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研究(1)论文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和适用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和适用内容摘要本研究在深入分析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过程和取得成就基础上,分析中国仲裁制度目前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忽视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与涉外仲裁的国际性要求还有差距;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要求过于严格;缺乏关于临时仲裁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认真进行了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以及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立法及实践进行评析。
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仲裁法》提出若干建议。
包括:完善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形式要件做宽松的认定;规定并承认临时仲裁的效力。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发展,适用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egal System in China ABSTRACTThe author analyzed the development and the achievement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egal system in China, and pointed out its defect, such as neglecting the applicable law, maintaining gap to the requiremen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the formal requirements being too strict, and lack of interim arbitration provisions. The author then reviewed the applicable law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and the procedure question and the material question. It the last part, the author brought out some suggestion to the arbitration law, including consummating the legislation on applicable law, recognizing effectiveness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on a low standard, stipulating the ad hoc arbitration system.KEYWORDS: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system, application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和适用第一章国际商事仲裁概念 (1)第二章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成就与不足 (3)第一节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 (3)第二节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 (5)第三章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法律适用 (7)第一节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7)第二节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12)第三节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13)第四章完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建议 (17)第一节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17)第二节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形式要件做宽松的认定 (17)第三节规定并承认临时仲裁 (18)参考文献 (20)致谢 (21)第一章国际商事仲裁概念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跨国纠纷也逐渐增多。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3篇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3篇篇1一、合同背景及目的鉴于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可能严重影响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本协议的签订旨在明确纠纷仲裁处理的规则与程序,确保纠纷得到公正、合理、高效的处理。
二、合同仲裁的原则和程序1. 合同各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利共赢的原则解决纠纷。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无果时,可提交仲裁。
2. 本合同所涉及的纠纷,如各方协商不成,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仲裁地点应当遵循合同条款约定或由各方协商确定。
3. 仲裁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合理进行仲裁,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
4. 仲裁程序应遵循相关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选定仲裁员、提交证据、开庭审理等。
三、纠纷解决的具体措施1. 合同各方应明确约定与纠纷有关的各项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2. 发生纠纷时,各方应主动提供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以便仲裁机构进行审理。
证据应当真实、完整、合法。
3. 仲裁机构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作出裁决。
4. 裁决作出后,各方应遵守裁决结果,履行裁决义务。
如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与制裁1. 若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纠纷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 若合同一方在仲裁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仲裁的,仲裁机构有权依法予以制裁。
3. 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裁决义务的,对方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
五、保密义务及法律适用1. 合同各方应对涉及纠纷的内容及仲裁过程保密,除非经各方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
2.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 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补充。
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各方应当协商解决。
国际商会仲裁机制探析_1

国际商会仲裁机制探析在过去冷战思维模式的影响下,国内大多主张我国与外国当事人的经贸纠纷仲裁尽量选择在政治上中立的瑞典等国仲裁机构进行。
因此国内教科书和仲裁理论研究忽视了对国际上最有影响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机制的介绍和研究,这将不利于新形势下我国当事人对国际商会仲裁的认识和利用。
本文将对已经和将要选择国际商会仲裁的有关人士提供具体和实用的办案信息。
总部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长期致力于国际商业纠纷的处理,成为该领域处在世界领先地位的机构。
国际商会早在1923年便设立了自己的仲裁机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the 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通常称为“国际商会仲裁院”,以下也简称为“仲裁院”)。
今天人们熟悉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与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大力开创和推广是分不开的。
在推动仲裁成为广泛接受的有效解决跨国商业纠纷的方法方面,国际商会仲裁院始终走在世界的前列。
从创立至今,国际商会仲裁院已办理了涉及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之间的13000多个案件,1 成为当今世界上处理国际仲裁案件最多的机构。
2 国际商会仲裁院虽然设在巴黎,但它管理着在很多国家进行的国际仲裁,因此它是一家无可争议的最重要、最活跃、最国际化的国际仲裁机构。
3 下列一组最新的统计数据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从2003年1月1日到2004年1月1日,580起新的仲裁案件提交到了国际商会;这些仲裁请求涉及到来自123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1584家当事人,这些当事人有近一半来自欧洲,26%来自美洲,14%来自亚洲;具有69个不同国籍的988名仲裁员经指定或确认参加了案件的审理;仲裁地点分布在全世界47个不同国家;这些案件中有一半的案件争议标的超过100万美元。
国际商会的纠纷处理机制主要针对的是在国际领域产生的商业纠纷。
这类纠纷比国内纠纷的解决难度更大、困难更多。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8篇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8篇篇1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发生国际商事合同纠纷时的仲裁处理原则及程序,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同时规范双方的行为。
一、协议前言鉴于双方在国际商事合同领域存在合作关系,为预防并解决可能出现的合同纠纷,经友好协商,特制定本协议。
二、定义与范围1. 国际商事合同纠纷:指因国际商事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违约行为等。
2. 仲裁处理:指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方式。
三、仲裁原则1. 自愿原则:双方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 公平原则:仲裁机构应当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
3. 合法原则:仲裁程序及结果应符合国际法律及仲裁规则。
四、纠纷解决流程1. 友好协商: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提交仲裁: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纠纷提交至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 仲裁程序:仲裁机构应根据其规则进行仲裁程序,包括申请、答辩、证据提交、庭审等。
4. 仲裁裁决:仲裁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双方。
5. 裁决执行:双方应遵守并履行仲裁裁决。
五、特定条款1. 双方应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具体,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2. 发生纠纷时,双方应积极协助仲裁机构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 双方应尊重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如有异议,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4. 本协议所涉纠纷如涉及第三方,第三方应参与仲裁程序,并遵守仲裁结果。
5.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如责任无法归属,则由双方分担。
六、法律适用与管辖1. 本协议适用国际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 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为本协议的管辖法律。
七、协议修改与终止1. 本协议如需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修改。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
到期后可经双方协商续签。
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八、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其他论文文档]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国际法论文(1)
![[国际,商事,仲裁,其他论文文档]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国际法论文(1)](https://img.taocdn.com/s3/m/cb9e0c42e53a580217fcfe42.png)
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国际法论文(1)一、国际商事管辖权异议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情况发生时对某一特定的争议享有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对特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依据。
管辖权异议就是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的权力提出抗辩,以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
管辖权问题是仲裁程序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否存在仲裁管辖权,对于仲裁庭和当事人都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它是仲裁程序进行的基石和条件。
管辖权的问题没有处理好,没有管辖权,即使做出了裁决书,也可能被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
对仲裁管辖权的异议,按照异议所针对的对象划分,可分为针对仲裁机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针对仲裁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前者只可能发生于机构仲裁中,后者既可能发生于机构仲裁中,也可能发生于临时仲裁中。
如果按照所提异议是否涉及仲裁管辖权之根本所在,也可将管辖权异议分为两类:一类是部分异议,一类是完全异议。
对提交仲裁庭的仲裁请求或反诉请求中的某些问题是否属于仲裁管辖范围而提出质疑,属于对仲裁管辖权的部分异议。
如果从根本上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进行有关仲裁活动的权力,则属于对仲裁管辖权的完全异议。
如果按照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内容来划分,可以分为仲裁庭根本就没有管辖权的异议和仲裁庭行使管辖权不当的异议。
第一种情形是指当事人认为根本就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协议无效等原因使得仲裁庭根本就没有管辖权;后一种情况指仲裁庭有管辖权但没有恰当行使,包括仲裁庭超越管辖权和裁决并未解决当事人所提交的全部争议,即通常所说的超裁和漏裁。
二、管辖权异议的依据(一)裁决程序中概而言之,仲裁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协议以及法律规定对该协议效力的限制。
从立法和实践来看,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以及法院在确定仲裁管辖权时主要考虑下面三个因素:一是当事人之间有无签订有效、可执行的仲裁协议;二是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三是提起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在仲裁机构或仲裁员的受案范围内。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在法学领域中的重要性及发展趋势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国际商事仲裁在法学领域中的重要性,并分析其发展趋势。
首先,文章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背景,然后分析了其在国际贸易和商业争端解决中的优势。
接下来,本文讨论了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组织,以及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与发展。
最后,文章总结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未来趋势,并强调了其对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重要性。
一、引言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端解决机制,近年来在国际贸易和商业领域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以法学专业的视角,剖析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性及其发展趋势。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背景国际商事仲裁是指由具备独立性和中立性的第三方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选择,依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对国际商事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背景可以追溯到国际商事领域中的交易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
相对于传统的司法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程序简便、高效快速、保密性好等优势,因此备受商界和法律界的青睐。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国际商事仲裁相对于传统司法程序有许多优势。
首先,仲裁程序的快速性和高效性使得当事人能够更迅速地解决争议,避免了长时间的审判过程。
其次,仲裁的结果具有约束力,当事人能够更容易地执行裁决。
此外,仲裁的程序是相对保密的,有助于当事人维护商业秘密以及商业关系的良好发展。
最后,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一个中立独立的争端解决机制,能够促进国际商业合作的延续和增进。
四、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为了统一和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规则,许多国际和地区性的组织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和《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还得到了多个国际组织的支持和监管,例如国际仲裁院、国际调解与仲裁协会等。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第一章绪论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一种主要方式,因其高效、灵活的特点而备受青睐。
然而,仲裁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第二章贸易争端贸易争端是国际商事仲裁中最为常见的类型。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则、文化等存在差异,很容易出现争端。
如何判定合同条款的效力、卖方的违约行为等问题,都需要仲裁裁决。
此外,涉及到国际贸易的仲裁争端还可能牵涉到关税、海关规定等方面的问题,这也给仲裁裁决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第三章知识产权争端知识产权争端是近年来逐渐增多的一类国际商事仲裁案件。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涉及到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问题。
当不同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法规存在差异,或专利等权利的维护遇到困难时,仲裁成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
但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侵权标准等均存在差异,因此,在仲裁过程中如何确定这些问题也是需要认真考虑的。
第四章投资争端投资争端是国际商事仲裁中比较复杂的一类案件。
由于投资行为涉及到国家主权、政策、法律等多种因素,所以在投资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政府承诺、国家队、资源占有等问题。
在仲裁中,需要平衡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权利。
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往往会规定国家有权修改法律和政策等,而这些修改可能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在仲裁中,如何判定国家政策是否违约、是否违反投资条约,是需要仲裁人认真考虑和判断的。
第五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仍需要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裁决的执行常常面临国内法律和政治的挑战。
比如说,仲裁裁决是否符合国家法律,仲裁裁决是否违反了当地的公共政策等等。
在仲裁过程中,裁决的受理和执行问题也需要认真考虑。
第六章结论本文对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
在实际工作中,仲裁人需要权衡各方利益,认真考虑每一个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为争端的解决提供高效、公正、权威的裁决。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概述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国际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重要手段,其在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促进国际商事活动顺利进行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也随之变得复杂多变,成为影响仲裁公正、效率与效果的关键因素。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仲裁地法、仲裁程序法、仲裁实体法以及冲突规范的适用情况,以期为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面临着多种法律体系的交织与冲突,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以及国际公约等都可能对仲裁的适用法产生影响。
研究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不仅要关注国内法的相关规定,还要充分考虑国际法、国际惯例以及国际公约的影响。
同时,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不断丰富和发展,仲裁理论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这对仲裁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文将从仲裁地法、仲裁程序法、仲裁实体法以及冲突规范等多个方面入手,系统分析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制度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同时,本文还将关注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层面的发展趋势,以期为我国参与国际商事仲裁合作与交流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1. 研究背景: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历程及其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国际贸易的繁荣,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历程经历了由早期的自发组织到现代的专业化、制度化的转变,这一过程中,国际商事仲裁不仅逐渐规范化、法制化,更在解决跨国商事争议中展现出其独特的优势和价值。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地中海地区,那时的商人们为了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自发组织起一些具有裁判权的机构,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研究(1)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越来越频繁,国际商事仲裁的研究也得到进一步深化,从而促进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不断完善。
然而,在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种种不足,在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仍有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同时对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应参照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推动仲裁立法使之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以加快我国仲裁事业的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使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各方面的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论文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法;仲裁制度仲裁是人类社会解决矛盾的最古老的方式之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在国际商贸领域的适用日益普遍。
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商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机构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使用较普遍的方式。
大量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的存在使得国际商事仲裁的结果比国际民事诉讼更加便于执行,特别是联合国1958 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实践,使仲裁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一套完整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已经建立并成为解决国际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一直重视国际化的发展问题和与国际接轨,在修改原有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制定新法,积极加入重要的国际仲裁公约,并在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和司法协助协定中规定仲裁内容。
一、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我国于20世纪50年代开始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仲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对外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而日益重要,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前进的发展过程。
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全面实施改革开放,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迅速加强,涉外经济贸易纠纷大量出现,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提供了发展的契机。
1980年2月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更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范围扩大到有关中外合资经营、外国来华投资建厂、中外银行相互信贷等各种对外经济合作方面发生的争议。
1986年12月2日,我国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标志着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开始走上国际化和统一化的道路。
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都取得了突出成就,跨国贸易量增加,相应地涉外经济贸易纠纷也日益频繁,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受案量显著增加。
国家根据现实的需要,于1991年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单列一编特别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涉外仲裁的基本制度。
同时,我国参照国际上的通行规定,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仲裁法》,表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其发展进程中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它以迅速、灵活、节省当事人的费用和时间等优越条件,彻底改变了我国旧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仲裁制度,这对规范和统一国内仲裁制度,促进我国国内仲裁制度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起到了积极作用,堪称中国仲裁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1]《仲裁法》施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针对在仲裁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了配合我国仲裁法的贯彻与实施,先后作出了30余项有关仲裁制度的司法解释,以弥补仲裁立法的空白,这对促进我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规范体系是以1995年9月1日实施的《仲裁法》为基础建立的,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国参加订立或批准的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则构成了整个制度的基础。
同时,随着仲裁实践的不断深入,我国专业仲裁从业人员逐渐增多,逐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仲裁运行模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50多年来始终坚持独立性和民间性,实行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的商事仲裁规则处理了大量国际和国内仲裁案件,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普遍认可,并赢得了国际声誉,并已成为与国际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齐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的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批专业人员成为了雅典奥运会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员和20XX年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仲裁员,一些研究机构成功地与英国、美国等国际仲裁举办了国际性仲裁专业研讨会,标志着我国仲裁与国际仲裁的接轨,进入了国际理论研究的领域,可以说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正逐步步入辉煌。
二、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仲裁作为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一种方式,现已被我国立法所确认,这对于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我国在开展国际商事仲裁研究不断吸收和借鉴国际长期以来形成的研究成果,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研究,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理论创新不足。
中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起步晚,在形成初期,本质上属行政仲裁,也由于仲裁实践发展的落后,理论研究也相对滞后,早期大多是介绍国外仲裁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情况。
《仲裁法》实施后中国仲裁制度经过10年的发展,已完成了“仲裁法律制度的制度生成阶段”,但这种研究现状已明显不能满足仲裁制度快速发展的需要,形势的发展需要研究者们在引进国外理论的基础上有更多的理论创新。
2.理论研究与实践结合不够。
在仲裁理论的研究上,仲裁学者专职从事学理研究,对我国仲裁实践的现实需求关注太少。
另一方面,洞悉仲裁实务的仲裁业内人员对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理论层面的探究力度还不够。
但是应该看到该问题正向着不断改善的方向发展。
越来越多的仲裁从业者开始从理论上探讨仲裁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学者们也逐渐参与到仲裁实践中来,提出了一些有创意、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观点。
3.仲裁研究专业化,面向社会大众不够。
仲裁制度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力量的理解和支持。
只有社会公众了解仲裁,他们才会更多地选择仲裁。
但他们要么视仲裁为与法院一样的国家司法机关,要么看成是毫无法律强制力的一般民间调解,对仲裁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全。
这就要求仲裁的研究者也要多面向非专业的一般民众撰写一些介绍性、诠释性的文章,增进社会对仲裁制度的理解与支持。
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现行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虽然经过发展取得很大成绩,但是应当看到,由于立法时对仲裁的认识和理解不够,未破除行政主导观念,思想不够解放,未能大胆吸收国际经验,同时出于平衡各部门既得利益的需要,我国《仲裁法》在许多方面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与国际通行做法存在相当的距离。
[2]在某些制度的设计上,不仅与实际相脱节,而且也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主要表现为仲裁程序诉讼化、仲裁设置简单化、仲裁与司法监督非协调化、仲裁机构行政化,必须改革现有仲裁制度,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使之与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
[3]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我国仲裁制度才能得以完善。
三、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在世界经济贸易密切往来的今天,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应该重视这一行业的发展。
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和仲裁法学界关于仲裁制度完善问题的讨论日渐深入,形成了一些研究热点和重点,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变通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近年来,我国仲裁在解决民商事争端中的地位得以不断提升,可仲裁事项、仲裁主体范围等不断扩大。
突出表现为仲裁协议的效力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向非书面签约第三人延伸。
仲裁协议对未签约人的这种不断扩张的法律约束力,也被形象地称为仲裁协议的“长臂效力”。
[4]有学者认为,是否承认仲裁协议在特定情况下对仲裁协议未签署人也产生约束力,反映了先进仲裁制度和落后仲裁制度的分野。
[5]在认定此类仲裁协议的效力时,就应当运用相对灵活的认定方法,充分考虑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时的仲裁意图。
虽然目前口头合同的效力没有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但从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修改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发展趋势。
鉴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所提倡的《示范法》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所吸取和接纳,中国有必要参照《示范法》对仲裁协议的形式作出修改。
这样修改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僵化规定,增强立法的弹性,既能够与国际仲裁通行作法接轨,又有利于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也可提高当事人的仲裁意识。
2.规定临时仲裁的相关内容。
临时仲裁制度有着机构仲裁所无法替代的优势,而且它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仲裁的本质,更能发挥仲裁快捷经济地解决商事纠纷的优点,大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及有关国际仲裁公约都对临时仲裁作出规定,允许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将纠纷提交常设仲裁机构或者临时仲裁机构审理并作出裁决。
《纽约公约》于1987 年4 月22 日对中国生效,我国就应在《仲裁法》中对临时仲裁作出法律规定,以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原则,应对临时仲裁员的产生办法、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地点及裁决纠纷所适用的程序规则等,作出相应规定,以便当事人选择。
自主性较强的临时仲裁虽有一定的风险,但这也有利于增加中国仲裁制度的吸引力。
因为从我国涉外仲裁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几乎同步于其他国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享有一定的声誉。
国际仲裁人才资源是各国可共享的,中国在这方面也应更加重视和相对正视。
3.建立区际仲裁制度。
香港和澳门回归之后,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各地之间的法律统属于不同的法系,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和政治问题的隔阂使得两岸三地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颇为复杂,并因此而成为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建立区际仲裁制度是克服我国一国两制下区际司法独立障碍,解决区际商事争议的最有效的方式。
内地与香港已经探索出了解决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的最佳方法和模式。
实践证明,这种方式在相互尊重两地现有法律制度的情况下,由两个法域协商并达成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然后各自按照本法域的法律程序加以确认,完成两地立法的衔接,这样既可以保证相关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可以避免其他两种途径的弊端。
[6] 4.完善仲裁的司法监督。
任何制度的有效运作都离不开一个好的外部环境,仲裁制度也是如此,人民法院应当为仲裁程序的有效运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仲裁作为一种司法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与通过法院解决纠纷存在着不同之处,法律不能强求仲裁与司法解决纠纷完全一致,将对司法的要求强加于仲裁之上。
仲裁的司法监督主要表现在重新仲裁、仲裁协议,管辖权的司法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撤销、司法监督的范围等几个方面。
我国在这方面主张采取“原则上不监督,但在当事人协议同意时可监督仲裁实体内容”的做法。
“仲裁法的改革不必在‘程序监督论’与‘实体监督论’之间作非此即彼的两难选择,只要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那么,在法院是否监督仲裁实体内容的立法模式选择上,法院原则上不监督仲裁实体,但在当事人协议同意时可以监督的模式当然是最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