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独立保函的支付机制剖析
独立保函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独立保函作为一种特殊的信用担保方式,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和金融活动中。
独立保函具有独立、无条件的法律属性,其适用法律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独立保函适用的法律,分析其法律依据和适用原则,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独立保函的定义和特点(一)独立保函的定义独立保函是指担保人(担保银行)应委托人(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收款人)出具的,承诺在受益人按照保函条款提出索赔时,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二)独立保函的特点1. 独立性:独立保函与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相分离,担保银行对受益人的支付义务不依赖于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合同的有效性。
2. 无条件性:担保银行在受益人提出索赔时,只要符合保函条款,就必须支付一定金额,不受委托人意愿的影响。
3. 不可撤销性:一旦独立保函出具,担保银行不得擅自撤销或修改,除非受益人同意或法律规定。
三、独立保函适用的法律(一)国际惯例1. 国际商会(ICC)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惯例》(UCP 600)《UCP 600》是国际商会于2007年发布的最新版《见索即付保函统一惯例》,它规定了独立保函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根据《UCP 600》第2条的规定,独立保函适用于国际贸易和金融活动中,担保银行应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承诺。
2. 国际商会《独立保函惯例》(ISGC)《独立保函惯例》(ISGC)是国际商会于2016年发布的最新版独立保函惯例,旨在统一独立保函的适用法律,提高国际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
根据《ISGC》第1条的规定,独立保函适用于国际贸易和金融活动中,担保银行应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承诺。
(二)国内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2条规定:“担保是指担保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者权利。
”独立保函作为一种担保方式,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374条规定:“担保人保证债务履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独立保函法律实务探讨

独立保函法律实务探讨一、独立保函的法律本质独立保函一般由发给受益人的银行代为出具,保证人是银行的客户,主合同是保证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独立保函的法律本质可以被视为一种保证合同,受益人可以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向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
在法律实务中,由于保函的独立性和不可撤销性,受益人可以直接向银行要求支付,并且银行无需对主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调查,这也是独立保函的特殊之处。
二、独立保函的法律效力在法律实务中,独立保函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独立保函是一种不可撤销的承诺。
保证人一旦出具了独立保函,就意味着对受益人做出了不可撤销的承诺,即使主合同中的义务被认定为无效,独立保函的效力仍然存在。
2. 独立保函是一种即期支付的承诺。
一旦受益人根据独立保函的要求向银行提出支付申请,银行就必须立即支付,而不能以主合同未履行或违约为由拒绝支付。
3. 独立保函的效力不受主合同的约束。
保函中的约定和主合同的内容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甚至可以偏离主合同的约定。
独立保函的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响。
三、独立保函的主要法律问题在实际应用中,独立保函会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函的有效性问题。
受益人必须证明保函是有效的,主要包括保函是经过双方意志的真实表示,受益人是主合同的合法持有人,以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 如何处理保函的索赔问题。
一旦受益人向银行提出支付申请,银行应如何处理?银行是否可以拒绝支付?对于银行而言,如何保护自身的利益?3. 保函的变更与撤销问题。
保函的双方是否可以协商变更或撤销?如何履行独立保函的变更或撤销程序?4. 保函的履行与兑现问题。
一旦受益人向银行提出支付申请,银行如何履行?银行如何保证支付安全和真实性?四、独立保函在实务中的应用在国际贸易和建设工程领域,独立保函被广泛应用。
在出口贸易中,独立保函可以用于支付保障、交货保证、招标保证、质量保证等。
在建设工程中,独立保函可以用于履约保证、业主支付保障、工程款支付保证等。
独立保函法律实务探讨

独立保函法律实务探讨独立保函是指由保险公司发出的、在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担保函。
它在商业活动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也伴随着一些法律实务问题。
本文将就独立保函的法律实务进行探讨,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独立保函在我国的应用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独立保函的法律定义独立保函是指保险公司为保证受益人在收到保函项下规定的文件后,对其有权收取保函项下规定的金额而发出的保函。
独立保函不受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合同关系的约束,保险公司是独立承担责任的。
独立保函在商业活动中频繁使用,尤其在国际贸易和建设工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担保作用。
在我国,独立保函主要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贸易领域:在国际贸易中,受益人可以要求出口商的银行开具独立保函作为支付担保,确保出口商能够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并向受益人支付货款。
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受益人的经济风险,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 建设工程领域:在建设工程中,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的银行开具独立保函,作为履约担保。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可以向保函银行索赔,从而保障自身的利益。
3. 其他商业活动中:独立保函也可以在其他商业活动中发挥作用,例如招标保函、投标保函等,为交易双方提供担保,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尽管独立保函在商业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法律实务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函索赔的诉讼程序不清晰:在实际应用中,一旦出现保函索赔的情况,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往往对索赔程序存在不同的理解,其索赔的诉讼程序不够清晰,容易导致争议和纠纷。
2. 保函的索赔金额计算问题:受益人在索赔时,往往与保函的开立金额存在争议,特别是在长期履约的项目中更为突出,索赔金额的计算问题成为一大难题。
3. 保函的融资问题:在实际应用中,保函的开具往往需要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担保,这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或者中小型项目来说,可能会给其融资带来一定的压力。
独立保函

(三)开立人抗辩权的单一性
开立人既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也不享有基础交易债务人的抗辩权。
法律性质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引用1289页
独立保函是商业实践逐步发展的产物,仅有少数国家就此专门作出立法规定,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认定 为信用证,放入信用证章节进行调整,如美国《统一商法典》。未实行专门立法的普通法系国家(地区)判例亦 采该观点。另一种是认定为一类特殊的担保即独立担保,放入担保法进行调整,如《法国担保法》《澳门商法 典》、非洲统一商业法律协会《担保统一法》等。
司法观点
(一)不是独立保函的独立保证的效力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引用1294页
根据《独立保函纠纷规定》的规定,独立保函必须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如果独立保证合同不是 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那么合同效力如何,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对此,2019年11月8 日下发的《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54条规定,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但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 立保函除外。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依据《独立保函纠纷规定》处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凡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 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独立保函纠纷规定》第1条、第3条规定情形的保函,无论是用于国际商事交易还是用于国 内商事交易,均不影响保函的效力。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 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是,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 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此时,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主合同无效,则该所谓的独立担保也随之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 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银行保函独立性分析(2)

银行保函独立性分析(2)(2)保证合同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故,保函成立且债权人无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即银行向信托公司出具保函且信托公司接受时,该保证合同成立。
(3)保函的效力1)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保函业务是银行依法开立的业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保函的独立性若该保函是见索即付的保函,存在是否依据借款合同的生效而生效的问题。
关于此问题本所的论证如下:在涉外法律关系领域,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了保函的独立性(因其与本文要解决的问题关系不大,故不详细论述);但国内法律关系中,法律未对此有明确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从上述规定看,我国法律对于担保合同是以从属性为原则的。
不过《担保法》第五条虽未对保函的独立性做一个明确的约定,但可以理解为该条款为保函申请人和担保人发挥意思自治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担保合同中另行约定关于保函独立性的规则,排除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的规定。
二、司法实践由于我国法律在保函独立性这个问题上的模糊立场,诸多法律人士、金融人士呼吁专门立法或者专门的司法解释明确此类问题。
独立保函法律实务探讨

独立保函法律实务探讨独立保函是指被申请人向银行或保险公司发出的书面文件,由其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责任。
独立保函是现代企业融资、贸易、保税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被广泛应用于银行、保险公司、进出口公司、建筑业、工程承包等领域。
本文就独立保函法律实践进行探讨。
一、独立保函类型1.投标保函投标保函是承担投标人在投标中遭受损失的风险,如投标人胜标后却不能履行合同,甚至放弃中标等。
银行作为投标保证人,如果投标人未能按照投标书的规定承揽工程,则银行要向招标人支付一定的保证金。
2.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是指在合同签订后,承担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各种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的风险。
如果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人将向收款人支付违约金。
一旦发生违约,收款人可通过独立保函向银行索赔,而不必先起诉承包人。
3.缴纳租金保函缴纳租金保函是出租人在租赁房屋出租后将保证金委托银行代为保管,以保证租金收取的保证。
如果承租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则出租人可以将独立保函提交银行,以取得租金。
4.进出口保函进出口业务是指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包括出口货物、进口货物、技术进出口等。
进出口保函是指出口商需要在进口商要求支付货款时,向银行开出保函,表明银行愿意在出口商无法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责任。
1.独立保函与保证担保的区别独立保函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直接涉及银行或担保公司的信用,而不是承担人的信用,因此具有独立性。
保证担保是指一方在借款或其他债务方面无法履行责任时,另一方提供的担保措施。
与保证担保相比,独立保函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排除了与担保债务人的主观行为相关的争议。
2.独立保函与通知书独立保函的主要作用是为受益人提供支付保证。
当受益人认为被保函人违反了交付或支付义务时,受益人可以要求银行支付。
受益人可以通过向银行提交通知书并证明被保函人适用于承诺的违约事件来行使权利。
3.独立保函的监督机制独立保函的监督机制主要有两个部分:首先,银行(或保险公司)就独立保函的开立和使用有其个别的监督角色。
独立保函的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独立保函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信用保障,降低了交易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独立保函的应用日益广泛。
本文旨在探讨独立保函的适用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独立保函的定义及特点(一)定义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受益人)的要求,向第三方(保函受益人)出具的,承诺在保函到期时,按照保函条款规定,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二)特点1. 独立性:独立保函的独立性是其最重要的特点。
它不受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基础合同的影响,银行仅根据保函条款履行支付义务。
2. 无条件性:独立保函的支付条件是无条件的。
只要保函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保函条款要求的单据,银行就必须支付。
3. 不可撤销性:独立保函在开立后,未经受益人同意,不得撤销或修改。
4. 国际性:独立保函具有国际性,适用于国际经济贸易领域。
三、独立保函的法律依据(一)国际法律1. 国际商会(ICC)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CP 600)2. 国际商会(ICC)的《独立保函统一规则》(URDG 758)(二)国内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四、独立保函的适用范围独立保函适用于以下情况:1.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保函2. 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保函3. 交易融资保函4. 项目融资保函5. 税收保函6. 其他需要银行出具独立保函的场合五、独立保函的条款及内容(一)条款1. 保函类型:支付保函、履约保函、投标保函等2. 保函金额:以货币为单位,明确表示保函金额3. 期限:保函的有效期限4. 付款条件:独立保函的支付条件5. 单据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种类及要求6. 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及地点(二)内容1. 银行名称及地址2.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3. 受益人名称及地址4. 保函类型、金额、期限5. 付款条件及单据要求6. 争议解决方式及地点7. 银行签字盖章六、独立保函的履行及争议解决(一)履行1. 受益人提交符合保函条款要求的单据2. 银行审核单据3. 银行根据保函条款支付(二)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保函双方在争议发生后,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 诉讼解决:保函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仲裁解决:保函双方在争议发生后,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七、结论独立保函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经济贸易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试析独立保函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风险及防范

独立保函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风险及防范摘要独立保函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保函形式之一,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工具,它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然而,与其它贸易形式一样,独立保函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潜在的问题。
本文将从风险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国际贸易实务中独立保函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帮助贸易参与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风险。
引言独立保函是一种常见的贸易保函形式,通常由银行出具,以保证贸易交易当事人履行合同中的某些义务。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独立保函在贸易实务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然而,由于贸易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独立保函也存在风险和问题,需要贸易参与者注意。
风险分析1. 履约风险独立保函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买卖双方按合同条款执行交易。
然而,有时候买方或卖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保函支付。
这种风险是由于商业风险、经营困难、政府政策等因素引起的。
例如,买方无法支付货款或卖方无法交付商品。
2. 风险承担独立保函通常明确规定了由保证人(银行)承担的责任范围和条件。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保证人可能拒绝支付保函金额,或者不能及时支付。
这可能是由于保证人的财务问题、法律限制、政府限制等原因造成的。
3. 作假风险为了获取保函的支付,有时候交易当事人可能会伪造文件或提供虚假信息。
这种作假风险是独立保函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可能导致保证人误判风险或支付金额。
4. 法律风险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独立保函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这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包括合同解释不一致、法律制度差异、国际仲裁费用等问题。
防范措施为了降低独立保函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风险,以下是一些防范措施的建议:1. 严格审核贸易参与者在选择保证人时应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评估其信誉和能力。
同时,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历史记录进行详细审核,确保其履约能力。
2. 明确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明确规定独立保函的内容、金额、有效期、支付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
合同要求交易双方遵守承诺,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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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独立保函的支付机制剖析作者:李燕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04期〔摘要〕独立保函即不依附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担保,担保人的责任不取决于基础合同的履行与否,而取决于债权人的付款要求,故也被形象地称为“凭要求即付的担保”或“见索即付的担保”。
这种担保方式便于债权人直接快速地实现债权,使担保人银行摆脱了产生于基础合同的争议,主债务人也可避免因提供抵押而使财产不能有效利用而产生的损失,银行的担保也提高了履行信誉。
〔关键词〕独立担保;第一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委托人;受益人〔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8)04-0107-07〔作者简介〕(注:李燕,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博士,重庆 400031。
)引言“见索即付保函”,在商业实践中又惯常称之为“独立保函”,即法律上所称之“独立担保”,因该类保函通常由银行开立,故又称之为“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本文中几个名词贯通使用。
由于独立保函起源于国际商事贸易实践,相关国际规则中又都惯常使用见索即付保函的说法,故本文也大都采用见索即付保函的提法。
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一样,是银行界与商业界为解决国际商事交易各方的利益冲突而发展起来的两种国际结算工具,商业惯例中把不可撤销信用证和见索即付保函下产生的权利,视作“手中现金”。
传统民商法认为保证合同是从属性的合同,附属于基础合同或主合同,基础合同或主合同的效力直接决定了保证合同的效力,且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偿付义务时才负有履行之责任。
然而在国际交易中,因为现代国际商事交易标的额巨大,期限又长,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经济政治背景以及文化差异都增加了当事人的商业风险,因此他们往往要求交易对方提供一种现成的、快速的、保证能实现的担保权益,以避免和减轻不履行的风险,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各项义务的顺利进行。
基于此,一种新的担保方式诞生于国际交易的实践,即不依附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担保,担保人的责任不取决于基础合同的履行与否,而取决于债权人的付款要求,故也被形象地称为“凭要求即付的担保”或“见索即付的担保”。
它弥补了从属性保证的不足,更符合国际交易的需求。
这种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第一见索即付的。
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
独立性保函的特征为:第一,独立于基础交易,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除非有法定的欺诈理由,担保人不得拒绝付款;第二,具有确定性,只要债权人提示了符合要求的单据,银行就应付款;第三,具有快速性,自债权人提示单据之日起,担保人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付款等。
独立性保函在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基础上逐步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这种担保方式,第一,便于债权人直接快速地实现债权;第二,使担保人银行摆脱了产生于基础合同的争议,避免了不当拒付产生的声誉损失;第三,主债务人也可避免因提供抵押而使财产不能有效利用产生的损失,而且银行的担保也提高了其履约信誉。
我国从1980年代起就开始在国家经济交往中使用独立保函,银行实践中称为对外担保或外汇担保,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对外经济贸易的严格管理和外汇控制制度,使得我国在此领域的业务开展数量并不显著。
而且我国国内立法对此尚付阙如,《担保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是否承认其合法性还存在诸多争议;目前我国还没有加入《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相关的国际条约也不能作为我国的立法补充;而国际商会规则《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以下简称URDG)和信用证领域的UCP500相比,建立时间相对较短,又没有获得世界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所以我国立法和司法对其并不熟悉。
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的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独立担保业务的广泛和深入发展必将成为不可抵挡的潮流,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应该对独立保函的相关法律问题引起重视,注意在理念上和业务操作中与相应的国际商事规则接轨并保持一致,融入整个国际市场经济中。
一、第一见索即付的支付机制(Payment on first demand)(一)性质第一见索即付性质的保函可以说是国际贸易实践中用得最多,也是最典型的一种独立保函。
如果保函中明确规定其支付机制是第一见索即付,即意味着:第一,受益人向保证人(银行)提出索款请求时,只需提交一份书面的付款请求书,而不需要提交任何证明委托人违约的事实及证据;第二,受益人无须证明自己受到了多大的实际损失,即有权获得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第三,银行一经请求,必须首先付款,而不能对事实进行调查或要求受益人提交证据。
总体分析,也就是受益人可以单方面决定自己对款项的取得,至于其在基础合同项下是否真正有权获得该支付,并不是第一见索即付支付机制下所要考虑的问题,这就是所谓该机制下的“先付款,后争议”(pay first,argue later)。
完全可能出现的情形是,受益人按该机制获得保证人的支付后,在接下来委托人提起的关于基础交易的诉讼中败诉,证明其无权获得该付款。
这种保函主要考虑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让受益人先行占用款项,再进行争议;另外一旦双方达成协议,签发了该种保函,就会使得受益人可以无形中给委托人施加一定压力,即要求委托人不但要如实履约,而且还要按照受益人的意愿履约,否则就会导致受益人使用保函请求银行直接付款的后果。
(二)分类一般来讲,这种保函分为两类:(1)简单的第一见索即付保函(simple demand guarantee)。
这种保函要求的付款条件仅仅是受益人出具的书面索款请求书,除此之外,不需要其他任何单据。
(2)提交委托人违约声明的第一见索即付保函,以下讨论的即是此种保函。
1.概述该保函的付款条件除了要求受益人提交书面的索款请求书外,还要求提交一份说明委托人违约的声明。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关于说明委托人违约的声明是由受益人单方面认定的,受益人不需要附加任何实质性证据,银行也无权要求委托人进行确认或对此进行调查;第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说明只是一个抽象的、概括的描述,不需要详细阐述,通常一两句话即可。
比如投标保函中声明“中标人拒绝履行签定合同的义务”,或履约保函中声明“承包人没有完成工程项目”,或付款保函中声明“进口商没有支付货款”等;第三,要求提交说明委托人违约性质的声明,其目的在于一定程度上限制受益人滥用索款权,平衡受益人与委托人的利益。
当然这种限制只是一种道义上的限制,推定受益人如果睁着眼睛说瞎话,毕竟会有所顾虑,从而使委托人得到一些策略上和心理上的优势,但毫无疑问这种限制是非常软弱的。
2.URDG第20条(a)款的规定如果保函当事人选择适用URDG,那么URDG第20条(a)款就规定了保函的付款机制,理论上属于此类性质。
该规则要求,索款要求必须是书面形式且必须附随书面的声明予以佐证,书面声明应陈述下列情况:(i)委托人未履行有关合同项下应尽义务;或者如果是投标保函,委托人违反了投标义务,和(ii)委托人违约的具体方面。
这一条规则要求受益人提交委托人违约的声明,而且非常重要的是要求该声明说明违约的性质,使其成为了URDG中颇具有争议的条款。
但是起草URDG的学者们却认为该条非常重要,反映了他们综合权衡委托人和受益人相互冲突的利益(一方面受益人希望得到快速的金钱补偿,另一方面委托人又面临被欺诈的风险)后的考虑。
如上所述,提交该种声明对受益人的限制仍然是非常局限的。
关于(ii)中的规定,对违约的具体方面只要求做出概括性说明,对此英国商法专家Goode 教授给出了一些例子,比如“合同没有按期完工”;“供货数量短缺”;“工程项目存在瑕疵”等。
(1)事实上,由于保函的独立性质,要求受益人提交任何具体的、详细的说明委托人违约的声明,都将给银行和受益人带来困难和不确信。
正因为此,条文(ii)的规定实际上并没有破坏第一见索即付支付机制的性质。
URDG第20条(a)款的规定可能会给适用URDG的当事人带来意外,因为受益人有可能并没有在保函中约定付款条件需要提交委托人违约的声明,但又同意适用URDG。
在德国法上,根据《不公平合同条款法》,由于该规则而使当事人出乎意料,所以该规则应该不具有强制力。
(2)至于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受益人是按照保函的规定还是URDG的规定,取决于各国的银行实践,毕竟该规则对受益人附加的义务不是实质性的,但这仍然是一个容易引起纠纷和误解的问题。
所以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URDG,为避免上述矛盾的产生,有两种做法:第一,有必要使保函的约定符合URDG的规定,比如采用国际商会公布并推荐使用的保函标准文本格式即可避免该种矛盾;第二,在保函中明确写明“受益人或银行不打算接受URDG第20条(a)款关于提交委托人违约声明的规定”,只有这样明确写进保函,才可以达到排除适用URDG第20条(a)款的目的。
(注:这是URDG第20条(c)款的规定。
)(三)界定当事人约定使用这种支付机制时,并不一定要求在保函中写明“在受益人的第一索款下付款”的字样,有许多其他的表达方式都可以起到同一作用,但要注意避免使用相互矛盾、容易引起混淆的字句,否则产生纠纷时,对是否构成第一见索即付的保函的定性,就会涉及对这些字句的解释,而不同管辖法院的解释标准和方法可能会导致其解释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这就超出了当事人可以控制的风险。
其他被认为可以用来表达该支付机制的字句,并且也是在保函中经常使用的字句是,受益人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获得支付:“不受到任何反对”;“不管来自哪方面的反对”;“无论委托人如何反对”;“在简单的索款要求下”;“只需提出索款要求,不需要通知或附加任何条件或限制”;“无须任何证据或正当的理由”;“不需要考虑是否会受到仲裁庭或法院的反对”等。
其他表达方式还有:“在完全由你自由裁量委托人违约时付款”;“我们担保在你的请求下立即付款,而不管该款项是否产生于基础合同”等。
英国的判例法及法律术语中,要求受益人提交委托人违约的声明来自于被称之为“确定性证据条款”(“conclusive evidence”clause)的规则(注:长期以来,在英国公共领域及私人领域的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的惯例中,迫使保证人在接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尤其是银行或经纪商出具的委托人违约的说明后,必须付款的条款被称为“确定性证据条款”(“conclusive evidence”clause),因为这些声明是对保证合同目的的确认。
),该声明被看作是认可独立保函的一种确定性证据,禁止反言。
所以英国银行签发的见索即付保函通常的陈述是:“你的索款请求或声明将被认可为由对方承担责任的确定性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