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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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资金监管流程

二手房资金监管流程

二手房资金监管流程
在购买二手房时,资金的监管流程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购
房者需要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另一方面,卖方也需要确保交易的
安全和顺利进行。

因此,二手房交易中的资金监管流程显得至关重要。

首先,购房者在选择二手房时,需要与卖方就资金监管进行协商。

一般来说,购房者会将购房款项存入第三方监管机构,如银行
或律师事务所的监管账户中。

这样一来,一旦交易出现问题,资金
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和监管。

其次,卖方在签署合同后,也需要履行相应的资金监管程序。

卖方应当将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相关证件等交由监管机构进行保管,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同时,卖方也需要在监管机构的监
督下,履行过户手续,并确保房屋产权的合法转移。

在交易过程中,监管机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监管机构需要
对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同时也需要对房
屋产权证书等重要文件进行保管,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监管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资质和能力,以保障交易双
方的利益。

最后,在交易完成后,监管机构需要及时将资金划转给卖方,并将房屋产权证书等相关文件交还给购房者。

同时,监管机构也需要向购房者和卖方出具监管证明,以证明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总的来说,二手房交易中的资金监管流程是十分重要的。

购房者和卖方都需要在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资金监管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监管机构也需要具备专业的能力和独立的监管地位,以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

只有在资金监管流程完善的情况下,二手房交易才能更加安全、顺利地进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25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25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6日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3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减少价格波动对人民群众生活影响而依法设立的专项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审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财政、地税、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征管工作。

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新规出台2024年

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新规出台2024年

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新规出台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前言1.1 引言1.2 资金监管新规概述1.3 合同目的与适用范围第二章:资金监管机构2.1 监管机构的资质与职责2.2 监管机构的义务与权利2.3 监管流程与操作规范第三章:委托人与代理人的资质3.1 委托人的资质要求3.2 代理人的资质要求3.3 资质审查与认证程序第四章:资金监管账户4.1 账户的设立与条件4.2 账户的管理与操作4.3 账户的资金存入与提取第五章:资金监管流程5.1 资金监管的申请与审批5.2 交易资金的存入与确认5.3 交易完成与资金划转第六章:风险管理与责任6.1 风险识别与评估6.2 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6.3 责任承担与纠纷处理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7.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7.3 变更或解除后的权利义务第八章:违约责任8.1 违约情形的界定8.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8.3 违约赔偿的范围与计算方法第九章:争议解决机制9.1 争议解决的原则9.2 协商解决的程序9.3 仲裁或诉讼的途径第十章: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合同的期限10.3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十一章:附加条款11.1 附加条款的设立11.2 附加条款的内容与效力第十二章:签字与备案12.1 签字栏12.2 签订时间12.3 签订地点12.4 合同备案的要求与流程第十三章:附则13.1 合同的解释权13.2 补充协议的效力13.3 其他未尽事宜的处理合同编号______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新规出台2024年第一章:前言1.1 引言鉴于二手房交易市场的发展和资金安全的重要性,特制定本合同,以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1.2 资金监管新规概述本合同依据2024年出台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新规,明确资金监管的流程和各方责任。

1.3 合同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合同旨在确保二手房交易资金的安全,适用于所有二手房交易中的资金监管活动。

2024年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与托管条款

2024年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与托管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与托管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2 适用范围1.3 法律法规2. 资金监管与托管2.1 托管账户开设2.2 资金托管方式2.3 资金监管流程2.4 监管机构与职责3. 交易资金的支付与退还3.1 交易资金支付3.2 交易资金退还3.3 支付与退还的程序与时间4. 资金监管与托管的期限4.1 监管期限的起始与结束4.2 托管期限的延长与缩短5. 监管与托管费用5.1 费用标准5.2 费用支付方式6. 违规行为与责任6.1 违规行为界定6.2 违规行为的责任承担7. 争议解决方式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仲裁解决7.4 法律诉讼8.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变更8.3 合同终止9. 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义务9.3 保密期限10. 通知与送达10.1 通知方式10.2 送达地址与联系方式11. 合同的适用法律11.1 法律适用11.2 争议解决地点12. 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内容12.2 附件的有效性13. 其他条款13.1 双方约定13.2 第三方权利14. 签署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人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1.1 本合同是指2024年二手房交易双方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自愿达成的关于资金监管与托管的协议。

1.1.3 本合同中的“交易资金”是指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房款、税费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费用。

1.1.4 本合同中的“监管机构”是指我国依法设立并负责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的政府部门。

1.2 适用范围1.2.1 本合同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与托管业务。

1.2.2 本合同不适用于涉及违章建筑、法律诉讼、产权纠纷等问题的二手房交易。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潭政办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湘潭市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湘潭市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方案为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确保湘潭市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工作思路,认真开展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为税制改革奠定基础。

二、试点工作原则1.符合税制改革原则。

紧紧围绕税制改革思路和房地产税改革的基本方向,通过评税试点,为税制改革奠定基础。

2.促进税收征管原则。

结合评税试点和税收征管工作,确保完成试点工作任务,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3.选用方法适宜原则。

科学选择评税方法,完善评估手段,形成可具操作性的房地产评税机制。

4.优化评税软件原则。

结合地税数据大集中系统,完善评税技术指标体系,优化评税软件系统。

三、试点工作目标1.完善评税方法。

对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纳税人的房地产普遍选择成本法进行评估,辅助以市场法、收益法验证,探索房地产评税技术手段和管理模式。

2.加强税源监控。

通过评税获取的房地产基础数据和信息,与现行的财产和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进行比对分析,完善税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强税源动态监控,优化税收征管。

二手房买卖资金监管流程

二手房买卖资金监管流程

二手房买卖资金监管流程在进行二手房买卖交易时,资金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因为房屋交易的金额通常都是较大的,如果没有一个严格的资金监管流程,就会有很多的风险和纠纷。

本文将介绍二手房买卖资金监管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在进行二手房买卖交易之前,买卖双方需要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

这份协议应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房屋的售价、交付日期、过户时间等等。

在签订协议之前,买方应该仔细核对卖方提供的房产证和其他相关证件,确保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清晰。

二、买方缴纳定金在签订协议之后,买方需要向卖方缴纳一定比例的定金。

一般来说,定金的比例为房屋总价的1%-3%。

定金的缴纳可以通过现金、支票、转账等方式进行。

在缴纳定金之前,买方应该核实卖方提供的银行账号和户名是否正确。

三、将定金交给第三方监管机构为了保证买方的资金安全,定金应该交给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第三方监管机构可以是银行、律师事务所或者专业的监管机构。

买卖双方应该共同选择一个可信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并签订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应该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包括监管期限、资金的支付方式等等。

四、卖方提供完整的房产证和相关证件在定金交付之后,卖方应该提供完整的房产证和相关证件。

房产证应该包括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等。

如果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卖方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买方支付房款在核实房产证和相关证件无误之后,买方需要向卖方支付房款。

房款的支付应该通过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确保资金安全。

买卖双方应该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进行资金的支付和收取。

六、办理过户手续在完成房款的支付之后,买卖双方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过户手续包括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和相关证件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将房屋的水、电、气等公用事业的户名变更。

过户手续的办理应该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确保过户手续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七、解除资金监管在完成过户手续之后,第三方监管机构应该将买方缴纳的定金和房款支付给卖方,并解除资金监管。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7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7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7日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平台,完善交易机制,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及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出让等公共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领域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按照“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模式,分别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职能,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监督管理服务体制。

(一)市公管委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指导协调机构,负责研究、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36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36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36号)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至竣工验收前出售,由承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或房价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三条凡本市城区范围内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预售款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湘潭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市城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产局委托湘潭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产权处)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日常监管工作。

九华、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商品房预售及其预售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房产局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商品房预售款的正确合法使用;(二)采取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监管协议》等方式,对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督管理;(三)接受承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的查询;(四)受理承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规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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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日期:2009年7月3日出处:湘潭房地产综合网编辑:admin字体:【大中小】关于印发《湘潭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全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障二手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二手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湘潭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
湘潭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二手房屋交易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坐落在本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然人进行二手房屋交易时,采取银行监管专户划转资金方式的,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屋交易资金是指二手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湘潭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

第三条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

湘潭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简称产权处)具体负责市本级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本办法所称资金监管是指在二手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定合同约定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全部房价款,通过产权处委托银行设立的监管专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本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应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湘潭市房产管理局通过商业银行设立二手房屋交易监管资金专户,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并委托有合法资格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监管。

第六条本市二手房屋交易应当通过湘潭市二手房交易监管信息系统(简称二手房监管系统)签订电子备案合同。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
(一)法院协助执行的;
(二)通过拍卖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三)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二手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可自行交付房价款的。

第八条建立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网上监管制度,并实现二手房监管系统、房屋登记管理系统、银行和担保公司信息互联。

第二章网上签约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从事二手房网上交易的,应经房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获得资金监管机构网上操作授权。

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二手房网上交易的,应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二手房买卖双方委托,应通过二手房监管系统与委托人签订《湘潭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和《二手房转移登记委托书》,并将电子文本传送至房屋登记管理系统。

如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或解除委托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变更或撤销二手房交易委托信息。

第十一条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二手房屋买卖协商一致后,并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为其提供签订《湘潭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网上操作服务。

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二手房监管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房屋登记管理系统,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产权处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买卖双方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或解除《湘潭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应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向市产权处申请办理变更或解除湘潭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第十三条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二手房屋买卖交易的,在自助交易窗口通过二手房监管系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传送交易信息至市房产局房屋登记管理系统。

买卖双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湘潭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应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向市产权处变更或解除湘潭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第十四条二手房屋已有签约记录未撤销的,需先申请解除原签约记录后,方可重新签约。

第三章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二手房屋交易资金实行全额资金监管。

买卖双方当事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交易资金参照同期湘潭市城区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核定监管。

第十六条二手房屋买卖双方资金的监管应当通过监管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划转房价款。

以代理人名义收取房价款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第十七条监管银行收取二手房屋买受人缴存的房价款后,应依照协议向买受人出具到帐凭证,并将电子信息传至二手房监管系统。

买受人应当妥善保管缴款凭证,并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向市产权处出示。

第十八条买受人需办理贷款的,应当委托担保公司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监管账户。

担保公司应当将全额房价款到账的进账单与网络信息核实无误后,传至二手房监管系统,并向买受人出具收款凭证。

第十九条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市产权处应当在所有权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同时将信息传至二手房监管系统;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市产权处应当在收到监管房价款全额到账信息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所有权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同时将信息传至二手房监管系统;
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房价款划转至出卖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中。

第二十条二手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事项在记载于登记簿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双方可以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一)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撤销转移登记申请的,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请;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定终止交易的,可由买受人单方提出解除申请;
(三)其他符合解除资金监管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市产权处确认不能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担保公司应当在受理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传至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房价款退回买受人指定帐户。

第二十二条交易双方在申请解除资金监管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申请书;
(二)买方收款人存折;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房产买卖合同;
(五)湘潭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收款凭证;
(六)其他所需的材料。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湘潭市房产管理局与担保公司、商业银行合作开展二手房屋交易网上签约和资金监管服务,签订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并建立二手房交易监管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监管银行应设立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用于划转结算资金,并给买卖双方分别建立子账户。

交易当事人应根据约定在监管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担保公司不得利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支取现金或单方面进行划、转账等业务往来。

第二十五条二手房交易监管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开户银行和担保公司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开户银行和担保公司的负债,交易监管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

若有关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开户银行和担保公司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二十六条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应通过监管银行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担保公司不得通过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交易完成后,房产买方将资金存入或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交易未达成时,通过转账方式的,划入房产买方的指定账户,以现金存入的,转入房产买方指定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七条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的结算账户,经监管银行核实无效的,收款人应向监管银行和担保公司申请账户变更,监管银行应当在当日内予以变更。

第二十八条申请收款账户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变更收款账户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收款人重新开立的存折;
(四)房产买卖合同;
(五)其他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担保公司违反买卖双方当事人网上签订的《湘潭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恶意拖延或拒绝支付交易资金的,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有权按照《湘潭市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有关规定拨付交易资金。

第五章责任
第三十条二手房屋出卖人因对收款账户凭证及相关资料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监管价款损失的,由出卖人自行负责。

第三十一条担保公司和监管银行未按规定收付监管资金,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应当先行赔付。

第三十二条二手房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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