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
家属护理费赔偿标准2023年

家属护理费赔偿标准2023年一、护理费计算标准是什么(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护理费赔偿项目(一)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1.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2.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注: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因为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因而不应列入护理费。
(二)按照护理人员的不同,也可将护理费分为三类:1.是聘请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的护理费用;2.是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3.是受害人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注:受害人的亲属和配偶进行看护时,虽然表面上没有支出费用,但是,这种看护活动仍然具有金钱价值,此种出于亲情的行为不能施惠于加害人,所以加害人也应当支付费用。
三、护理费赔偿期限护理天数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被致残而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方面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确定的,因此在护理期限尚未届满前,被护理的受害人死亡,已支付的护理费中尚未经过的护理期限的护理费不应退还。
人身损害护理费计算标准是什么

⼈⾝损害护理费计算标准是什么根据护理⼈员的收⼊状况和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员有收⼊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员⽆收⼊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活费标准计算。
等是现今社会中常发⽣的事,在司法实践中,后期是民事审判领域中⼀个⽐较有争议的问题。
⽽且⼈⾝损害护理费计算的标准是什么?的⼩编在下⽂中将为您介绍⼈⾝护理费计算的标准以及涉及的护理期限问题。
⼀、⼈⾝损害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根据护理⼈员的收⼊状况和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员有收⼊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的规定计算。
护理⼈员⽆收⼊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活费标准计算。
《⼈⾝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附录B规定了护理依赖赔付⽐分为以下三等:a) 完全护理依赖100%;b) ⼤部分护理依赖80%;c) 部分护理依赖50%。
这⼀赔付⽐例的规定⽆疑使法官在确定具体案件的赔付⽐例时能够有据可循,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能盲⽬依据这⼀赔付⽐例进⾏计算,否则这会造成同⼀护理依赖程度下的不同损伤度得到相同的赔付,造成新的司法不公。
那么,应该如何确定赔付⽐例呢?这就还需要考虑损伤参与度,也就是说损害因素对护理依赖后果作⽤的⼤⼩。
根据《⼈⾝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附录A规定:“损伤参与度采⽤百分⽐表⽰,分为:100%,75%,50%,25%,0五种。
” 由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和受害⼈原有疾病或残疾与所需护理依赖的因果关系及作⽤⼤⼩确定上述五个级别的损伤参与度。
主要表述为:(1)完全由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其原有疾病或残疾与所需护理依赖后果⽆因果关系的,损伤参与度为100%;(2)主要由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其原有疾病或残疾对所需护理依赖后果只起到加重和辅助作⽤的,损伤参与度75%;(3)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其原有疾病或残疾共同造成护理依赖后果,且作⽤相当,难分主次的,损伤参与度为50%;(4)主要由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对所需护理依赖后果只起到加重和辅助作⽤的,损伤参与度为25%;(5)完全由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所需护理依赖后果⽆明确因果关系的,损伤参与度为0。
护理依赖赔偿计算标准

护理依赖赔偿计算标准护理依赖赔偿是指因他人过失或侵权行为导致他人需要长期护理的情况下,依法应当给予的赔偿。
在我国,护理依赖赔偿计算标准是根据被害人实际护理需要以及相关护理费用来确定的。
下面将从护理依赖赔偿计算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护理依赖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实际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因他人过失或侵权行为导致需要长期护理的被害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护理依赖赔偿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护理依赖赔偿应当包括护理费用、护理人员的劳务报酬以及其他与被害人护理相关的合理费用。
其次,护理依赖赔偿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根据被害人实际护理需要和相关护理费用来确定的。
具体而言,护理依赖赔偿的计算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害人实际护理需要的确定,二是相关护理费用的计算。
被害人实际护理需要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被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伤残程度等因素,结合医疗鉴定意见进行评估。
相关护理费用的计算一般包括护理人员的劳务报酬、护理器具的费用、护理用品的费用等。
最后,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护理依赖赔偿的计算标准。
例如,某被害人因他人交通事故导致双下肢瘫痪,需要长期卧床护理。
根据医疗鉴定意见,被害人需要24小时全天候护理,护理人员的劳务报酬为每月8000元,护理器具和护理用品的费用为每月2000元。
那么,被害人每年的护理依赖赔偿费用计算为,(8000+2000)×12=120000元。
综上所述,护理依赖赔偿计算标准是根据被害人实际护理需要和相关护理费用来确定的。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充分考虑被害人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医疗鉴定意见进行合理计算。
希望本文对于护理依赖赔偿的计算标准有所帮助,也希望各界能够更加重视护理依赖赔偿的相关规定,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评定人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的司法判定规则计算标准_-_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在受理的大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受害者及其亲属请求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损失中护理费是一项比较常见的项目。
因为受害人在没有遭受人身伤害之前,本来能够自主处理自己的生活,无需他人的帮助,而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致受害人受伤就医生活不能自理和定残后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就不得不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护理费用。
因此该笔财产损害的发生与加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自然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住院期间和休养期间的护理费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还比较容易掌握,即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护理费,而评定为护理依赖后的护理费赔偿问题则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这种情况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法官为了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需要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作出认定。
笔者对此情形护理费赔偿的实务操作,发表一点浅见。
一、现行有关的规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的于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之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分以下三等:a)完全护理依赖100%;b)大部分护理依赖80%;c)部分护理依赖50%。
二、关于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性的程度。
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的司法判定规则及计算标准

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的司法判定规则及计算标准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的司法判定规则及计算标准来源:胡见荣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12月31日浏览:31999 次一、现行有关的规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国务院《》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的于?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之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分以下三等:a)?完全护理依赖100%;b)?大部分护理依赖80%;c)?部分护理依赖50%。
二、关于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性的程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gb/t16180-2006》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护理依赖等级鉴定与定残后护理费的计算

护理依赖等级鉴定与定残后护理费的计算孙之智【摘要】@@ [案情介绍]rn2008年7月9日5时15分,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环岛北,被告张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车号:京GBF582)由南向北行驶时,将正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郭某撞出,造成车辆损坏,郭某受伤.此次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郭某于2008年7月9日至2008年9月10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3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创伤性重型脑损伤、脑挫裂伤(右额、左顶),弥漫性脑肿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胸11椎体骨折,腰1、2右侧横突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创伤性脾破裂,结肠破裂等.出院医嘱为:全休四周,出院后口服神经营养药物治疗,不适随诊.张某驾驶的货车挂靠在荣昊公司名下进行运营.【期刊名称】《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10)003【总页数】3页(P214,222,225)【作者】孙之智【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42008年7月9日5时15分,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环岛北,被告张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车号:京GBF582)由南向北行驶时,将正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郭某撞出,造成车辆损坏,郭某受伤。
此次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
事发后,郭某于2008年7月9日至2008年9月10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3医院住院治疗。
出院诊断为:创伤性休克,创伤性重型脑损伤、脑挫裂伤(右额、左顶),弥漫性脑肿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胸11椎体骨折,腰1、2右侧横突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创伤性脾破裂,结肠破裂等。
出院医嘱为:全休四周,出院后口服神经营养药物治疗,不适随诊。
张某驾驶的货车挂靠在荣昊公司名下进行运营。
荣昊公司为该车在华农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险。
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

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摘要:一、护理依赖程度的划分及赔偿比例1.完全护理依赖:赔偿护理费的100%2.大部分护理依赖:赔偿护理费的80%3.部分护理依赖:赔偿护理费的50%二、护理费的计算方法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2.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三、护理人员人数的确定1.原则上为一人2.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时,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四、护理期限的计算1.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正文:在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件中,受害人往往需要接受护理以确保生活起居。
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的不同,赔偿护理费的比例也有所差别。
本文旨在解析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方法,以供参考。
一、护理依赖程度的划分及赔偿比例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均需护理者。
赔偿护理费的100%。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中上述五项有三项需要护理者。
赔偿护理费的80%。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中上述五项有一项需要护理者。
赔偿护理费的50%。
二、护理费的计算方法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三、护理人员人数的确定1.原则上,护理人员人数为一人。
2.当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时,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四、护理期限的计算1.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护理费的计算可能因地区、护理人员收入水平等因素有所不同。
了解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方法,有助于受害人及其家属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的司法判定规则及计算标准

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的司法判定规则及计算标准来源:胡见荣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12月31日浏览:31999 次生命损害赔偿健康损害赔偿身体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指南一、现行有关的规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 30%。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的于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之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分以下三等:a) 完全护理依赖100%;b) 大部分护理依赖80%;c) 部分护理依赖50%。
二、关于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性的程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gb/t16180-2006》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的规定: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十个项目分别评分,每项10分,总分值 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