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自建国以来,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成就,而招标投标作为建设工程中的重要环节,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和意义。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杭州市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参与投标。
2. 透明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所有参与方公开,确保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对某一方利益造成不正当的影响。
3. 平等竞争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平等对待所有参与方,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参与权利。
4. 诚实守信的原则。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得竞争优势。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1.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技术标准、预算等内容,确保投标人能够充分了解工程的情况和投标要求。
2. 招标文件的发布。
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发布在指定的招标平台上,或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告,如报纸、杂志等。
同时,招标人还应向招标人名单中列出的潜在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确保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 注册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资质,具备在建设工程领域从事相关业务的能力和资质。
2. 经验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一定的工程承接经验,并能提供相应的工程业绩和证明材料。
资格后审评标办法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资格后审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第四条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中经济类专家不少于两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资格审查及初步评审第五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前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评标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作废标处理,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一)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条件和标准的;(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三)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四)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五)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按以下规定确定评审区间:(一)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少于或等于5家的,所有投标单位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全部进行评审。
(二)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多于5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先计算评标基准价。
即对所有投标报价在去掉一个最高投标价和一个最低投标价后进行一次算术平均;再对第一次平均值以下(不含平均值)的所有报价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7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否则,开户银行不予付款,有关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办理监督核验手续。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实行招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施工,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招标工程条件,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二)组织发布招标信息和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核;(三)委托具有标底审计资格的机构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21•【字号】杭建市发[2005]95号•【施行日期】2005.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5]9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
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负责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对项目管理企业的选择、协助和监督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核拨建设资金及按合同约定付款等工作,掌握工程建设过程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监督。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杭建市[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建市[2012]25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招投标代理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浙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浙建法〔2006〕83 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杭政办〔2006〕48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主城区范围内国有投资总额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鼓励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对招标人自主办理招标的,其节约的招标代理费可按现行标准的60%,相应增加招标人的管理费,列入项目投资。
第三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的主管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0•【字号】杭政函〔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9〕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0日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创新,推动全市域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进一步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交易平台和统一评标专家库建设的基础上推进招标投标监管标准化建设,应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细则,并做好对各区、县(市)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制定交易服务标准,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各区、县(市)应当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工作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杭政办发[2000]140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08.07【实施日期】2000.08.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乡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八月七日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杭州市城乡建委二○○○年五月十日)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及《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意见:一、施工图审查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二、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本意见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依法取得审查资格的机构(单位),依据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政策性、安全性进行的审查。
四、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含新建、扩建、改建)所有住宅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余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建筑工程、工业厂房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属于审查范围。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见附表一,工业厂房设计等级分类见附表二。
五、凡属于审查范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业主)向审查机构(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三)全套施工图(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及设计预算各一份;(四)各专业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五)工程设计合同;(六)与本工程施工图密切相关的其它资料(新科技、新工艺鉴定文件)。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考试重点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考试重点杨钊整理考试题型:1、单选30分,每题1分;2、判断10分,每题1分;3、多选10分,每题2分;4、简答10分,每题5分;5、案例15分;6、论述15分。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招标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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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正常的资格预审工作。
第四条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评标方法适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可对投标申请人实行资格预审。
第六条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资格预审,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招标人可采用随机抽签或评分排名的方式,从中选择不少于9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如果投标申请人数量在15家以内,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均可以参加投标。
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
第二章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书及资料进行评审;
(六)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限制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参加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采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的标
准和方法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财务状况、在建工程情况、业绩、拟投入的
技术装备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资料。
杭州市建设工程信用网的相关内容可作为资格预审的主要依据之一,投标申请人有
不良行为公示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出售之日起至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部分修正的,应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7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补充说明、勘误或部分修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四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当由潜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应当密封,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十六条具有投资控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只能择优选择一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七条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的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已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应符合资格预审申请书的要求,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申请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对于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招标人应当向潜在投标人出具签收证明,并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为无效的资格预审申请书。
第四章资格评审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熟悉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资格预审委员会一般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条资格预审评审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
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评审成员也应遵守评标专家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
资格预审委员会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中不明确之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申请人澄清,投标申请人如不按照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书面澄清,其资格审查可不予通过。
第二十四条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投标申请人的主要人员资历和施工业绩、信誉时,可通过市建设信用网进行查询;若投标申请人所提供信息与信用网上企业信息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的内容,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第二十五条资格预审工作结束后,资格预审委员会应编制资格评审报告。
资格评审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项目概述、资格审查工作简介、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附件证明、资格审查结果和资格评审表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资格评审报告报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收到资格评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向所有投标申请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和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