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法律市场视野中的制度竞争与立法行为选择下

合集下载

法律案例分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点梳理及典型案例集锦

法律案例分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点梳理及典型案例集锦

法律案例分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点梳理及典型案例集锦为促进资源要素在全国范围内顺畅流动的现实需要,为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主动作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成为了依法行政不可忽视的重要制度,正在对政府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出台等工作产生着重要影响。

一、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公平竞争审查的意义公平竞争审查旨在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公平竞争的审查机制与程序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以采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内容。

政策措施出台后,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备查。

需注意的是,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但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的,将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一)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早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定义的是1883年的《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0条规定“凡在工业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首次对这种行为进行概括式描述。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六)商业诽谤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经营者的无形资产,是长期努力经营和活动得来的,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A公司生产的冷冻牌电冰箱样式好、质量高,很受消费者的欢迎,很快占据了市场大部分份额。B公司生产的海鸥牌电冰箱由于质量存在问题,销售很差。为了打开销路、开拓市场,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发表一篇“郑重声明”。该声明称:“最近市场上出现的冷冻牌电冰箱由于存在质量问题受到很多消费者的投诉,不少消费者找到我厂要求退换。我厂郑重声明,此种电冰箱不是我厂产品,请消费者认准我厂海鸥牌商标,以免误购而遭受损失。”此声明刊登后,A公司电冰箱销售量直线下降,同时很多已购买的消费者也纷纷要求退货。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A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分析: (1) B公司的行为属于哪类不正当竞争行为?(2)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04
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试论我国竞争法立法模式探究

试论我国竞争法立法模式探究

试论我国竞争法立法模式探究[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正当竞争现象频出,为维护市场正常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完善我国竞争法显得尤为重要。

立法模式的选择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立法内容及价值导向,因此,在比较分析各国竞争法立法模式特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探索我国竞争法立法模式的发展方向对整个立法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竞争法法律体系具有重大作用。

[论文关键词]竞争法立法模式中国特色发展一、立法模式略解(一)立法模式概念对于立法模式,由于学界尚未形成被公认的解释或界定,所以对于立法模式的概念仍没有成熟周延的表述,相关文章往往是为论证其他主题,顺带对立法模式作出一些解读。

如有学者认为,“立法模式是指一国立法时所采取的、与调整范围有关的法律类型。

”这种对立法模式所作定义将立法模式等同于法律类型,而法律类型只是立法结果的表现形式。

也有学者认为,“立法模式是指一个国家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常用套路、基本的思维定式和具体的行动序列以及由诸因素决定的法律确认的立法制度、立法规则。

”应当说,这一界定是目前国内关于立法模式较成熟、较周延的一种定义方法。

结合学者们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立法模式实际上是一个国家创制法律的惯用套路、基本体制和运作程式等要素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这一界定表明,立法模式既非创制某条法律规范的逻辑模式,也不是指一个国家创制某些法律的运作程式,而是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形成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创制法律的风格。

(二)立法模式的学理属性分析从理论上说,立法模式主要具有历史性、发展性、工具性和价值性等属性。

1.立法模式的历史性。

主要体现在每一种立法模式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范畴,人类社会初期的立法活动,仅仅是一些个别的行为,并没有固定的运作模式,随着时间的推进,立法模式的各种要素不断进化,最终固化为特定历史时期的相对固定的立法模式。

市场竞争与竞争监管制度

市场竞争与竞争监管制度

市场竞争与竞争监管制度一、前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市场竞争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同时,也旨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市场竞争的监管,维护公司和整个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市场竞争原则在市场竞争中,公司应遵从以下原则:1.公平竞争原则: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应遵从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竞争优势。

2.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应遵从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有意误导消费者,不得散布虚假信息。

3.独立经营原则: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应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与竞争对手串同作弊,垄断市场资源。

4.创新发展原则:公司应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不绝满足市场需求。

三、市场竞争行为规范1.公平定价:公司应依据市场供求情况、生产本钱等因素合理定价,不得通过垄断、欺诈等手段掌控市场价格。

2.不正当宣传:公司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应遵守真实性原则,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贬低竞争对手。

3.恶意克扣:公司不得以恶意克扣供应商货款、拖延付款时间等方式打压竞争对手,应定时履行合同义务。

4.欠妥竞争行为:公司不得参加搞垄断、串谋招投标、诋毁竞争对手等欠妥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5.商业贿赂禁止:公司不得以贿赂、回扣等手段取得商业利益,不得向政府官员、行业监管部门等贿赂。

四、监督与惩罚1.内部监督: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监测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矫正。

2.外部监管:公司应乐观搭配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应必需的帮助和信息。

3.违规惩罚:对于违反市场竞争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理,包含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撤销经营许可等。

五、员工培训与宣传1.员工培训: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加强员工对市场竞争制度的了解和认知,提高竞争意识和规范意识。

2.宣传教育:公司应通过内部通报、宣传栏、企业文化活动等形式,加强对市场竞争制度的宣传,提倡公平竞争的理念。

经济法竞争法律制度案例(3篇)

经济法竞争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此背景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文以某市家电市场不正当竞争案为例,分析经济法竞争法律制度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某市家电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吸引了众多家电品牌入驻。

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和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该市场的两大竞争对手。

甲公司是一家老牌家电企业,拥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乙公司则是一家新兴家电企业,市场占有率逐年上升。

2018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某市家电市场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表现为:1. 乙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损害了甲公司的商业信誉。

2. 乙公司采取低于成本价销售策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对甲公司等正当竞争者造成严重冲击。

3. 乙公司恶意诋毁甲公司产品,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了甲公司的市场声誉。

三、案件处理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甲公司的投诉进行调查,并作出如下处理:1. 责令乙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甲公司产品的行为。

2. 对乙公司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要求其立即停止。

3. 责令乙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对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经济法竞争法律制度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分析如下:1. 乙公司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 乙公司采取低于成本价销售策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市场与竞争合规管理制度

市场与竞争合规管理制度

市场与竞争合规管理制度1. 前言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证企业合法经营,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道德规范。

全部员工和相关方需认真遵守该制度,确保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合规经营。

2. 定义与适用范围2.1 定义:—市场:指全部与企业业务相关的市场环境及活动。

—竞争:指企业与其他市场参加方之间的竞争关系。

—合规:指企业在市场与竞争领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以及内部规定。

2.2 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部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及其他与企业相关的方。

3. 禁止的行为为确保合规经营,以下行为被严格禁止: 3.1 垄断行为—不得进行与市场竞争相违反的垄断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价格掌控、市场分割、资源限制等。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滥用企业资源等方式,垄断市场、排出竞争。

—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破坏其他市场参加方的合法权益。

3.2 虚假宣传—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宣传料子,诳骗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加方。

—不得歪曲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功效、性能等信息。

3.3 不正当竞争—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其声誉。

—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贬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

—不得对竞争对手进行欺诈、恶意敲诈勒索等行为。

3.4 商业礼仪—不得恶意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诽谤、辱骂等行为。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利益输送以牟取非法利益。

4.合规审查为确保企业市场行为的合规性,公司将定期进行合规审查。

4.1内部审查公司内部将设立合规审查部门,负责对公司市场行为进行检查与审查。

—合规审查部门将随机抽查市场营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关信息,确保有效合规。

—合规审查部门将订立合规审查计划,保证定期审查的及时性。

4.2 外部审查公司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定期的市场合规性外部审查。

—第三方机构将通过抽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检查公司市场行为是否合规。

—外部审查报告将交由公司内部合规审查部门进行分析与整改。

4.3 问题反馈公司鼓舞员工和相关方发现任何关于市场合规行为的问题供应反馈,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法律知识: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中的竞争规则与法律制度

法律知识: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中的竞争规则与法律制度

法律知识: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中的竞争规则与法律制度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正逐步深入,竞争规则与法律制度也日益完善。

本文将从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的背景出发,介绍竞争规则与法律制度的相关情况,并对其影响进行分析。

一、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中国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始于2002年,起初主要针对发电领域进行。

2005年,国家加快了电力体制改革的步伐,提出了“放开竞争环节,形成电力市场”的目标。

此后,相关政策和法规陆续出台,电力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主要包括需求端和供给端的因素。

需求端,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电力需求持续增加。

原有电力体制已难以满足这一需求,需要改革。

供给端,原有的垄断体制难以保障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电力市场化改革成为必然选择。

二、竞争规则与法律制度的相关情况1.竞争规则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中的竞争规则包括市场准入、价格竞争、产品差异化、品牌竞争等内容。

在市场准入方面,原有的电力垄断体制逐渐放开,新能源发电企业、分布式发电企业等可以通过审批程序正式进入电力市场。

在价格竞争方面,电力价格形成机制逐渐市场化,发电价格、输配电价格等逐步与市场供需关系挂钩。

在产品差异化和品牌竞争方面,各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开始注重产品品质、服务品质的提升,发展特色产品,加强品牌宣传,以此来吸引消费者。

2.法律制度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电力法和相关配套法规。

电力法是我国电力行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框架、原则和路径。

此外,还有一系列与电力法相关的法规,如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为电力市场化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竞争规则与法律制度的影响1.市场化程度提升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的竞争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了电力市场的竞争环境,提高了市场化程度。

在如今的市场环境下,各家企业只有提高自身的服务品质和产品品质,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

它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对于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市场监管等方面详细介绍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市场准入市场准入是指企业或个人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程序和条件。

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登记、经营范围、资质条件等方面的要求,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和动力,对于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创新和优化资源配置至关重要。

市场竞争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规范,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三、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执法和处罚等措施。

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资源,对于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获取、保护和维权等方面的要求,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五、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交易形式,对于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促进经济合作具有重要作用。

合同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则,保护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市场视野中的制度竞争与立法行为选择下(二)蒂布特模型的引申法律市场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是对蒂布特模型的引申。

蒂布特模型是用来分析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而法律制度正是政府提供的一类重要的公共产品,如果我们将蒂布特模型中的公共产品限定为法律制度,那么该模型是可以借用来分析法律制度的。

但是由于该理论本身具有的局限性,必须要对蒂布特模型做必要的引申才能更好地适用于对法律制度的分析。

蒂布特模型最大的意义在于突破了消费者无法影响政府决策,只能被动接受公共产品这一传统思维,从而为消费者设计了一个避免自己不喜欢的公共产品的退出机制,即通过“选择自己喜欢的居住地”的方式来消费对自己有利的公共产品,同时避免自己不喜欢的公共产品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

这一理论模型存在两个方面的局限:第一,蒂布特模型中,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选择仍然是以“实际的人身和财物流动”为前提的,蒂布特甚至将“消费者在各社区间的流动不受任何限制”作为其理论模型的第一个必备条件,可见“实际的人身和财物流动”在蒂布特心目中的重要性。

但是就现代法律市场而言,在很多情况下,“实际的人身和财物流动”已不再是消费者选择性“消费”法律公共产品的必备条件了,尤其在全球化的国际法律市场上,这一点表现的更为明显。

第二,蒂布特模型中,蒂布特仅仅指出了消费者在公共产品消费中的“非被动性”,消费者个体可以通过“用脚投票”这一退出机制来避免对自己不喜欢的公共产品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

但是蒂布特并没有系统论述消费者们这种“用脚投票”式的消费行为选择可以返过来对公共产品提供者们产生的激励效应。

就法律制度而言,这种激励作用就体现为对政府立法行为的激励。

我们可以将蒂布特模型引申适用到法律制度领域,即这种“退出机制”不仅可以让法律消费者们规避自己不喜欢的法律,还可以产生督促立法者顺应社会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的激励效应。

人们可以利用蒂布特所讲的“退出机制”来改变法律对自己的影响。

比如人们可以通过决定住所来部分地选择法律。

根据蒂布特的公共产品产品理论,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并不是完全由政府来决定的,在很大程度上,它还取决于公共产品消费者们的“消费偏好”,这种“消费偏好”可以通过选择自己“生活在哪里”来表现。

换言之蒂布特已经清楚地认识到,在公共产品问题上,存在这一个“消费者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毫无疑问法律应当是非常重要的一类“消费产品”,因为法律同样是政府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之一。

(三)法律市场上的卖方激励法律市场的存在,使得公民或企业可以在多个法域中选择由多个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凭自己的偏好选择自己的公共产品束,就好像一个消费者在鲜花市场上从多个摊位中选择自己喜欢的鲜花,然后再组成独具个性的“鲜花束”一样,公民和企业可以自由地在法律市场上选择“消费法律”。

事实证明,人们不仅仅是政府制定的法律的被动适应者,而且还是法律产品的积极的消费者和购买者。

人们不是只能通过“投票”来影响立法,而且可以通过“消费行为的选择”来影响立法。

这不仅是对传统法律观念的改变,而且会对政治治理模式产生影响。

在法律市场存在的情况下,政治家不仅要考虑选民“投票”的问题,即使在“投票”结束之后,仍不能掉以轻心,因为法律产品消费上的可选择性会对法律制度本身的效果产生直接的影响。

法律市场上的消费者总有激励去寻找适合自己需要的法律产品,而这种消费行为反过来将激励政府在立法时必须要将消费者们的偏好考虑进去,从而制定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来,同时还可以约束政府,使其不敢根据自己的好恶出台随心所欲的“恶法”。

五、影响法律市场的因素及法律市场中的立法行为选择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律市场本身也有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由早期法律市场到今天全球范围内法律市场的形成,经历了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

这其中,除了制度本身对法律市场的影响外,对法律市场发展产生影响的还有几个重要的因素。

(一)影响法律市场的几个主要因素交通是早期影响法律市场的一个主要因素。

早期法律市场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人身和财物的实际流动。

由于受当时交通条件的限制,除了少数人外,绝大多数人是无法通过“变更住所地”来实现对法律产品的选择性消费的。

随着现代交通工具的发展和交通设施的不断完善,交通已经不再是阻碍人身和财物实际流动的主要因素了,交通的便捷为人们自由选择消费法律产品提供了便利条件。

通讯技术的发展对法律市场的影响也是非常明显的。

早期人们的法律消费行为之所以只能采取人身和财物实际流动的方式,主要是受通讯条件的限制。

随着通讯技术手段的发展,人们可以在人身不离开一个地方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另外一个地方的活动,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企业传统的管理方式和个人传统的生活方式,使得人们可以突破早期法律市场的局限性,在人身或财物不发生实际流动的情况下,实现法律产品的选择性消费。

物流是个新概念,但是物流这种现象很早就存在,哪里有商品交换,哪里就有物流。

(注释9:本文中的物流概念泛指财物的流动。

)早期的物流大都为有形财产的实际流动,这也是早期法律市场的一个特点。

由于各法域关于财产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如果想要选择消费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制度,就必须将相关财产实际上转移到该法域的管辖范围之内。

现代社会,财产的形态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无形财产(如法律权利或技术)的份额在逐渐增加,加上现代科技的发展,通过网络实现无形财产的流转已经非常普遍,这实际上就是现代金融业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

一个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其商业结算账户可以设在瑞士。

而某个在太平洋岛国上设立总部的企业,可以在全世界开设多家连锁经营店,所有的连锁店都可以通过总部的财务结算完成交易所需的资金流动。

这样的企业集团表面上规模很大,但是一夜之间,它就可以将其主要财产转移得干干净净。

现代技术作为财富的一种形态,其流转的方式也与传统有形财产的流转方式不同。

这就是现代物流的特点。

物流方式的改变,为人们(尤其是企业组织)选择消费法律提供了物质支持和安全保障。

观念改变对法律市场的影响同样非常大。

在传统的法律体制下,人们普遍认为法律是刚性的,人们在法律面前是无可选择的,只能被动接受法律的约束。

企图通过寻找法律的“漏洞”,并利用法律“漏洞”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被通常被认为是“钻法律空子”的投机行为,不但为世俗所不容,而且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那种为了贪图他国“法律提供的优惠条件”而要求脱离本国法律约束的行为被认为是一种自私的不爱国的表现。

但是随着国门的开放、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加强,人们的观念也在发生变化。

法律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的观念被引入我国,并为国民逐渐接受。

国民对法律的看法在悄悄地发生变化。

既然法律制度属于一种公共产品,那么如何消费这种公共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就可以看做只是个人的事务。

如果同时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法律公共产品,个人当然可以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一种或几种法律进行消费了。

虽然这种观念目前在我国还处于初生阶段,还远未被大多数国民所认识或接受,但这种观念转变的趋势是不可改变的。

(二)法律市场中的立法行为选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虽然各诸侯国当政者并没有认识到法律市场的存在,但是其立法活动在事实上也是受到消费者激励的。

这一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一个重大变化是由原来儒家的“性善论”向法家的“性恶论”发生转变。

各国奖励耕战和优待人才的立法虽然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富国强兵,但实际上是对人性“自利”一面的认可和顺应。

执政者知道,只有顺应百姓的需求,才能调动百姓的耕战积极性;只有满足人才利己的要求,才能调动他们为自己服务的积极性。

因此,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民众作为国家制度的消费者,其偏好对各国立法的激励效应已非常明显了,结果是谁的立法和政策更符合民众的偏好,谁就会变得更强大,这一点在春秋五霸的“霸主争夺”中得到了验证。

早期的法律市场中立法行为选择的特点是:法律产品的供给者(立法者)与消费者(法律调整的对象)双方均是无意识的。

美国联邦体制下,法律市场的存在对立法者行为选择的激励效用是非常明显的,而且这一时期的特征是立法者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了这种激励作用的存在,因此在立法时会积极主动地将“消费者”们的偏好作为影响立法的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但是法律的消费者个体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选择对立法者的激励作用,或者虽然意识到了,但是作为个体并不太重视这一点,因为消费者在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时,只能在已经存在法律中加以选择,消费者个体对未来的法律是无能为力的。

国家之间竞争的历史是非常久远的。

在战争年代,国家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为军事力量的竞争,而在和平年代则表现为经济实力的竞争或者综合国力的竞争。

但是无论是军事竞争、经济竞争还是综合国力竞争,其背后都是制度的竞争。

历史事实表明,在国与国的竞争中,最终取胜的往往是制度优越的国家。

在当今的世界格局中,各国的竞争主要表现为争夺人才、技术、资本和信息等方面的竞争,而竞争的成败则主要取决于各国制度的优劣。

为此,各国争相出台各种吸引人才、技术和资金的政策法律,这些法律形成了大大小小的法域,各法域之间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

比如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三资企业法”、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的设立等,其目的正在于吸引外资和先进的人才技术,这些政策和法律的出台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全球化国际法域竞争的必然结果,是国际消费者行为选择对我国立法活动激励效应的反映。

在国际法域竞争中,各国可能并没有使用“法律市场”这一概念,但各法域立法者对国际法律市场的存在及其影响是非常清楚的。

消费者在某种程度上也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可能会结成“利益集团”来有意识地影响各国的立法活动,争取政府出台对自己有利的法律。

六、法律市场及制度竞争理论对我国立法行为选择的启示从蒂布特模型含义的引申中,我们可以推论出法律市场的存在对立法者是有激励效应的。

但是我们必须清楚,这种激励效应实际上是以法域之间的制度竞争为前提的。

试想在蒂布特模型中,如果公共产品的供给市场是垄断的,即惟一的公共产品的供给者时,则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就只能是被动的接受,而不存在自由选择的空间。

这正是蒂布特为什么只有在论述地方公共产品供给时才能提出其理论模型的原因。

蒂布特模型是对地方公共产品供给理论的一种理想假设,其前提是众多地方公共产品共同形成了一个“公共产品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消费者的自由选择使得众多地方公共产品供给者之间产生了竞争。

法律市场的运行机制与蒂布特模型描述的地方公共产品市场是类似的。

不同法域一起构成了法律市场,消费者可以有选择地消费自己喜欢的法律,同时规避不利于自己的法律,这必然会引起不同法域之间的竞争,而竞争反过来会激励各法域中的立法者不断完善自己法域中的法律制度。

法律市场的存在和法域间的竞争有利于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一结论不仅改变了人们对法律本质的传统认识,而且也会改变人们对法律评价的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