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高度危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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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之法律职业道德

2016司考之法律职业道德

单项选择1、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B.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职业特殊性C.法律职业道德具有规范作用和法律上的普遍强制作用D.法律职业道德在一定层面上可以表现为特定的法律规范正确答案:C2、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制定发布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A.法官开庭时发现一方的律师沈某是其过去的同事,没有主动回避B.律师裘某约请主办法官童某吃饭,了解所代理案件的案情C.某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所刊发表法官彭某的文章D.某律师事务所举办法律实务研讨会,邀请法官周某出席演讲正确答案:B3、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主体说法正确的是下列哪一项?A.法官、检察官B.律师、警察C.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D.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职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正确答案:D4、下列哪种人员不能担任法官、检察官A、李某毕业于某政法大学,现年25岁,已从事法律工作三年B、陈某为法学博士,但曾因嫖娼被判处拘役六个月C、赵某系某高校讲师,讲授民法学,但个子只有一米六D、张某系转业军人,自学法律,达到本科水平,在检察院工作了两年正确答案:B5、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B.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可以直接作为确定法律职业人员具体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C.由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共同的,它们就构成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D.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要求有不同的内容正确答案:B多项选择题1、关于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是哪些?A.法律职业道德可以取代法律B.法律可以取代法律职业道德C.法律无法取代职业道德D.一个人行为如果符合法律,也就一定不违背法律职业道德正确答案:A,B,D2、下列哪些情形违反了有关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规定?A.律师陈某在接案时称该案主办法官是其大学同学B.法官王某让被告去找律师田某咨询C.某律师事务所邀请法官杨某参加该所庆典D.某律师事务所邀请某法院审判庭全体人员外出旅游正确答案:A,B,D3、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作用A、示范作用B、规范作用C、提升作用D、辐射作用正确答案:A,B,C,D4、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建议的必要性的正确说法有哪些A、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B、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议C、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D、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正确答案:A,B,C,D5、关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责任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卷4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卷4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卷4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以委托书授予代理权的,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则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由( )。

A.被代理人承担主要责任,代理人承担次要责任B.被代理人、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C.被代理人承担D.代理人承担正确答案:B解析:委托授权书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知识模块:民法2.甲出差到新疆,朋友乙请其代买丝巾一条,甲见丝巾特别漂亮,就给乙多买了一条。

该行为属于( )的行为。

A.没有代理权B.有权代理C.滥用代理权D.超越代理权正确答案:D解析:超越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以外进行代理。

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滥用代理权,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构成滥用代理权应具备四个要件:代理人有代理权;代理人实施违反代理权的行为;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行为准则;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有三种方式: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与第三人串通。

综上所述,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超越代理权,而不是滥用代理权。

知识模块:民法3.新潮时装连琐店委托甲和乙到广州进货,到广州后,甲与当地的时美服装厂勾结,购进一批劣质服装,乙并不知情。

甲得回扣后,送了一台高档录音机给乙,乙未多过问。

应由( )负连带责任。

A.甲、乙和时美服装厂B.甲与时美服装厂C.甲与乙D.乙与时美服装厂正确答案:B解析:《民通意见》第79条第l款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

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

民法必背考点

民法必背考点

2016-08-01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1 )( 2 )( 3 )(未损害国家利益) ;(4)(未损害国家利益) ;( 5 )( 1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7 条) ( 2 )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8 条)( 3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 51 条)( 1 )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 ) 《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①根据《合同法》第 53 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 3 )合同部分无效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 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

具体而言:( 1 )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人之日起算。

起计算。

( 3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2 ,均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起算(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 25 条)。

(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 62 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司考民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每日一练(.5.14)学习资料

司考民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每日一练(.5.14)学习资料

司考民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每日一练(2016.5.1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

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

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

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

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A.化工厂B.环境影响评价机构C.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D.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多选题【正确答案】 ABC【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选项B、C正确,选项D错误。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2、甲厂与工程师江某签订了保密协议。

江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聘至同行业的乙厂,并帮助乙厂生产出与甲厂相同技术的发动机。

甲厂认为保密义务理应包括竞业限制义务,江某不得到乙厂工作,乙厂和江某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

关于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保密协议只约定保密义务,未约定支付保密费,则保密义务无约束力B.如双方未明确约定江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则江某有权到乙厂工作C.如江某违反保密协议的要求,向乙厂披露甲厂的保密技术,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D.如乙厂能证明其未利诱江某披露甲厂的保密技术,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多选题【正确答案】 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义务。

司考考试历年真题分类解析——民法——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考试历年真题分类解析——民法——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考试历年真题分类解析民法——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06年·卷三·1题)1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解析】①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干预社会生活的结果,它一旦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有别于一般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在于当事人之间以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为内容发生关系。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思考方式,是民法的基本思维方式。

说一千道一万,民法的内容就是追问:发生的了一定的事实,这些事实在民法上是否具有意义?若具有民法上的意义(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则具有什么样的民法意义,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而,谁有权对谁主张何种权利,对方负有何种义务?③A选项涉及预约。

预约是一种合同,与本约相对。

根据预约,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负有订立本约的合同义务。

但A选项中,甲、乙只是约定某日“商谈”房地产开发事宜,根据这一约定,甲、乙都不负有订立合同的义务,预约并未成立,故A选项不当选。

若将A选项的表述修改为:“甲与乙约定某日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则预约成立。

④B选项涉及“法外空间”。

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也未被约定为条件)、散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也不属于法律事实。

总称为法外空间。

B选项中,甲对乙的表示属于爱情的表白,尽管很重要,但不属于法律事实,不能在甲、乙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故B选项不当选。

须注意: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亦非法律事实,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2016年司考民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完美解析

2016年司考民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完美解析

1、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下列哪些事项,《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A.受案范围、管辖B.期间、送达、财产保全C.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D.检察院对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2、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传闻证据?A.甲作为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一起伤害案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B.乙了解案件情况但因重病无法出庭,法官自行前往调查核实的证人证言C.丙作为技术人员“就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经过剪辑”在法庭上所作的说明D.丁曾路过发生杀人案的院子,其开庭审理时所作的“当时看到一个人从那里走出来,好像喝了许多酒”的证言3、关于程序法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B.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C.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D.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4、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5、王某涉嫌在多个市县连续组织淫秽表演,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随即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10月17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5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关于律师提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10月14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受理B.11月18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告知其先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C.12月3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承担监所检察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查D.12月10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审查6、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

甲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借鉴德国的交易安全义务理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课以法定作为义务,对所有以正当理由进入其场所或者进入其组织的活动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其的人身、财产安全。

管理人或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构成不作为侵权,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该条还具有一般条款的性质,适用于所有的公共场所管理者(管理责任)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组织责任),真是法力无边。

1.《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的理解。

①该款规定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责任。

②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因正当理由进入安全保障义务场所)的任何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管理人或组织人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③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无过错,则无责任。

【例1】甲女子美容院富丽堂皇、馨香袭人,仙乐飘飘,迎纳八方女士(谢绝男士入内)入内保养,青春永驻。

钟某(男)下班后最喜从甲美容院门前经过,原因只在经过甲美容院的那一瞬,钟某得以体味“士为悦己者容”的真谛,又生“鄙人虽不才,惟相貌俊朗,抗老化,无须担惊受怕则个”之豪情。

一日,钟某路过甲美容店门口时,因门口地面结的冰滑倒受伤(甲美容店的员工将水泼在地面)①钟某虽为甲的顾客与潜在顾客,仍受安全义务保障。

因甲开启了社会交往,勾引大家从门前路过。

②甲应对钟某遭受的损害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用人单位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用人单位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用人单位责任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用人单位责任。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的理解。

掌握四个方面:①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②什么是“执行工作任务”呢?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认定。

包括两种情形:(a)执行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b)工作人员的行为超出了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只要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都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③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须注意:这是《侵权责任法》与此前规则的不同之处。

还须注意: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对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用人单位对外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但这属于行政法或劳动法上的问题,不归《侵权责任法》调整。

④用人单位采广义概念,包括:(a)国家机关;(b)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c)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土地承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换言之,只要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都归《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调整。

【真题研习】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

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20题)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原来的答案是A)【真题研习】甲是乙运输公司的雇员,乙派甲承担一批货物的长途运输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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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高度危险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高度危险责任。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1.高度危险责任概述。

(1)归责原则:②原则:无过错责任。

②例外:两种过错责任:(a)第74条规定,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由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所有人具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b)第75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具有过错),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免责事由具有特殊性。

若《侵权责任法》第70-76条对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作出了特别规定,不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的一般免责事由。

2.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

(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有二:①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包括武装冲突、敌对行为、暴乱、恐怖行为等)造成的。

②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须注意:不可抗力不属于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70条)(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

须注意:不可抗力和战争等情形都不是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71条)(3)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分为两个层次:①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可见,此种情形免责较为容易(《侵权责任法》第73条)
3.因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分为两个层次:①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②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若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不能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2条)(2)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①所有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时,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a)由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b)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4条)(见【例1】、【例2】和【例3】)(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①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非法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见【例5】和【例5】)
【例1】个体户甲因为转产,将不用的氯气罐放置于公路边的一块荒地上,烈日暴晒后,氯气泄露,导致周边多人中毒。

甲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甲承担无过错责任。

【例2】个体户甲因为生产需要十几罐氯气,于是与乙签订运输合同,由乙运回,并叮嘱罐内专有剧毒气体,不能暴晒,千万别弄丢了,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由于乙放置不当,在运输途中,一罐氯气滚落遗失在马路上,烈日暴晒后氯气泄露,导致周边多人中毒。

①甲为氯气的所有人,甲没有过错,因此甲不承担责任。

②管理人乙承担无过错责任。

【例3】个体户甲因为生产需要十几罐氯气,于是与乙签订运输合同,由乙运回,由于氯气具有危险性,甲担心乙不愿意运输,就谎称是食用油。

乙以为运输的真的是食用油,就没太认真,在运输途中,一罐氯气滚落遗失在马路上,烈日暴晒后氯气泄露,导致周边多人中毒。

①乙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甲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例4】甲爆破公司严格依照管理规定储藏的雷管、炸药被乙探听到处所后,乙深夜采用挖墙,乙炔焰切割等手段潜入层层设防的仓库,盗窃雷管数百只,TNT 炸药一百多公斤,放置在家中。

一日,乙研究雷管构造时失误,导致大爆炸,乙居住的整栋楼房被炸毁,死伤多人。

①乙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乙死亡,乙的继承人在乙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甲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对于防范炸药、雷管被偷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例5】甲爆破公司完成一项爆破任务后,因为嫌麻烦,就将数百只雷管,一百多公斤TNT炸药放在工棚里。

甲的员工乙看在眼里,于夜间撬开工棚门锁,将雷管和炸药悉数窃回家中。

一日,乙研究雷管构造时失误,导致大爆炸,乙居住的整栋楼房被炸毁,死伤多人。

①乙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甲根本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应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4.《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①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②免责的学理基础:表明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见【例6】)
【例6】甲公司在公路边进行爆破(经有权机关批准),事先在公路两端设置路障,并安排工作人员在路障处解释情况,严防死守,防止爆破时有车辆通行。

乙驾驶奥迪A8汽车路过,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冲破路障,强行通过(高呼:“我是副县长的秘书,耽误了军机大事,你们负不起责任。

”)不料爆破滚下的石头砸中乙的汽车,乙当场死亡。

①甲公司合法实施高度危险作业,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

②乙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可以免除或者减轻甲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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