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的司法判定规则及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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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规定的护理费(3篇)

目前法律规定的护理费(3篇)

第1篇一、引言护理费是指因伤、病、残等原因,需要他人进行护理和照顾,而产生的费用。

在我国,护理费是医疗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伤病患者的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护理费,包括护理费用的定义、计算标准、支付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

二、护理费用的定义护理费用是指因伤、病、残等原因,需要他人进行护理和照顾,而产生的费用。

护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护理费用、生活照料费用、康复训练费用等。

在我国,护理费用通常由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个人或单位承担。

三、护理费用的计算标准1. 医疗护理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计算,包括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等。

2. 生活照料费用:根据患者的生活需求,参照当地居民消费水平计算,包括餐饮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3. 康复训练费用:根据患者的康复需求,参照康复机构的收费标准计算,包括康复治疗费、康复训练费、康复器材费等。

四、护理费用的支付方式1. 医疗保险:患者参加医疗保险后,医疗护理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 工伤保险:因工受伤的患者,其护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民事赔偿:因他人侵权导致患者受伤,侵权方应承担护理费用。

4. 个人或单位支付:患者无保险或保险不足部分,由个人或单位承担。

五、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四条: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医疗费、康复费、伤残津贴、护理费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或者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案例分析案例一:某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职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护理费。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伤残等级与护理依赖对照表)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伤残等级与护理依赖对照表)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伤残等级与护理依赖对照表)一、先说结论计算公式:定残后的护理费=护理人数×护理费标准×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损伤参与度)二、快问快答1、什么叫定残后的护理费?护理费按时间段划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定残前的护理费,一种是定残后的护理费,其划分节点为伤者的定残日。

比如伤者在2021年4月18日被鉴定为五级伤残,那么4月18日之前的护理费为定残前的护理费,4月18日之后的护理费为定残后的护理费。

2、什么情况下,可主张定残后的护理费?当伤者治疗终结后,仍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他人护理的情况下,可主张定残后的护理费。

伤者受伤后,经过治疗、康复,被确定为残疾。

在后续的生活中,仍然生活不能自理,所以法律支持这样一个定残后的护理费。

3、什么叫护理依赖程度?即伤者“生活不能自理,对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个级别,完全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该三个级别对应的赔付比例为,完全护理依赖赔付100%,大部分护理依赖赔付80%,部分护理依赖赔付50%。

【注1】比如伤者定残后护理费为10万元,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那么其最终可获得10万×50%=5万元的护理费。

4、如何确定护理依赖程度?需要通过司法鉴定。

5、通常几级伤残,需鉴定护理依赖程度?该问题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一般把握是,一到四级伤残,需鉴定护理依赖;五六级伤残,在个别情况下,可鉴定护理依赖;七到十级伤残,一般不鉴定护理依赖。

【注2】这是基于伤者客观上的“生活自理能力”考量的,一到四级伤残通常要丧失部分或全部自理能力,所以要鉴定护理依赖。

五六级伤残一般不会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但如果有个别部位构成五六级伤残,同时影响生活自理能力,也可以鉴定护理依赖。

七到十级伤残,一般不会影响生活自理能力,所以也就一般不鉴定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费的法律规定(3篇)

护理依赖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护理依赖费是指因伤病、残疾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社会保险基金或者个人支付的费用。

护理依赖费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提高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护理依赖费的定义、法律依据、支付标准、支付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护理依赖费的定义护理依赖费是指因伤病、残疾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社会保险基金或者个人支付的费用。

护理依赖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生活护理费:用于支付护理人员的工资、食宿、交通等费用。

2. 康复护理费:用于支付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等费用。

3. 特殊护理费:用于支付特殊护理用品、医疗器械等费用。

三、护理依赖费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残疾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其中,工伤保险制度涵盖了护理依赖费的支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保障残疾人劳动者的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该章程规定了残疾人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其中包括护理依赖费的支付。

四、护理依赖费的支付标准1. 工资标准:护理人员的工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根据实际工作量进行调整。

2. 食宿标准:护理人员的食宿标准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交通标准: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报销。

4. 康复护理费:康复护理费根据康复治疗项目、康复训练次数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

5. 特殊护理费:特殊护理费根据护理用品、医疗器械的种类、价格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

五、护理依赖费的支付程序1. 申请:残疾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所在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关于护理费、营养费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关于护理费、营养费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关于护理费、营养费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有关护理费、营养费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给有需要的人一些帮助。

此内容仅供参考。

一、关于护理费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4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4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

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

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二、关于营养费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3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护理费计算标准及原则三篇

护理费计算标准及原则三篇

护理费计算标准及原则三篇篇一:护理费计算标准的原则一、护理的残疾划分等级是否需要护理即是否存在护理依赖的基础是器官严重缺损(失)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这决定了残疾者能否自我移动、自理日常生活、进行各种活动。

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以下简称工伤标准)的分级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交通标准)的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以及我省制订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人体标准)的残疾等级划分依据均把有护理依赖的残疾划入一至三级。

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劳动部办公厅颁布的劳办发(1994)306号文:“职工工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其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确定。

护理依赖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

护理依赖条件不能用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替代。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依据伤病者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

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的,必须同时具备护理条件,才能享受护理费。

不能认为凡是评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全部都能享受护理费。

由于护理依赖程度是残疾的划分依据之一而不是唯一依据,工伤标准、交通标准及人体标准的一至三级的具体条款并不都具备护理依赖的要件,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是否有护理依赖存在需要进行法医学鉴定。

只有存在护理依赖的情形,才能获得护理费的赔偿。

三、护理依赖的分级由于残疾者器官缺损和功能障碍的情况各不相同,生活自理、各种活动的影响程度各异,护理依赖的程度也不同,我省在制订人体标准的有关条款时参照工伤标准及交通标准的有关内容,对其进行了部分修改,生活自理范围的护理依赖的分级如下: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大、小便;(3)翻身;(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的司法判定规则及计算标准

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的司法判定规则及计算标准

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的司法判定规则及计算标准来源:胡见荣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12月31日浏览:31999 次生命损害赔偿健康损害赔偿身体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指南一、现行有关的规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 30%。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的于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之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分以下三等:a) 完全护理依赖100%;b) 大部分护理依赖80%;c) 部分护理依赖50%。

二、关于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性的程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gb/t16180-2006》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的规定: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十个项目分别评分,每项10分,总分值 100分。

护理费法律规定(3篇)

护理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护理费是指因伤、病、残等原因,患者或其家属为获得必要的医疗护理服务,而支付给医疗机构或护理人员的费用。

在我国,护理费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护理费的定义、支付主体、支付标准、争议解决等方面,对护理费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护理费的定义护理费是指因伤、病、残等原因,患者或其家属为获得必要的医疗护理服务,而支付给医疗机构或护理人员的费用。

护理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护理费用:包括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治疗费、药品费等。

2. 生活护理费用:包括患者的生活照料、营养膳食、清洁卫生等费用。

3. 康复护理费用:包括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等费用。

4. 其他护理费用:包括患者因伤、病、残等原因产生的其他护理费用。

三、护理费的支付主体1. 患者本人:在一般情况下,患者本人是护理费的支付主体。

2. 患者家属:当患者无经济能力支付护理费时,其家属可承担支付责任。

3. 医疗保险:患者参加医疗保险后,护理费可由医疗保险承担部分或全部。

4. 侵权责任人:在侵权责任案件中,侵权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护理费用。

5. 政府救助:对于无力支付护理费用的患者,政府可给予一定的救助。

四、护理费的支付标准1. 国家规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护理费的支付标准由国家规定。

2. 地方规定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护理费支付标准。

3. 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可根据国家规定和地方标准,制定护理费收费标准。

4. 双方协商:在特定情况下,患者与医疗机构可就护理费支付标准进行协商。

五、护理费的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患者与医疗机构就护理费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

2. 行政调解:患者与医疗机构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3. 诉讼解决:患者与医疗机构协商和调解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护理依赖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护理依赖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护理依赖赔偿标准发生交通事故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情况严重需要住院治疗,一般是需要请护理人员的,肇事者也需要支付相应的护理费,那么你知道交通事故护理依赖赔偿标准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护理依赖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伤者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其交通事故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二、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在运动中发生。

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4)有事态发生。

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5)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制作式文书,主要由首部、认定内容、尾部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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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的司法判定规则及计算标准
来源:胡见荣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12月31日浏览:31999 次
一、现行有关的规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国务院《》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的于?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
定?ga/t800-2008》之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分以下三等:a)?完全护理依赖100%;b)?大部分护理依赖80%;c)?部分护理依赖50%。

二、关于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性的程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gb/t16180-2006》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
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的规定: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十个项目分别评分,每项10分,总分值?100分。

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6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

护理依赖程度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三、护理级别的确定应注意的问题
1、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伤害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损害及并发症和后遗症导致日常生活能力或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为依据,综合评定。

被评定人原有疾病或残疾需要护理依赖的,必要时确定本次损伤因素的参与度。

被评定人同时有躯体残疾和精神障碍的,应分别评定,按护理依赖程度较重的定级。

2、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其治疗终结后进行。

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其精神障碍至少经过一年以上治疗后进行。

3、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伤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所谓“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再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能力。

之所要考虑这一因素是因为,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受害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活自理的能力,自然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降低,护理费也相对较少。

因此对需要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受害人作护理依赖鉴定时,应考虑其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的护理级别而作出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更为科学和合理。

四、针对构成护理依赖的护理费赔偿
1、关于护理费用的赔付计算比例。

针对构成护理依赖的护理费赔偿,应按照不同类型纠纷,结合护理依赖程度,适用不同的赔付计算比例。

因为工伤案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
定)gb/t16180-200》的规定对伤者作出的伤残和护理依赖等级鉴定,而《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
定?ga?/t800-2008》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因人为伤害、、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

国家和其他行业已有规定的,执行其相关规定。

”。

虽同是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但依照国家分布的不同评定标准作出,在依据该等级鉴定计算护理依赖费用时,也须比照不同的赔付比例(或称护理依赖系数)计算。

笔者认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之附?录?b规定,完全护理依赖,则应赔偿100%的护理费用;大部分护理依赖,则应赔偿护理费用的大部分,即赔偿80%?的护理费用;部分护理依赖,则应赔偿护理费用的部分,即赔偿50%的护理费用。

2、关于护理期限的问题。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定残后的护理费从法理上讲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即随着护理的延续而产生的损失。

对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有些国家法院采用定期金给付的赔偿形式,司法解释从其法条的含义看,应该是判决一次性赔偿。

但该司法解释有关“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的规定,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法官对该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第一,对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费的赔偿,要征求赔偿
义务人的意见,如果其愿意一次性赔偿,法院可以判决不超过二十年的一次性赔偿。

第二,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同意一次性赔偿,则不宜判决一次性赔偿二十年的护理费。

其理由是:
(1)如果一次性赔偿,赔偿义务人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可能使他们的生活一下子处于极度困难的境地。

(2)如果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提前取得了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款,实际同时占有了赔偿义务人赔偿款的预期利息,虽然司法解释采取了定型化赔偿的方式,不计算提前占用资金的利息,但在实际适用时,仍然应该考虑公平的问题,否则就会导致利益失衡。

(3)如果一次性赔偿,可能造成执行困难或实质上的不公平。

过大的一次性赔偿金额,往往使赔偿义务人无力承担,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实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也容易加深受害人与赔偿义务人的矛盾,导致不稳定因素的出现。

一次性赔偿判决后,可能会出现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完毕后不久,受害人死亡的情形,因为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一次性给付后,即产生既判效力,受害人获取这笔款项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其如何使用,在几年内使用,是受害人自己的权利,赔偿义务人在受害人死亡后,无权再要求索回,这就产生了实质上的不公平。

如果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不采用一次性赔偿,则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

如果受害人年龄不大,健康状况较好,生命体征稳定,可先合理确认十年的护理期限。

如果受害人年龄较大,健康状况不是很好,生命体征不够稳定,则可先合理确认五年的护理期限。

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为:护理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或有固定收入的护理人员误工工资)×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护理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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