活领域,但私生活的范围如何界定本身就是个难题,隐私作为一种主观感受,不同人有不同的理解,哪些信息有保密价值、哪些没有,完全因人而异。
隐私权的这种特性必然使得医护人员对患者的隐私范围无法准确的了解。
医患信息的不对称更使得患者难以界定医生的哪些行为属于正常诊疗需要。
3.法律本身具有的特性的影响法律本身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稳定性等特性。
但是法律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则具有复杂性多变性,抽象的法律不可能具体而明确地解决现实生活中一切纷繁复杂的问题。
同时,由于法律所具有的稳定性,这就使得法律相对于不断变化的现实问题具有滞后性。
另外,又由于人类语言的局限性,法律也不可能完全清晰地界定权利范围。
成文法的抽象性、不周延性和滞后性也决定了权利疆界的模糊性。
更何况,我国的相关立法中也没有关于患者隐私权的具体规定,这就使得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效果更加差强人意。
4.医生受到传统医学观念的影响而形成的错误观念传统的医学观念过分夸大了医生的权利和作用,认为医生不仅在医疗活动中有权主动为患者决定一切,同时认为患者在医生面前无任何权利和隐私可言。
⑸许多医学界人士也承认,过去医院只是注重治病,而忽视了病人其他方面的需求,如,某医院内科医生认为,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在医生眼中患者没有性别差异,人体的每个部位都是公开的,患者不必有太多的顾虑。
这种观念就为医生侵害患者的隐私权提供了思想基础,而且也让一些职业道德有待提高的医生恶意侵害患者的隐私权变得明目张胆。
5.患者对自身隐私权的认识存在误区在我国,人们的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对自己权利的认识带有盲目性、模糊性,在对待自己的隐私权问题上,没有一个理性态度。
比如,有的患者认为在医生面前没有隐私,医生检查什么部位以及用什么方式检查,都由医生决定,病人要绝对服从。
当然,还有的患者则过分强调个人隐私,更有患者只认识到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在行使权利时对权利予以绝对性理解,特别注重自身权利的实现,无视其应该承担的义务。
这两种对患者隐私权的认识走向了两个极端,都不能对患者的隐私权起到合理、有效的保护。
三、患者隐私权有效行使的途径患者的隐私权作为一种权利从法理学角度来讲,其行使是受到一定制约的,不受限制的权利是不存在的。
因此,患者的隐私权只有得到正确的行使,才能对医患双方起到有效的保护:1、首先,患者要提高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和普及医学常识。
只有患者树立起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手段的作用才能更好发挥出来。
而医学常识的了解,可以让患者相对了解医生的行为是否“越界”。
在医院这个特殊场所,公民隐私应有其特殊内涵,如在泌尿科、妇产科、生殖科,诊疗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病人的隐私部位,患者的隐私权保护显然就不像在医院外那样完整,但也并非毫无隐私。
由于受到传统文化和现实环境的影响,患者对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弱,即使当其隐私权受到侵害时也不知如何进行保护。
我们每个公民都应有意识的通过法律的途径及其他的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非法侵害,对于在诊疗过程中隐私权被明显侵犯的行为,都要勇敢的站起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2、其次,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的基础上,医患双方的行为都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
医方一方面强化其内部自律机制,提高自身素质,操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利,为患者保守秘密。
更重要的是医方也要有明确的制度可循,对涉及隐私的诊疗行为要认真履行规范。
患者在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的时候也要注意,不能超出法律的允许范围行使隐私权,不可采取过激行为来维护自身权益。
3、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到一定的限制。
当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与其生命健康权、第三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权益的保护之间发生冲突时,患者享有的隐私权必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患者不应当以保护隐私权为由妨碍上述权益的实现。
4、当然,患者权益的有效保护还有赖于医方对其硬件设施的投入和制度建设。
医方不仅要在制度上明确规定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加强制度的落实和执行,而且要从设施上为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
如设立单独的会诊室,摄片室设有更衣室,因需要以病人为示例进行教学时,事先应征求患者同意,并应给予患者减免医疗费用等形式的回报,相信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隐私权不受非法侵犯。
患者隐私是与医疗行为密切相关的患者不愿让人侵入的领域,而医疗领域是不得不探触患者隐私的敏感地带。
只有当患者的隐私权得到切实、完整的保护,才能彻底防范和逐渐减少因侵犯患者隐私权而引起的医疗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