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

【法规类别】矿山安全
【发文字号】安监总管一[2010]210号
【失效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2.21
一、充分认识35号令出台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基础原材料需求激增,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持续升温,地质勘探领域安全生产压力凸显。今年1-11月,全国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发生较大事故6起,死亡27人;因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引发较大事故6起,死亡27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清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35号令对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管理和监督、打击非法违法勘探和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全面贯彻35号令,强化对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地质勘探领域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促进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形势的全面好转。
【实施日期】2010.12.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01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以下简称地质勘探)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监督,有效预防和减少地质勘探作业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了《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35号令,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探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规定(总局3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三日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并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地质勘探单位对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九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三)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五)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六)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九)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十)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十一)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金属与非金属地质矿产勘查手段与方法研究

地质勘探G eological prospecting金属与非金属地质矿产勘查手段与方法研究李树朋(秦皇岛华勘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河北 秦皇岛 066000)摘 要:随着我国不断的进步与发展,金属与非金属地质矿产勘查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都是我国重要物质资源之一,对我国的发展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同时也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地质矿产勘查的手段与方法也得到了不断地发展,但从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我国金属与非金属地质矿产勘查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极大限制了矿产勘查工作的发展,因此对先进勘查手段与方法的合理应用十分关键。
基于此,本文将对目前金属与非金属地质矿产勘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勘查手段与优化方法进行分析,希望能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金属;非金属;地质矿产勘查;手段与方法中图分类号:P6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65(2021)09-0093-2Research on exploration means and methods of metal and nonmetal geology and mineral resourcesLI Shu-peng(Qinhuangdao huakan Geological Engineering Co., Ltd,Qinhuangdao 066000,China)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 the exploration of metal and nonmetal geological minerals has also been greatly improved. Metal and nonmetal mineral resources are one of the important material resources in China, which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 and also have a very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people's daily life.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means and methods of geological and mineral exploration have been constantly developed, but from the current actual situation,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the exploration of metal and nonmetal geological minerals in China, which greatly limits the development of mineral exploration. Therefore,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apply advanced exploration methods and methods reasonably. Based on this,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exploration of metal and nonmetal geological minerals, and the exploration methods and optimization methods, hoping to promote its further development.Keywords: metal; Non metallic; Geological and mineral exploration; Means and methods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是我国非常宝贵的矿产资源,对推动我国的发展进步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对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的需求愈加强烈,因此对其的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重要性也越来越高。
金属、非金属矿产勘查规范理解

金属、非金属矿产勘查规范理解1. 引言金属和非金属矿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对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矿产勘查是开发矿产资源的前提和基础工作,因此,规范矿产勘查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金属、非金属矿产勘查的规范理解,包括勘查过程、技术要求等方面内容。
2. 金属矿产勘查规范理解金属矿产勘查是指对地质资源进行调查、勘察和评价,以确定其地质储量、品位、开采条件及可行性,从而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金属矿产勘查的规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勘查区块选择勘查区块选择是金属矿产勘查的第一步,需要综合考虑地质条件、资源潜力以及勘查成本等因素。
在选择勘查区块时,应借助地质地貌图、地球物理、遥感、地球化学等信息,确定具有较高勘查潜力的区域进行详细勘查。
2.2 勘查工作组织金属矿产勘查工作应组织成专业的勘查队伍,并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
勘查队伍应由具有丰富勘查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地质学家、地球物理学家、地球化学家等专业人员组成,以确保勘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3 勘查方法与技术勘查方法与技术是金属矿产勘查的核心内容,包括地质勘探、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等多种技术手段的综合应用。
其中,地质勘探主要包括野外地质调查、野外地质勘察、岩石样品分析等;地球物理勘探主要有地震、电磁、重力、磁法等方法;地球化学勘探则涉及矿石分析、地球化学探探测、地球化学勘查预测等。
2.4 实验室分析与测试实验室分析与测试是金属矿产勘查的重要环节,通过对野外采集的岩矿样品进行分析与测试,可以获取详细的地质信息和矿石参数。
实验室分析与测试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5 勘查报告编制金属矿产勘查的最终成果是勘查报告,该报告应详细描述勘查区块的地质背景、岩矿样品分析结果、资源储量评价、开采条件评价等内容。
勘查报告的编制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以便后续的资源开发和利用工作。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和《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范围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依法取得地质钻探、坑探、钻探坑探(以下简称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单位。
2.对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单位,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3.地质勘查项目不列入安全许可的范围,对地质勘查项目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审查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把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准入关。
凡在我区辖区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地质勘探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依法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地质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地质勘查项目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且以上证照在有效期内。
2.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3)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7)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8)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等职业安全健康制度;(9)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10)地质探勘项目管理和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制度;(11)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3.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地质勘探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低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1.15•【字号】粵安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粵安监〔2013〕9号)省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有色金属地质局,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为贯彻《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省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事业发展迅速,但是地质勘探具有作业流动性大、作业环境差、安全生产条件复杂等特点;同时,个别地质勘探单位存在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特别是坑探作业仍不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等现象。
地质勘探事关经济社会发展。
要充分认识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要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做好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严厉打击地质勘探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坚决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严格落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地质勘探单位对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要按35号令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坑探工程作业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金属非金属矿产地质普查勘探采样规定及方法

1.采样的目的 ................................................................................................................................ 5 2.采样要求.................................................................................................................................... 5 3.选择测定方法 ............................................................................................................................ 5 4.选择测定的矿物(岩石) ........................................................................................................ 6 5.样品的采集 ................................................................................................................................ 7 6.送样要求.................................................................................................................................... 8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3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三日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并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地质勘探单位对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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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5号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并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地质勘探单位对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九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
(三)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
(六)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
(十)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十一)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条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地质勘探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
第十三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并实行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第十四条地质勘探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规定。
第十五条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具体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第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非法采矿活动。
第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第十九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件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所属地质勘探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地质勘探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地质勘探单位备案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单位的作业情况。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审查,建立安全专篇审查档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