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矿政管理的重点改革内容梳理
地矿改革方案

地矿改革方案引言地矿改革是指对国家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开发进行重大改革,旨在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推动资源型经济转型升级。
本文将从制定改革目标、推进改革措施以及改革带来的影响等方面,详细介绍地矿改革方案。
制定改革目标地矿改革旨在解决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资源管理模式从传统的垂直管理向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方向转变。
改革的目标包括:1.提高矿产资源探测和开发能力,提高资源勘探与开发的效率和质量;2.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3.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模式的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益;4.完善矿产资源产权体系,建立健全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机制。
推进改革措施为了实现地矿改革的目标,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包括:1. 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规划管理加大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力度,做好资源潜力评估,综合考虑地质、经济、环境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矿产资源规划和开发方案。
2. 建立健全市场化的矿产资源交易机制通过完善矿产资源市场准入制度,推动资源交易的市场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建立矿权交易市场,鼓励资源产权流转,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
3. 完善矿产资源权属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矿产资源产权登记、确权、交易和保护机制,明确资源权属,推行多元化资源管理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方式的创新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
探索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资源开发的效率和环境友好性。
改革带来的影响地矿改革的实施将对国家经济和社会产生深远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升级地矿改革将推动我国资源开发模式的转变,从传统的依靠资源出口的经济增长模式转变为以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为特征的新型经济增长模式,推动资源型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型。
2.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地矿改革将推动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加强资源管理和保护,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和可持续性,有助于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深化矿区改革实施方案

深化矿区改革实施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矿区改革已成为当前时代的重要课题。
为了更好地推动矿区改革,制定并实施深化矿区改革方案势在必行。
本方案旨在全面提升矿区改革的效果,促进矿区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政策支持。
政策是推动矿区改革的关键。
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矿区改革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在资源税、土地使用、环保等方面出台更加灵活的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
同时,加大对矿区改革示范区的支持力度,为全国其他矿区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二、优化产业布局。
矿区改革的关键在于产业转型。
我们将引导企业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投入,推动传统煤炭等资源型产业向高附加值、低排放的方向转变。
加强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矿区产业实现多元化发展,提高产业集聚效应,为矿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矿区改革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问题,更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
我们将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推动矿区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
加大对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的投入,建立健全矿区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确保矿区改革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相促进。
四、加强社会保障。
矿区改革必须关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我们将加强对矿区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帮助他们转岗就业,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同时,加大对矿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矿区居民的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五、强化监督管理。
矿区改革实施过程中,必须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改革政策落地生根。
我们将建立健全矿区改革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矿区改革实施情况的监测和评估,严格追究责任,确保改革措施有效落实。
六、加强宣传引导。
矿区改革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我们将加强对矿区改革政策的宣传解释,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深刻理解改革政策的科学内涵,积极支持和配合改革工作。
同时,加强对矿区改革成功经验的宣传,树立典型,激发全社会的改革创新活力。
七、总结。
深化矿区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推动矿区经济转型升级,促进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解读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解读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解读矿产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其合理开发与管理对国家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更好地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效能,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首先,改革的目标是优化资源配置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过去的管理体制中,资源分散、重复开采及环境污染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此,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旨在推行统一的资源管理体制,加强资源规划和调度,避免资源浪费和损耗。
同时,还要加强环境保护,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其次,改革的重点在于精细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
通过改革,矿产资源管理将更加注重精细化规划和管理。
可以预计,新的管理体制将强调科学、系统、综合的资源管理,以及对投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化配置。
另外,市场化运作也是这一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激励机制和市场竞争,将矿产资源管理过程中的决策权、利益权逐渐交给市场,使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公正,推动矿业企业的创新与发展。
再次,改革的路径是以立法和政策为支撑。
为了更好地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我国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这些法规对资源开采的准入条件、环境保护要求、资源税收等方面进行规范,旨在促进资源管理的规范化和合法性,增强管理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对我国的资源管理和经济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通过优化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可以充分发挥资源的价值,提高国家经济的竞争力;通过精细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可以推动矿业企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通过立法和政策的支撑,可以保障资源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将有效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矿权改革实施方案

矿权改革实施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源的日益枯竭,矿权改革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推进矿权改革,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的矿权改革方案势在必行。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这包括完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制度,建立统一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和评估标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监管,实行矿业权的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机制等。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需要加强矿权出让和交易市场的监管。
通过建立健全的矿权出让和交易市场监管制度,规范矿权出让和交易行为,加强对矿权交易的监管,保障矿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防止矿权出让和交易中出现不正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另外,需要加强对矿业企业的监管和服务。
通过建立健全的矿业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矿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矿业企业的监管,提高矿业企业的自律意识,推动矿业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实现矿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需要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监管。
通过建立健全的矿产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监测和评估,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总之,矿权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我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和服务,保护资源和环境,才能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积极推进矿权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全面深化矿政“放管服”改革

全面深化矿政“放管服”改革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7年第9期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朱豫锋2016年以来,我局以“五个国土”建设为抓手,以“六抓”措施为保障,以“六个全覆盖”为目标,全面深化矿政“放管服”改革,创新矿政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做到该取消的取消,该简化和简化,该调整的调整,为矿产资源管理和高效服务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
一是完善体制,发挥政府在矿政管理中的综合协调作用。
为从政府层面全力推进对国土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重点工作落实,解决了矿业权出让、采矿权扩边协议出让等重大问题,2016年下半年我市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法制办等十余家单位组成的“三门峡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成立以来,协调解决了涉及煤下铝整装勘查成果出让、采矿权变更遗留问题,破解了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难题。
二是落实责任,发挥矿业权人在矿政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矿业权人是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是维护本矿区勘查开采正常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对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承担主要责任。
在日常管理中,矿业权人按照我局要求,建立了生产动态巡查网格化管理和快速反应系统,明确了矿区管理了责任人、巡查范围、频率和职责,按要求填报巡查日志(巡查的时间、地点、路线以及巡查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形成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数字准、情况明”。
按照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发布勘查开采信息,接受全社会监督,形成了矿业权人自觉遵守矿法有关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
三是齐抓共管,形成矿产资源管理的共同责任新机制。
近年来,为维护矿区的正常矿业秩序,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市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打击矿山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工作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三门峡市村组干部关闭取缔非法无证矿山奖惩办法》和《三门峡市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办法(暂行)》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完善了“县、乡、村”三级巡查网络,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实行“露头就打”,使大部分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扭转了矿产资源由国土部门一家管、大家用的被动局面。
矿产资源管理的重大变革

矿产资源管理的重大变革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主要是解决“暗箱操作”易滋生腐败问题,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
对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实行“净矿出让”,做好用地用海用林用林等审批事项的衔接。
主要是解决原来批矿与批地等脱节问题,提高行政审批效果,但对矿业用地(包括尾矿库)改革仍然没有明确的说法。
明确部和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权限。
目前有的省强调“生态优先”,将市级矿业权许可上收到省级,既不符合简政放权要求,也不符合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要求。
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的内外资公司,以后均有资格取得油气矿业权。
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
这对一些企业是个商机。
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由此前的3年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由原来的2年调整为5年。
这个需要相应修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
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将矿产资源勘查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
将固体矿产简化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
油气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地质储量两类,资源量不再分级,地质储量分为预测、控制、探明三级。
这主要是为最大化降低社会认知的信息交易成本,直接体现“有没有”“有多少”“可采多少”。
企业可根据技术能力确定技术可采储量,根据经营决策确实经济可采储量。
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
这主要是通过缩减办理环节和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主要是为了减轻矿业权人负担,也有利于推动建立储量评审市场服务体系。
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资源管理方面,我国仍存在不少问题,如资源开采不规范、环境污染等。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国家提出了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一、加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管理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加强管理对于保护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应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项目的审批和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标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机制在矿产资源配置方面,应该推动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市场化矿产资源交易体系,促进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同时,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监管,建立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制度,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防止非法采矿和损害矿产资源。
三、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保护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任务,应从加强矿山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等方面入手,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矿山环保标准,减少矿山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建立矿产资源保护区,保护矿产资源的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四、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化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化,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测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效率。
同时,要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推广智能化矿产资源管理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五、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法治化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法治化,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明确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要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矿产资源管理的认知和支持。
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是当下重要的任务,必须加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管理、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机制、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化和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法治化等方面的工作,建立健全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双赢。
当前矿政管理的重点改革内容梳理

当前矿政管理的重点改革内容梳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绿色矿山建设改革◆探明储量统一确权登记改革◆矿业权评估制度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1、完善竞争出让制度取消分类分方式出让(国土资发〔2006〕12号):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按规定的年限分期缴纳多种出让方式并存成为历史。
不再分类分方式,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一律招拍挂出让,由市场判风险,决定出让收益,在服务期限内按年度分期缴纳。
2、严格限制协议出让5种情况限制协议出让:国务院批准及配套的、省级批准储量大中型的、国家专项为老矿山接替资源的、已设采矿权需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2种情形允许协议出让: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
同时,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10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
备注:协议出让以省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规定的为准。
3、下放权限强化服务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
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2017年4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全文公布《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旨在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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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矿政管理的重点改革内容梳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绿色矿山建设改革◆探明储量统一确权登记改革◆矿业权评估制度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1、完善竞争出让制度取消分类分方式出让(国土资发〔2006〕12号):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按规定的年限分期缴纳多种出让方式并存成为历史。
不再分类分方式,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一律招拍挂出让,由市场判风险,决定出让收益,在服务期限内按年度分期缴纳。
2、严格限制协议出让5种情况限制协议出让:国务院批准及配套的、省级批准储量大中型的、国家专项为老矿山接替资源的、已设采矿权需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2种情形允许协议出让: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
同时,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10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
备注:协议出让以省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规定的为准。
3、下放权限强化服务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
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2017年4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全文公布《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旨在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
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三种形式: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竞得人,并将其报价金额确定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全面实现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合理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
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抑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
◆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
将现行主要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有效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不再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记机关分级征收的办法。
◆矿产开采环节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
对绝大部分矿产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与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资源价格挂钩,建立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增强税收弹性。
同时,按照清费立税原则,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规范税费关系。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现行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配套政策一是将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用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二是取消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政策,已转增的可不再补缴;三是建立健全矿业权人信用约束机制。
绿色矿山建设改革2017年5月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和绿色发展,近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
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
提出了三大具体目标任务:一是转形象: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
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建设50个以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二是转方式:探索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新途径。
坚持转方式与稳增长相协调,创新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产业发展新模式和经济增长新途径。
三是促改革: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新机制。
坚持绿色转型与管理改革相互促进,研究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
1、落实政府的引导推动和监管服务责任。
一要四级联动,重心下沉,落实责任。
中央六部门主要是部署指导,提供政策依据;省级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市县两级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强化监督管理。
二要制定标准,明确政策,制定本地区推进工作方案,细化形成操作性政策措施。
三要强化监督,优化服务,建立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监管机制。
2、落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
一要主动担当,建设推进。
各矿山企业要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大力推进技术体系、产业模式、运营方式创新,走出一条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有质量有效益的矿业发展新路径。
二要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必须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增强内生动力。
对于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将建立“红名单”,纳入企业征信体系,享受相应激励政策。
三要接受监督,主动回应。
应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回应民众、社团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促进作用。
一是各行业协会继续发挥好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搞好《实施意见》宣传推广,团结广大矿业企业,扩大绿色共识。
二是发挥智力支持和专家作用,参与团体标准、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做好绿色工艺、技术、装备的宣传推广。
三是做好优秀绿色矿山的遴选,加强先进经验的总结交流。
4、创新遴选机制。
绿色矿山建设不是新设审批事项,也不得采取传统的评审认定方式。
应采用矿山自建自评、第三方评估、名录管理、达标入库、自动享受相关政策的新机制推进工作。
同时,要因地制宜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考核办法,对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政策等落实情况加强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评价体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
从用地、用矿、财政、金融四个方面,拿出了“真金白银”的激励政策措施。
1、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
从开采总量指标调控、矿业权投放和出让等,依法优先支持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2、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
一是规划计划保障。
二是减轻用地成本。
三是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
四是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有关规定,经实地调查和专报审查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3、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在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将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
地方在用好中央资金的同时,可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
积极协调地方财政资金,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
4、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
一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二是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
三是鼓励省级政府建立绿色矿山项目库,加强对绿色信贷的支持。
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
四是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
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
五是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探明储量统一确权登记改革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意义在于:一是对生态文明建设起到重要的基础性支撑作用,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监管。
二是对加强产权保护有重要作用。
通过确权登记,厘清矿产资源所有权边界,发挥所有权人、政府在自然资源保护与管理中的作用,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系。
三是对落实新发展理念具有重要作用。
有利于落实矿产资源权利主体的保护责任,最大程度调动权利主体保护矿产资源的积极性,推动矿产资源有序、合理开发利用。
目前,该项改革正先期在福建、贵州两省进行试点。
一是提出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以试点区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自然资源调查)为基础,确定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边界,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明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和造册工作,记载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数量、质量、范围、产权主体、行使代表和权利内容及矿权信息等。
二是明确登记范围。
登记范围是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登记的储量为经有关储量管理机关审批、认定或套改、备案的探明资源储量,原则上包括资源储量类别333以上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和油气(包括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以下简称“油气”)、地热、矿泉水的探明储量。
三是细化“自然资源登记簿”内容。
要求“自然资源登记簿”要记载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数据及储量估算范围、产权主体(国家或全民)、行使代表等。
四是规范登记工作程序。
登记工作程序是调查、审核、公告、登簿和建库等5个环节工作。
2018年全国将全面开始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开展数据梳理,明确登记范围。
二是完善管理制度,核实登记内容。
从制度上规定,将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要求纳入到储量报告编制、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工作中去,地勘单位、评估机构、矿山测量机构等要主动适应这一要求。
三是制定工作方案,推进登记工作。
矿业权评估制度改革(过渡性)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做好矿业权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将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改成报告公示”,并对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提出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