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 2011〕 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 (2009-2015年》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10〕 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煤矿除外,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意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级监管部门和有关建设单位加强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有的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不重视,不执行相关制度,大量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 审查就开工建设, 致使一些工作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 “带病” 运行, 给职业健康带来隐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工作, 加强监督管理, 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 并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必要时, 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分类结果进行技术复核。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作的通知⽂号:国卫办监督发[2016]38号颁布⽇期:2016-09-09执⾏⽇期:2016-09-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卫⽣计⽣委,新疆⽣产建设兵团卫⽣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国家卫⽣计⽣委监督中⼼:为贯彻2016年7⽉2⽇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进⼀步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统⼀思想认识,准确理解《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作,既关系到医务⼈员的职业健康保护,更关系到患者以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进⼀步明确了卫⽣计⽣⾏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作的监督管理。
各地卫⽣计⽣⾏政部门要组织和督促医疗机构、放射卫⽣技术服务机构、卫⽣计⽣监督执法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对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准确理解法律相关规定,进⼀步提⾼认识,统⼀思想,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职责任务的贯彻落实⼯作。
⼆、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作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进⼀步明确了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的预评价、危害严重的建设项⽬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控制效果评价和竣⼯验收等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措施。
医疗机构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切实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各项⼯作,落实好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可能产⽣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应当向卫⽣计⽣⾏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危害严重的建设项⽬防护设施设计的内容应当包含在预评价报告中。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计⽣⾏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建设。
在向卫⽣计⽣⾏政部门申请竣⼯验收前,应当进⾏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放射卫⽣技术服务机构开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概要

总 则
资 质 认 可
技 术 服 务
监 督 管 理
法 律 责 任
附 则
8
(四)主要内容
1、总则
1、明确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范围和业务范围, 2、明确了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以及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分级原则(甲、乙、丙三级), 3、明确了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和总量控制原则。
11
资质分级与业务范围
关键词:中小企业,向基层倾斜,三个等级,业务范围
考虑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三定” 规定一直承担煤矿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工作,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一致性, 将为煤矿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的实行单独管理,《机构监管办法》规 定:“为煤矿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资质认可及管理另行规定”(第五 十条)。 总局、煤监局76号文件
安监总安健〔2012〕88号《关于印发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 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20120701
4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概念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卫生部令31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 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 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 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 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
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要求 核工程与核技术 核物理 放射医学
•可以在其所在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 从事相应的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活动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 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的建设项目 •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 目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1]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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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1‟98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属及中央驻冀企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和省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冀机编办…2011‟25号)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的相关工作要求,为做好我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卫生“三同时”总体原则。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行分级审查、属地监管。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范围,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办法前,暂按以下范围分级负责: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省内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
具体负责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总投资500亿以下的;省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我省境内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中央驻冀企业和省属企业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
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具体负责中央驻冀企业和省属企业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辖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市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市属企业的;跨县(市、区)的;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除省、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之外的和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
安监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9解读

深度解读201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为了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以及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护监管办法》)。
涉及内容关键词:职责范围本《监护监管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考和借鉴了卫生部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但是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门规章,本《监护监管办法》紧紧围绕着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而制定,凡是不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责范围的,在本《监护监管办法》中没有作出规定,如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处罚等。
职业健康监护的范围关键词:增加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健康监护档案等4个方面。
《监护监管办法》在此基础上,依据《职业健康技术规范》(GBZ188)的规定,增加了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
但是考虑到目前劳动者流动频繁,时间跨度较大,实施离岗后医学随访难度较大,为此,《监护监管办法》未将离岗后医学随访纳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内容。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管关键词:连续性考虑到多年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直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工作,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有利于保证工作连续性,在听取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时,多数安监部门建议煤矿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仍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为此,《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监察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责任《监护监管办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本着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法律规定、增加可操作性的原则,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机构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2年第2号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意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48家机构通过年检续展,并换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证书。
现予公告。
附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机构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机构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2年第2号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意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48家机构通过年检续展,并换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证书。
现予公告。
附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机构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机构名单。
2020年企业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试题443题及答案(精品)
2020年企业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试题443题及答案(精品)1.《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也适用本法。
(╳)2.《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3.《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6.《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法定的。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0.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经总经理同意后可以上岗作业。
(╳)11.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3.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可不向从业人员通报。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DOC 39页)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第七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
1.应当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掌握本专业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正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体条件。
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
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60%,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
职业卫生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同一单位
职业卫生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同一单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没有提到要“能否为一个评价机构”的问题,可以由一个也可以由两个机构: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委托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省级及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所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1〕79号: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和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精神,为做好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为保证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目前仍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对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职业卫生工作职能调整的公告
卫⽣部、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职业卫⽣⼯
作职能调整的公告
⽂号:卫⽣部、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
颁布⽇期:2010-12-21
执⾏⽇期:2010-12-2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监管部门职责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现就有关职业卫⽣⼯作公告如下:
⼀、原由卫⽣部负责的建设项⽬(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审定⼯作调整为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原由卫⽣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验收的下列建设项⽬(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审查⼯作调整为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亿元⼈民币以上的建设项⽬;
(⼆)核电站建设项⽬;
(三)跨省、⾃治区、直辖市⾏政区域的建设项⽬。
三、⾃2011年1⽉1⽇起,卫⽣部不再负责受理建设项⽬(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申请、建设项⽬(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审查申请,请申请单位向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申请。
安全监管总局咨询电话:010-64463409(带传真);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北街21号;邮编:100713。
特此公告。
⼆○⼀○年⼗⼆⽉⼆⼗⼀⽇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0.12.21,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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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卫生部:㈠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
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㈣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㈤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㈥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
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㈠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
㈡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全国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在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