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相关规定及案例解析

合集下载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若企业财产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合同签订后,企业按期缴纳了保险费。

然而,在保险期间内,企业财产因火灾导致严重损失,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保险公司经调查,认为火灾是由于企业自身管理不善导致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拒绝赔偿。

企业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火灾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火灾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全部事项。

保险责任范围应当明确、具体。

”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即企业财产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火灾作为一种常见的意外事故,通常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拒绝赔偿。

”本案中,保险公司以企业自身管理不善导致火灾为由拒绝赔偿,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接到企业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火灾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因下列原因之一,可以解除合同:(一)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二)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保险事故或者故意编造虚假情况;(三)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企业自身管理不善导致火灾,属于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保险事故或者故意编造虚假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

原告甲先生于2018年3月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合同约定,若甲先生在保险期间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向其支付保险金。

2019年4月,甲先生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遂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然而,乙保险公司以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甲先生遂将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1. 甲先生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2. 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该疾病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此,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未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全面了解其健康状况,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决策。

这充分说明了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投保人如实告知,有助于保险公司正确评估风险,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保险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保险合同的履行本案中,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体现了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性。

保险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保险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甲,男,35岁,个体经营者。

某年5月,甲通过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10年,保险费为每年5000元。

合同约定,若甲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某年10月,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

甲的妻子乙得知此事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乙对此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甲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

2. 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三、法律分析1. 关于甲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的问题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而高血压属于重大疾病,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因此,甲未如实告知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2.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问题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甲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保险金。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合同解除前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应当退还给投保人。

综上所述,甲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保险金。

但保险公司应退还甲已缴纳的保险费。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案例及法律说明(3篇)

保险案例及法律说明(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30岁,某私营企业老板,家庭美满,拥有一家规模不小的公司。

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品质,张先生在两年前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然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月,张先生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丧生,留下了妻子和年幼的女儿。

张先生的妻子在悲痛之余,想起了张先生生前购买的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二、案例经过张先生的妻子在得知张先生去世的消息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为由,拒绝了理赔申请。

张先生的妻子对此表示不解,认为保险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保险标的等与保险有关的重要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这构成了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1.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2.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3.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在本案中,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构成了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男,35岁,某公司职员。

2018年,张先生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健康,购买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2019年,张先生因身体不适到某医院就诊,经检查被诊断为患有“冠心病”。

张先生认为自己的病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提供完整的医疗资料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二、案件焦点1.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2. 张先生是否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购买保险后,已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已收取保险费并出具了保险单。

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确诊患有“冠心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张先生是否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法院认为,张先生在提出理赔申请时,已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关医疗资料。

保险公司以未提供完整医疗资料为由拒绝理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张先生保险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其成立、生效和履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本案中,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的规定,因此,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2. 保险责任的认定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购买的保险合同约定了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且张先生的病情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3.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险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保险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投保人”)与被告(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于2019年10月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费,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单。

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若投保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

2020年6月,投保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投保人患有严重疾病。

投保人在治疗期间,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投保人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告知了病史,保险公司无权拒绝理赔。

双方协商不成,投保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了病史,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据此拒绝支付保险金。

三、法律法规分析1.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该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2.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对投保人提出的问题给予明确答复。

”该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

3.保险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该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效力。

四、案例分析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本案中,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病史资料,并经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未提出异议。

因此,投保人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对投保人提出的问题给予明确答复。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对投保人提出的问题给予明确答复,也未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投保人关于病史告知的相关规定。

因此,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理赔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45岁,某公司职员。

2019年,李某通过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

合同约定,若李某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2020年,李某因突发心脏病在家中去世。

李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李某生前患有慢性病,且未告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某的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2.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李某未告知慢性病为由拒绝理赔?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法律分析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某在购买保险时,未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慢性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故意隐瞒不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道李某患有慢性病,但并未告知投保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李某未告知慢性病为由拒绝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李某的死亡原因明确为心脏病,与慢性病无关。

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李某未告知慢性病为由拒绝理赔。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应当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理由如下:(1)保险公司未在签订合同时告知投保人李某患有慢性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案例及法律说明(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男,45岁,某私营企业老板。

由于工作繁忙,生活压力大,张先生意识到自身健康状况逐渐下降,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他决定为自己购买一份人寿保险。

经过咨询,张先生选择了一份包含重大疾病保障和身故保障的终身寿险产品。

2018年6月,张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一次性缴纳保险费人民币10万元,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重大疾病保障: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初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100%支付保险金。

2. 身故保障: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100%支付保险金。

2019年3月,张先生因突发心脏病入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张先生患有冠心病,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提供完整治疗资料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二、法律说明1.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有效合同。

2. 保险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已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责任。

3. 重大疾病理赔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按照保险金额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张先生患有冠心病,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4.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保险责任:(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事实,确定责任;(二)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三)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有关保险事故的证据。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于2018年5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担李某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50万元。

李某于2019年2月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其身故。

李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为由拒绝赔付。

二、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争议点如下:1. 李某是否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2. 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同时,根据《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在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因此,李某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的说法不成立。

2. 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下列情况免除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二)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四)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在本案中,李某未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也未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

同时,李某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了保险公司,不存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

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李某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四、结论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理由如下:1.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2. 保险公司不能以李某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保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份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

在保险期间内,乙公司的一处厂房发生火灾,导致厂房及部分设备损毁。

乙公司立即向甲公司报案,并提出赔偿请求。

二、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同意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明确了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事项,因此保险合同成立。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并出具保险单之日起生效。

”在本案中,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并出具了保险单,因此保险合同生效。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的厂房发生火灾,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甲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3.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损失范围、损失原因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损失范围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4. 乙公司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二)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采取必要措施,扩大损失;(五)其他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公司不存在上述免责事由。

5. 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蒋某先后向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但是当蒋某遭遇了家中财产被盗后,两个保险公司都以蒋某重复投保,造成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
2008年2月,蒋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2008年2月26日零时起至2012年2月25日24时止。

5月,蒋某所在公司又为每名职工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期限为2008年7月7日零时起至2012年7月6日24时止。

甲、乙两保险公司都分别向蒋某出具了保险单。

2013年3月,蒋某下班回家发现家中财产被盗,便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通知了两家保险公司。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后认定,蒋某被盗物品价值5万元。

因公安机关一直未能破案,蒋某便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各赔偿5万元的要求。

但两家保险公司都以蒋某重复投保,造成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

蒋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各赔偿5万元。

律云律师观点:
蒋某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对象一致,均为家庭财产,且家庭财产被盗发生在两保险合同共同的期间内,构成《保险法》规定的重复保险行为。

针对两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的问题,家财险以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为目的,被保险人仅有权按其实际损失请求保险人赔偿,不得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以上的赔偿。

根据我国《保险法》:“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应在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且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两保险公司赔偿总额不能超过被盗物品价值5万元,因为财产险的赔付须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否则蒋某就会获取额外利益5万元,同时容易诱发道德风险。

律云律师提示:
1、区分不同险种决定有无必要重复保险
人身险中津贴型医疗险适合重复投保。

津贴型医疗险与被保险人到底花了多少住院费用无关,也不用区分住院费用是否属于社保范围内,只要购买,被保险人住院或者手术,就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额,凭住院、出院及诊断证明等材料按照住院天数累积给付理赔。

这类险种也不必遵循补偿原则,可选则多家投保,获得多份理赔金。

而人身险中报销型保险、未成年身故保险不适宜重复投保,报销型保险遵循保险补偿原则,若已获得补偿,就不能再从保险公司获得超出实际支出的超额补偿。

财产险投保财产价值一般较固定适合原值投保,没有必要超额投保和重复保险。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标的物的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消费者在投保家财险时最好就是原值投保。

重疾险、定期寿险、意外伤害险则不存在重复投保的情况。

2、注意赔偿最高限额的法律规定,考虑重复投保保费和可得赔偿的比例
如保监会2008年公布的《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交强险上限额;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统一确定为不得超过10万元等。

3、签订重复保险需注意保险公司理赔所需材料是否必须为相关材料原件,若必须为原件,则存在只能向一家索赔的风险,这种情况下无继续投保必要。

4、签订重复保险需注意不同险种是否存在犹豫期以及退换保费的比例及手续。

如寿险有10天犹豫期,而家产险种没有犹豫期。

一般退保均会扣除相应费用,手续比较繁琐,若确需退保,一般入保3年后退保较事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