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电力、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
水利工程的分级、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大中型水闸、堤防、大型泵站、一个流量(每秒一个立方米流水量)以上的渡槽和沟渠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责,明确并公布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安全生产是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的首要任务。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生产责任1.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2.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确保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 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预防、应急救援、安全生产记录等方面的规定。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规相衔接,确保其合规性和有效性。
3.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
四、事故预防1.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2.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控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水利工程投入使用后,维护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
五、应急救援1.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2. 维护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确保能够快速响应和处置各类事故。
3.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加强应急救援能力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安全生产记录1. 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记录系统,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情况。
2. 安全生产记录应包括事故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应急救援演练情况、安全事故的处理和教训等内容。
3.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有权查阅和监督安全生产记录,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水利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和处罚。
2. 大型水利工程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和城市建设进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包括建筑、市政、园林、桥梁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活动,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与保护现场周边的人员和财产免受损害。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的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助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考虑施工安全因素,提供合理的工程设计方案,确保施工的安全性。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要求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安全风险及防控措施,组织施工作业。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机具和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现场产生危险因素,如坠落、火灾、爆炸等。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罚则和附则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对于因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语本条例旨在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安全责任1.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2.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二、安全教育和培训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要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经过安全培训合格。
3.新入职员工要进行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事故应急预案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要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和责任。
2.定期进行事故演练,提高员工在应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四、安全设施和防护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栏杆、安全网等,保障员工的安全。
2.在特定作业场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绳等。
五、工艺安全措施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工艺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法选择,控制施工风险。
六、力量安排和管理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的特点合理安排工作力量,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2.严禁使用低质量的劳动力,要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岗后管理。
七、违规处罚和安全奖励1.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安全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八、监督检查1.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确保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2.在施工现场设立监督员,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处于建设水利工程的施工阶段,为了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性、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并对项目相关方、工人以及施工管理部门提出了明确的安全管理要求。
二、安全责任1.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水利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责任,并明确具体负责人。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编制安全管理方案,并全面负责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3.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及安全培训等工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等。
2. 严禁在施工现场饮酒、吸烟、吸毒等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对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记录。
四、施工现场安全措施1. 搭设脚手架、施工设备等前,必须进行专业验收,并按照相关规范操作。
2.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有效性。
3. 施工前应对现场进行复核评估,避免高风险区域工作人员的集中,确保安全。
五、事故应急处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措施及责任分工。
2. 事故发生时,施工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同时尽快上报相关责任人。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1. 施工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工人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2.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紧急情况下的应变能力。
七、安全检查和评估1. 设立专职的安全检查组,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记录问题并及时整改。
2. 施工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施工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八、奖惩制度1.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2. 对安全管理工作出色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九、附则1.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
2.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是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所有相关方必须遵守并执行,共同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人员的生命安全。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检举和投诉。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 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 所有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管理责任1. 水利工程施工的责任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2. 施工单位负责制定施工方案,并明确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责任人。
三、安全培训1. 所有参与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 安全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水利工程施工安全规定、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急救知识等。
四、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落实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2.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3. 在施工现场应设置紧急救援设备和急救药品,并配备专业的急救人员。
五、施工作业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进行作业,保证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
2. 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明确作业任务和风险,确保施工人员充分掌握安全要求。
3. 施工作业中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设备和工具。
六、防火防爆管理1. 施工现场应严格遵守防火安全规定,禁止在施工区域吸烟、乱丢烟蒂等行为。
2. 在易燃易爆场所,应采取相应的爆破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七、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事故不扩大。
2. 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八、法律责任1. 对于不按照本规定执行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2. 对于因违反施工安全规定导致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1.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最新
1.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生安全生产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3.各方在解决安全生产争议过程中,应继续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施工安全。
二十二、附则
1.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维修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十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1.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文件、资料进行归档和妥善保管。
2.安全生产档案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培训记录等。
3.安全生产档案应及时更新,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规定的宣传和贯彻实施,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3.项目法人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施工机械与设备管理
1.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机械和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报废的机械和设备。
2.施工机械和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项目法人应定期对施工机械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3.项目法人应鼓励安全生产创新,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十四、总结与展望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应共同努力,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3.面对未来,我们应继续深化安全生产管理改革,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为水利工程建设创造更加安全的环境。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施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施工、验收、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安、依法治安”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对项目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
三、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更新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四、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一)深基坑工程:采取支护、降水、排水等措施,确保基坑安全。
(二)高边坡工程:采取边坡加固、监测等措施,防止滑坡、坍塌等事故发生。
(三)模板工程:采取模板支撑体系、模板连接措施,确保模板稳定。
(四)起重吊装工程:采取吊装设备检查、吊装作业人员培训等措施,确保吊装安全。
(五)脚手架工程:采取脚手架搭设、拆除、检查等措施,确保脚手架安全。
(六)施工临时用电:采取电缆敷设、配电箱设置、用电设备检查等措施,确保用电安全。
(七)围堰工程:采取围堰设计、施工、监测等措施,确保围堰安全。
(八)地下工程和有限空间作业:采取通风、排水、照明、监测等措施,确保地下工程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中所有相关单位和人员,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安全第一。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事故不扩大,不重复发生。
第六条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委员会成立,负责全面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安全事故等。
第九条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设计合理、安全的水利工程方案,确保设计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确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计划,并按照施工计划的要求实施。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和措施。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设备和器材,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培训。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确保施工现场人员能够及时发现危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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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萧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政府全额投资的水利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镇街投资、区政府财政补助和其他单位或组织和个人投资的水利建设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杭州市萧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杭州市萧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府全额投资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检举和投诉。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与施工相关的水文、气象、地质、地下管线资料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管线单位对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架空线路实施迁移、改线等措施。
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相关专业管线单位进行现场监护。
第八条、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算,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予以单列,不列入竞价范围。
其中,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将一定比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先行拨付给施工单位。
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先行拨付的费用应当不低于费用总额的50%。
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先行拨付的费用应当不低于费用总额的25%。
第十条、桩基、深基坑、爆破作业、地下洞室、大跨度、高边坡开挖等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做好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鉴定,并将安全鉴定资料提供给施工、监理等单位,督促施工、监理单位编制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分包的规定发包工程业务,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按有关规定未实施总分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指定其中一家施工单位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总包管理职责,并约定由其对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负连带责任。
其他施工单位应当接受指定施工单位的协调管理,与指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各方职责。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涉及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分别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等地质灾害的部位,提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意见。
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关键节点施工条件论证及地基验槽、基础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发现现场存在地质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工程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进行施工勘察。
施工现场监测数据发生异常及报警情况时,设计单位接报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理职责,制止违规施工作业:(一)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和细则;(二)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职责履行情况;(三)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执行;(四)对深基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爆破作业、地下洞室、高边坡开挖、有防潮功能的大范围临时围堰施工和高大支模架安装作业,实施现场旁站监理;(五)监督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检查内容。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及其分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管理经费。
施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六条、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佩戴身份标识,并不得同时承担二个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和其他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变更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到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水利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及时添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发放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禁止作业人员使用已损坏或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水利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并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爆破工程、深基坑工程、有防潮功能的大范围临时施工围堰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对于国家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方案内容需要变更的,方案编制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论证、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指派专人监护。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围挡措施。
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危险区域采取隔离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前应当进行识别、告知,危险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施工应当设置红灯示警。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事混凝土搅拌机、卷扬机、高处作业吊篮等具有一定危险性岗位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专业技术培训,其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可以自行培训,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培训。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有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设施,安装、拆卸作业应当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出租、安装、使用的单位不得擅自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改造。
产权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
对达到规定评估使用年限的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
检测评估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施工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施工机械产品合格证。
出租施工起重机械的,还应出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设备产权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或地方明令淘汰的施工机械。
第二十五条、遇台风、汛期、短时暴风雨等天气时,施工单位应当对现场临时设施、起重机械、脚手架、围堰等重点部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搭建的活动板房应当在三层以下。
因施工现场狭小需要搭建三层活动板房的,应当按钢结构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向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现场禁止搭建四层以上活动板房。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有火险隐患的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场所动用明火应当按动火等级进行审批、监护。
施工现场宿舍临时用电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置。
禁止使用煤气灶、大功率电器等用具。
在活动板房内设置食堂的,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工程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办理。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根据需要制定本单位安全渡汛预案,报建设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发布开工令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建设和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水利建设工程批准文件;(二)经备案认可的施工中标通知书和监理中标通知书;(三)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五)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六)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计划;(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及拨付凭证;(八)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十)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十一)监理规划;(十二)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十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资质材料;(十四)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名单和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名单;(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和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时,应当查验施工单位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情况。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
检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三)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条、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要切实履行在水利建设工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责令改正、警告、扣分和记录不良行为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