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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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险理赔反欺诈工作现状及解决对策的思考

对车险理赔反欺诈工作现状及解决对策的思考

对车险理赔反欺诈工作现状及解决对策的思考摘要:随着我国汽车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车险欺诈活动日趋频繁,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影响车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本文分析了车险理赔反欺诈工作的现状,深入分析目前车险理赔反欺诈工作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从社会环节和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两方面提出完善车险反欺诈工作的对策,对保险理赔实际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关键词:车险;理赔;反欺诈随着我国汽车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车险欺诈活动日趋频繁。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每年保险诈骗金额约占理赔金额的10%-20%左右。

保险欺诈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已成为汽车保险的一个巨大“黑洞”,严重影响车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如何防范车险诈骗是车险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车险理赔反欺诈工作的现状所谓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欺诈分为硬欺诈和软欺诈。

我国车险反欺诈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立法方面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专门的反保险欺诈法律和法规。

只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诈骗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才构成保险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对于骗取数额较小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用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处理。

由于诈骗数额的限制,有相当一部分诈骗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裁。

(二)保险监管及行业方面虽然到目前保险监管部门还没有设立专门的反欺诈机构,但保监会已启动打击“三假”(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的专项活动,全行业共发现和查处各类假冒保险机构案件32起,各类假冒保单20多万份,各类虚假赔案16000多件,向公安机关移交并已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三假”案件149起,部分案件已经法院判决,追究了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国内新能源车险存在的发展问题与对策

国内新能源车险存在的发展问题与对策

1. 引言新能源车是指以电力、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动力源的汽车,是应对环境污染和能源危机的重要选择。

国内新能源车市场不断发展壮大,但在保险领域却存在一些发展问题,需要及时解决。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全面评估国内新能源车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以期为解决这一问题贡献力量。

2. 国内新能源车险发展问题2.1 保险产品不够全面目前,国内新能源车险产品种类相对单一,覆盖面不够广泛。

在保险责任、保障范围等方面与新能源车特性不够契合,导致新能源车主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针对新能源车的一些特殊险种,如电池寿命保险、充电设施损坏保险等也缺乏相应的保险产品,无法满足车主的需求。

2.2 保险理赔流程不透明目前国内新能源车在保险理赔方面存在流程不透明、审核标准不清晰等问题。

由于新能源车技术含量高、零部件昂贵,一旦发生事故或损坏,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往往复杂繁琐,车主难以及时获得赔偿,严重影响车主的使用体验和信心。

3. 对策建议3.1 完善新能源车保险产品针对国内新能源车险存在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技术投入和研发力度,开发针对新能源车的专属保险产品。

这些保险产品应当覆盖新能源车的特殊风险,如电池损坏、充电设施故障等,并且在保险责任、保障范围等方面与新能源车特性相契合。

3.2 优化理赔流程为了解决新能源车保险的理赔流程不透明等问题,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审核标准,并且加大对新能源车险理赔流程的公开透明度,提高车主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

在理赔时应当更加注重车主的使用体验,加快理赔速度,极大地提升车主的满意度。

4. 总结国内新能源车险存在保险产品不够全面、保险理赔流程不透明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险公司需要完善新能源车保险产品、优化理赔流程,并且加大对新能源车市场的研究和投入,为新能源车主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和服务。

希望国内新能源车险市场能够迎来更加健康、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5. 个人观点作为文章写手,我认为国内新能源车险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我国汽车保险理赔服务的弊端与对策

我国汽车保险理赔服务的弊端与对策

[摘要] 在全球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近年来,我国已经开始进入汽车时代,汽车保险业务经营的好坏,不仅事关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和发展,也影响到保险职能作用的发挥及社会效益的实现,对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安居乐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如何借鉴国际上成熟保险市场汽车保险理赔服务的先进经验来改进我国传统的汽车保险理赔服务模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已成为摆在我国汽车保险从业人员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国际成熟保险市场汽车保险理赔服务的模式及特点国外专业从事车险理赔服务的机构数量较多,而且分工很细。

保险公司与外部机构基于各自的利益,为达到使客户满意这一共同目的,特别重视相互之间的合作.他们既各司其职,又特别注重信息、资源的共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查勘、定损环节方面的合作查勘、定损工作作为理赔服务的第一环,实际上也是保险公司对案件是否赔偿、赔偿多少的第一关,它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理赔案件的数量、结案的速度、社会影响、晶牌效应等诸多方面,所以,保险公司都非常重视这一环节。

为了应付大量繁琐的查勘、定损工作,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普遍采用了与外部专业机构合作的模式。

(二)信息技术开发环节的合作.提高查勘调度的合理性和时效性。

美国第四大车险经营公司公司,采用定位技术确定查勘人员位置,通过智能排班系统,查勘人员在很短时间内被派到出险现场,另外,通过电脑网络,查询修理厂的排班情况,及时为客户提供送修服务。

.提高查勘定损的准确性。

德国安联集团一直使用系统(现属于美国公司),近期还使用估损系统,保证了车险理赔的规范、透明 .提高接报案的及时性和方便性。

日本安田火灾海上保险公司在车险理赔中使用小时工作的事故受理报告系统,该系统与全国各地的个理赔中心及全国个理赔终端的远程计算机系统对应,客户从任何理赔终端都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处理结果,并在日内得到赔款。

.提高查勘定损效率。

在我国的台湾地区,车险理赔已经开始启用远程定损系统,通过因特网传送,实现保险公司定损员既可以当场定损,又可以进行网上远程定损,客户和修理厂还可以上网查询定损结果和配件价格、甚至购买配件等功能。

浅谈汽车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汽车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汽车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学生:* * *(经济学院09级金融二班,学号************)摘要: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伴随着城市私家车市场的全面繁荣及2009年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汽车保险行业更是如雨后春笋般兴起。

理赔是保险行业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为了建立合理完善的车险行业,促进国内汽车保险市场健康快速的发展,本文旨在对汽车保险理赔常见问题的研究及相关对策。

关键词:汽车保险,理赔,赔付率,欺诈风险,保险监管近年来,我国汽车保险理赔运行中高赔付率、理赔纠纷、汽车保险诈骗等问题层出不穷,这不仅严重损害了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让国内本不成熟的车险行业更加步履维艰。

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解决对策,对于规范汽车保险理赔已经迫在眉睫。

一、汽车保险市场现状目前,汽车保险已经成为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占有财险市场60%以上的份额,其发展呈现出以下两个特点:一方面由于汽车销售总量猛增,保险需求旺盛;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解决高赔付率问题停办了一些业务或增加绝对免赔率。

车险改革以来,市场显现出丰富的保险资源,这使保险公司能够选择优质客户,控制高赔付业务,但这也对保险公司的车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美国的汽车保险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善的汽车保险之一,无论是保险制度还是监管、保险种类、保险费率都具有代表性。

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保险提供了医疗用费赔偿、工资损失赔偿、受害人必要的家务雇工等一系列保险赔偿。

在此制度下,当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时,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过失,保险人均按照实际损失给付,但由于保险作为一种有偿的特定的法律关系,它的赔偿额度是有限的。

虽然无过失汽车保险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汽车责任险,但它作为法定的基本给付不受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体系和过失认定限制,省略了不必要的举证、诉讼等过程,与过失保险相辅相成。

因此,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是完善汽车保险损害补偿功能的有效手段,是现代汽车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汽车保险理赔中的若干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汽车保险理赔中的若干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汽车保险理赔中的若干问题及对策研究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汽车保险理赔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

以下是一些我
国汽车保险理赔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存在的问题
1. 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存在信息交流问题
保险公司和车主之间的信息交流存在问题,导致车主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无法及时了解
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也无法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2. 立案难度大、理赔速度慢
立案难度大、理赔速度慢是汽车保险理赔的常见问题。

由于大量的理赔案件和复杂多
变的保险分析,导致理赔速度非常缓慢,时间花费较长。

3. 保险公司的理赔费用处理不规范
保险公司在对车主理赔费用的处理上,有时会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导致车主无法获得
应有的赔偿,影响车主的利益。

二、对策研究
1. 建立信息交流平台
建立信息交流平台是很有必要的。

保险公司应该加强与车主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让车
主清楚地知道保险理赔有关的细节信息和操作步骤。

2. 促进立案的标准化和科技化
促进立案的标准化和科技化是提高理赔效率的一种有效途径。

通过建立智能化保险理
赔应用,提高立案的标准化和科技化程度,以此来加速理赔处理速度。

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费用处理是汽车保险理赔中必须要注意的问题。

保险公司在处理
车主理赔费用时,应该更加公正和规范,让车主获得更加公正的赔偿。

总之,汽车保险理赔是车主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而上述的问题和解决对策在实际应
用中是非常有参考意义的。

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保持关注和提高自身的措施和应对方法,避免因为汽车事故而产生的一些后续问题和风险。

我国汽车保险理赔存在问题与发展策略论文

我国汽车保险理赔存在问题与发展策略论文

我国汽车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与发展策略摘要: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逐年上升,汽车保险在全国业务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车险经营的许多环节中,车险理赔成为很多人关心的重点问题。

理赔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保险公司的经营质量,文章分析了“理赔难”的原因及改进措施。

关键词:汽车保险;理赔难一、我国保险理赔低效率的表现1.现场勘查难。

保险公司有关理赔的规章制度要求第一现场勘查率力争达100%,而实际工作中却达不到70%。

虽然,保险条款和索赔须知明确要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

可实际上,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理赔规定,加之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事故当事人的不良动机,使保险理赔的责任判定和实际损失的认定,充满了不确定因素。

2.调查取证难。

为了准确认定责任损失,防止骗保现象的发生,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制定严谨的理赔程序,依据气象、水文、公检法等代表国家权威部门或关联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理赔处理的重要或唯一证据。

但目前取得证明文件的手续过于繁琐,给理赔工作带来了较多的麻烦。

3.理赔控制难。

一是保险理赔缺少专业技术咨询平台,造成争议频发。

二是缺少业内信息披露系统,业内外的黑名单制度尚未推行,使保险公司防不胜防。

三是询报价系统失真,极易增加赔付成本。

四是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缺失,里外勾结,共同谋利。

4.依法经营难。

有些保险公司为了短期的利润而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故意进行压赔、限赔或拖赔;而一些保险公司则为了占领市场,扩大市场份额,一味迁就客户进行通融赔付,以致滥赔;而面对保险欺诈,很多保险公司往往束手无策。

二、社会环境影响理赔效率1.法制环境不健全。

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当前,保险业所运用的法律、法规或条例,有些条款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立法建设滞后使保险公司的理赔基本上还是沿用以前的规定,使得在理赔方面的漏洞越来越多,出现了大量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赔付率上升,赔款增加。

浅析新能源汽车保险问题

浅析新能源汽车保险问题

浅析新能源汽车保险问题摘要:我国发展新能源汽车正处于起步阶段,新能源汽车在汽车市场的占有量越来越多,且新能源汽车与传统汽车在动力原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新能源汽车同普通汽车一起投保是不可行的。

本文主要针对目前新能源汽车投保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整理,包括保费金额过高、保险利益特殊、缺少专属保险产品等问题,最后根据日本、英国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完善我国汽车保险市场,解决新能源汽车投保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环保;道德风险;汽车保险1.新能源汽车保险发展的现状新能源汽车增速迅猛,汽车保险改进缓慢。

2014年新能源汽车承保量只有24.9万辆,到了2017年突破了170万辆,在短短几年之间新能源汽车承保数量翻了近7倍,这得益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政策以及环保低碳概念推行,使新能源汽车承保数量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但新能源汽车与传统汽车不同的是增加了电池、电机和电控等核心设备。

随之而来的,其配套产业、汽车售后市场必将面临新的一系列的改革,新能源汽车保险改革也必须进行,设计适合新能源汽车投保的保险险种以及理赔模式。

2.我国新能源汽车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1投保时,车便宜,保费贵在我国目前车险市场中,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两大类,其中交强险必须投保,保险费也是根据汽车座位数,排量等因素计算的,交强险的价格基本相差不大。

而对于商业险来说影响因素有很多,比如说车辆历年出险次数,车价,车辆型号,车辆用途,等因素,系统会自动计算出优惠系数,通过系统的优惠系数来计算车辆的保费价格,其中有很大影响的是车价,也就是车的官方价格,车价越高的车其对应的保险费肯定会偏高。

表1中,是市场上销量比较好的几款新能源汽车。

从表中可以发现,新能源汽车经过政府和地方的补贴以后,补贴后价格会便宜10万元左右,在高车价的影响下保费自然会高。

然而在保险公司的车型库之中,系统默认的是官方的指导价格。

以北汽E150EV为例,此款车型价格在22.08-23.08万元之间,当新能源汽车车主投保过程中,在人保系统中输入此车型,系统默认价格为22.08-23.08万元,而实际情况是,车主享受了国家和政府的补贴9.5万元,实际上车主只支付了12.58-13.58万元,虽然系统中有发票价格选项和约定实际价值,但是车辆约定实际价值只能比系统价格下调20%,也就是系统里可以调整这个车的实际价值为17.664万元,但这与车主实际支付的钱数也有较大差距。

浅析我国车险市场发展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我国车险市场发展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经 济 纵


来 愈 趋 于 统 一 .想 要 依 靠 价 格 优 势 来 争 取 客 户 几 乎 不 可 能 . 所 以 各 保 险 公 司把 目光 投 向 服务 例 如 人 保 财 险 采 取 “ 金 牌 服务工程… ‘ 服务达标活 动” “ 车险理赔无忧” 等 多 项 措 施 吸 引 消费者 . 为 消费者带来便 利 : 平 安车 险则做 出“ 万元 以下 、 资 近 年来 . 虽 然 机 动 车辆 的保 险 业务 增 加 . 保费增长 , 但 是
实际处理时 . 对 形 形 色 色 的 保 险 欺 诈 行 为 的 风 . 严 重 威 胁 了保 险 公 司 生 存 和 发 展
的环境。
的赔 付 率 也 一 直 高 于其 他 财 险 的 赔 付 率 。较 高 的赔 付 率增 加
了保 险公 司 的 经 营 成 本 . 压缩 了利润空 间 . 降 低 了公 司 的 经
营 绩 效
( 4 ) 现场查勘 、 定 损 和理 赔 等 环 节 存 在 风 险漏 洞 。 许 多 事 故的第一现场查 勘不仔 细 . 以 至 于 事 故损 失 过 程 模 糊 . 责 任 无法确定 . 给 公 司 的 理赔 操作 埋 下 了 隐患 . 带来 了损 失 。 再 加
我 国 机 动 车 辆 保 险 的赔 付 额 一 直 居 高 不 下 . 平 均 占财 险 总赔付额 7 0 %左 右 . 并 还 处 于 提 升 阶段 . 2 0 1 1 年 车 险 赔 付 额

虑 到 以后 要 面 临 上 涨 的 油 费 、 维修 保 养 费 用 、 停车费等等 , 就
不得 不仔 细盘 算 买 车 的合 理 性 通 货 膨 胀 的 压 力 动 摇 着 人 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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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单一,费率厘定缺乏合理性,保险技术不高(1)保单条款个性化体现不充分从各家非寿险公司制定的新车险条款来看,除费率有所调整外,其他方面基本上都延续了旧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无根本突破。

各公司的保单基本沿用了原有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并没有本质的变化。

例如平安财险的基本险,只是在无赔款优待方面作了调整,其他也基本继续使用原有条款。

中国人保的合同条款除了在无赔款优待、把部分车型玻璃单独破碎纳入保险责任外。

其他细则也无太大变化。

另外,一般而言,在车辆保险中,附加险的多样性最能体现险种个性化,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组合,但各家非寿险公司推出的附加条款,虽有所突破,但变化不大。

由于附加险的局限,使得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余地还是不大,个性化也就很难体现出来。

(2)新车险条款还存在一些模糊、不合理的地方各家公司的新条款在措词严谨性方面较原版条款有所改进,但各家非寿险公司颁布的新车险条款还存在一些模糊、不合理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有些条款前后表述相矛盾。

以某公司新车险条款为例,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总则中规定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但在赔偿处理条款却规定: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前后对比不难看出,该车险保单制定的车辆损失险总则与赔偿处理条款细则前后矛盾。

既然将保险合同订为不定值合同,就是要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投保金额来确定赔偿责任。

但当车辆出险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却只能以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3)保险责任不够细化据统计,在车辆出现事故中,80%是由碰撞引起的,但各家非寿险公司出台的条款中,并没有只针对车辆碰撞责任而制定的险种,仍然将碰撞责任包括在范围广泛的车辆损失险中,这往往造成了一些只想投保碰撞险的投保人不得不多付出保费获得该险种的保障,因此,极容易造成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不好印象。

另外,不同的地区应该有不同的保险内容,但在新条款中却没有体现出来,还是将一些投保人不可能遇到的事罗列在保险责任内,比如,内陆地区不可能遇到的海啸、平原地区不可能面临的雪崩、泥石流、滑坡等,这明显与个性化的车辆产品改革目标不相符合。

2.保险市场风险大,整体素质不高(1)车险市场主体多元化程度低,市场集中度高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险业与其它行业相比有着最为丰富的企业组织形式。

除了最常见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另外还有非公司式相互制、互助社、合作制保险人、劳合社、互惠社、非营利性服务计划、健康保障组织等。

这些类型的组织在不同的国家得到不同程度的许可,其中劳合社的形式只在英国和美国存在。

我国保险公司都是以股份制的形式存在,单一的企业组织形式决定了保险企业的价值取向、行为模式和决策机制等都是大同小异的,从而在保险创新上也难以实现多样化和差异化。

多年来,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产品单调,创新不足,与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缺乏多元化不无关系。

我国的车险市场是一个寡头垄断竞争的市场,在寡头垄断的市场中大企业更可能利用垄断地位而对其他企业进行打压,抑制其他企业的创新发展。

而中小保险公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最优的选择也可能只是在市场创新中做一个/跟随者0而不是/先行者0。

由此阻碍了整个车险行业创新水平的提高。

(2)不规范经营行为普遍存在市场是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的最可贵之处在于它提供了一种秩序,在其中,所有的参与者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而且必须遵守一些特定的规则,如诚信、守法等。

这样,在良性运行的市场上,市场主体不仅知道自己想得到什么,而且由于在一定程度上根据惯例、规定等知道其它的市场主体会如何反应和采取行动,从而可以拟订出具体的策略和方法。

也就是说,良性运行的市场提供比较真实的信息。

保险企业创新项目创意的提出、实施、评价都与保险市场密切相关,如果市场秩序混乱,则保险企业的创新就会变得无所适从。

我国车险市场发展的时间还不长,保险企业基本上还处于粗放型增长的阶段。

为了占领市场,争夺保费,很多保险企业采取了不正当竞争乃至恶性竞争的手段,如权力干预、商业贿赂、保险欺诈、过度降低保费、诋毁竞争对手、窃取经营技术秘密、挖同行企业人才等。

类似2001年广州车险费率大战的恶性竞争事件并不鲜见,日常经营中不规范行为更是普遍存在。

此外,地下保单屡禁不止,代理人展业不规范等都扰乱了市场秩序3)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的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征信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

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由于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上难免存在一些错误和疏漏之处,再加上保险合同签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客观存在,这就为投保人的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

对车险投保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营销人员等都缺乏一套信用信息的建设,和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

3.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滞后(1)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缺陷现实中,我国5保险法6关于保险合同法律规定不严密,导致汽车保险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颇多。

表现突出的有:关于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等问题,致使汽车保险业务实践中经常因为汽车保险是否有效成立等问题在保险人和汽车投保人之间发生争议;关于保险人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如何确认保险人已经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以致汽车保险纠纷中双方各执一词;关于保险合同条款解释问题,对何为/有争议0的理解不一致,在发生赔案纠纷时,往往将当事人理解相左,即认为是/有争议0。

做出不利于保险人的判决。

另外,我国的保险法没有规定近因原则,对近因原则的实践和应用如何认定不一,导致汽车保险实践中的纠纷不断,难以确定事故是否属于责任范围。

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更成为重要。

(2)汽车保险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保险诈骗行为屡禁不止,立法缺陷是其产生的原因之一。

国家在打击保险领域犯罪方面颁布了若干法律,但在一些法律中对保险诈骗行为立案追诉标准过高。

如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判定必须是/数额较大的行为0,对于这个数额较大,有关司法解释诊断超过1万元的才可被定性为/数额较大0。

而5保险法6中规定:属于保险欺诈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0,对于构成犯罪的,按刑法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对于在刑事追诉范围之内的诈骗额,法律并未规定诈骗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样诈赔者有恃无恐,因此,导致汽车保险中小案不断,而且诈骗方式多种多样现象的发生。

(3)法律法规间存在的具体规定冲突事实上,在5道路交通安全法6实施之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已经实行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但由于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迟迟未出台,我国的5保险法6又规定了退保自由是消费者的权利,以致投保人被/强制0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之后,又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待年检后退保。

这样,相关法律间的冲突,导致/强制0保险、/自由0退保情况的发生,以致/强制0保险无法强制。

交通法实施后,规定实行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即使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规出台之后,但根据法律效力原理,由于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不得退保内容,保险法的效力会高于条例的效力。

因此,如何防止法定投保人不得退保,这也是立法者应当给予考虑的问题之一。

二、加强中国汽车保险市场建设的建议1.提高保险技术,大力推动产品创新(1)针对不同的目标客户群体开发对应的产品、细化产品体系各家公司2003版新款车险产品的整个产品体系的安排较以前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细分,其中人保公司共设计车损险条款四种,分别是机动车损失条款、家庭自用汽车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条款与营业用汽车条款。

另有综合类条款三种,分别是特种车条款、摩托车条款和拖拉机条款,做到了车辆类别上条款的细分。

但是正如上述分析一样,很多只想投保碰撞险的车主却不得不选择范围广泛的车辆损失险,新款车险产品在保障范围上面并没有真正做到细分,和以往的大而全的条款设计并没有太大的差别,这严格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空间,对于车主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也与差异化经营的改革思路是不相符合的。

因此,打破现有条款的体例模式,根据对市场客户群体需求细分,对保险责任重新进行分类组合,在最大程度上满足各类客户群体的需求,这应成为以后机动车辆保险开发的一个主要思考方向。

(2)在产品条款的设计上,应体现通俗易懂、明确清楚,便于理解的原则一直以来,保险条款的行业术语过多是造成消费者对保险认知困难的原因之一,保险条款的晦涩难懂也是造成消费者对保险理赔和服务心存质疑的重要原因。

因为作为普通消费者,他们自己大多看不懂保险合同,读不懂保险保单。

不难想象,一份充满专业术语、晦涩难懂的保单他的市场生命力是不会持久的。

而这点在机动车辆保险上体现得特别明显。

针对2003年出台的新条款,新华信市场研究咨询公司在北京、广州两地所作的一项市场调查发现,车主们对于新保险所知的都是很抽象的概念性内容,比如改革后保险公司之间的费率会不尽相同、车主之间会依个人特征、车况和地区等情况不同而不同等,甚至有被访者知道/驾驶员的性格不同,费率不同0。

但在询问所知的新保险条款时,仅有一名被访者提到/如果没有出过险,会有20%左右的优惠0这样具体的内容,多数人基本上不知道怎样将/人、车、地0因素同自己的投保结合起来。

而要做到条款的通俗简明化,需要保险公司在制定条款时,在结构方面,以客户关注的重点编排内容和顺序,条款内容的结构安排以方便客户阅读为主。

在内容方面,增加服务条款、行政运作事项说明。

在语言方面,尽量使用比较通俗易懂的语言和表达方式,避免晦涩难懂的条文,使客户感到亲切、自然、易于理解。

为了便于理解和说明,还应增加对图和名词的解释,对一些专业化的术语也要进行诠释(3)将产品设计和服务相结合,确实体现产品的创新根据国外车险产品发展经验,车险产品要创新,和产品服务的结合是主流渠道。

而在我国现阶段,对于消费者而言机动车辆保险服务质量是一个较大问题,根据新华信的资料得到:被调查车主中有6成人对现在使用的保险有不满,/服务质量差、服务内容没特色0怨言最多。

在我国的车险市场上,各家公司已经开始尝试将产品设计和服务相结合,但是在服务提供的质量方面可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此外,在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中,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面临着产品被其他公司模仿的尴尬,因此,也只有将高质量的服务和产品设计相结合,凭借自身的服务推出的特色产品,这样即使其他公司模仿了条款,也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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