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银行保函敞口担保业务风险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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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类银行保函的风险分析与经营要点

我国建筑类银行保函的风险分析与经营要点

我国建筑类银行保函的风险分析与经营要点近些年来,各类银行保函以其可靠的信用和灵活、方便、多样的特征在商务活动中快速地发展着,它确保了商务活动的顺畅进行。

在各类保函业务中,建筑类保函的发展尤其迅速。

以某国有商业银行的一个支行为例,80年代末以来,建筑类银行保函业务的发展速度惊人,1990年出具保函19笔、金额3312万元,1995年出具80笔、金额32217万元,1999年出具218笔、金额41882万元,2000年为289笔、金额65082万元,2001年为311笔、金额78625万元。

笔者以为,银行有必要进一步研判市场的需求和保函业务自身的特点及变化趋势,剖析经营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加深对保函业务的认识,以便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推动建筑类保函业务的发展。

一、独立性保函项下的风险分析和风险规避保函的独立性和无条件性,一方面为受益人的正常索赔提供了方便,使受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同时也为受益人进行欺诈性索赔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对担保银行来说,意味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因此,有必要分析研究风险的来源及规避办法。

大致说来,保函的风险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来自保函受益人的风险主要考虑受益人两方面的因素:能力和品行。

对大多数建设工程来讲,往往有投资大、建设周期较长的特点。

一个项目是否能顺利竣工,从业主方来说,就要看其资金实力和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第一、资金实力。

如果建设方自有资金充足或融资能力强,就能确保在建项目即使在原材料价格有较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充足的资金保证,使之顺利实施。

否则,施工方在得不到建设方及时付款的情况下,往往会停止施工,从而拉长建设周期,打乱业主的经营计划,造成恶性循环,进而双方互相指责,产生矛盾而动用保函。

第二、业主的市场抗击力。

市场供求状况的变化,往往会影响一个项目的效益情况。

那些财务状况稳健,经营管理能力强的企业,就有较强的抗市场击打能力,有利于项目按计划施行。

但是,那些财务状况不良,负债经营严重,经营管理差的企业,往往不得不中途放弃或暂停在建项目,从而与施工方产生分歧,引发保函的索赔风险。

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银行履约保函的审核要点与风险防范

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银行履约保函的审核要点与风险防范

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银行履约保函的审核要点与风险防范作者:苏颂平陈秀毅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第08期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以规避个别施工承包人诚信缺失等风险。

本文结合医院建设工程实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施工合同文本,笔者就发包人如何审核银行履约保函及提高履约保函风险防范能力谈几点体会。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银行履约保函审核风险防范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普遍使用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制度要求中标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以解决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问题。

银行履约保函以其信用度高和流通性强、融资便利灵活多样的特征,被广泛采用。

一、银行履约保函的含义及内容银行履约保函是银行应承包人(申请人或被保证人)的委托,向发包人提供并作出的保证承包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和实际地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的独立的书面保证文件。

在承包人违约时,银行根据发包人提出的符合担保合同规定的索赔文件,在保函设定的金额范围内向发包人做出经济赔偿。

银行履约保函的内容:保函编号;被保证人、受益人及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工程项目或采购合同名称、招标编号、日期;担保金额;责任条款,包括被保证人、受益人、银行各方的义务;索赔条款,包括受益人向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方式、期限、渠道,应提交要求索赔的书面文件及证明等;保函开出生效期;保函失效期或失效事由;适用法律等。

二、银行履约保函的审核要点发包人在收到银行履约保函,都必须对其进行仔细的审核,以确保收到的履约保函符合合同的要求或双方的约定,在实践中,可从下列几方面进行审核:(1)验证。

收到的保函必须是原件。

通过到开立保函的银行去查询.或通过网站确认.或电话查询验证保函的真实性。

(2)审查保函当事人名称和注册地址是否和背景合同的当事人名称和注册地址一致。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银行保函的风险和防范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银行保函的风险和防范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银行保函的风险和防范发表时间:2019-09-04T16:34:51.280Z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19年10期作者:凌琦[导读] 现阶段,银行保函属于施工企业最重要的融资途径之一,但在我国建筑工程业内市场,一些承包人却尚未深刻地意识到履约银行保函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安徽合肥230000摘要:现阶段,银行保函属于施工企业最重要的融资途径之一,但在我国建筑工程业内市场,一些承包人却尚未深刻地意识到履约银行保函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在进行施工时,也缺乏对保函合同条款的研究,甚至不防范风险,最终导致发包人索赔问题等。

加之目前我国立法也尚未完善履约保函事项,而令合同中常常存在不公平或者欺诈行为。

基于此,本文就银行保函,探讨了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面对的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关键词:银行保函;建筑施工企业;合同;风险和防范近些年来,银行保函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在为施工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的同时,还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风险。

为了提高整个项目的承包效益,则很有必要认真研究银行保函实务,它除了关系到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外,还与企业经济效益息息相关。

所以,施工企业应认真研究银行保函,积极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来充分发挥银行保函的实效性,为工程施工的顺利展开打好基础。

一、银行保函的基本特点银行保函指的是在委托人的申请下,银行开立的书面担保承诺文件。

若委托人没用按照其跟受益人一起签订的合同,来执行约定义务又或还债,则经由银行来承担担保责任。

这种银行保函担保模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总的基本特点如下:1、根据商务合同将银行保函开出,但却并不与之依附,且法律效力单独划分。

若受益人基于保函项下进行索赔,则作为担保的银行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而不管委托人愿意付款与否或者合同履行的具体事实。

这说明保函属于独立的承诺,大致为单证化类型的交易业务。

2、由银行提供信用保证,这种银行中间担保,合同双方易于接受。

建筑工程履约保函法律风险防范

建筑工程履约保函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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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履约保函法律风险防范
目前,履约保函的使用在建筑工程实务中较为常见,但其法律体
系并不健全,各地有关保函的地方法规也不尽相同。

因此今天我
们来和大家分享一下如何防范建筑工程履约保函的法律风险。

1、慎重选择工程履约保函主体
保函主体的选择需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选择资质信用良好
的发包人。

投标前承包人需多方搜集发包人信息,做好投标前的
尽职调查,切忌盲目投标;第二,选择适格保函担保人。

保函担保
人可以是在国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适格的保函担保人能够提供规范的保函业务,尽到应有的审核义
务;第三,杜绝工程挂靠或转包行为。

工程挂靠或转包是违反法律
规定的无效行为,使保函主体关系复杂化,将会带来无尽的法律
风险。

2、合同谈判中积极主张权利
根据《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虽然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提交履
约保函是应该的,但是承包人可以在保函形式和内容方面与发包
人进行协商,增加索赔难度,制约发包人恶意索赔。

承包人可以
选择有条件保函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且将条件明确约定在保函条
款中。

如果发包人坚持让承包人提供无条件保函形式,则可以要
求发包人拿出合法依据或者要求发包人提供支付工程款担保。

3、选择有利的工程履约保函条款
承包人在不得不提供履约保函的情况下,应该争取有利的保函条
款。

在实践中,有以下要点需要注意:。

浅析银行保函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建议

浅析银行保函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建议

浅析银行保函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建议近年来,随着我行保函业务的迅速增长,有力地促进了中间业务的,但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往往要求我行采用客户要求的固定格式保函文本,且此种固定格式文本条件比较苛刻,并且不允许更改,直接加大了我行的风险和责任。

本文围绕几类常见的保函问题开展探讨,分析其潜在的法律风险及危险,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建议,以降低我行在开展保函业务时的风险。

一、银行保函应常见的几类法律问题(一)保证期间早于银行出具的保函日期或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问题。

1.保函约定的保证期间起始日早于银行出具的保函日期。

如我行出具的保函是2005年5月5日,而《开立国内保函申请书》、《开立国内保函协议》及保函中约定的保证期间的起始日为2005年3月20日。

这种保函条款风险较大,可能导致保证责任实际已经先于保函出具日产生。

2.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在保函文本中常见的表述如下:1)本履约保函有效期自保函签发之日至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之日;2)本保函有效期至保函受益人签发最一期验收证书之日或工程竣工验收之日;3)本保函在工程验收合格之前一直有效等等。

上述规定将保函有效期决定权赋予保函受益人,我行处于被动地位。

同时上述约定使得约定的保证期间存在等于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况,按《担保法》第32条规定“保证期间短于或等于主合同期间,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

也就是说,在上述约定情况下,主合同期满后的6个月,我行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二)银行在保函中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律问题。

有的保函要求银行直接作为主债务人的,常见表述如下:“银行不仅作为担保人而且作为主要债务人”。

鉴于我行在保函中承担的担保责任是第二性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自主性的履约责任。

担保责任与主债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我行开立保函并不是替代保函申请人成为主债务人或基础交易的当事人。

(三)保证范围涉及道德风险条款的法律问题。

一些投标保函中往往将“投标通过不正当手段中标”或“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第*条和第*条规定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银行将承担保证责任”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虚假内容,且性质恶劣”或“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的”等条款载入保函。

银行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银行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银行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概述银行保函是指银行作为担保人,为客户提供的一种承诺支付担保的业务形式。

银行保函在国际贸易、工程承包、土地拍卖、招标投标等方面应用广泛。

银行在提供保函业务时,需要详细审查客户的资信,以确认其能否履行合同。

但是,银行保函业务也存在着法律风险,该风险主要体现在担保金额风险、担保基础风险和违法风险等方面。

因此,银行应该通过做好内部管理、加强审查程序等措施防范这些风险。

银行保函业务风险1.担保金额风险担保金额风险是指在保函期限内,客户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且产生损失时,银行需要承担的赔付责任超过了银行的最高限额,从而导致银行经营风险的可能性增加。

银行在提供保函服务时,应该严格审查客户的信贷记录、资产负债状况和财务状况,并根据担保金额的大小设定适当的担保费用和保险措施,以降低担保金额风险。

2.担保基础风险担保基础风险是指在保函期限内,客户未能履行合同,但由于担保期限已经到期,银行无法取消保函,导致银行承担的赔付责任与客户实际还款能力不相符的情况。

银行在提供保函服务时,应该定期审核客户的资信,确认是否存在评级下降、经营不善等情况,及时调整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以降低担保基础风险。

3.违法风险违法风险是指银行在提供保函服务时,未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信和合同条款,导致银行承担的赔付责任与客户实际还款能力不符的情况。

例如,客户提供的合同条款存在漏洞或不明确,或者银行未确认客户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等。

银行在提供保函服务时,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审查客户资信并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降低违法风险。

银行保函业务风险防范措施1.加强内部控制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划分担保金额风险和担保基础风险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建立担保管理和资信评审制度;定期对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更新。

同时,银行应加强内部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隐患,确保银行保函业务运作安全可靠。

2.加强审查程序银行应根据风险等级和业务性质设定不同的审查程序,针对性地审查客户的资信、合同条款等,确认其能否履行合同。

试论工程担保业的风险及其防范策略

试论工程担保业的风险及其防范策略

试论工程担保业的风险及其防范策略摘要:为了规避和控制建筑工程风险、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我国大力推行了工程担保制度。

它是有效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保证工程参与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管理机制。

工程担保在我国的推行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其中,工程担保业如何进行风险控制一直是工程担保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工程担保;风险;风险控制;代偿我国的工程担保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担保市场存在哪些风险、担保机构应如何防范并管理这些风险,诸如此类的问题日益突显出来,越来越受到业内人士的重视。

2005年召开的中国工程担保论坛会决定发起成立“中国工程担保联盟”,旨在配合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共同促进在我国建立科学有效的工程担保制度和管理规则。

推进工程担保工作的总体工作目标是:到2010年,工程担保制度应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信用管理体系、风险控制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

到目前为止,我国多数省市还没有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少数地方已经推行了工程担保制度,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问题表现为:对工程担保的重要性认识不统一;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缺少推行依据;对工程担保市场和机构的监管不力,对出现的问题缺少成熟、有效的解决措施等等。

由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尚未成熟,致使一些资质不良的担保机构有机可乘。

一些担保机构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不审核投保人的资信情况,缺乏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甚至以给回扣、不设反担保等方式吸引客户,一旦出现索赔,这些机构在没有承担保证责任能力情况下,只能一走了之,严重危及担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研讨防范和化解工程担保业的风险是一个十分重大的课题。

一、工程担保业存在的主要风险工程担保也叫工程保证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保证人应工程合同一方(债务人、被保证人)的要求向合同另一方(债权人)做出书面承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或不支付债务,以致债务债权人遭受损失时,保证人在一定金额、一定期限内代为履行合同或支付债务的一种工程保障机制[1]。

{合同法律法规}银行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合同法律法规}银行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合同法律法规}银行保函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国际工程担保市场上有两种不同的担保模式:低保额无条件保函模式和高保额有条件担保书模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担保书(suretyBond)保证的对象是工程合同的履行,保函(letterofguarantee)的保证对象则是约定资金额度的违约损失补偿;担保书的担保额为工程的全部合同价格或合同价格的较高比例(50%以上),而保函的担保额一般是工程合同价格的较低比例(20%以下)。

由于担保书或保证合同保证的对象是工程合同履行,因此,对业主在工程质量和工期等方面提供的保护最充分。

同时,不需要承包商提供押金或保证金,从而为承包商提供融资便利、减轻其资金压力,最受工程市场欢迎。

传统上,北美地区主要使用美国式的高保额有条件赔偿保证合同。

美国法律规定,银行不得从事工程担保业务,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必须经财政部评估、批准并每年进行复核验收、定期公布名单。

欧洲地区过去主要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低保额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

近来,欧洲地区出现向美国式高保额有条件担保书模式靠拢的趋势。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过程中最早引入工程担保;1998年5月,建设部提出在有条件的城市进行工程质量担保试点;1998年7月,我国首家专业化的工程担保公司——长安保证担保公司成立;2004年8月,建设部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年5月,建设部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2005年10月,建设部选择深圳、厦门、青岛、成都、杭州、常州六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

湖北、北京、江西、四川、陕西、重庆、河北、天津、福建、新疆、云南、贵州等省、自治区自2003年以来先后推出“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积极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工作。

工程担保在保障合同履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率、规范市场竞争、降低交易成本、转变政府职能、抑制腐败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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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银行保函敞口担保业务风险初探赵学奎摘要:国际工程担保市场上有低保额无条件保函模式和高保额有条件担保书模式两种不同的担保模式,银行保函多属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习惯上称为独立保函。

担保公司对银行独立保函提供敞口担保存在风险,应注意风险防范。

主题词:工程担保银行保函敞口担保风险防范2006年以来,合肥市大力实施“大环境、大建设、大发展”战略,取得了辉煌的业绩。

其中,“大建设”方面,2006、2007年两年,共安排新建和扩建道路207条、桥梁90座,市政建设投资224亿元。

“三大推进”激活了担保市场需求,其中我公司1-9月新批担保金额近14亿元,出保额达10.59亿元,比2006年全年增加4.09亿元,增长62%。

“三大推进”也催生了一些担保新品种,今年以来,我公司先后为数家施工企业提供建设工程银行保函敞口担保,担保额超过1300万元。

笔者结合业务实践,对工程担保概况、银行保函敞口担保业务的风险及防范进行初步探讨,以就教于大家。

一、工程担保概述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主要品种有:投标保证、履约保证、业主支付保证、付款保证、预付款保证、完工保证、分保保证、供货保证、维修保证、预留金保证等。

1894年,美国国会通过“赫德法案”,要求所有公共工程必须实行担保。

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米勒法案”代替“赫德法案”,要求所有参与联邦公共工程建造的承包商必须提供履约保证和付款保证;1942以来,各州又参照“米勒法案”先后通过了所谓“小米勒法案“,要求州政府投资兴建的所有项目必须得到担保。

美国由此形成世界上最早、最大的工程担保市场。

目前,全球年担保费收入35亿美元,美国占20多亿美元,其中2/3来自工程担保。

国际工程担保市场上有两种不同的担保模式:低保额无条件保函模式和高保额有条件担保书模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担保书(surety Bond)保证的对象是工程合同的履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的保证对象则是约定资金额度的违约损失补偿;担保书的担保额为工程的全部合同价格或合同价格的较高比例(50%以上),而保函的担保额一般是工程合同价格的较低比例(20%以下)。

由于担保书或保证合同保证的对象是工程合同履行,因此,对业主在工程质量和工期等方面提供的保护最充分。

同时,不需要承包商提供押金或保证金,从而为承包商提供融资便利、减轻其资金压力,最受工程市场欢迎。

传统上,北美地区主要使用美国式的高保额有条件赔偿保证合同。

美国法律规定,银行不得从事工程担保业务,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必须经财政部评估、批准并每年进行复核验收、定期公布名单。

欧洲地区过去主要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低保额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

近来,欧洲地区出现向美国式高保额有条件担保书模式靠拢的趋势。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过程中最早引入工程担保;1998年5月,建设部提出在有条件的城市进行工程质量担保试点;1998年7月,我国首家专业化的工程担保公司——长安保证担保公司成立;2004年8月,建设部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年5月,建设部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2005年10月,建设部选择深圳、厦门、青岛、成都、杭州、常州六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

湖北、北京、江西、四川、陕西、重庆、河北、天津、福建、新疆、云南、贵州等省、自治区自2003年以来先后推出“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积极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工作。

工程担保在保障合同履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率、规范市场竞争、降低交易成本、转变政府职能、抑制腐败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6年2月,建设部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推行工程担保的工作目标:2007年6月份以前,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试点;2008年年底前,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扩大推行范围;到2010年,工程担保制度应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信用管理体系、风险控制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

据“杭州担保网”信息,截至2007年9月底,该市经担保协会审定、具有从事工程担保业务资格的担保机构达27家。

二、银行保函的特点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分为从属性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又称独立保函)。

从属性保函与保证合同性质无异,保函与基础合同属于主从关系,担保人具有先诉抗辩权、主债务人抗辩权等。

见索即付保函是由银行出具的、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合保函条件的索赔书或保函规定的其他条件时,承担无条件付款责任的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是二战以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需要而逐步确立起来的,目前成为银行保函的主要形式。

具有如下特点:1、具有独立性。

独立保函虽依据基础合同开具,但一经开出并生效,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完全以保函记载的内容为准,不再受基础合同的存在情况、效力和履行情况的影响。

而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

2、保证人是独立保函的主债务人。

保证人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基础合同变更抗辩权,也不能以基础合同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对抗受益人。

3、具有无条件性和不可撤销性。

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保函规定相符的索赔文件,保证人即应付款,不以被保证人在基础合同履行中的违约为前提,不论被保证人是否同意付款、被保证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的具体事实。

未经受益人同意,保证人不得单方面对独立保函进行修改或撤销(见国际商会1992年《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联合国1995年《联合国独立性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

银行保函的反担保方式主要有:申请人全额保证金保证、申请人信用保证、申请人或第三方资产抵质押保证、申请人部分保证金+第三方敞口保证。

担保公司办理的银行保函敞口担保,是在申请人向银行提供部分保证金后,对差额部分(通称敞口)提供的保证。

三、银行保函敞口担保业务的风险及防范银行开具保函是一种担保行为,属于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之一。

担保公司对银行开具的从属性保函提供敞口担保,实际上是对银行的担保进行反担保;对银行开具的独立保函提供敞口担保,由于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主债务人责任,可视同独立保函为主合同,担保公司是对银行开具独立保函所形成的债务进行担保。

鉴于银行经营历史长、专业性强、资本雄厚、信用度高,担保公司对银行保函敞口进行担保,比对一般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风险较低。

但是,银行保函敞口担保业务也存在自身风险,应具体项目具体分析,不可“见单就保”。

1、法律风险。

我国《担保法》以及《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质上认可了独立保函的合法性,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制订者却将独立保函限定性地解释为“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当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如被保证人为境外机构,应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

因此,开立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的独立保函以及对独立保函进行担保,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

对此风险,担保公司无能为力,只能寄希望于国家尽快完善法律制度,消弭法规之间的冲突。

2、受益人恶意索赔,或受益人与被被保证人串通欺诈。

由于独立保函具有无条件性,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保函规定相符的索赔文件,即使申请人并未违反基础合同或申请人的违约完全是由受益人的原因引起的,保证人也应付款。

国际上,受益人编造索赔文件欺诈索赔的案例时有发生。

对此,担保公司可以自己,或要求银行、保函申请人援引国际上通行的“欺诈例外抗辩权”向法院申请止付令,防止受益人欺诈索偿得逞和担保损失。

3、没有担保代偿宽限期。

融资担保,债务人如到期不能偿还本息,银行一般会给担保公司1-3个月的代偿宽限期,以便担保公司与债务人协商筹措还款资金。

担保公司借此可避免过高的担保代偿率。

银行独立保函敞口担保中,银行对受益人承担见索即付的责任,为转嫁风险,银行一般会在与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中规定,担保公司应在银行付款后几天内,甚至在受益人提出索偿几日内、银行偿付前进行代偿(参见所附银行保函《反担保合同》),而且银行一般要求担保公司接受其存在不平等条款的格式《保函》、《反担保合同》等,银行的风险被全部转嫁给担保公司。

因此,对银行推荐的建设工程保函项目,必须坚持担保标准和办理程序,不可盲目承保,以防止银行转嫁风险以及银行信贷人员与相关方面串通骗取担保。

4、担保期限不确定。

银行保函到期日经常根据某一与基础交易关系相关联的事件确定,譬如将投标保函的到期日规定为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合同后的一段具体时间、将履约保函的到期日规定为第三方出具竣工验收证明之日等,导致保函的有效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因而担保公司的担保期限、担保到期日也不能确定(厦门市关于建设工程担保若干实施意见)规定,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务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支付之日起至少30天;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截至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至少30天;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的至少30天;承包商付款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自各项相关工程建设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的至少30天;分保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分包合同单项质量验收合同之日后的至少30天;低价风险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低价项目单项质量验收合同之日后的至少30天;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满5年)。

对此,应尽可能说服保函当事人将保函有效期确定为闭口(具体文字处理为在保函有效期限的表述后添加“但保函有效期限届满之日最迟不得迟于××年××月××日”)。

为防止担保逾期和多次续保,可将担保期限设定为长于预计的建设工期。

5、保函受益人的经营风险和保函申请人的履约风险。

大多数建设工程投资大、工期长,能否按期顺利竣工,要看业主方即保函受益人的资金实力和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可靠。

那些财务状况不良、负债率高的企业或财政收入小、收支节余有限、支付能力差的政府所建设的项目,可能会拖欠工程款,施工方因缺乏足够的资金购买原材料、及时支付施工人员工资,往往会停止施工或拉长工期,最后导致双方产生冲突、受益人动用保函,担保公司承担代偿责任。

当前,建设工程中,业主多按工程进度支付不超过80%的进度款,不少要求承包商部分或全部垫资,甚至有的要求承包商接受BOT(工程全部建成验收合格后再移交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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