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的主要区别
对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概念及相关问题的思考_贾欢

一、两个概念的提出背景《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第三条规定: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以上两个概念是中国特有的说法,在国外收费公路统称为toll-raod 。
政府还贷公路来源于广东省在上世纪80年代实行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
这项政策打破了单纯依靠政府财政发展公路交通的体制机制束缚,较好地缓解了公路建设资金严重短缺的难题。
依字面上理解,政府还贷公路应不以营利为目的,还完贷款之后应该立即撤销收费站,取消收费。
这类收费公路作为准公共产品,更加具有公益性的特征。
近年来,各地区交通主管部门不断开拓创新公路项目融资模式,BOT 、TOT 等项目融资方式在公路建设经营上得到了广泛运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寻找到了一条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公路项目的有效途径,即通过将公路收费权转让给社会投资人,并由其组建项目公司在一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内对公路项目建设或经营管理,到期时无偿移交给政府。
经营性公路是由社会资金投资的项目,而社会资金投资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经营性公路更加具有私人产品的特征。
二、两个概念引发的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统计资料,我国公路建设投资中,中央财政投入大体在15%左右,国内外银行贷款约占40%,全国公路建设约45%的资金缺口需要由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解决。
由于近年来国家主干线公路网的逐渐完善和各省市收费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规划的膨胀式发展,中西部省份高速公路建设的资金缺口越来越大,这些地方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正在千方百计的扩大融资渠道,或试图引入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高速公路建设。
为适应市场融资需要,打造本地区建设高速公路的融资平台,各省市开始成立公路经营企业,按企业化管理的要求进行公路项目管理,这些公路经营企业基本上都是政府交通部门直属或者控对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概念及相关问题的思考贾 欢(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广西 百色 533000)[摘 要]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是我国特有的两个概念,是在特定的背景下产生的。
政府还贷公路与经营性公路的区别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有偿 集资建设的公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贷款或市场融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门机 构。 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 仅限于偿还贷款、集资款和必要的养护支出。 通常最长不超过15年; 中西部(国家确定的)最长不超过20年。 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不缴纳营业税(建设项目收益性要求较低)。
相关法律法规: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营性公路的区别点 经营性公路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 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国内外经济组织。 自由资本或市场融资。 国内外经济组织或经授权的主体。 企业经营收费,由企业进行管理; 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 收回投资并获取合理回报,享有收益支配权。 通常最长不超过25年; 中西部(国家确定的)最长不超过30年。 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缴纳营业税(建设项目收益性要求较高)。
现行高速公路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现行高速公路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摘要:文章分析了现行告诉公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为高速公路产业规划和运营管理提供了相应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高速公路;管理中图分类号:u412.36+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1)10-0048-012011年6月14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在京开展了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
截至2011年10月16日,京沪等12省份公布了收费公路摸底调查结果:12省份收费公路累计债务余额7593.5亿元;2010年度经营情况,只有北京利润是正数,不到4亿元,其他多数亏损10亿元以上,山东更是亏损87亿元。
我们看到,12个省份在收费公路上都有巨额债务存在,江苏省累计债务余额高达1338.1068亿元。
这些债务背后的巨额利息也高得惊人。
产生这些问题的背后,我们不得不回顾下我国高速公路的发展及建设经营模式。
为了缓解、消除交通运输对国民经济的“瓶颈”制约,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了大规模的高速公路建设。
从此,中国高速公路发展创造了世界奇迹,18年里建成的高速公路,相当于发达国家半个世纪修建的里程数,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出现了世界罕见的增长幅度。
高速公路建设和经营模式经过近30年的摸索和探究,目前大致可分为两种模式:一是“政府还贷公路”。
交通主管部门直接参与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组建独立的法人组织,担当建设项目的贷款主体,并负责项目的建设和建成后的经营管理。
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属于这种模式,宁沪高速公路建设初期也可归为次类。
目前这类模式在发达省区有降低趋势。
二是“经营性收费公路”,又可分为两种形式。
1.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集资建成高速公路后,依法将高速公路收费权转让给国内外其他经济组织。
交通部门通过转让方式可以尽快收回所投入的建设资金,实现滚动发展。
如宁连路大圣段高速公路的收费权由省交通厅转让给了宁沪高速,南京长江二桥收费权转让给了中海投资集团。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区别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区别
(1)在属性上的区别。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本质是一个财政分配问题,体现国家与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属于政府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经营性收费属于价格范畴,体现商品或劳务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换关系,是企业行为,具有自愿性和竞争性。
(2)在主体上的区别。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主体主要市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而经营性收费的征收主体市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性单位。
(3)在目的上的区别。
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体现受益补偿原则,在受益对象接受特定公共产品或服务时,适当负担一部分费用,其收入用于补偿或部分补偿提供管理或服务的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而经营性收费是一种商品价格补偿,一盈利为目的,不仅要收回成本,而且要赚取利润,具有营利性的目的。
(4)在收入归属上的区别。
行政事业性收费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收入。
经营性收费所形成的收入属于团体或个人的收入。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应用文-公路经营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会计核算问题思考

公路经营企业管理政府还贷公路会计核算问题思考'公路经营企业政府还贷公路核算问题思考一、引言公司模式下的政府还贷公路管理是公路减少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尝试,尽管这种经营企业来管理的做法未得到运输部门认可,但通过已经充分体现了其生命力,并得到了当地政府的认可与支持。
根据国家深化会计改革制度要求,公路精英企业不仅要在执行会计准则中取得实质性进步,还要根据管理企业的实际需要做好会计核算。
二、会计核算问题的提出政府还贷公路是我国收费公路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80%以上的收费公路都是政府还贷公路。
根据我国收费公路的管理条例,管理与建设政府还贷公路必须依据政事分开原则,依法成立不以盈利为目标的法人。
我国很多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还贷公路都是委托经营企业来进行管理。
公路经营企业需要在行政部门注册,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要执行企业会计的有关规章制度,而还贷公路所收的通行费应该纳入部门的专户预算外资金,应该实行收入和支出双线管理。
经营企业在企业模式下按照国家对预算外的资金管理要求合理进行核算和管理还贷公路的通行费收支业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三、政府还贷公路和其经营企业的特点政府还贷公路具有政府指令性和特许经营性的特点,还贷收费公路都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建设的,工程线路走向、建设规模、设计方案、投资概算都要按照政府下达的指令。
公路属于公共设施,公路具有先导性、基础性和公益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性的特点,经营企业一定要无条件的承担有关社会责任。
还贷公路必须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才能收费,收费人员编制、机构设置、收费标准等都由政府来规定,企业收支没有自主权,和其他工期企业有明显区别,同时,还贷公路的经营企业是非营利性的。
四、政府还贷模式中会计核算工作问题探索1.还贷公路不能计提折旧经营企业在核算公路收支业务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对通行费的管理规定,参照管理收支业务思路,通过修改、调整有关会计政策和核算内容,增设各级科目。
首先,必须坚持政府的还贷公路不应该计提折旧的观点,根据学原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主要有回收占用固定资产资金和给固定资产提供资金方面保障两种原因。
“收费还贷”型高速公路的财务管理模式探讨

“收费还贷”型高速公路的财务管理模式探讨摘要:随着高速公路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在具体执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过程中,收费还贷高速公路贷款资金的财务风险日益突出。
本文针对“贷款修路,收费还贷”高速公路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财务管理模式,提出应尽快加强贷款资金管理,降低和规避项目财务风险,确保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健康发展,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关键词:高速公路;收费还贷;财务管理前言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客货运输业迅猛发展,对高速公路交通的发展起到了强劲的推动作用。
在全国范围内,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从1998年的6258公里发展到2008年的6.03万公里,年均增长速度接近30%。
2008年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发生后,为了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央政府出台了许多有利于刺激高速公路投资增长的经济政策,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信贷规模、连续降低贷款利率、将公路投资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从30%下调到25%等。
同时,国家还下达了4万亿投资计划,计划用于交通固定资产的投资就达到1万亿,其中高速公路建设投资占有相当大的份额;各省区也在利用时机大规模投资建设高速公路。
本文研究的对象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高速公路。
随着高速公路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在具体执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中,收费还贷高速公路贷款资金的财务风险日益突出。
建立什么样的高速公路财务管理模式来加强贷款资金管理,降低和规避项目的财务风险,是确保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健康发展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1 “收费还贷”型高速公路加强财务管理的必要性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和经营性高速公路的财务管理模式是不相同的,但是它们都需要通过车辆通行费来偿还银行贷款,财务管理主要是防止出现财务风险。
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的财务风险是指项目在规定的收费期限内,或是因故中止收费,不能预期偿还银行贷款等债务所遭受的损失。
由于目前大量高速公路的建设资金是利用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向银行取得贷款的,如果出现财务风险就会使银行大量的到期贷款无法收回,使得我国的高速公路投资体制恶化,导致更大的财务风险。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969c3a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3f.png)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点)等突出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在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收费公路管理、降低收费标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政策依据专项清理工作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五)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经营性公路和政府还贷公路有何区别

经营性公路和政府还贷公路有何区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称为政府还贷公路。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称经营性公路。
两种收费公路的主要差异有:一、投资主体不同。
政府还贷公路的投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经营性公路的投资主体则为国内外经济实体。
二、投资来源不同。
政府还贷公路的投资来源为政府投资与市场融资;经营性公路的投资来源则为自有资本与市场融资。
三、收费主体不同。
政府还贷公路的投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门机构;经营性公路的投资主体则为经授权的投资主体,以营利为目的。
四、车辆通行费的性质不同。
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是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纳入国家财政专户管理;而经营性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则企业经营收费,由企业进行管理。
五、收费用途不同。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只能用于偿还贷款、集资款和必要的养护管理支出;经营性公路的收费则是为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企业对其收益的支配,除有法律、法规、规章限定和合同约定的事项,以及用于养护管理支出外,其他基本不受限制。
六、收费期限不同。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七、项目要求不同。
政府还贷公路对建设项目的收益要求较低;经营性公路对建设项目的收益要求较高。
八、享受的税费政策不同。
政府还贷公路不缴纳营业税,而经营性公路要依法纳税。
公路根据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功能:1、高速公路,专门为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2、一级公路,为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3、二级公路,为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4、三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5、四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
交通量:1、高速公路——四车道适应车流量(全部将各类汽车折合小型客车,以下同)日均25000~55000辆——六车道45000~80000辆——八车道60000~100000辆2、一级公路——四车道15000~30000辆——六车道25000~55000辆3、二级公路——5000~15000辆4、三级公路——2000~6000辆5、四级公路——双车道2000辆以下——单车道400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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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的主要区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称为政府还贷公路。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称经营性公路。
两种收费公路的主要差异有:
一、投资主体不同。
政府还贷公路的投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经营性公路的投资主体则为国内外经济实体。
二、投资来源不同。
政府还贷公路的投资来源为政府投资与市场融资;经营性公路的投资来源则为自有资本与市场融资。
三、收费主体不同。
政府还贷公路的投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门机构;经营性公路的投资主体则为经授权的投资主体,以营利为目的。
四、车辆通行费的性质不同。
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是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纳入国家财政专户管理;而经营性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则企业经营收费,由企业进行管理。
五、收费用途不同。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只能用于偿还贷款、集资款和必要的养护管理支出;经营性公路的收费则是为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企业对其收益的支配,除有法律、法规、规章限定和合同约定的事项,以及用于养护管理支出外,其他基本不受限制。
六、收费期限不同。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经
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七、项目要求不同。
政府还贷公路对建设项目的收益要求较低;经营性公路对建设项目的收益要求较高。
八、享受的税费政策不同。
政府还贷公路不缴纳营业税,而经营性公路要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