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法院财产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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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办案规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办案规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办案规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办案规程》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办案规程》已于2015年6月1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作为人民法院办案的操作规程,在内部掌握试行,但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

试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5年7月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办案规程湘高法办发〔2015〕3号(2015年6月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规范财产保全行为,依法保障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积极推行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确保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利益的有效实现。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或者额外设定保全条件或强制要求提供特定形式的担保,加重当事人诉讼负担,影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产保全权利的行使。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滥用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强迫当事人、利害关系接受和解或者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应当依法、妥善选择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和被保全的标的物,避免或者减少财产保全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和生活的重大影响。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二)案件具有给付内容,或者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争议标的物;(三)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

第三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具有给付内容,且该给付内容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为给付的,或者申请保全标的物为争议的标的物的;(三)情况紧急,不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对可能因诉讼行为或诉讼外的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财产权利人因财产转移、隐匿、损毁等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1. 诉前保全:指在诉讼前,为防止财产权利人的财产因诉讼行为或诉讼外的原因受到损害,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2. 诉讼保全: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3. 执行保全:指在判决生效后,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条件1. 存在财产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财产权益纠纷,且纠纷具有可诉性。

2. 财产可能灭失、损毁或被转移:财产可能因诉讼行为或诉讼外的原因,导致灭失、损毁或被转移。

3. 申请人有申请保全的必要:申请人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财产权利人因财产转移、隐匿、损毁等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4. 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防止因错误采取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四、财产保全的程序1. 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予以受理。

3. 保全措施的实施:人民法院依法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 保全措施的解除:保全措施达到预期目的或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五、财产保全的法律责任1. 申请人责任: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 被申请人责任:被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导致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3. 人民法院责任: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全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财产保全的期限1. 诉前保全期限: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财产保全_法律规定(3篇)

财产保全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损毁或者灭失,确保诉讼标的物的完整性和可执行性。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财产保全的概念与种类(一)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1.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

2.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

三、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一)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1. 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2. 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 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二)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1.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可能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2. 人民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对案件审理有利的。

四、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1.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2. 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则裁定采取保全措施;3. 申请人提供担保;4. 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5.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进行审查;6.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措施是否继续执行。

(二)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程序1.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2. 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则裁定采取保全措施;3. 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4.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进行审查;5.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措施是否继续执行。

财产保全规章制度

财产保全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诉讼过程中,因涉及财产纠纷,为防止财产损失,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权利采取限制措施,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保全申请第四条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第五条保全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姓名、住所地或者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地;(二)被申请人姓名、住所地或者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地;(三)保全事项及理由;(四)财产保全的范围、方式及期限;(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申请人提交的保全申请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缴纳保全费用。

第三章保全措施第八条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缴纳保全费用;(二)被申请人的财产存在转移、隐匿、毁损等可能,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三)被申请人的财产足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二)限制被申请人的财产处分权利;(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全措施。

第十条保全措施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公正、及时;(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保全期限与解除第十一条财产保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法院批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一)保全期限届满;(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保全;(三)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四)其他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因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法律是指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财产保全法律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务人在债权纠纷中无法将财产转移或排除债权人的追偿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财产保全法律规定:
一、财产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主要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方式。

查封是指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封存,以防止债务人变动、转移或毁损财产;冻结是指对债务人的银行存款进行限制,使其无法支取;扣押是指暂时将财产占有并限制其使用权。

二、保全申请程序: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包括提供保全担保物品和提交申请书等手续。

法院会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便可以批准保全申请。

三、财产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财产保全范围进行限制。

四、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是六个月,申请期限还可以延长。

在保全期限内,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进行债权主张。

五、解除保全程序:
债务人在保全期限内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解除程序一般需要通过法院的审查和同意。

同时,债权人也可以提出异议来阻止解除保全程序。

六、追偿程序:
债权人可以在财产保全期限内,通过起诉程序来追求债权的实现。

法院会依法审理债权案件,并根据判决结果来给予债权人相应的追偿。

总之,财产保全法律规定了保全的方式、程序、范围和期限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确保债务人无法转移或排除债权人的追偿权。

这些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执行细则模版(3篇)

财产保全执行细则模版(3篇)

财产保全执行细则模版(一)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四)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的解除(一)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____日内未起诉的;(三)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以上就是财产保全的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的解除原因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

财产保全执行细则模版(2)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细则的目的是确保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制度是诉讼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保全措施、保全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在诉讼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造成判决难以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财产保全的条件: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有财产保全的可能;有财产保全的依据。

(3)财产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等。

(4)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裁定、执行等环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财产保全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利益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2)财产保全的期限:财产保全的期限为6个月,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

(3)财产保全的解除:在财产保全期间,如果发现财产保全有误或者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达到预期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4)财产保全的赔偿:因财产保全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1.诉讼请求涉及财产权益的争议财产保全适用于诉讼请求涉及财产权益的争议,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等。

2.当事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财产保全适用于当事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造成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

3.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财产纠纷财产保全适用于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财产纠纷,如第三人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第三人持有当事人财产等。

财产保全流程

财产保全流程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7.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1.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财产保全的相关常识与方法技巧一、进行民事诉讼为何需要进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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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流程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
二、责任人
各业务庭室案件承办法官负责财产保全的受理和审查,以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裁定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裁定的拟稿;庭长负责上述裁定的审核;主管院长负责上述裁定的签发;保全组负责上述裁定的实施。

三、权利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四、范围
包括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仲裁保全。

五、流程
1、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担保。

保全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金额、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

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具体。

2、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和仲裁保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保全申请。

3、担保方式: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
(1)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2)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3)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接受其上级机构出具的保函。

申请人以上述方式提供担保的,可以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案件情况、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变现的难易程度等决定接受担保的方式。

4、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财产、担保范围、担保物的价值、担保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应材料。

第三人和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在出具担保书的同时,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财务状况资料及已经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等文件。

5、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由承办法官对担保财产的权属、价值、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并要求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供能够证明担保财产价值的证明文件。

第三人或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承办法官应当依法对第三人或担保公司的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

6、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原则上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对于申请人无力提供相等金额担保,但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如不及时保全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不低于请求保全数额30%的现金作担保。

保全后,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申请人是否应当继续提供担保,以及提供担保的方式和担保财产的种类。

7、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同时,应对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担保财产有权属证书的,应当对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8、财产保全裁定中的保全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保全裁定一般应当写明保全财产的明细及价值数额;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限定保全财产价值数额方式进行概括表述,但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明保全的具体财产及价值数额。

9、申请人缴纳财产保全费后,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应制作财产保全裁定,逐级报庭长、主管院长审批。

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讼保全和仲裁保全,应当及时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

10、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承办法官应当立即将保全裁定、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及当事人联系方式,一并移送保全组。

保全组接受移送材料后,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并按规定及时实施;材料有欠缺的,应当通知裁定作出部门补齐后再予实施。

11、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以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数额及相关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出申请保全的数额。

被保全财产上附有抵押、质押或其他优先权的,应当保全的财产价值为享有上述优先权的债权总额与请求保全的价值之和。

被保全财产难以明确分割或者具体价值难以判断的,可以整体查封、冻结,但被申请人提供了分割依据并能够确定分割部分的价值的,应当裁定对超出保全数额的财产部分解除查封、冻结。

12、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通知被申请人,同时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以下事项:
(1)保全措施的有效期限及届满日期;
(2)申请人如继续申请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
(3)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4)接受续行保全申请的机构和联系方式;
(5)续行保全申请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承办法官直接提交。

上述告知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直接送达申请人。

告知和送达过程应记入笔录。

13、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的复议申请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进行审查。

复议理由不成立的,书面通知驳回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复议理由成立的,及时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14、保全过程中或保全措施实施完毕后,第三人就保全措施或保全标的提出异议的,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进行审查。

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异议理由成立的,及时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15、诉前财产保全未能或未足额保全被申请人财产,进入审理程序后,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可依申请人申请,在原保全申请的数额范围内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再另行收取保全费用;再次保全申请增加保全数额的,应当另行作出裁定并收取保全费用。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且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再提供新的担保。

16、审理的案件采取了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保全的措施、保全的标的物等具体情况。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1)诉前保全的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
(2)原告撤回起诉的;
(3)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的;
(4)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被驳回并发生法律效力的;
(5)其他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当事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的,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受理、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
(2)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自动履行全部债务的;
(4)其他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

19、解除财产保全后,一般应同时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但被申请人以保全错误为由提出赔偿请求的,不得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0、被申请人认为保全申请确有错误,要求赔偿因错误保全给其造成的损失的,告知被申请人通过诉讼程序另行处理。

21、本制度为实施财产保全案件的操作程序性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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