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宪政几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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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思想

宪政思想

反政治的自由主义──从胡适的宪政思想反省宪政主义在中国的失败本文的主旨在于反省民国时代自由主义在宪政问题上的态度和主张。

从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继而建立中华民国,到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撤出中国大陆,这30多年的时间里,一方面,政治风云激荡变幻,内外战争连绵不断,民国本身的法统甚至因为袁世凯称帝而一度中断;但是,另一方面,建立宪政民主政治制度的努力却也不绝如缕,持续浮现。

[1]可以说,中国近代史上虽然没有成功的宪政,但是却有着涵盖从社会民主主义到保守主义广阔思想光谱的丰富多样的宪政观念。

特别是一般认为与宪政思想和宪政政治密切相关的自由主义,在这期间不仅展现了对于思想界推动宪政之努力的引领脚色,而且确实提出了明确的宪政主张并多方试图将之贯彻到政治实践之中。

也就是说,无论中国具有怎样特殊的国情,在这方面与在其他国度一样,从概念到实践,自由主义都是宪政的主要推动者。

自由主义的宪政主张无疑具有特殊的价值:这不仅因为宪政主义与自由主义具有深刻的、不可分割的理论关联,也因为自由主义者在民国宪政建设的努力之中自始至终做出了不懈的、重大的努力。

那么,究竟中国的自由主义在这一时代提出了什么样的宪政主张?这些主张之思想特点为何?在当时之时代背景下这样的宪政主张为何不能成功地主导政治实践,从而在中国达成哪怕比较初级的宪政主义政治?今天从自由主义思想发展的角度反省,着眼于宪政主义在中国的命运,从中又可得到什么样的教训和启发?就概念层面而言,本文将试图回答这些问题。

不过,就方法的和历史的层面而言,本文并不准备泛泛地讨论上述问题,也不打算涵盖这30多年中多种多样的自由主义有关宪政的论说和努力,而是仅仅选取胡适这样一位对中国自由主义有象征意义并在民国宪政建设过程中做出持续努力的代表人物,试图就其对宪政问题的态度和主张在这一期间的发展和变化,作历史的和政治的反省。

在民国年代的自由主义宪政思潮与运动之中,胡适无疑是领袖群伦的代表人物。

略论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宪政问题的主张

略论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宪政问题的主张

第54卷第2期 2021年3月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版)Journal of Yanbi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V ol. 54 No. 2Mar. 2021□中国共产党建党i〇〇周年纪念论坛略论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宪政问题的主张张炜琪[摘要]宪政,按照孙中山先生的主张,就是召开民选的国民大会,由国民大会制定宪法,民主选举产生政府,政府依宪行政。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参加了以民主党派、民主人士为主体的宪政运动,并在宪政运动中发挥了领导作用。

根据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在宪政问题上先是提出宪政应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接着提出宪政实现的三个先决条件,随后又提出首先建立由各种抗日力量组成的民主联合政府。

这些主张的提出,都有其当时的原因。

这些主张促进了宪政运动的发展,对后来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运动的发展和新中国的成立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抗日战争时期;宪政运动[基金项目]教育部高校示范马克思主义学院和优秀教学科研团队建设项目(16JDSZK091)[文章编号]10〇9 —3311(2〇21)〇2 —0005 —〇9[作者简介]张炜琪,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副教授。

(长春130117)抗曰战争时期的宪政运动,是同孙中山先生的建国主张联系在一起的。

1924年,孙中山先生 把国民党的建国分为三个时期,分别是军政、训政以及宪政时期。

军政时期是用军事力量取得全国 政权;训政时期是由国民党的代表大会代行国民大会的职权,即“党治”,同时通过训练使国民具备 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宪政时期是通过召开民主选举大会制定宪法,通过民主选举大会选举政府组 成成员,政府依据宪法进行执政,最终完成建国大业。

国民政府训政时期,即孙中山逝世三周年时,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政府将孙中山的民主选举国民政府的训政方针变更为国民党一党专政,蒋 介石个人独裁的专治统治。

中国近代宪政化历程之反思论文

中国近代宪政化历程之反思论文

中国近代宪政化历程之反思摘要:回顾近代中国的宪政历史,“求富”、“求强”的功利主义价值诉求和“国家主义”的价值立场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它影响着中国的宪政实践的得失成败。

中国、德国及日本的近代宪政史表明,背离“自由主义”宪政精神的宪政实践是无法走的长远的。

关键词:宪政功利主义国家主义自由主义中图分类号:g6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自晚清西方宪政思想及制度传播到我国至今已有百年,然宪政之核心理念依然未能深入人心,宪政制度的改革建设更是差强人意。

中国近代宪政之回眸(一)变法图强的功利色彩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社会经历了漫长的战争和动荡。

当时中国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抵御和反抗列强的侵略和压迫,二是如何实现社会的转型,即实现国家的近代化。

然而初时执政者(清政府)并没有认识到后者的重要性。

当时政府对鸦片战争失败的回应仅仅是巩固海防,以期延续闭关锁国的政策。

当第二次鸦片战争再次失利时,才转而“师夷”在建船制炮方面的“长技”以“制夷”,于是引发了历时30年的洋务自强运动[]。

可甲午战争的失败,使李鸿章苦心经营的北洋水师全军覆没,30年的洋务成果付之一炬,自强之梦被无情击碎。

此时,“朝野乃知旧法之不足恃”,由先前“从器物上感觉不足”到“从制度上感觉不足”[]。

举国上下开始认识到只有改革旧制,创建新的国家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富国强兵,抵御外辱的愿望。

围绕旧制度的不足,当时主要形成了两种意见和主张:一是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改革派,主张通过变法,即改革旧有的行政制度,建立君主立宪制;而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则主张暴力推翻作为专制代表的满清政府,建立民主共和国。

两派虽有分歧,但只是方法、手段上的分歧。

目标仍是一致的,无论君主立宪,还是民主共和,都反对专制,主张立宪。

1904年日俄战争中日本以蕞尔小国战胜沙皇俄国,使得当时的精英阶层把立宪和图强紧紧的联系在了一起。

当时的中国,任何一项主张或举措,只要和图强联系在一起,就有了正当性和号召力。

第二讲 宪法与宪政(焦洪昌) (1)

第二讲 宪法与宪政(焦洪昌) (1)

第二讲宪法与宪政一、宪政的概念宪政(constitutionlism)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

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constitutionlism)与宪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有不解之缘,《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即将宪法、宪政作为同一词目诠释而并未将其明确区分。

从历史渊源看,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即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词语。

西方学者对宪政的一些基本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第一,宪法是由一组用于制定规则的自足的或自觉的规范构成,是“法之法”;第二,宪政首先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自由并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第三,任何有意义的宪政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同意”(人民对政府及其行为的承认和赞同)这两个要素。

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较好的政治条件,诸如公民基本权利宣言,普遍、平等、秘密的选举制,分权与制衡,代议民主制,多党制,两院制,联邦制,司法独立等。

1我国学者对宪政的认识分歧较多,从不同角度作出了大相径庭的界定,但不外乎偏于民主的界定或不同于民主的认识。

(一)偏于民主的宪政界定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就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我国很多学者认为宪法与民主政治有关显然深受毛泽东论说的启迪。

有学者认为,毛泽东的说法构成宪政的实质含义,“再加上形式要件的话,那么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

2还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宪法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就是由宪法确认和规范的民主制度及其实施。

1949年以前的中国近代宪政史回顾与反思

1949年以前的中国近代宪政史回顾与反思

1949年以前的中国近代宪政史回顾与反思导言风云激荡的二十世纪已然成为历史,上一世纪是中国这个东方古国发生剧烈动荡与深刻变化的一个世纪,而其最大的遗憾,莫过于在上世纪前半叶数度与宪政民主失之交臂,以至于整个民族在后半叶付出极其惨重的代价!早在清王朝末期,即十九世纪末,从体制内到体制外,都涌现出一大批志士仁人,他们以在中国实现宪政民主为毕生追求目标,为此前仆后继,牺牲奋斗。

中国是亚洲地区最早建立起“共和国”的国家。

从上世纪初至今,中国共产生过13部宪法草案和宪法。

然而时至今日,除台湾和港澳少数地区率先实行宪政民主制外,广大的中国大陆地区人民依旧徘徊在宪政的大门之外,与世界潮流相隔绝。

沉思百年中国行宪史的屈辱与光荣、苦难和奋争,当有益于未来的中国宪政转型与宪政政体的最终实现。

须加以说明的是,笔者并非法律及历史学界专业人士,在此仅就笔者阅读到的有关资料,作一梳理介绍,并加以自己的认识,亦为时间不充裕的网友了解这一段历史提供便利。

由于个人学识和掌握的资料所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各位方家指正。

据陈奎德先生<中国的宪法与宪政>,1949年以前,中国曾先后产生过七部宪法及宪法草案:1.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2. 辛亥革命南北议和产生的《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3. 袁世凯主导的《天坛宪草》(1913年10月30日)4. 《曹鲲宪法》(1923年)5. 蒋介石主导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6. 《五五宪草》(1936年5月5日)7. 《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2月25日,以下简称《民国宪法》)以下将主要以此为线索,分述其产生背景和要义,总结各阶段之经验教训。

一、清末“预备立宪”与《钦定宪法大纲》清末“预备立宪”,是伴随着辛亥革命之前的晚清十年“新政”,由体制内外一批矢志改革、锐意图强的“立宪派”极力促成的一次得到统治者认可的、自上而下的和平宪制变革。

以往由于意识形态的粗暴干预,官修“正史”对此均采取轻描淡写的态度,或以“预备立宪”只是变中国为“君主宪制”,没有打倒皇帝,而斥其为“反动”或“垂死挣扎”,而对诸如“太平天国”、义和拳之流“暴民政治”却大加褒扬。

中国历代政治得失读书笔记(精选多篇)

中国历代政治得失读书笔记(精选多篇)

中国历代政治得失读书笔记(精选多篇)第一篇:中国历代政治得失读书笔记从历史得失看中国政治中国的政治,从传统政治到现当代政治,经历了历代王朝的更迭,经历了千年历史的锤炼,经历了几次彻底的大变革,中国的政治于是变成了今天的摸样。

虽然一直在变革,但有一点恐怕是从来没有改变的,那便是历朝历代中国人都想要达到的理想国。

这一理想国或许是大同世界,或许是皇权专政,或许是民主制度,亦或是现在的中国制度……尤其是近百年来,几乎所有的制度都被尝试了遍,在政治这条路上,中国人一直在探索,一直在向前,一直在寻觅。

那么《中国历代政治得失》要告诉我们的是什么呢?钱穆从汉、唐、宋、明、清五个在中国历史上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朝代的政治制度来谈,每个朝代他都从中央、地方、监察、科举、经济、兵役制度出发,谈到了各个朝代的具体情况。

历史是一面明镜,无论这一路上发生了什么,它们都会成为历史,一切的功败都将得到历史的定论。

任何一项政治制度,要站在历史的角度去观察,若仅以当前的标准来评价和看待历史,必然有失公允,得出偏激的结论——这是贯穿全书来自于钱穆从历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得失里看到的结论。

钱穆先生生活的年代恰好是中国政治制度频繁变革的这么一个时期,当时,大批的有识之士们都在为了“解放”中国,为了“废除封建制度、建立民主共和”而奔走相告。

他眼前的世界,是怎样的充满了变革、充满了未知?当时的中国,应该仍有不少五四新文化的遗风,在反思中国落后的原因时,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否定传统,并且是彻底的否定。

或许正是这样一个时代,注定了让作者这么一个有着中国根又忧国忧民之人又重新翻开了中国的历史,去传统政治里寻找答案,寻找中国的未来之路。

作者这里的传统政治制度是从两个方面来谈的:一是制度,一是人事。

这或许跟中国的传统紧密相关。

作者认为,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要了解一代的制度就要精通一代的人事。

任何一个国家都是独特的有着其本身的历史特点的,只有适应其自身特点的能够在其时其地有价值的制度都应当得到中肯的评价。

共和国宪法之路(一)——废除伪宪法与《论人民民主专政》的发表

共和国宪法之路(一)——废除伪宪法与《论人民民主专政》的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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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宪政在中国从思想传播到付诸行动,可以看成是一场制度和文化的移植过程。

这场移植,以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为开端,经过了制度改良(戊戌变法)和制度变革(辛亥革命),最终既没有带来启蒙者和改良者以及革命者所共同企盼的宪政制度,也没有使近代中国走上富强之路。

虽然保留了一些宪政的形式,虽然宪政思想开始在中华大地上渗透,但从这场运动的初衷来讲,宪政制度的移植基本是以失败而告终,或者说,最终被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制度所融化。

这种失败,是由宪政自身的特点和近代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而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采用的移植方法,也更加剧了这种失败的可能性。

一、宪政救国论宪政制度被介绍到中国来,是在19世纪下半期,在帝国主义用枪炮叩开中国大门的时候。

先觉之士首先是看到自己物质文明的落后,于是有洋务运动的“师夷之长技”。

继而很快就发现,腐朽的政治制度已成为“师夷长技”的绊脚石,于是不约而同地聚焦于西方的政治制度。

林则徐组织制《四洲志》,魏源著《海国图志》,介绍英、美、法、俄等国的政治制度,王韬则在〈漫游随录〉中盛赞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也历数立宪制度和议会的种种好处,太平天国的洪仁容闳亦直接主张用西方的民主政治来改造中国。

其中,王韬主张建立君民共主政治制度,得到了许多官僚知识分子的赞赏和支持。

与此同时,清朝政府派出的郭嵩焘、曾纪泽、薛福成等驻外使节也纷纷介绍他们所亲见的西方民主制度之优越,主张向西方学习,改良自己的制度。

从表面上看,这首先是一场外来文化的传播运动,是不仅渴望学习西方先进的物质文明,而且同时渴望引进西方先进的制度文明;而往深层分析,则不难看出这学习的渴望背后,是一种深深的民族忧患意识。

最早接触西方宪政文化的这批人,不仅看到了自己的船炮不如人,而且“人无弃才不如夷,地无遗利不如夷,君民不隔不如夷,名实必符不如夷”。

(注:冯桂芬语,见《戊戌变法》第一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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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宪政本质上是一种舆论战武器马钟成从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开始,随着自由主义正式浮出水面,宪政理念也开始在中国大行其道。

在持续多年的宪政争论中,大体上展示了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思潮的对立。

马克思主义学者反对在中国推行宪政,他们认为,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旨在使保障资产阶级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社会主义中国要拒绝宪政。

自由主义学者的立场则相反,他们认定社会主义制度只能导致“极权”、“专制”,而唯有实行“宪政”,才有民主和自由;为了实行自由、民主的宪政,只能颠覆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制度。

两种理论尖锐对立,但在这一点上却取得了难得的共识:宪政只属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无法兼容。

上述两种主要的观点之外,有少数学者提出了“社会主义宪政”的主张。

绝大多数主张“社会主义宪政”的学者,其实认同的还是自由主义思潮,只不过要通过和平演变的方式最终达到“资本主义宪政”的目的。

另外还有少数主张“社会主义宪政”的学者,他们认为,我们的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是在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政,与西方资本主义的那一套毫不相干。

可见,单单主张“宪政”的学者中,就呈现出右、中、左三种不同的倾向。

所有这些宪政论述,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陷阱”:由于“资本主义宪政”一时难以被全党全民接受,于是各类“社会主义宪政”理论纷纷出现。

这种复杂而精妙的理论“陷阱”,不仅仅出现在“宪政”问题上。

例如,苏联解体后,新自由主义休克疗法的大戏在俄罗斯隆重登台,但是在瓦解苏联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戈尔巴乔夫、雅科夫列夫、叶利钦等人,却是一开始以民主社会主义者的面目在苏共内部活动的。

假如当年戈尔巴乔夫们直接以新自由主义者的面目出现,他们很难获得那样大的权力。

这一切恐怕不仅仅是自发形成的。

站在美国实施信息舆论心理战的角度看,为了渗透并颠覆社会主义国家,仅仅依靠那些极右翼的文人或“脱党分子”等共产主义叛徒,宣传赤裸裸的资本主义,恐怕会适得其反。

于是,“社会主义宪政”、“民主社会主义”等形形色色的渗透路径就被开发出来了。

早在冷战初期,美国情报机构就逐渐认识到,“民主的社会主义是抵御极权主义的最有效的堡垒”,这类人比那些共产党叛徒们更有用。

美国政府智囊如亚瑟·施莱辛格、艾赛亚·柏林、乔治·凯南等人都持类似观点。

重用此类人物的战略成为了“中央情报局反共政治行动的理论基础”。

按照此类战略,“社会主义宪政”不正是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最有效的武器吗?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为了有效地服务于美国资本的全球化,美国情报机构以民间组织的名义开始大规模对外输出其特定的意识形态,即实现美国自由主义经济学和法学的全球化。

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从1987年开始、由福特基金会资助的全球性比较宪政研究,其主要意图就是推动全球范围的宪政化进程。

当时苏联的一些著名法学家兼戈尔巴乔夫智囊积极参与了这个进程,其中有韦尼阿明·叶夫格尼耶维奇·奇尔金、弗拉基米尔·恩廷、鲍里斯·尼古拉耶维奇·托波尔宁,等等。

上述苏联法学家在推动苏联解体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年的戈尔巴乔夫、叶利钦等人,就是以宪政理论为武器,废除苏联宪法中的社会主义因素,取消了苏共的执政地位,并最终瓦解了苏联。

强大的苏联曾经一度在军事上压倒美国,然而从80年代开始,却在“民主社会主义”与“宪政”这两大信息心理战武器的攻击下土崩瓦解。

中国的宪政思潮,也是在美国情报机构扶植的各种基金会的资助下产生并发展壮大的(例如福特基金会资助的“当代世界比较宪政史研究”)。

这不能不让人警醒。

(作者为海洋安全与合作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党报称在中国搞所谓宪政只能是缘木求鱼马钟成在马克思生前,今日所流行的宪政概念和宪政实体就已经出现。

而在当下中国社会盛行的“宪政”概念体系,本质上是一种信息心理战武器,就像当年为瓦解苏联而力推“民主社会主义”理论一般。

与自由主义宪政不同,“社会主义宪政”理论有更大的迷惑性:第一,“社会主义宪政”理论曲解中国宪法,将“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看做是最紧要、最核心的内容,并把这些内容解读成“全世界所有立宪国家公认的宪理”。

事实上,中国宪法的最核心内容在宪法的序言和总纲里,其对中国国家性质及基本的政治经济制度进行了规定。

中国宪法认为,只有巩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只有保障劳动阶级的阶级利益,才有每个个体的利益。

所谓西方“立宪国家公认的宪理”及“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其核心内容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但在资本主义雇佣制度下,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每时每刻都在被垄断生产资料的资本家阶级侵犯。

第二,“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主张“消除或者淡化阶级斗争学说给现行《宪法》打下的深刻烙印”,他们污蔑宪法中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条款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思想的体现,因此要将“人民民主专政”条款删除。

上述主张,其实质就是要按照美国宪法来修改中国宪法,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打着“民主”的旗号恢复资产阶级专政。

第三,“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主张借鉴欧美,用“自然权利的学说”解决“个人权利的本源和地位问题”,他们认为从马克思到邓小平都没有解决此问题。

其实,资产阶级所享有的统治权利,并非与生俱来、上天赋予,而是资产阶级垄断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必然产物。

资产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却认为他们的宪法体现了自然法。

这无疑是资产阶级的自我神化。

中国宪法序言对中国人民大众的权利来源说得十分清楚:“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这个判断从本质上讲,是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判断,并不需要用宗教神学以及唯心主义的自然权利、自然法理来论证。

对于中国现行宪法,一些宪政学者一方面主张“最好做一次全面修改”,另一方面又主张“宪法至上”,总而言之就是主张借用唯心主义的自然法理论,使他们认同的资本主义宪法能够在中国获得至高无上的地位。

显而易见,这一点没有行得通的余地和可能。

中国的宪法,当然是、也只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意志和利益的彻底体现,宪法要对人民意志唯命是从。

只要弄清楚了宪法与人民的关系,中国共产党与宪法的关系也就一清二楚了。

当中国共产党全面贯彻为人民服务理念时,中国共产党就是人民大众利益和意志的代表者。

将宪法与党的领导和人民意志相割裂,根本不符合马克思主义。

落实好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关键是要搞好党的建设,使中国共产党成为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党,使掌握中国各级权力的官员都认同宪法里的核心原则。

否则,宪法就是一纸空文。

相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社会还是一个新生儿。

只要将中国共产党建设成一个真正的为人民服务的政党,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就能得到彻底的贯彻和实施。

而搞所谓的宪政,则只能是缘木求鱼。

党报刊文称美宪政名不副实无法与社会主义兼容马钟成英美主流学者认为其宪政是这样一种政治体制:宪法作为最高权威高于一切,宪法又是自然法和全民意志的体现,于是美国就是一个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的社会。

但美国的宪法本身是一个矛盾体,一方面在根本上保障资产阶级垄断生产资料、剥削人民大众的权力;另一方面又在很多地方谈人民主权、全民自由。

这两者是无法同时存在的。

究竟哪个方面的条款更能得到落实呢?显然是前者。

在美国,宪法的确高于美国人民大众的意志,但并不高于一切。

美国宪法不是最高权威,美国垄断资本寡头的意志才是。

美国宪法及法律如何解释、执行,都以美国垄断寡头的意志和利益为转移。

而资产阶级能够实现这一切,从根本上看正是依靠其对生产资料的垄断。

只不过为了自身的统治,资产阶级“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而已。

当今美国真正的独立知识分子,如批判法学学派,并不否认这些。

可见,美国的宪政之“名”,完全不符合宪政之“实”。

美国宪政学者及其中国附庸们所宣扬的那种全面民主、自由并体现天意的“宪政”,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

这种宪政概念体系是美国迷惑人民大众,维护自身专制统治的神话,也是美国垄断资本寡头及其在华代理人用来颠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心理战武器。

这种根本不存在的宪政制度,当然无法与社会主义兼容。

关于美式宪政的本质,美国国父之一汉密尔顿当年在《联邦党人文集》中相对坦白地披露过。

他认为要用一切手段防止多数穷人侵犯少数资产者的利益,要做到这一点,最好的办法并非封建专制的方式,而是使“社会本身将分为如此之多的部分、利益集团和公民阶级”,“使全体中多数人的不合理联合即使不是办不到,也是极不可能”,在他看来此办法“可用美利坚联邦共和国来作范例”。

美国的政治模式稳定运转200多年,根本性的内部原因是美国资产阶级的成熟、强大以及严密的组织性,对应的则是无产阶级的相对幼稚、弱小以及一盘散沙的形态。

从外部看,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些帝国主义国家一直在以新旧殖民主义的方式对第三世界进行剥削,并非其本身制度的优秀。

例如,正是由于外部环境的相对宽松,使美国资产阶级和美国宪政制度艰难地度过了南北战争这样的濒死时刻。

一些第三世界国家(如印度和菲律宾等)实行了美式宪政,由于其资产阶级自身的软弱性、依附性,并未有效地解决其原有的痼疾。

美国总统的权力并没有被关进宪法的笼子,而是被关进了垄断资本寡头的笼子里了。

当美国官员突破宪法和法律限制,利用手中权力为资本财团牟利并获得巨额佣金时,他不会遭受阻挠——在美国,官商旋转门的现象十分普遍;但假如他突破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去动摇资产阶级的神圣财产权,他一定会遭受严惩。

在美国宪法之上,还有一个凌驾其上的高级法,不过它并非上帝意志或者自然法,而是垄断财团的意志。

为了保障资产阶级的根本权力,美国宪法必须对资产阶级专政的根基即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权进行保护;而为了对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进行掩饰,美国宪法必然带有一定的虚伪性。

比如不敢明确承认美国是资产阶级专政国家,比如那些抽象的全民自由、人民主权字眼等等。

其实这两者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只要保障资产阶级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性权利,便不会存在广大美国人民的民主和自由,这也是美国宪政名不副实的重要原因。

这一点,中国宪法与其完全相反。

无产阶级治理国家的逻辑和方式与资产阶级根本不同。

社会主义国家借鉴美国宪政的结果,只能给资产阶级掌握政权打开缺口。

戈尔巴乔夫搞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是因为以西方宪政为蓝图而彻底失败。

前车之覆,殷鉴不远。

红旗文稿:对宪政问题的一些看法作者:汪亭友西方资本主义的宪政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究竟是好的、有益的东西?还是不好的、甚至有害的东西?它是否适合中国国情?要科学地认识宪政问题,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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