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职责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3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环保处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二)4.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____%。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国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动火作业许可第四条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施工、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明火、电弧、高温、易燃易爆物质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作业。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
第六条办理动火作业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火作业申请表;(二)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方案;(三)动火作业现场安全评估报告;(四)动火作业人员资质证明;(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动火作业许可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三章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第八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立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动火作业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防火手套、防火服、防火眼镜等。
第四章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第十四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动火作业方案;(二)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三)不得在动火作业现场吸烟、饮酒;(四)不得在动火作业现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七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动火作业人员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报警;(二)迅速疏散人员;(三)使用消防器材进行初期灭火;(四)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灭火救援。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5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管理,保障人员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者产生高温、火花、火焰、烟雾等可能引发火灾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包括公司员工、承包商、访问人员等。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设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申请和审批第一条动火作业申请应提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确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申请内容包括:作业单位、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方法、安全措施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申请应由作业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审批。
第四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五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审查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和能力,确保其具备进行动火作业的条件。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第一条动火作业应按照预先制定的动火作业方案进行。
第二条动火作业方案应包括:作业准备、作业程序、作业环境控制、作业人员保护等内容。
第三条作业准备包括:动火作业前的检查、准备、清理等工作,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条作业程序包括:动火作业的具体步骤、注意事项、协调配合要求等。
第五条作业环境控制包括:防火、防爆、通风、照明等措施,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第六条作业人员保护包括:佩戴安全防护装备、进行必要的培训、控制火源等,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管理和监督第一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进行作业现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作业过程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安全的认识和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三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定期进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讲座,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动火、高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篇)

动火、高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高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一种具有一定风险的作业,因此必须要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来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详细介绍动火、高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旨在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保证作业过程的安全性。
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等事故,因此必须强化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以下是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1)动火作业需在合适的时间、地点进行,必须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获得审批。
(2)申请表中需包含动火作业的目的、地点、时间、作业方式、作业人员等详细信息。
2. 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1)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动火作业安全培训,了解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培训内容包括火灾防控措施、应急处理方法、防护装备使用等。
3. 动火作业现场安全要求(1)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提醒他人注意。
(2)为防止火灾扩散,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灭火设备,并保持设备完好。
(3)动火作业现场应保持清洁,避免易燃物质堆积。
(4)作业结束后,动火点必须进行彻底灭火,并巡查一段时间。
4. 紧急情况和事故处理(1)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疏散人员并报警。
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存在坠落、滑落等风险,因此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以下是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高处作业方案编制(1)高处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内容、作业人员、时间安排等。
(2)作业方案需由专业人员编制,并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2. 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1)所有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安全培训,了解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绳索使用、安全带佩戴、高处作业注意事项等。
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动火作业,包括焊接、切割、热处理、气焊、气割、喷灯、电弧焊、电渣焊、激光切割等。
三、职责分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动火作业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2. 作业部门:负责组织动火作业的实施,确保动火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3. 作业人员:负责遵守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四、动火作业审批1. 动火作业前,作业部门应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动火作业方案;(2)作业地点及范围;(3)作业时间;(4)作业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5)安全防护措施。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五、动火作业现场管理1.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2. 动火作业现场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
3.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护,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
六、动火作业防护措施1. 动火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服等。
2.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隔离区域,隔离区域应采取封闭或围挡措施。
3.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消防砂、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4.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残留火种、易燃物,方可离开现场。
七、监督检查与考核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
3. 对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一、总则
为了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作业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责任
1. 单位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动火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
2. 动火作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专业的动火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动火作业。
3. 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装备,并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四、安全措施
1. 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作业内容、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和作业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 在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设备,确保一旦发生意外能够及时应对。
3.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检
查和清理,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排除。
五、安全检查
1. 定期对动火作业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处理。
2. 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3. 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严重违反本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将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七、附则
本安全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调整或者变动,将另
行通知。
希望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能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动火作业的安全。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1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从统计数据发现,大量的施工现场火灾均是由于动火作业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动火点周边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规程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和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仓库、办公楼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管理责任1. 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2. 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要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动火作业方案,并指导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3. 动火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动火作业,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四、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提交动火作业申请:动火作业人员在进行动火作业前,须向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提交书面动火作业申请和动火作业方案。
2. 动火作业方案编制: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要根据动火作业申请的情况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包括作业内容、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3. 安全检查和确认: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要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状态,包括作业设施、材料和环境的安全性,以及人员的安全准备工作情况。
4. 动火许可证的发放:经过安全检查和确认后,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可以发放动火许可证,允许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1. 动火作业人员在进行动火作业前,要穿戴好防护装备,如防火服、手套、护目镜等,并检查动火器材的完好性和操作性。
2. 动火作业人员要按照动火作业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严格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没有产生火花或火焰直接接触可燃物。
3. 动火作业人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禁止在疲劳、醉酒或药物影响下进行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人员要及时发现并清除作业现场的火灾隐患,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
1. 动火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作业现场的杂物、油渍等可燃材料,确保作业现场的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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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确保焦化厂内动火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我厂动火作业分级、易燃易爆场所确定、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区域内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焦化厂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3 规范性引用文件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12710-2008 焦化安全规程GB6222-2005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4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4.1 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4.1.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气割、砂轮机运行、磨光机打磨、喷砂防腐等各种作业;4.1.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4.1.3化产区域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4.2易燃易爆场所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3固定动火区指允许正常使用电焊、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
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可免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必须满足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4.4固定用火指生产工艺设置用火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常规作业,如化验室工作上使用的电炉、电加热器、酒精炉等火源。
此类用火,可免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但用火单位必须明确防火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5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5.1特级动火作业:5.1.1 在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作业;5.1.2 节假日期间在一级动火区域内进行的检修作业;5.1.3 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在一级动火区域内进行的检修作业;5.1.4 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动火作业;5.1.5 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5.2一级动火作业包括:5.2.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域内;5.2.2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5.2.3 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5.2.4 工业污水、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5.2.5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5.2.6 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装置;5.2.7 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油罐的大修;5.2.8 危险化学品库;5.2.9 厂区输煤、输焦管廊等。
5.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
5.4焦化厂的固定动火区包括:5.5承包商的动火作业按不低于一级动火作业要求办理手续,在二级动火作业区域动火的,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6职责及审批权限6.1在动火所在单位领取《动火作业许可证》。
6.2特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领导初审签字,经机动科、技术科、安全科、办公室(保卫)复审后,报主管厂长终审批准,一式六份,动火人持一份,作业所在单位、机动科、技术科、安全科、办公室(保卫)各存一份。
6.3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办公室(保卫)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一式六份,动火人持一份,作业所在单位、机动科、技术科、安全科、办公室(保卫)各存一份。
6.4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一式两份,动火人持一份,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存一份。
7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7.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7.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7.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7.1.3凡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7.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7.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窨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米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7.1.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1.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7.1.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7.1.9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7.1.10凡在有可燃物或堆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7.1.11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7.1.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7.1.13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7.1.14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一级以上动火作业。
7.2特级动火作业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7.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7.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生产不稳定。
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7.2.2动火作业前首先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并按照危险、有害因素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将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措施详细记录在作业证中。
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机动科、安全科、保卫科、主管厂长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7.2.3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Kpa(102毫米水柱)正压。
低于1Kpa(102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7.2.4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8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8.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窨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8.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8.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级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8.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车间主任或安全科、办公室(保卫)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8.5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9《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9.1《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应按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的分级标准分别注明。
9.2《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9.2.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本制度第6条规定的审批职责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9.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9.2.3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9.2.4《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9.3《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9.3.1特级和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8小时9.3.2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72小时。
9.3.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10职责要求10.1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10.2动火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0.3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所属岗位班组长、工段长、安全员或车间管理、技术人员等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