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内设机构

合集下载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1•【字号】江府办[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08]2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一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6]6号)和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江机编[2006]6号)精神,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设置环境监察科(加挂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牌子)。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一、职能调整(一)新增的职能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协助省环保局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对从事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工作的辐射安全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协助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根据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整合有关机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划归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实施我市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和技术标准;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是负责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管理本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职责,交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将污染源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交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增加的职责。

污染减排、重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的组织协调职责。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和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环境监测管理、监察执法和安全监管的职责;加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的职责。

2.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提供服务的职责,强化促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项目以外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8•【字号】威政办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威政办发〔2018〕1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市环保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威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8日威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14〕15号),设立威海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1.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2.取消环境监察工作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下放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

2.负责对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环保机构进行垂直管理。

3.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工作。

2.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执行监督,加强对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监测评估,严格执行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强化对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排污权交易管理。

4.加强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建设,强化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

5.加强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重金属、近岸海域等污染防治规划,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生态环保管理工作组织机构与职责

生态环保管理工作组织机构与职责
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巡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生态环保问 题
协作机制
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协 调
跨部门合作项目的管 理
资源共享与信息交流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01
生态环保管理职责
决策层职责
制定生态环保管 理战略和政策
审批生态环保工 作计划和预算
监督生态环保管 理工作的实施和 执行
协调内外部资源, 推动生态环保管 理工作的开展
考核评价目的: 对生态环保管 理工作进行全 面评估,促进 管理水平的提

考核评价内容: 包括组织机构 设置、职责履 行、工作成效
等方面
考核评价方式: 采用自评、互 评、第三方评 估等多种方式
进行
考核评价流程: 制定评价标准、 开展评价、反 馈评价结果、 制定改进措施
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
奖励优秀:对表现优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督促改进:对评价结果较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督促和指导,促使其改进工作 优化资源配置:根据评价结果优化环保资源的配置,提高使用效率 完善政策法规:根据评价结果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生态环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管理层职责
制定生态环保管 理政策、规划和 标准
监督生态环保管 理工作的实施情 况
组织开展生态环 保宣传教育活动
协调解决生态环 保管理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执行层职责
制定和执行生态 环保工作计划
监督生态环保工 作的实施
定期评估生态环 保工作效果
及时处理生态环 保工作中出现的 问题
监督层职责
制定生态环保 管理政策、法
住建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 及生态城市建设
交通部门:负责交通工具尾气排放监管及 绿色交通建设
人员配置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一月十三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污染减排工作职责。

(三)将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及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职责、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固体废物、废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协调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污染减排工作;负责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及对策,负责全市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工作。

(四)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区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负责城市环境保护考核和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抚政办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23日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18号),设立抚顺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相关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相关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水源保护区等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基本制度,组织起草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

(二)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组织制定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相关工作,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实施总量减排考核。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 导、协调各区(市)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 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市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实 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区(市)县、市级相关部门污染物减排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牵头 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政策法规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 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牵头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牵 头组织查处本市重大以及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全市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调研;起草 综合性环保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负责对外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和本系统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如下: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 案;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订全市主 体功能区划和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及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14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后勤等 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检查的组织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 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承担环境保护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长政办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8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制度,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各类环境保护规划和行动计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参与全市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制定及生产力布局、技术引进等工作的综合决策;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

(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和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分配实施监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科)
拟订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会务、信访、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政务信息、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工作;拟(修)订和实施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工作规范;承办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及环保系统年度目标考核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拟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及目标分解方案并组织实施、督查,提出问题处理和问责及表彰奖励的建议。

二、法制宣传教育科
组织起草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环保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监督和管理环境保护系统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上报工作和行政执法证件、标志的管理工作;承办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起草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负责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工作;负责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科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对区域经济开发、产业发展、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其他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对重大资源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辖区内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参与建设项目选址;负责对申报登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三同时”试生产、预验收及竣工验收的审查、审批提出建议意见。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授权,负责对本县辖区内属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收提高审查论证和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固体废物和辐射环境管理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承办县政府减排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对乡镇(街道)、有关县级部门和单位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通报、预警、督办、核查核算和考核;督促实施污染物减排项目并组织验收,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制度,负责排污费征收企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对排污权交易机构实施业务指导;协调县环境监察大队查处涉嫌违反污染物总量减排及限期治理管理规定的案件;参与污染物减排监测和监察系数的核定;负责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数据更新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固体废物、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及核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固体废物、城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以及危险物品经营许可、固体废物的危险物品转移许可、废弃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许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负责对县核安全及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产生放射性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执行限期治理和排污许可制度;负责放射源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和备案工作;监督实施核与辐射污染治理项目并组织验收;负责编制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将违反核与辐射环境管理规定案件的相关资料交县环境监察大队,并协同进行查处;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辐射环境质量报告书。

五、污染防治科(水环境保护科)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和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对本县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协调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限期治理和停产治理制度,对污染企业的关、停、并、转、迁提出建议意见;监督污染治理项目并组织验收;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推行
清洁生产;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和定量考核工作。

拟订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监督管理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牵头指导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牵头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负责本县环境功能区达标管理工作;指导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基本无煤区、无煤区、安静居住小区等创建工作;协调县环境监察大队查处涉嫌违反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违法案件;参与拟订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与调整;参与拟订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承办县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农村环境保护科
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估工作,推动和指导本县生态监测评估网络建设,推进以生态质量监测体系为核心的生态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参与制定、修改本县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参与编制流域综合整治规划;组织拟定全县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保护区、面源污染控制等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承办国家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的审查上报工作;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本县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指导生态村、生态县、生态示范区及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并组织考核评审。

指导编制中心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生态农业建设;监督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指导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监督农药、化肥、农膜使用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农村环保项目和自然生态环保项目并组织验收。

负责农村土壤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农村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监督农村土壤污染修复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