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自建国以来,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成就,而招标投标作为建设工程中的重要环节,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和意义。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杭州市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参与投标。
2. 透明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所有参与方公开,确保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对某一方利益造成不正当的影响。
3. 平等竞争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平等对待所有参与方,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参与权利。
4. 诚实守信的原则。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得竞争优势。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1.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技术标准、预算等内容,确保投标人能够充分了解工程的情况和投标要求。
2. 招标文件的发布。
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发布在指定的招标平台上,或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告,如报纸、杂志等。
同时,招标人还应向招标人名单中列出的潜在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确保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 注册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资质,具备在建设工程领域从事相关业务的能力和资质。
2. 经验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一定的工程承接经验,并能提供相应的工程业绩和证明材料。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管理为加强工程的招投标第一条,从源头上控制工程投资,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按照《潍坊市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发包与发包,从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环境绿化、建筑材料、设备、配件等生产经营公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委托招标代理相关机构的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信仰自由和诚实信用的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第四条标:(一)规划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勘察、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最少的;(二)施工单项合约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最少的;(三)建设项目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单项合同招标范围和换言之方式与工程有关的一般而言发包与承包,应须实施招估算价在 30万元人民币最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招标的。
第五条特殊的产品或相关服务,供应者不足 3 家,用招标方法方法不能招致竞争的,采用其他算法采购。
第六条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极为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的招标,投标报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式;不具备工程量清单报价条件的,可采用费率招标的方式。
第七条招标一般而言原则上采用投标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八条对金额较大材料、大型设备,可采用技术招标和价格分开的方式,分两次招标。
先根据技术、质量、工期等要求、确定几家符合要求的入围投标人,再组织入围投标人或进行价格投标,改采低价中标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第九条招标的组织机构和投标程序公司成立招标小组,负责招投标的具体详细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招标小组对公司负责,并受其监督。
第十条招标小组由分管经理被选为组长,基建处处长任分管市场总监担任组长,基建处处长任分管市场总监担任组长副组长并组织招标工作中的基础工作,成员由土建、安装技副组长术管理者和材料设备采购人员组成。
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主体第五条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组织招标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投标人是指具备投标资格,愿意参加投标的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八条招标投标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招标人:具备法人资格,有明确的招标项目,具备组织招标活动的条件。
(二)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完成招标项目的条件。
(三)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组织招标活动的条件。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九条招标投标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布;(二)投标文件接收;(三)投标文件的审查;(四)开标;(五)评标;(六)中标通知书发出;(七)合同签订。
第十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工期;(二)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五)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六)评标办法、评标标准;(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三)投标报价;(四)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五)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六)相关业绩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二)投标人是否符合投标资格条件;(三)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四)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是否可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估算;(三)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要求、主要建设内容;(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地点及方式;(六)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七)投标保证金;(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招标项目的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一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办法(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实力、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进行竞争。
二、招标范围和方式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应当实行招标:(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二)国家投资或者融资的项目;(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
第五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三、招标投标程序第六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格、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投标人的资格。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会议,公开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四、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招标投标秘密;(二)串通投标;(三)压低标价;(四)弄虚作假;(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招标投标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内容导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5、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制定的法律规范。
6、(二)招标申请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形式(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
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3、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公正性,保障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人的责任和义务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工程建设需求,制定招标文件,并及时发布招标公告;2.公正、透明、公开地组织、管理和监督招标活动,杜绝非法、不公正、不透明的行为;3.接受投标人的咨询,及时回答疑问,明确投标要求,保证公平、公正、公开;4.对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严格审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5.依据招标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定金和工程款项,保证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1.在招标截止前,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交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文件;2.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不得擅自修改、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3.签署保证书,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如有质询或疑问,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招标人提出,但不得影响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5.如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如中标人逾期不签署合同或未履行约定义务,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并返还定金。
四、中标人的责任和义务1.依据合同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并交付验收;2.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按规定的时间交付工程款项,不得拖欠招标人的款项,若逾期支付,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4.遵守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招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合法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2.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投标文件的组成和要求、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投标文件的评审方法、招标合同的主要条款、保证金和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其他相关内容;3.招标文件的发布应当通过国家或地方级财政部门的官方网站发布,同时可以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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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2]2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㈡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
㈢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
㈣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㈤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㈡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㈢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㈣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㈤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㈠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㈡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㈢审定标底;
㈣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㈤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㈥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㈦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㈧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八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㈡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
㈢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㈣商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㈠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㈡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㈢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㈡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㈢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㈣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㈤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概算已经批准;
㈡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㈢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㈣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㈤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㈥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二条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
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㈠公开招标。
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㈡邀请招标。
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㈢议标。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经批准后可以议标。
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
第十四条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㈠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㈡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㈢编制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