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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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保函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函是指我行根据客户申请,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客户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时,由我行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我行保函业务应按照《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四条我行开办下列保函业务:(一)投标保函。

我行接受投标方(申请人)的请求,向招标方(受益人)保证,如投标方中标后擅自修改报价、撤销投标书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我行将根据招标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二)履约保函。

我行接受申请客户(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我行将根据受益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三)预收(付)款退款保函。

我行接受预收款人(申请人)的请求,向预付款人(受益人)保证,如预收款人没有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我行将根据预付款人的退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四)质量保函。

我行接受卖方(申请人)请求,向买方(受益人)保证,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我行将根据买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五)租赁保函。

我行接受承租方(申请人)请求,向出租方(受益人)保证,如承租方不按期支付租金,我行将根据出租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保函业务的办理条件第五条办理保函业务的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六条保函业务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一)在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二)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标书等;(三)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四)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金和反担保。

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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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国内保函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护银行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银行国内保函业务是指银行在经费汇和财务担保方面向客户提供的保函业务。

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的种类包括:标准保函业务、非标准保函业务、临时保函业务、保函代理业务等。

第三章业务流程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的业务流程如下:(一)双方签署合同并确认合同履行期;(二)客户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方式将保证金存入银行指定账户;(三)银行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事由、条件等发出保函;(四)业务到期日,银行根据保函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可根据具体业务情况适当调整和完善。

第四章授信管理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的授信管理应当遵循风险可控、审慎经营、合规经营的原则。

银行应当严格审慎按照内部授信审批程序,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将授信额度及使用情况纳入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分类监管。

第五章风险管理(一)业务风险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付款风险、诈骗风险、清偿风险、保函本身设计缺陷风险、条款灰色地带风险等。

银行应当采取措施强化业务风险管理。

具体包括:1. 风险识别和评估。

银行应当对保函业务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制定并实施相应控制措施。

2. 严格风险控制。

银行对保函的开立应当严格控制,对客户的信息和资料采取多重验证及认证,保证确实存在如实描述的业务背景及交易基础的真实性。

(二)信用风险银行国内保函业务存在的信用风险包括利用保函代替资信、盗用企业名义开立保函等。

银行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

具体包括:1. 授信审批应从严。

严格按照内部授信审批程序,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授信额度合理。

2. 掌握客户的真实资产状况。

银行应当在授信阶段了解客户真实的资产状况,防范客户卷款逃走。

3. 制定动态监控、管理措施。

实行动态监控、管理措施,及时监测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以及相关信息变化,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三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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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第1条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规范非融资性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总行制定了《XX银行非融资性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非融资性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担保,第二条非融资性人民币担保(以下简称人民币担保)是指银行应担保申请人要求,在担保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在某项非融资性交易项下的责任或义务时,向担保受益人出具的、同意承担一定金额人民币支付责任或经济补偿责任的书面承诺。

保函的类型包括贸易保函、项目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和第三条人民币保函的签发必须基于真实的商品交易或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授权,不得擅自将第五条人民币保函业务纳入客户统一信用体系管理。

第六条申请人民币担保的客户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机构法人,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收款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二)有实物商品交易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招标等;(三)资信良好,有能力履行合同并偿还债务;第七条申请开立人民币保函时,保函申请人应向受理行提供以下信息:(1)保函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名称、地址、担保申请人的业务联系方式和电话号码;2.保函受益人的姓名和地址;3.保证合同号、标签或项目名称等。

;4.合同总金额;5.担保金额;6.担保类型;7.保函的有效期;8.保函申请人的有效签名和盖章。

(2)证明保函、协议、标书等交易背景的合同。

;(三)保函申请人最近两年及本年当期的财务报告;(四)本办法规定需要提供的反担保合同;(五)授权客户按规定需要提交的相关授权文件;第八条保函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受理客户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一级分行、总行可以直接受理客户申请。

第九条办理人民币担保业务时,应根据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一定比例的人民币存款或等值外汇存款。

商业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保函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函业务指本行根据主合同债务人(即保函申请人)的申请,以保函的形式为主合同项下义务向受益人出具的,承诺当保函申请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本行代为履行义务或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第三条本行的保函业务仅限于非融资性的人民币保函业务。

第二章保函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的有关合同,本行可提供下列保函:
(一)投标保函。

是指本行应招投标合同投标人的申请,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担保,保证投标人履行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如投标人不履行标书中规定的义务,则由本行向招标人承担一定额度的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二)履约保函。

是指本行应买卖合同的卖方或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的申请,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担保,保证卖方或承包方履行基础交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如卖方或承包方不履行义务,则由本行在一定的额度内向买方或发包方承担一定的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三)预付款保函。

是指本行应买卖合同的卖方或工程承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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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规范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保函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XX银行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保函第二条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以下称人民币保函)是指银行应保函申请人的要求,向保函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保函申请人不履行某非融资类交易项下责任或义务时,承担一定人民币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

保函种类包括贸易、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第三条出具人民币保函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或工程建设项目为依据。

第四条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办第五条人民币保函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制度管理。

第六条申请办理人民币保函的客户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受理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二)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标书等;(三)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第七条申请开立人民币保函时,保函申请人应向受理行提供以下资料:(一)保函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函申请人名称、地址、业务联系人及电话;2.保函受益人名称及地址;3.被担保合同号、标号或项目名称等;4.合同总金额;5.保函金额;6.保函种类;7.保函有效期限;8.保函申请人的有效签章。

(二)证明保函交易背景的合同、协议、标书等;(三)保函申请人上两年度和本年度当期财务报告;(四)根据本办法规定需要提供的反担保合同;(五)按规定需要被授权客户提交的有关授权文件;第八条保函申请人开户行受理客户申请,如有特殊情况,可由一级分行、总行直接受理客户申请。

第九条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一定比例人民币保证金或等值的外汇保证金。

aaa级客户可以免收保证金;aa级客户的保证金在保函金额的10%(含)以上;a级客户的保证金在保函金额的30%(含)以上;bbb级(含)以下客户必须存足保函金额100%的保证金。

保函业务管理办法2023011423303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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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业务管理办法239.docx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文档的目的是规范公司保函业务的管理和操作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保函业务相关的员工和部门。

第二章保函业务流程2.1 业务接收与登记2.1.1 保函业务的接收应在保函业务系统中进行登记,并业务单号。

2.1.2 接收及登记的内容包括:保函申请人信息、被保函人信息、保函金额、保函期限等。

2.2 保函审核与审批2.2.1 保函审核应根据公司的信用评级体系进行,评定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及可接受的保函额度。

2.2.2 保函审批应由审批人根据保函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保函金额和保函期限等因素进行决策。

2.3 保函签发与发送2.3.1 签发保函前,应核对保函申请人与被保函人的信息,并确认保函金额和保函期限等内容是否准确。

2.3.2 签发保函后,应及时将保函发送给申请人和被保函人,并在公司保函业务系统中进行登记。

2.4 保函履约与解付2.4.1 被保函人在履行保函义务或申请保函解付时,应提交相关的履约资料和申请文件。

2.4.2 审核履约资料及解付申请后,应及时对被保函人进行解付,并在公司保函业务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三章文件管理3.1 保函文本管理3.1.1 保函文本应按照保函类型进行分类,编号,并妥善保存。

3.1.2 保函文本的修改和更新应由相关人员进行,并在修改日期后注明内容和修改人员。

3.2 保函业务档案管理3.2.1 保函业务档案应按照年份进行分类和归档,并建立档案目录。

3.2.2 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的保管和查找工作,并进行档案整理、整编和销毁。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保函: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

2. 保函申请人:指向保证人申请发出保函的主体。

3. 被保函人:指被保证人接收保函的主体。

4. 保函金额:指保函的担保金额。

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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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保函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x银行相关政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函业务,是指x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书面保证,保证当申请人未能履行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基础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x银行按照书面保证的约定代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信贷业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人、受益人均为境内客户的人民币保函业务。

第三条国内保函业务纳入客户授信管理,执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内保函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具体执行授权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条国内保函业务实行限额管理,各级行应在限额内办理国内保函业务。

第六条国内保函业务须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群(C3)办理。

第二章国内保函业务种类及定义第七条国内保函业务根据性质不同,分为非融资性保函和融资性保函。

非融资性保函指x银行为申请人履行非融资性义务所作的书面保证。

融资性保函指x银行为申请人从第三方融通资金时,履行本息偿付义务所作出的书面保证。

第八条非融资性保函包括:(一)工程项下保函。

1.工程项下投标保函。

指x银行根据申请人(工程投标人)的申请,向受益人(招标人)作出的书面保证,如申请人中标后未按招投标文件规定签订招投标项下合同的,x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向受益人承担担保责任。

保函金额通常为投标人报价总额的1%-5%。

2.工程项下履约保函。

指x银行根据申请人(工程承包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工程业主)作出的书面保证,如申请人未能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x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向受益人承担担保责任。

保函金额通常为工程合约金额的5%-10%。

3.工程项下预付款保函。

指x银行根据申请人(工程承包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工程业主)作出的书面保证,如申请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x银行将根据受益人的退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保函管理办法20230321.docx

保函管理办法20230321.docx

保函管理办法20230321.docx一:保函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保函的发放和使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保函的定义及种类保函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发出的责任承担函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约定的责任。

根据保函的用途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投标保函:投标保函通常在招标过程中使用,用于确保投标人在被选定后能够履行合同。

2.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用于确保合同当事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3.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用于确保买方在收到货物或服务之前支付预付款时,卖方能够按照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或服务。

4.支付保函:支付保函通常用于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付款环节,确保买方能够按时支付款项。

三、保函的申请与发放1.保函申请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填写保函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合同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2.银行或金融机构在收到保函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发放保函。

3.申请人应按照约定的费用支付银行手续费,并提供相应数额的资金担保。

四、保函的使用与终止1.受益人在保函有效期内,根据约定的条件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提出索赔。

2.银行或金融机构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将核实索赔的合法性,并按照约定的条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3.保函在履行完毕或到期后自动终止。

五、保函的风险与责任1.申请人在申请保函时应仔细了解保函的相关条款和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

2.银行或金融机构在发放保函时应审慎判断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合规范围内履行相关的义务。

六、附件1.保函申请书范本2.保函样本3.其他相关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保函:在商业交易中使用的一种责任承担函证。

2.投标保函:用于确保投标人履行合同的保函。

3.履约保函:用于确保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责任的保函。

4.预付款保函:用于确保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卖方能提供合格货物或服务的保函。

5.支付保函:用于确保买方按时支付款项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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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件长沙银发〔2012〕259号长沙银行关于印发《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支行(部):现将《长沙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原长沙银发〔2009〕299号文件从即日起失效,所有涉及保函业务操作一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长沙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长沙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函业务管理,控制保函业务风险,促进保函业务正常开展,根据《担保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和《长沙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等我行业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函业务为国内人民币项下见索即付保函,是指某种合约关系一方(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当申请人对合约关系另一方(以下简称受益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某种义务时,由我行承担保函项下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业务。

第三条保函业务纳入授权和统一授信管理。

融资性保函限总行出具,经办分、支行在授权范围内可办理非融资性保函业务。

总行及分、支行(部)的内部职能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出具保函。

违规出具保函,将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保函业务视同贷款业务管理。

符合总行认定的低风险保函业务,按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五条我行认定的低风险保函业务包括全额保证金保函,以及以存单(仅为我行出具的)、凭证式国债(仅为我行代售的)等提供质押反担保的保函。

第二章保函种类第六条保函业务根据性质、作用不同,分为非融资性保函和融资性保函两大类。

非融资性保函包括工程或贸易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留置金保函、关税保付保函、付款保函等。

第七条根据我行保函业务倾向性划分,分为主要保函业务和其他保函业务。

第八条主要保函业务是指我行重点开展的保函业务,包括工程或贸易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

(一)投标保函:我行接受投标方的委托,向招标方保证,如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或者在中标后未与受益人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或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标书要求提交履约保函,我行将根据招标方的索赔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

(二)履约保函:我行接受合同一方当事人(债务人)的委托,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债权人)保证,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我行将根据债权人的索赔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

(三)预付款保函:我行接受预收款人委托,向预付款人保证,如预收款人没有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我行将根据预付款人的退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

第九条其他保函业务是指除本办法第八条以外的其他保函类型。

第三章保函的申请第十条向我行申请办理保函业务的对象应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原则上不接受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提出的保函申请。

在经济活动中确有需要的,符合相关资格的且申请办理的保函类型为低风险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经办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保函业务的客户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长沙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七条基本条件要求。

(二)申请担保的经济行为合法、正当。

(三)已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协议或收到对方邀约或通知。

保函业务的相关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四)具有履行合同、协议的能力和良好的资信。

(五)能够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保证金或反担保。

(六)一般不受理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的保函,但建筑公司分公司申请工程项下保函的,在审查其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具备投标、承包工程的营业范围,取得法人的书面授权后,可受理其申请。

(七)经办行应优先受理在我行经营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提出的业务申请。

在非我行经营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进行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向我行提出业务申请,除非申请办理全额保证金保函业务,否则经办行无独立审批权,必须报送总行逐级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工程项下保函的客户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建筑业企业最低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贸易项下保函的客户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贸易双方原则上应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

(二)交易的商品通过国际或国内质量认证,市场销售情况良好。

第十四条申请办理关税保付保函的客户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的特许营业证或营业执照。

(二)原则上应为海关评定的B类及以上级别企业。

(三)无偷、逃税及走私等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申请办理保函业务的客户,原则上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开立保函申请书。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

(三)保函项下申请人和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或协议。

(四)反担保的相关资料。

(五)近三年及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年度的财务报表。

(六)按规定需要被授权的客户应提供有关授权文件。

(七)申请工程项下保函还应出具招投标书原件或复印件。

(八)根据《长沙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及有权审批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我行不受理下列担保申请:(一)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申请(辖区内全额保证金开具保函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申请(辖区内全额保证金开具保函的除外)。

(三)属于未经批准且未经注册的经济组织的申请。

(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申请的担保。

(五)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及股本性投资相关事项的担保。

第四章保函的受理和审查审批第十七条办理保函业务,根据我行制度要求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第十八条经办行根据我行制度要求履行贷前调查职责。

重点应关注以下方面:(一)申请人资信情况。

(二)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或协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有无瑕疵或隐藏的风险。

(三)申请人是否具备履行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或协议的资质和条件。

(四)申请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在以往履行合同或协议中是否有违约记录。

(五)保证金到位情况,提供的反担保是否符合我行要求。

第十九条业务审查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业务资料的完整性。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及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三)申请人是否具备履行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的资质和能力。

(四)反担保是否合法、足值、有效。

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条保函业务审批权限根据风险管理部发文具体确定。

其中低风险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新开保函审批权限按低风险业务执行。

融资性保函业务,一律报总行审批。

发生换开保函情况,额度不变或低于原额度的,采用我行标准格式文本,由经办行自行审批。

采用非标准格式文本或超出原额度的,审批权限按新开保函执行。

第二十一条授信额度用于开立非融资性保函,按信审会的审批意见和我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除非信审会有明确意见,否则开立融资性保函必须单独报批,不得使用已有额度。

第五章保函的出具第二十二条保函按规定的权限经审批同意后,必须办妥下列手续,经办行方可出具保函:(一)申请人、担保人和我行签署《开立保函协议》。

《开立保函协议》是确定申请人与受托银行双方委托受理关系和双方权利义务以及保函担保的法律文件,也是银行向受益人出具保函的依据,经办行应认真填写齐全。

(二)申请人按《开立保函协议》的约定交足保证金;非全额保证金开立保函的,应按我行相关制度要求落妥反担保相关法律手续。

以抵押、质押为担保的,必须办妥抵质押登记、质押物及权利证书移交和保险(如需)等手续。

由移交人在抵(质)物清单上签字。

(三)按我行规定和《开立保函协议》约定缴纳保函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保函的有效期限应根据交易合同(或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确定。

贸易项下保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含),工程项下保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严格控制中长期保函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低风险保函业务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二十四条开立保函时,保函生效期、失效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我行开出的保函一般自开出之日起生效。

但预付款保函,应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生效;关税保付保函生效期应按海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业务受理时,对保函生效期的约定应以业务授信审查意见为准。

(二)原则上我行在开出的保函中应明确规定失效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保函担保的最高金额原则上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招标保函、履约保函最高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相关合同金额的10%。

(二)预付款保函最高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相关合同金额的30%。

(三)融资性保函最高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相关合同项下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之和。

(四)其他未明确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应根据保函类型、保函项下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如海关税费的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六条保函最高担保金额随保函项下合同执行而相应减少。

第二十七条经办行按照我行出账管理制度规定准备相应资料,办理押品登记入库等手续,完成保函业务出账。

第二十八条保函文本的签发。

(一)通过出账审查后,经办人员将保函填写齐全,经经办行行长签字并加盖经办行公章后,交付给申请人。

如受益人坚持以总行名义出具保函的,报总行批准后按总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保函填制一式三份,一联由申请人签收(在信贷存档联签收)转达受益人,一联由经办行会计部门作表外科目登记的附件,一联作为《开立保函协议》的附件纳入信贷档案管理。

(三)保函为两页以上,应加盖骑缝章。

(四)保函文本格式中必须明确受益人须提供的索赔文件。

第二十九条保函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出具没有受益人的空头保函或没有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的保函。

保函与《开立保函协议》内容必须保持一致,保函内容变动,则必须对《开立保函协议》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并重新签署,反之亦然。

第三十条我行开立的各类保函不挂失,受益人不得用于转让、抵押和贴现。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一条经办行应建立保函业务台帐,及时对保函开立和注销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保函业务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经办行按我行信贷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建档保管。

第三十三条经办行应按照我行贷后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跟踪检查,防止出现可能影响保函申请人履行合同或偿还债务的事项。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有关交易、项目的进展情况,保函申请人是否按照合同、协议约定供货、付款或施工等;(二)保函申请人担保期内的经营活动、信用情况和财务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担保期间是否发生贷款逾期、欠息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三)反担保情况,抵押物、质物价值变化,反担保人担保能力的变化情况等;(四)其他可能影响保函申请人履约能力或支付能力的事项。

第七章保函履行和赔付第三十四条收到保函索赔时,经办行应先审查保函中我行公章、负责人签字是否清楚、齐全,对上述内容不全的,视为保函无效,不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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