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民事起诉状承包合同纠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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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承包合同纠纷)范文

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石家庄市××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

被告:邢台××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价款100000元;

2、判令被告依法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____年订立合同,约定原告订购被告桌椅等办公用品。签订合同后原告预先支付价款1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致使原告不能按时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解除合同,判决被告返还价款,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石家庄市××公司

×年×月×日

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二)

原告:张××,男,19××年××月××日生,××省××市××镇××村××街××号,系××市××汽车车身修理店业主。被告:××市××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地:××市××镇××路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先支付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

2依法判决被告从____年7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47%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____年6月30日)计人民币9587.15元;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常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向原告订做汽车车厢,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多次向被告提供汽车车厢,约定付款时间为次月月底。被告开始就没有依约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____年4月,原告与被告再次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之后,

被告尚欠原告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后来,原告多次继续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无故推诿不支付至今。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如约交付被告定做的车厢给被告,被告理应及时依约付款。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至今。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三)

上诉人费xx。

被上诉人xx。

上诉人费传虎因与被上诉人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湖县人民法院____年4月28日作出的(____)清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清湖县人民法院(____)当清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林沐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认定案由和法律关系错误。

上诉双方及毛兵、王长城、戚国发5人虽然曾于____年8月5日签定了“股东合作协议”,约定共同设立环球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但公司并未设立。____年1月19日,上诉人费传虎注册成立了个体工商户清湖县环球娱乐会所。因此,清湖县环球娱乐会所外观为个体工商户,但5人之间有合作的意思表示。原审确定的案由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但根据法律不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合伙,都不属于企业,如____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中就可以看出,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是并列的概念,原判决认为:“本案系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错误认定了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费传虎与林沐、毛兵、王长城、戚国发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法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____年12月30日,5人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自清湖县环球娱乐会所开业之日____年元月15日起,由上诉人承包经营。同时约定林沐、毛兵、王长城、戚国发应在开业前3日内,将每人20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打入上诉人指定的账户。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约定的承包期开始之日,清湖县环球娱乐会所并没有注册成立,5人均未取得

经营权。原审认定“案涉《承包经营合同》的发包对象是林沐等四人拥有的‘清湖县环球娱乐会所'经营权份额”,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清湖县环球娱乐会所是上诉人费传虎于____年1月19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始是由上诉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经营权与林沐等四人没有任何关系。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期内,有权自主经营并且自负盈亏”,“乙方承包期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涉,由乙方独立承担”,说明被上诉人等四人只出资,不参与经营、不共负盈亏,

与合伙的法律规定相悖,属于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关系。被上诉人主张承包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法可以告知被上诉人按民间借贷关系变更诉讼请求,或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不应当支付其错误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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