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是指国家对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时间限制。
在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后,相关行政部门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采取追诉行动,否则将无法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设定旨在保护行政执法活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处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一、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基本原则及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设定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具有以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1. 时效性原则: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应当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以确保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得到追究和处理。
2. 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应当根据涉及的具体情况和行政处罚的性质进行合理的设定,既要保证行政执法的及时性,又要给公司充分的合法申辩和辩护的机会。
3. 具体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具体规定是由国家相关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一般会具体规定不同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以及如何计算追诉时效的开始和结束时间等。
二、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行政处罚追诉时效适用于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它涵盖了各个领域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如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环评、未经审批擅自排放污染物等。
2. 经济违法行为:如企业侵占国有财产、虚假广告宣传等。
3. 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如企业超时工作、拖欠工资等。
4.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如企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合格产品等。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并根据具体的行政处罚类型和法律规定来确定追诉时效的具体期限。
例如,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可能会更长,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则追诉时效可能会相对较短。
三、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影响和意义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设定对于公司和社会公众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1. 保障公司合法权益: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设定使公司能够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了解和应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保障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解释二全文

公司法解释二全文
《公司法》解释二全文如下: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全面准确的信息,可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司法》解释二原文。
浅谈股东代表诉讼的时效问题

浅谈股东代表诉讼的时效问题作者:路银雷张璇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仅有一条,而股东代表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问题,难以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中获得答案,股东代表诉讼的时效期间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民事时效的适用具有一般性,而股东代表诉讼具有其自身特点,因此,股东代表诉讼的时效期间应当根据诉的不同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而不应“一刀切”地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时效期间;违约;侵权一、诉讼时效的一般理论民事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1]依据民事时效的前提条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民事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消灭时效,又称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消灭或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
前苏联民事立法规定消灭时效的效力为诉权的消灭,故将其称为诉讼时效。
[2]我国在建国后的立法实践中学习苏联的立法模式,因而也将消灭时效称之为“诉讼时效”。
民事权利作为法定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当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诉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救济。
但是,法律对权利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如果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长期不通过法律程序寻求保护,法律便没有必要给予其无期限地保护。
[3]这便是西方法谚“法律只保护勤勉人,不保护睡眠人”的要义所在。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期间按其适用范围和时效期间长短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与特别诉讼时效。
(一)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主要有以下三种:1.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主要指时效期间不足2年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11〕3号•【颁布时间】2011-1-27•【失效时间】•【法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14〕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2.20【实施日期】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2014年2月20日发布法释[2014]2号)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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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时效

一、各类时效1、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2年;(2)特别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1年,包括下列4项:①、身体受到伤害;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为4年;(4)保护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票据时效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本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出票日起2年支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个月(1)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2)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撤销权行使时效章节撤销权撤销权的时效第一章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六章对破产企业放弃自己的债权等5种行为(1)如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清算组有权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2)如该行为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
第八章可撤销合同(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九章赠与合同的撤销(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担保公司法务专员面试题及答案

担保公司法务专员面试题及答案一、法律专业角度:1、起草、审查一份合同,应该注意哪些条款?2、假如你得到了这份工作,你将会通过什么方式来提高你这份工作的能力?3、跟一家陌生的企业签合同,前期应该做哪些准备?4、做公司法务,需要掌握哪几部法律?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有哪些情形之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是什么?6。
假设公司欠公司一笔款,且根据合同约定对方已经构成违约,经公司多次催要,但是对方多次推诿且一直没有履行,请问你该建议公司如何处理?7。
请说一下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分公司可以当被告吗?8。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9。
合同被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二、非专业角度1、来公司工作可能会很忙,事儿很多,你愿意接受加班吗?2、如果下班了你正在外面吃饭,突然部门负责人发过来一份合同要求你审查,并表示这个合同很着急,客户那边儿急着要,你该如何处理?3、假设在你作为公司法务的工作过程中,领导交给你的任务超出你的能力范围,你该如何面对?4、你认为成为一名优秀的公司法务,应该具备哪些的条件?5、在你与公司领导去跟客户洽谈时,在合作即将完成谈成之际,你突然发现对方可以隐瞒了重要信息并严重影响后期合同的履行,你该如何做?6。
请谈一下你,你应聘这份工作的优势和劣势。
7。
你为什么没有选择去当一名律师?8。
你对你未来的职业规划是怎么样的?9。
你为什么要选择本公司的法务职位?试题答案专业角度:1、起草、审查一份合同,应该注意哪些条款?答题要点:(1)合同的性质,并根据合同性质查询相应法律法规;如技术服务合同,对方的资质问题;(2)公司处于优势方还是劣势方;(3)合同效力问题;(4)违约条款、管辖条款、生效条款。
2、假如你得到了这份工作,你将会通过什么方式来提高你这份工作的能力?答题要点:学习+沟通,3、跟一家陌生的企业签合同,前期应该做哪些准备?做好前期尽调,分析公司的实力(通过案件检索,看对方涉诉情况);提前设置重要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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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可删)
公司法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之规定,公司或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公司和公司之前,公司内部股东与股东之间难免会发生经济纠纷,公司法规定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间,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很多人想知道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
那么,公司法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下面就让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知识。
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之规定,公司或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守约股东、公司或其债权人通过仲裁途径寻求权利救济措施的,仲裁时效的解释类同于诉讼时效的解释。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
既然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债务人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尚应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那么,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债务人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亦应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更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因此,可以对我国《公司法》第28条和第31条规定解释为,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据此而论,无论是公司对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请求权,还是公司的债权人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请求权,抑或足额出资股东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请求权,瑕疵出资股东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公司、公司的债权人以及公司守约股东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的请求权之所以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主要是出于巩固公司资本基础和信用基础、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考虑。
倘若缴付出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既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对于该司法态度,笔者表示赞同。
四、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0条就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问题规定得更加清晰:“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公司法对于诉讼时限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公平性。
在实际审理中,会根绝客观情况的不同,制定相关
的说明划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例如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出资的时限。
公司法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以上就是对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