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与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摘要】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亟需完善。
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证人出庭率低、证人作证真实性难以保障等。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保护证人权益,必须完善该制度。
具体措施包括设立证人保护机制、加强证人出庭义务等。
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证人的保护,确保其安全和权益不受侵犯。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将有助于提高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展望未来,随着法治建设不断推进,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将进一步完善,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关键词: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问题意识、必要性、具体措施、司法保护、完善意义、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中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善,我国对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也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只有在证人出庭作证的过程中,法官才能更准确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当事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如证人虚假作证、拒绝出庭作证等现象时有发生,给司法公正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势在必行。
只有通过进一步改进制度、强化涉案证人的责任意识,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
接下来,本文将深入探讨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和具体措施,希望引起社会对这一领域的关注和思考。
1.2 问题意识民事诉讼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而证人出庭作证作为证明事实的重要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
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不够明确。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证言往往可以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我国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方面也已经有了一定的规定和制度,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对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完善,对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和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要求的,包括证人出庭的通知、出庭的证明等。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这些程序和要求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的效果和质量受到一定的影响。
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过程合法、规范、顺畅,使得证人的证言更加可信。
我国应当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保护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可能面临一些风险和压力,例如可能会受到对方当事人的干扰、威胁等。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保护措施也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保护机制,保障证人出庭作证时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使得证人愿意并且敢于出庭作证,为案件的真相和公正作出贡献。
我国应当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例如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上,可以允许证人通过视频、书面或者其他方式作证,以便更加方便证人的出庭作证。
也可以在证人出庭作证的经费、保障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和保障。
我国应当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监督和管理。
证人的出庭作证对于案件的结果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过程和内容应当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对于作伪证的证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起到惩罚和警示的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方面,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和要求、加强法律保护、健全相关制度和规定,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监督和管理。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完善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完善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摘要】本文围绕完善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展开讨论。
在介绍了该议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在首先阐述了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然后分析了现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该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了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规范和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措施的建议。
在结论部分总结了完善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并指出这些建议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为更有效地利用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提供指导,从而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民事诉讼、制度完善、程序规范、保障措施、建议、司法实践、重要性、问题、必要性、参考、研究意义、背景介绍。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非常重要的程序环节。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事案件的数量和复杂程度也在不断增加。
完善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司法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在证人出庭作证这一环节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有些证人可能因各种原因未能出庭作证,导致案件的审理受阻,给司法公正带来隐患。
有必要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
只有建立一个科学合理、规范严谨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措施以及建立相应的程序规范显得尤为迫切。
1.2 研究意义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对于司法体制的改革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证人出庭作证是民事诉讼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及司法公正性。
通过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和完善,可以有效提升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院对于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
而证人作证是民事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其证言可以为审判工作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
然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证人心理压力大、无法出庭、证人证言难以证明等。
因此,为进一步加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证人心理疏导,减少其心理压力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很重要的任务,但同时也是一个让证人感到非常紧张和不安的过程。
为了减轻证人的心理压力,可以开展证人心理疏导工作。
首先,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前告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让证人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其次,可以在法院内设置专门的证人等候室,为证人提供舒适的环境,使其感到放松和舒适。
此外,在证人出庭前,法院可以通过相关人员对证人进行面对面或电话交流,了解证人的情况。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还可以通过友好、耐心的态度和询问方式,帮助证人如实、客观地陈述证言,减少其心理压力。
二、加强网络远程视频作证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证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到庭作证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如疾病、残疾、远在他乡等。
此时,网络远程视频作证技术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证人,可以采用视频作证的方式,在庭审过程中通过网络远程连接进行问答交流。
这种方式可以节省证人的时间和成本,并且保证对证人的质证和询问有同样的效果。
同时,对于大型诉讼或者需要跨越不同地区、甚至跨国的证人,也可以应用该技术,让证人在自己所在的国家、城市或居住地方可以方便、快捷地作证。
三、加强证言的提取和权威性验证在证人给出证言后,需要及时提取和梳理证言内容,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权威性验证。
对证言内容的提取可以采用关键语抽取、问答筛选等技术,将证言的内容进行系统化、规范化,并将其录入庭审笔录。
在证言的真实性方面,法院可以通过询问、勘验、其他证据等方式,对证言内容进行客观、真实性的验证。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其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证人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参与者,其作证内容和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为了提高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进行了扩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明白事实的公民和组织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这样的规定不仅扩大了证人的范围,还为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对于一些涉及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可以委托专门的人员或者组织出庭作证,以保护他们的权益。
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进行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出庭作证法》,证人在出庭作证前要进行人身安全保护,可以请求庭审的保密处理,以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也要对证人进行必要的告知,明确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开展完备的询问程序,以确保证人的作证内容真实可信。
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出庭作证法》的规定,证人有权利拒绝作证或者回答某些问题,但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关系密切等情况下,可以强制证人作证。
证人也有义务对于自己所知道的事实进行真实、完整的陈述,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证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保证了证人作证内容的真实性。
我国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证据力进行了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出庭作证法》的规定,证人的陈述是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但并非唯一的证据。
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多种证据的证明力,并进行充分的交叉审查,以确定证人的陈述是否真实可信。
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证人作证的重要性,又保留了法院自由酌定证据的权力,使证人作证成为案件审理的一个有效参考。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扩大了证人的范围,规范了证人作证的程序,明确了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了证人作证的证据力。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一环,其完善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证人出庭率不高的问题。
当前,由于证人出庭需要承担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往往会造成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原告往往难以提供证据,从而导致其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应该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的激励机制,推动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证人作证缺乏信用保障的问题。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的作证主要以口头陈述的形式进行,而无法提供实质性的证据材料作为支撑。
这对于识别证人是否作伪造假证等问题存在困难,容易引发争议。
应该进一步推行电子证据的使用,如视频、录音等形式,以提高证人作证的可信度。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程序上存在一定不规范之处。
当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证人作证过程中程序不规范的情况,如证人作证的时间、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应该进一步规范证人作证的程序,明确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以确保证人作证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需进一步提高证人权益保护的程度。
当前,由于证人作证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个人权益等方面的问题,容易导致证人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和恐吓。
应加强对证人的保护,确保证人作证的安全。
应加大对涉案证人的权益保护力度,防止证人受到不当干扰或侵犯。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应该着重解决证人出庭率不高、证人作证缺乏信用保障、证人作证制度不规范以及证人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以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效率和公正性,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摘要: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完善证人权益保障机制、改进证人出庭程序、加强证人证言质证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一、完善证人权益保障机制证人作为诉讼主体之一,其权益保障是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的首要问题。
目前,我国有关证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存在一些问题。
对证人权益没有明确的界定,容易造成证人在出庭作证过程中受到侵害。
对于证人可能面临的危险情况没有充分的保护措施,例如证人可能面临的报复、威胁等,对此应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
对于证人作证后可能受到的不当干扰和打击,应设立相应的追索机制,保障证人权益得到维护。
二、改进证人出庭程序证人出庭作证是民事诉讼中的核心环节之一,它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果和司法公正。
目前我国的证人出庭程序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
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过于简单,缺乏严格的规定,容易导致证人作证不全面、不准确。
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和地点安排不合理,经常导致证人出庭不便,给证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对于证人出庭费用的支付问题,目前也缺乏明确的规定,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为了改进证人出庭程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建立科学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明确证人的出庭顺序、证人的询问方式、证人的陈述和回答问题的方式等,确保证人能够全面、准确地作证。
合理安排证人出庭时间和地点,减少对证人的不便,例如可以通过视频开庭等技术手段,减少证人出庭的频率。
明确证人出庭费用的支付责任和方式,例如可以由诉讼一方预先支付证人的出庭费用,然后由败诉一方承担相关费用,保证证人的出庭权益得到保障。
三、加强证人证言质证证人作证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对案件的判断和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目前我国的证人证言质证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研究》摘要:本文着重探讨了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的重要性、现行规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同时分析了证人作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价值与意义,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通过对证人作证制度的深入研究,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提升我国民事诉讼的公正性与效率。
一、引言民事诉讼是维护公民权益、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法律途径。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是确保案件事实查清、证据确凿的关键环节。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以及证人作证意愿的多样性,证人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因此,对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概述(一)基本概念证人作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依法向法庭提供证言、证据的制度。
证人作为案件的知情者,其证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具有重要作用。
(二)法律渊源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证人作证制度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为证人作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分析(一)法律规定及实施情况目前,我国关于证人作证制度的法律规定已经较为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如证人的出庭率不高、证言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等。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 证人出庭率低:由于法律对证人的强制出庭制度规定不明确,导致许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
2. 证言真实性难以保证:受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往往难以得到保证。
3. 证人保护不足: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因担心遭受报复而不敢作证。
四、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的意义与价值(一)保障司法公正:证人作证制度是确保案件事实查清、证据确凿的关键环节,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提高诉讼效率:证人作证有助于快速查明案件事实,减少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
(三)维护社会信用:通过证人作证制度,可以鼓励社会成员积极提供证据,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我国需要进一步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权益。
证人作为法庭的参与者,其出庭作证是法庭审理案件的必要环节。
证人应当承担出庭作证的法律义务。
我国也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证人的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证人作证过程中,法庭应该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比如隐藏证人身份,防止其受到恶意威胁和报复。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证人,比如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身体残障人士等,法庭还应该提供相应的便利和保护措施,确保他们能够顺利作证。
我国需要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和要求。
证人作证的程序和要求直接关系到证人作证的效力和可信度。
当前,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过程和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提高证人作证的效力,我国应该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和要求。
法庭应该确保证人能够充分陈述真实的情况,对证人进行适当的询问和追问,保证证人所作证言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对于证人给出的证言,法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审查,避免证人作证的片面性和主观性。
我国需要加强对证人作证的监督和管理。
证人作证的过程涉及到法庭审理案件的公正和公正,所以对证人作证的监督和管理至关重要。
在目前的实践中,由于证人作证的监督和管理不够严格,导致一些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故意隐瞒真相,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困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应该加强对证人作证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法庭也应该加强对证人作证过程的记录和监控,确保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要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加强对证人的培训和教育。
证人出庭作证是司法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证人的鉴别力和表达能力直接影响到事实的查明和裁判的公正性。
我们应该加强对证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证人的专业能力和法律意识,培养他们正确认识自己的作用和责任,使他们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作证。
完善对证人的保护措施。
证人出庭作证往往涉及到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他们在作证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困扰和威胁。
我们应该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加强对证人的身份保密和形象保护,保护其合法权益,防止对证人进行打击和报复,确保他们能够安全出庭作证。
规范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目前,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往往存在一些混乱和不规范的情况。
我们应该制定一套规范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明确证人出庭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明确证人作证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证人能够依法、科学地作证。
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监督和评估。
证人的作证内容直接影响到诉讼的结果,我们应该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监督和评估,通过严格的审核和评价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证人作证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证人的作证质量和效果,确保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需要加强对证人的培训和教育,完善对证人的保护措施,规范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加强对证人的监督和评估。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证人的权益,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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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与分析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李颖文证人出庭作证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在发现和证明案件事实时具有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我国由于长期受传统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影响,证人出庭作证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相关制度建设明显滞后,极大地阻碍了其证据功能的发挥。
本文拟从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成因入手,并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内容和司法经验,就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笔者的拙见:一、对现行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反思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并不乐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证人拒不出庭作证。
证人作证是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而出庭作证是证人作证的通常形式,也是庭审活动贯彻公开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的最具体的表现。
但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往往在法庭通知其出庭作证时拒绝作证,或者以不出庭的方式拒证,或者虽然出庭但不提供有关证言。
据湖南省某基层法庭统计,1995年该庭审结民事、经济纠纷案件88件,一共使用证人证言408份,只有6名证人出庭作证①。
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审判人员无法通过当庭质证判断证言的真伪,查明案件事实,既影响了办案质量,也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二)证人出庭作证出具虚假的证言。
证人必须对自己所知晓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客观、真实、全面的陈述,不作伪证,这是对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基本要求。
但审判实践中随着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实行,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或者贿买的方式,使得证人出具伪证的现象层出不穷。
这不仅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干扰正常的审判活动,而且容易导致案件判决错误,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权威。
综合我国目前有关民事诉讼的立法内容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限制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证据功能的发挥。
我国的司法制度受大陆法传统的巨大影响,倚重法官的职权,虽然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询问证人上则过分依靠法官的职能作用,使举证责任制度在询问证人这一证据方式上并未贯彻始终。
这样的结果,一方面,使证人证言产生证据效力的途径不能借助正当程序使之客观化;另一方面,则无异于是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达到极致。
法官宁愿自己收集证据,也不愿通知证人到庭作证,加之证人出庭难以保证,导致法官择易避难,宁愿选择书面证言,询问笔录来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另外,由于法官过分地介入庭前的证据调查,因而容易导致预先判断和先入为主,使得庭审辩论带有形式主义色彩,庭审功能自然被弱化。
而既然当事人无法在庭审过程中就证据与案件事实展开辩论,故不论证人是否出庭作证,都不影响法官就案件事实形成的内心确信,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也就形同虚设,证人出庭作证所作的证言在诉讼中所应有的证据功能也就得不到充分发挥。
(二)从我国历史传统上看,由于长期受儒家思想影响,人们愿意以和为贵,不愿对簿公堂,传统的“厌讼”思想常常使人们对法庭“敬而远之”。
公民对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意识淡薄,许多公民认为即使不按照法院“通知”到庭作证也不会引起不良法律后果,认为这属于审判机关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事情,与一般公民没有多大的关系,倘若如实作证还会对其熟悉和关系密切的当事人产生不利的后果,最终会损害自身利益。
公民对出庭作证普遍感到不习惯,更不愿在法庭上面对当事人、鉴定人和法官的询问。
(三)立法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诸方面:1、对证人权利设置存在严重缺陷。
为了强化证人的作证意识,现行民事诉讼法特别强调证人作证的义务,但对证人的相应权利,却未予以足够重视。
尤其是对证人人身安全的保障方面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证人经济损失的补偿,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这种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作法,极大地挫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就难以避免。
2、尚无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由于没有制定此项规定,在缺乏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就成为一种可以规避的义务,证人拒绝作证或作伪证的现象也就越来越普遍。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未加以全面系统的设置和规范。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均有作证的义务,不存在可以拒绝作证的特权。
但某些法律却要求从事特殊职业的人负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如《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由于我国法律对证人适格性的规定很不健全,在出现这种矛盾的情况下,法官将难以操作,案件的审理和事实的查明势必会受到影响。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和意义(一) 证人出庭作证是公开审判制度的直接体现。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审判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是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在要求。
而公开审判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便是证据公开。
证人出庭作证是证据公开最为直接的体现,因为证人出庭就自己所了解的客观事实支持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并通过当庭质证以验证证人所提供证言的可靠性和证明力,从而达到在质证的基础上认定案件客观事实的目的。
从各国审判实践看,无不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以不公开审判为例外,故此在各国法上都要求证据公开,以保证案件事实是在公开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的前提下进行认定,才能充作定案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七种法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充分体现了证人出庭作证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现实意义。
(二) 证人出庭作证是贯彻言词直接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言词原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是人类法制文明逐步发展的产物,是诉讼制度走向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具体表现,是社会时代进步的必然结果②。
言词原则迄今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确认的原则。
要想求得证言的真实性,必须用科学的方法判断证言,应排斥单纯靠收集,判断书面证言的陈腐方法。
因为那种方法很难发现证言中的矛盾,不利于防止由于违法取证而导致证言失真情形的发生,也极容易造成对证言的判断失误而出现错案。
而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有利于法官去伪成真,求得真实证言,使言词直接原则在庭审活动中得到贯彻,予以实现。
(三) 证人出庭作证是贯彻辩论原则的内在要求。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③。
人民法院通过当事人的辩论,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证据在辩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由于证人证言在证人出庭作证情况下其可靠性和证明力都较其他类型的证据高,因此很多学者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是贯彻辩论原则的内在要求。
(四)证人出庭作证是我国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从八十年代后期开始,但从理论上系统探讨始于九十年代中期。
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是坚持公开审判原则,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
即在法庭上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辩论,使法官的审判活动主要体现在庭审之中,其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从证据制度的角度看,强化庭审功能的关键是证人出庭作证。
因为只有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审判人员才能通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的辩论和相互质证来审查判断证言的真伪,从而认定案件事实。
这与缺乏证人证言或证人仅出具书面证言的情形相比,不仅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而且保证了诉讼结果的正当性。
可以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既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迫切要求,又是其必然结果。
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快改革的步伐,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庭审效果,在民事审判中充分发挥证人的作用④。
(五)证人出庭作证是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效手段。
对所有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根据。
这是诉讼证据理论的一般法律原则。
对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如果在证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就根本无法质证或质证不充分,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不能得到保护和行使,因此,实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效手段。
(六)证人出庭作证是审判人员正确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
从证据心理学角度看,证人出庭作证和庭下作证的心态是不同的,证人出庭直接面对当事人、法官,又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上,这样容易唤起证人的道德责任感和社会良知,从而作出忠于事实和法律的陈述,减少虚假证言和伪证的发生,有利于保证审判人员正确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和审判质量。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要想改变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除了加强法治宣传,进行思想教育,增强人们的自觉意识外,更重要的是从制度上进行改革和完善,在我国建立全面规范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法律制度。
(一)明确规定证人在特定情形下享有拒绝作证权,完善证人适格制度。
证人的拒绝作证权又称证人的特权,是指证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拒绝答复问题、出示书面材料或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力。
两大法系对证人特权的规定有所不同。
在英美法系,特权是一条证据规则,证人有可能被迫作证,在大陆法系,则完全由证人来决定是否行使拒证的特权。
而在我国,法律规定凡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均负有作证的义务,而不论证人与当事人有何关系。
这样过分僵化的规定在案件事实查明的同时,也损害了证人及其他相关公民的私人利益,其价值选择未必合理。
笔者认为,从民事权利的私权性质出发,民事诉讼在一般性地规定公民作证义务的同时,还应适当规定拒证权。
外国关于拒证权的规定,范围都比较宽。
依我国的实际情况,范围不宜过宽。
笔者同意一些学者的观点,应赋予下列三类人员享有一定的拒证权:(1)因职业秘密应赋予律师和宗教职业者享有拒证权;(2)因公务秘密应赋予有关人员享有相应的拒证权;(3)因亲属关系应赋予当事人的配偶和近亲属享有一定的拒证权。
(二)明确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完善证人出庭制度。
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也是证人作证的基本要求。
各国的诉讼立法都十分重视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明确规定了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
如英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如不遵守传唤,则构成蔑视法庭行为,属准犯罪行为,而在法国,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可处100到1万法郎的民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